资料介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XXXX Jxxxx-X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ower crane in construction site
(报批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
(报批稿)
Technical rules for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to safety
capability of tower crane used in construction locale
DBJ37/T XXX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XXX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XX 济南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8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原规程实施近十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评估技术规程》DBJ14-064-2010 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主要承载构件评估;5.主要工作机构评估;6.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等评估;7.连接评估;8.整机工作性能评估;9.安全性能评估的判定;10.塔式起重机整机安全性能评估判定规则。
本规程修订主要内容:
1 调整了规程的章节。调整主要承载构件、主要工作机构、整机评估为主要承载构件、主要工作机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连接、整机工作性能评估。调整了安全性能评估判定。
2 调整了相应的名词进行。
3 补充了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的评估;防护措施的评估;钢丝绳连接的评估;整机工作性能评估中增加了 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补充了安全性能评估的判定的内容。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电话:0531-85595268 , E-mail:sdjjjc@163.com)。
主 编 单 位 :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四建集团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黄 楠 马敏波 李承伟 巩崇州万立华 马 林 秦国栋 马项武赵红红 王宝玉 张宏英 赵玉玺毛瑞年 孟庆生 申廷敏 张 杨贾燕芳 吕鹤翔 陈伟通 马建村卢 扬 尚天宇 王龙震 冯功斌
主要审查人员: 肖学全 王洪林 曹树坤 魏建林王积永 慕德义 崔太刚 岳伟保李晓南 张艳国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主要承载构件评估 6
4.1 一般规定 6
4.2 腐蚀与磨损评估 6
4.3 裂纹评估 7
4.4 变形评估 8
5 主要工作机构评估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起升机构评估 10
5.3 变幅机构评估 11
5.4 回转机构评估 11
5.5 行走机构评估 12
5.6 液压顶升机构评估 12
6 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等评估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电气系统评估 13
6.3 安全装置评估 14
6.4 防护措施等评估 14
7 连接评估 16
7.1 一般规定 16
7.2 螺栓连接评估 16
7.3 销轴连接评估 16
7.4 钢丝绳连接评估 17
8 整机工作性能评估 18
8.1 工作性能检测内容与方法 18
8.2 空载试验 18
8.3 额定载荷试验 18
8.4 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 19
8.5 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 19
9 安全性能评估判定 20
9.1 主要承载构件评估判定 20
9.2 主要工作机构评估判定 21
9.3 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等评估判定 24
9.4 连接评估判定 26
9.5 整机工作性能评估判定 27
10 整机安全性能评估判定规则 28
11 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29
附录 A 评估塔机基本信息 31
附录 B 塔机安全性能评估必备仪器设备及精度 33
附录 C 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34
本标准用词说明 55
引用标准名录 56
附:条文说明 5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Evaluation of Main Load-bearing Components 6
4.1 General Provisions 6
4.2 Evaluation of Corrosion and Wear 6
4.3 Evaluation of Cracks 7
4.4 Evaluation of Deformation 8
5 Evaluation of Main Working Institutions 10
5.1 General Provisions 10
5.2 Evaluation of Lifting Mechanism 10
5.3 Evaluation of Luffing Mechanism 11
5.4 Evaluation of Rotating Mechanism 11
5.5 Evaluation of Walking Mechanism 12
5.6 Evaluation of Hydraulic Jacking Mechanism 12
6 Evaluation for Electrical System, Safety Device and Protection,
etc 14
6.1 General Provisions 14
6.2 Evaluation of Electrical System 14
6.3 Evaluation of Safety Devices 15
6.4 Evalua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etc 15
7 Evaluation of Connections 16
7.1 General Provisions 16
7.2 Evaluation of Bolted Connections 16
7.3 Evaluation of Pinned Connections 16
7.4 Evaluation of Wire Rope Connections 17
8 Evaluation of the Overall Performance of the Machine 18
8.1 working Performance 18
8.2 No Load Test 18
8.3 Rated Load Test 18
8.4 110% Rated Load Dynamic Load Test 19
8.5 125% Rated Load Static Load Test 19
9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of Safety Performance 20
9.1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of Main Load-bearing Components 20
9.2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of the Main Working Organization 21
9.3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of Electrical System, Safety Device and
Protection, etc 24
9.4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of Connection 26
9.5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of the Working Performance of the Entire
Machine 27
10 Evaluation and Judgment Rules for Overall Safety Performance28
11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Report 29
Appendix A Evaluate Tower Crane Basic Information 30
Appendix B Necessary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and Accuracy
for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ower Crane 32
Appendix C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Report 33
Explanation of Words Used in this Regulation 54
List of Quoted reference Standards 55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6
1 总则
1.0.1 为规范地进行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安全性能评估,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固定式塔机、内爬式塔机和轨道式塔机的安全性能评估,不适用于轮胎式、汽车式、履带式等其他型式的塔机。
1.0.3 塔机的安全性能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塔机主要承载构件 main components for bearing the weight of tower crane
塔机金属结构中承受工作载荷的主要构件。根据塔机型式不同,主要包括:起重臂及拉杆、塔顶、平衡臂及拉杆、过渡节、回转支承座、塔身、顶升套架、附着架、底架及撑杆、行走台车等部件。
2.0.2 一般焊接部位 common weld part
一般焊接部位是指塔机起重臂、塔顶、平衡臂、过渡节、塔身、顶升套架、附着架等主要承载构件中腹杆与主弦杆的焊缝,走台或栏杆等辅助结构的焊缝等部位,以及上述焊缝的热影响区。
2.0.3 重要焊接部位 important weld part
重要焊接部位是指塔机起重臂、塔顶、平衡臂、过渡节、塔身、顶升套架、附着架等主要承载构件中连接件(连接套、吊点板等)与主弦杆的焊缝,拉杆中连接耳板与圆钢的焊缝,底架及撑杆的主要受力及变截面焊缝,回转支承座和行走台车主要受力及变截面焊缝等部位,以及上述焊缝的热影响区。
2.0.4 降级使用 degraded application
当塔机出现主要承载构件壁厚减小等现象,但未达到本规程及有关标准的报废标准时,如继续使用,应在降低塔机安装高度或工作幅度或起重力矩等技术性能参数的状态下使用。
2.0.5 安全性能评估 Safety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对塔机的设计、制造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等情况进行考核,对结构部件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结合计算分析等手段,并按规定对整机性能进行试验,对塔机做出合格、降级使用与不合格结论的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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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塔机应是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国外制造的塔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3.0.2 塔机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与设备一致。
3.0.3 塔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起重力矩 630 kN•m~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起重力矩 1250kN•m 以上出厂年限超过 20 年;
2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后;
3 发生事故后。
3.0.4 委托塔机安全性能评估时,产权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备产权备案证书;
2 塔机基本信息(见附录 A);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4 产品图样、计算书或构件材料规格确认单等技术资料;
5 塔机安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塔机说明书);
6 塔机使用及维修记录。
3.0.5 当塔机使用超过设计规定工作循环次数时,应予报废,产权单位不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3.0.6 评估机构根据对塔机的安全性能评估情况,作出合格、降级使用和不合格的判定。评估合格以及降级使用的塔机,其工作有效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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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重力矩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评估有效期不得超过 1 年;630kN•m~1250kN•m(不含 1250kN•m)评估有效期不得超过 2 年;1250kN•m 以上评估有效期不得超过 3 年;
2 超过上款期限的,如需继续使用应再次评估。
3.0.7 评估机构受塔机产权单位委托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能评估,并对其检测数据、评估结论负责。
3.0.8 塔机安全性能评估的程序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理委托;
2 对委托方提供的塔机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塔机生产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图样及计算书或构件材料规格确认单、塔机说明书、使用履历记录、保养和修理记录、事故记录、自检记录等资料;
3 根据资料审核和产品情况,制定评估及抽样方案,并经委托方确认;
4 对主要承载结构及工作机构部件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可疑部位、主要承载结构及机构部件进行壁厚、变形、表面缺陷等项目的检测;
5 根据需要,进行计算分析或试验分析;
6 塔机安装调试后,进行整机载荷试验;对构件强度存在质疑时,应进行应力测试。主要承载结构及工作机构部件评估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整机试验;
7 出具评估报告;
8 对评估后的塔机进行标识。
3.0.9 评估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机构应建立塔机评估档案;
2 评估机构应对经评估塔机的主要承载结构及工作机构部件进行标识。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置于部件的明显部位;
3 评估后降级使用的塔机,产权单位应在司机室等部位挂牌明示降级使用的主要技术参数,并在原产品合格证、塔机说明书等文件资料上加注降级使用的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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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关单位应对评估标识和降级使用明示牌进行保护。
3.0.10 主要承载结构及工作机构部件检测及整机试验应在白天进行。整机试验应在风速不大于 8.3m/s,环境温度为﹣20℃~40℃状态下进行。
3.0.11 检测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应有影响检测工作的物品、设施和与检测无关的人员,并放置标明现场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牌。
3.0.12 评估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见附录 B),其量程与精度应当满足要求并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0.13 产权单位应派遣相关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合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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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承载构件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塔机主要承载构件安全性能的评估宜在解体状态下进行。
4.1.2 主要承载构件的评估内容应包括腐蚀与磨损、裂纹、变形。
4.2 腐蚀与磨损评估
4.2.1 检测应包含下列部位:
1 焊接部位;
2 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
3 使用中经常磨损的部位。
4.2.2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臂臂架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70%,且应包括臂根节、中间节和前吊点节;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单节臂架节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重要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3 处;一般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 处;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及经常磨损的部位应全部检测;
2 塔身节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 30%,且应包括基础节、附着节和不同主弦杆壁厚的标准节;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单节塔身节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重要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3 处;一般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 处;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及经常磨损的部位全部检测;
3 其他主要承载构件的重要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 处;
一般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 处;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及经常磨损的部位全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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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评估方法应使用超声波厚度测量仪及卡尺等测量材料规格及厚度尺寸,与构件原设计值或未磨损、锈蚀部位进行比较,计算构件的锈蚀或磨损量。
4.3 裂纹评估
4.3.1 检测应包含下列部位:
1 焊接部位;
2 结构高应力区和承受交变载荷区、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
3 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
4.3.2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臂臂架节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 70%,且应包括臂根节、中间节和前吊点节三节臂架节;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单个臂架节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重要焊接部位、结构高应力区和承受交变载荷区,抽检不少于 3 处;一般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 处;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及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全部检测;
2 塔身节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 30%,且应包括基础节、附着节和不同主弦杆壁厚的标准节;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单个塔身节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重要焊接部位、结构高应力区和承受交变载荷区,抽检不少于 3 处;一般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 处;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及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全部检测;
3 其他主要承载构件的重要焊接部位、结构高应力区和承受交变载荷区,抽检不少于 3 处;一般焊接部位,抽检不少于 3处;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及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全部检测。
4.3.3 评估检测可按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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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除待检测部位的污垢、浮锈和油漆等,目测检查所有抽样部位母材及焊缝表面,必要时可采用 20 倍放大镜观察;
2 重要焊接部位、结构高应力区和承受交变载荷区、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如目测检查存在疑问,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方法进一步检测,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检测等其他方法检测内部缺陷;如目测检查无疑问,则每个主要承载构件应抽取 1 处,采用磁粉或渗透方法进行无损检测。
4.4 变形评估
4.4.1 检测内容应包含下列项目:
1 起重臂臂架节的主弦杆及腹杆直线度、连接面两等边长度差;
2 塔身节的主弦杆及腹杆直线度、连接面对角线长度差、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
3 平衡臂、塔顶、过渡节、顶升套架和附着架的主弦杆及腹杆直线度、连接面对角线长度差;
4 底架及撑杆的直线度。
4.4.2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有缺陷或目测可疑的部位全部检测;
2 起重臂臂架节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30%,且应包括臂根节、中间节和前吊点节三节臂架节;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单个臂架节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主弦杆直线度、连接面两等边长度差全部检测;腹杆直线度检测不少于 3 处;
3 塔身节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 20%,且应包括基础节、附着节和不同主弦杆壁厚的标准节;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单个塔身节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主弦杆直线度、连接面对角线长度差全部检测;腹杆直线度检测不少于 3 处;
塔身组装后,检测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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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衡臂、塔顶、过渡节、顶升套架和附着架抽检部位数量应符合主弦杆直线度、连接面对角线长度差全部检测;腹杆直线度检测不少于 3 处;
5 底架及撑杆的直线度全部检测。
4.4.3 评估检测可按以下方法:
1 直线度可采用靠尺、塞尺检测;
2 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度可采用经纬仪检测;
3 连接面对角线之差可采用对角线检测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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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要工作机构评估
5.1 一般规定
5.1.1 塔机主要工作机构安全性能的评估宜在解体状态下进行。
5.1.2 评估项目应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顶升机构等。
5.1.3 工作机构检查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空载运转、制动试验。
5.2 起升机构评估
5.2.1 评估项目应包括起升机构的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卷筒、滑轮和吊钩等组成部分。
5.2.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外壳应完好,绝缘电阻符合要求,运转应平稳、无异响、不存在过热现象;
2 联轴器零件应无缺损,联接应无松动,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
3 制动器零件应无可见裂纹,制动块(盘)摩擦衬垫磨损量,应未露出铆钉,制动轮表面磨损量、杠杆系统空行程应符合要求,弹簧应未出现塑性变形、液压制动器应无漏油等情况;
4 减速器箱体应无裂纹,固定螺栓、箱体联接螺栓应无松动、缺损,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输出轴轴承应正常;
5 卷筒应无裂纹,轮缘应无破损,卷筒壁磨损量应符合要求,卷筒轴与卷筒连接应可靠;
6 滑轮规格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应无裂纹或轮缘破损,滑轮磨损、腐蚀情况,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和滑轮槽底的磨损量应符合要求,滑轮轴应无弯曲、轴承应正常。组装后,滑轮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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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常,钢丝绳防脱装置设置应符合要求;
7 吊钩组零部件应完整可靠,吊钩应无补焊,表面应无裂纹,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应无永久性变形,吊钩防脱装置应完整可靠,吊钩挂绳处截面磨损量、心轴磨损量、开口度应符合要求。
5.2.3 起升机构的评估可按以下方法:
1 目测外观质量,用 20 倍放大镜,必要时用渗透方法检测裂纹缺陷,用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检测磨损与腐蚀情况,用靠尺、塞尺检测变形情况,用塞尺测量制动间隙,用绝缘电阻测量仪检测绝缘电阻;
2 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空载运转、制动试验。
5.3 变幅机构评估
5.3.1 评估项目应包括变幅机构的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卷筒、滑轮和变幅小车等组成部分。
5.3.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卷筒、滑轮评估的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 5.2.2 条的规定;
2 小车车轮应无可见裂纹,轮缘磨损量和踏面磨损量应符合要求;轮轴应无裂纹、弯曲变形等缺陷;
3 小车架体应无可见变形,焊缝应无可见裂纹等缺陷。
5.3.3 变幅机构的评估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 5.2.3 条的规定。
5.4 回转机构评估
5.4.1 评估项目应包括回转机构的电动机、液力偶合器、制动器、减速器、小齿轮和回转支承等组成部分。
5.4.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5.2.2 条 1 款、3 款、4 款的规定;
2 液力偶合器应无裂纹、漏油现象,组装后检查运转应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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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齿轮和回转支承应无裂纹、断齿情况,齿厚磨损量,回转支承内外圈间隙应符合要求。齿轮啮合应正常,回转支承运转应平稳,应无异常声响。
5.4.3 回转机构的评估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 5.2.3 条的规定。
5.5 行走机构评估
5.5.1 评估项目应包括行走机构的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行走车轮等组成部分。
5.5.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5.2.2 条第 1 款~第 4 款的规定;
2 行走车轮应无可见裂纹,车轮轮缘磨损量和踏面磨损量应符合要求,轮轴应无裂纹、弯曲变形等缺陷;
3 行走车架应无可见变形,焊缝应无可见裂纹等缺陷。
5.5.3 行走机构的评估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 5.2.3 条的规定。
5.6 液压顶升机构评估
5.6.1 评估项目应包括液压顶升机构的液压站、油缸、液压油管等组成部分。
5.6.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油缸缸体、缸头、活塞杆杆头、油箱腐蚀程度应符合要求,活塞杆镀铬层应无剥落或腐蚀;
2 液压油缸缸体、缸头、活塞杆杆头应无裂纹,耳孔应无损坏;
3 液压元件和管件应无老化,平衡阀或液压锁及管件、液压站的连接应可靠、无渗漏。
5.6.3 液压顶升机构的评估可按以下方法:
1 目测检查外观质量;
2 用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检测厚度腐蚀情况;
3 用 20 倍放大镜检查裂纹缺陷,必要时用渗透法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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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等评估
6.1 一般规定
6.1.1 塔机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的评估宜在断电状态下进行。
6.1.2 评估项目和内容应包括电气系统的电气元件、控制开关、电线电缆等,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等,防护措施等。
6.1.3 电气系统、安全装置检查符合要求后,应进行通电、功能试验。
6.2 电气系统评估
6.2.1 电气开关、接触器、控制器等电气元件应无损坏,触点接触应良好。
6.2.2 主电缆、电线应无破损、老化等缺陷,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6.2.3 集电器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刷与滑环的接触面积,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滑环间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要求,并进行耐压试验;
2 电刷应无明显磨损,电刷架应无变形、锈蚀及损伤;
3 滑环磨损量应符合要求。
6.2.4 电气保护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电源空气开关、短路及过流保护应灵敏可靠;
2 电源错相、断相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应灵敏可靠;
3 零位保护应可靠。
6.2.5 操纵台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断电开关应灵敏可靠;
2 操纵装置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动作应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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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电气系统的评估可按以下方法:
1 目测检查老化、破损及触点吸合情况;
2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检测电气保护装置应可靠,用绝缘电阻测量仪检测绝缘电阻。
6.3 安全装置评估
6.3.1 评估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动臂变幅防臂架后翻装置、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小车防坠落装置、抗风防滑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顶升装置防脱功能、报警及记录装置、风速仪等安全装置。
6.3.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应齐全;
2 安全装置本身应无影响功能的缺陷;
3 各安全装置与相应结构的安装固定和电气连接应可靠;
4 装机试验各安全装置的功能和动作精度。
6.3.3 安全装置的评评估可按以下方法:
1 通过目测检查、尺寸检测等方法检查检测老化、磨损、损坏情况;
2 连接电源测试安全装置的功能,符合整机试验条件后,进行安全装置的装机试验。
6.4 防护措施等评估
6.4.1 评估项目应包含安全防护设施、司机室、平衡重及压重、标识等。
6.4.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牢固,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司机室应有性能标牌、起重特性标牌、灭火器等,可升降司机室或乘人升降机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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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程》GB 10055 的规定;
3 平衡重及压重的制作、安装及固定应符合说明书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标识、铭牌及标志应齐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4.3 防护措施等的评估通过目测检查、尺寸检测等方法进行检查检测。
15
7 连接评估
7.1 一般规定
7.1.1 塔机连接的评估宜在解体状态下进行。
7.1.2 评估项目应包括腐蚀与磨损、裂纹、变形。
7.2 螺栓连接评估
7.2.1 高强度螺栓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所连接部件的全部高强度螺栓总数为抽样基数,抽检比例不低于 20%并不少于 10 套,少于 10 套的全数检测;
2 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必要时全数检测。
7.2.2 高强度螺栓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副应无锈蚀、裂纹, 螺栓应无弯曲变形;
2 螺纹应无损伤、变形、滑牙、缺牙,粗糙度变化较大等现象;
3 螺栓应无采用粘接、焊接等手段修复。
7.2.3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评估可按以下方法:
1 目测检查外观质量;
2 用 20 倍放大镜检查裂纹缺陷,或采用渗透方法进行检测;
3 必要时抽样检测高强度螺栓的力学性能。
7.2.4 普通螺栓的抽检数量、检测内容宜符合本规程第 7.2.1 条和第 7.2.2 条的规定;检测方法可采用目测检查。
7.3 销轴连接评估
7.3.1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目测有明显磨损变形的主要承载构件销轴与轴孔全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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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重臂、平衡臂的臂架节间及臂根部与过渡节连接销轴与轴孔全部检测;
3 塔帽与过渡节连接销轴与轴孔全部检测;
4 其他部位的抽检比例不低于 20%并不少于 10 件,少于 10件的全数检测;检测存在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检数量,必要时全数检测。
7.3.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销轴表面应无锈蚀、麻点或裂纹;
2 销轴应无弯曲变形;
3 主要承载构件连接销轴、销孔的磨损量与变形应符合要求。
7.3.3 销轴连接的评估可按以下方法:
1 目测检查外观质量;
2 用游标卡尺、千分尺等仪器测量销轴与轴孔的实际尺寸;
3 用 20 倍放大镜,必要时采用渗透法检查裂纹缺陷。
7.4 钢丝绳连接评估
7.4.1 钢丝绳应全长检测。
7.4.2 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钢丝绳应无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绳芯损坏、绳股挤出等现象;钢丝绳直径减小量、钢丝绳断丝数应符合要求;
2 钢丝绳端头固定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端头固定件与钢丝绳规格应匹配,固定件的数量,间距等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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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整机工作性能评估
8.1 工作性能检测内容与方法
8.1.1 塔机整机评估的内容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
8.1.2 试验条件及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 的规定。
8.2 空载试验
8.2.1 主要承载构件和各工作机构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整机组装。安全装置检查与调试正常后,方可进行整机空载试验。
8.2.2 空载试验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系统、控制系统、联锁装置动作应准确、灵活可靠;
2 各行程限位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塔机起升高度、工作幅度等性能参数应符合要求;
3 各工作机构运动应平稳,应无爬行、振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各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4 塔身垂直度应符合要求。
8.3 额定载荷试验
8.3.1 空载试验正常后,方可进行额定载荷试验。
8.3.2 额定载荷试验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机各机构运转应正常,制动应可靠;
2 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
3 起升、变幅、回转、行走各机构工作速度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
4 额定载荷作用下,塔机臂根铰点的水平静位移应符合要求;
18
5 塔机存在主要构件维修、加强或整机降级使用等情况时应对维修、加强或降级使用的主要承载构件进行额定载荷状态下的静态应力检测。应力检测试验条件及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 的规定。
8.4 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
8.4.1 额定载荷试验正常后,方可进行 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
8.4.2 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安全装置的功能和动作精度应符合要求;
2 塔机各机构工作应正常、运转应灵活、制动应可靠;
3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试验后,应无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8.5 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
8.5.1 110%额定载荷试验正常后,方可进行 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
8.5.2 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评估的内容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机各机构工作应正常、运转应灵活;
2 塔机各机构的制动应可靠;
3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试验后,应无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缺陷。检测后应恢复安全装置的连接、设置及动作精度。
19
9 安全性能评估判定
9.1 主要承载构件评估判定
9.1.1 主要承载构件腐蚀与磨损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检测结果,如主要承载构件出现厚度减少,应进行计算分析以判断其可靠度;
2 主要承载构件腐蚀与磨损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腐蚀磨损深度达到原厚度的 10%时,判定为不合格,应予报废;
2)腐蚀磨损深度大于原厚度的 5%并小于 10%,且构件截面积不小于原面积的 95%时,应降级使用,降级使用方案根据综合分析确定;
3)腐蚀磨损深度小于等于原厚度的 5% ,且构件截面积不小于原面积的 97%时,判定为合格,可以继续使用。
9.1.2 主要承载构件裂纹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要承载构件母材或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对其缺陷情况、应力状况以及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疲劳破坏及断裂力学分析做出科学的评价,并按下列要求判定:
1)焊缝存在裂纹,经分析不影响使用安全的,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使之达到原承载能力后,可继续使用,并在评估有效期内跟踪观察其发展趋势,有继续发展趋势并影响使用安全的应予报废;
2)焊缝存在裂纹,经分析影响使用安全且无法消除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报废;
3)主要承载构件母材出现裂纹时,判定为不合格,应予报废。
2 采用无损检测的,按下列要求判定:
1)采用磁粉和渗透法检测主要承载构件焊缝表面或近表面缺
20
陷,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 验收等级》 GB/T 26952 和《焊缝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 验收等级》GB/T 26953 中规定的 1 级要求,可以继续使用;
2)采用超声波法检测焊缝内部缺陷,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验收等级》GB/T 29712 中规定的2 级要求,可以继续使用;
3)设计另有规定的,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判定;
4)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按照本规程第 9.1.2 条第 1 款判定。
9.1.3 主要承载构件变形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承载构件变形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无法考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塔身节的主弦杆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1/1000、腹杆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1/750 、连接面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其名义尺寸的1/800 ,组装后塔身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大于4/1000;
2)起重臂的主弦杆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1/1000、腹杆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1/750,连接面两等边长度差不大于其名义尺寸的1/800;
3)平衡臂、塔顶、 过渡节、顶升套架和附着架的主弦杆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1/1000、腹杆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1/750、连接面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其名义尺寸的 1/800;
2 主要承载构件变形大于本规程第10.1.3 条第 1 款规定值的,判定为不合格;
3 主要承载构件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且同一部位修复不得超过一次。
9.2 主要工作机构评估判定
9.2.1 起升机构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出现有异响、运转异常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出现外壳损坏,过热或绝缘电阻不符合要求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1
2 联轴器出现联接松动,运转异常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出现零件缺损、裂纹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3 液压制动器出现漏油现象,判定为不合格;制动器零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存在可见裂纹;
2)制动块(盘)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 50%或露出铆钉;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超过 1.5mm;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 10%;
4 减速器出现固定螺栓、箱体联接螺栓松动、缺损和漏油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出现轴承损坏、箱体裂纹以及工作时出现异常声响、振动、发热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5 卷筒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 10%;
3)卷筒轴与卷筒连接失效。
6 滑轮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滑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3)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4)滑轮轮轴弯曲、轴承失效,转动不正常。
7 吊钩无防脱装置或装置不可靠,判定为不合格;吊钩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表面有裂纹或补焊现象;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存在永久性变形;
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 10%;
22
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 5%;
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
6)吊钩组零部件缺损;
8 按照本规程第 9.2.1 条第 1 款~第 7 款评估合格后,进行空载试验,空载运转正常、制动动作可靠,方可进行整机载荷试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9.2.2 变幅机构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卷筒、滑轮、钢丝绳的判定应符合本规程第 9.2.1 条第 1 款~第 7 款的规定;
2 变幅小车车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 15%;
4)轮轴存在裂纹、弯曲变形等缺陷。
3 按本规程第 9.2.2 条第 1 款~第 2 款评估合格后,进行空载试验,空载运转正常、制动动作可靠,方可进行整机载荷试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9.2.3 回转机构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的判定应符合本规程第 9.2.1 条中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的规定;
2 液力偶合器存在裂纹、漏油、运转异常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3 回转机构小齿轮与回转支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存在裂纹、断齿以及啮合异常;
2)齿厚磨损量大于原齿厚的5%;
3)回转支承内外圈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运转异常。
4 按照本规程第 9.2.3 条第 1 款~第 3 款评估合格后,进行空载试验,空载运转正常、制动动作可靠,方可进行整机载荷试
23
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9.2.4 行走机构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的判定应符合本规程第9.2.1 条中 1 款~第 4 款的规定;
2 车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 15%;
4)轮轴存在裂纹、弯曲变形等缺陷。
3 按照本规程第 9.2.4 条第 1 款~第 2 款评估合格后,进行空载试验,空载运转正常、制动动作可靠,方可进行整机载荷试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9.2.5 液压顶升系统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油缸缸体、缸头、活塞杆杆头、油箱腐蚀程度超过原厚度的 5% ,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 活塞杆镀铬层存在剥落或腐蚀,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3 液压油缸缸体、缸头、活塞杆杆头存在裂纹,耳孔损坏,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4 液压站、平衡阀、液压锁及管件存在渗漏现象,判定为不合格;液压元件和管件存在老化现象,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9.3 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等评估判定
9.3.1 电气系统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开关、接触器、控制器等电气元件存在损坏或接触不良现象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小于 1.0Ma ,判定为不合格;主电缆、电线有破损或老化缺陷,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4
3 集电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1)碳刷与滑环的接触面积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 80%;
2)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小于 1.0MΩ;
3)滑环间最小电气间隙小于 8mm;
4)经耐压试验,存在击穿、闪络现象;
5)电刷存在明显磨损,电刷架有变形、锈蚀、损伤;
6)滑环磨损量大于原设计直径的 5%。
4 电气保护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功能失效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未设置短路和过流保护;
2)未设置欠压、过压和失压保护;
3)未设置零位保护;
4)未设置电源错相和断相保护。
5 操纵台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功能失效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未设置紧急断电开关;
2)操纵装置布置不合理,存在发生误操作可能。
9.3.2 安全装置评估应按下列要求判定:
1 安全装置本身有影响功能的缺陷,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 装机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不齐全;
2)安全装置与相应主体结构的安装固定或电气连接不可靠;
3)安全装置的功能或动作精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 的规定。
9.3.3 防护措施等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过道、平台、栏杆、踏板缺损,设置不牢靠,严重锈蚀;
2)爬梯设置不牢靠、缺少护圈及休息平台。
2 司机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无性能标牌、起重特性标牌(显示屏)、灭火器;
25
2)升降司机室或乘人升降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T 26557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 规定。
3 平衡重及压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制作、安装不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2)无防止平衡重及压重位移、脱落及相互撞击措施。
4 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无产品标识及铭牌;
2)吊钩滑轮组侧板,回转尾部和平衡重、外伸支腿和夹轨器、扫轨板、轨道端部止挡等危险部位未按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标志。
9.4 连接评估判定
9.4.1 螺栓连接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强度螺栓副存在锈蚀、裂纹,螺栓弯曲变形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 高强度螺栓、螺母的螺纹存在损伤、变形、滑牙、缺牙、粗糙度变化较大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3 采用粘接、焊接等手段修复的高强度螺栓,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4 高强度型螺栓的重复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 的规定。
5 普通螺栓的判定宜符合本规程第10.4.1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9.4.2 销轴连接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销轴存在弯曲变形,表面存在锈蚀、麻点、裂纹现象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 主要承载构件连接销轴、销孔的磨损量和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设计无要求或无法考证时,配合间隙大于其公称尺寸的1.5/100,判定为不合格,应予以报废。
26
9.4.3 钢丝绳连接评估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丝绳规格、端头固定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以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达到报废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
9.5 整机工作性能评估判定
9.5.1 空载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 操作系统、控制系统、联锁装置动作不灵敏、不可靠;
2 各行程限位装置动作不灵敏、不可靠,塔机起升高度、工作幅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3 各工作机构运动不平稳,存在爬行、振颤、冲击、过热、渗漏、异常噪声现象;
4 塔机基本高度的塔身侧向垂直度误差大于 4/1000。
9.5.2 额定载荷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 塔机各机构运转不正常,制动不可靠;
2 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不正常;
3 各机构工作速度不符合塔机说明书的要求;
4 塔机臂根铰点的水平静位移大于 1.34H/100(其中 H 为塔身与起重臂的连接处到基础或轨面的垂直距离);
5 塔机额定载荷状态下对维修、加强或降级使用的主要承载构件的静态应力检测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 的规定。
9.5.3 110%额定载荷动载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 各安全装置的功能和动作精度不符合要求;
2 各机构运转不灵活、制动不可靠;
3 试验后塔机主要承载构件存在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9.5.4 125%额定载荷静载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 各机构运转不灵活、制动不可靠;
2 塔机主要承载构件试验后,存在裂纹、联接松动、构件
27
损坏等影响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28
10 整机安全性能评估判定规则
10.0.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整机判定为不合格:
1 主要承载构件和工作机构按照本规程第 9.1 条~9.4 条规定,存在不合格项;
2 整机试验按照本规程第 9.5 条,存在不合格项;
3 对维修、加强的主要承载构件进行额定载荷状态下的静态应力检测,应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规定。
10.0.2 符合下列条件的,整机判定为降级使用:
1 主要承载构件按照本规程第 9.1 条规定判定,存在降级使用项;
2 工作机构按照本规程第 9.2 条~9.4 条要求判定,无不合格项;
3 按照降级方案进行整机试验,依据本规程第 9.5 条要求判定,无不合格项;
4 对降级使用的主要承载构件进行额定载荷状态下的静态应力检测,应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 规定。
10.0.3 无本规程第 10.0.1 条和第 10.0.2 条规定的情形,整机判定为合格。
29
11 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11.0.1 评估机构应根据塔机使用履历情况、检查检测及计算分析等结果,依据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对评估塔机整机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评估结论,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规定。
11.0.2 评估报告应包括塔机评估概述、塔机基本信息、评估依据、抽样方案、检查检测结果、评估分析、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等内容。主要检测部位应附照片、相关检测数据等内容。
11.0.3 塔机整机评估结论分为“合格 ”“ 降级使用”“不合格”三种情况。
11.0.4 对评估结论为“合格”“降级使用”的,评估机构应明确塔机评估后的工作有效期。
11.0.5 评估报告中应根据评估结论注明以下内容:
1 评估结论为合格但存在缺陷的塔机,应注明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
2 评估结论为降级使用的塔机,应注明其降级使用的公称起重力矩和允许最大独立高度等技术参数;
3 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塔机,应注明原因。
30
附录 A 评估塔机基本信息
表 A.0.1 塔机设计、制造、使用信息表
委托单位: (盖章)
产权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型号规格
备案编号
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
制造许可证编号
出厂日期
年 月
塔机工作年限参数(由塔机设计制造单位提供)
正常工作年限
工作状态
载荷状态(Q)
利用等级(U)
工作级别(A)
使用记录
(总使用台班
小时数折算至工
作循环数)
经统计,该塔机出厂至今已 年,平均每年使用天,平均每天使用 小时,平均每小时有 次工作循环,总计使用台班小时数 万小时,折算至工作循环数为万次。
□ 很少起升额定载荷,一般起升轻微载荷
□ 有时起升额定载荷,一般起升中等载荷
□ 经常起升额定载荷,一般起升较重载荷
□ 频繁起升额定载荷
维保记录
(提供近期的大修合格报告)
□ 未进行过大修保养
□ 进行过大修保养(应提供近期的大修保养验收结论单,大修主要内容,主要零部件更换清单等)
事故记录
□ 无
□ 有 (附事故处理情况证明资料)
目前状态
□ 正常使用
□ 降级使用(明确降级使用参数: )
□ 待用
评估原因
□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 其他(附详细说明)
备 注
注:1. 以上信息资料由委托单位提供,由委托单位和产权单位共同承诺其真实性;
2. 表内“□”选择打“√” ,空格不够可附页,附页应补签章。
委托单位负责人: 日期:
产权单位负责人: 日期:
31
表 A.0.2 评估塔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委托单位: (盖章)
技术参数
单位
设计值
备注
公称起重力矩
kN•m
最大额定起重量
kg
最大工作幅度
m
最大工作幅度时额定起重量
kg
( ) m 臂长
( ) m 臂长
( ) m 臂长
最大起重量时允许最大幅度
m
( ) m 臂长
( ) m 臂长
( ) m 臂长
起升高度
附着
m
内爬
行走
独立固定
平衡重
起重臂长
m
相应平衡重
kg
各档起升速度及相应最大起重量
m/min
回转速度
r/min
变幅速度
m/min
行走速度
m/min
注:以上技术参数由委托单位提供并承诺其准确可靠。
填表: 校核:
日期: 日期:
32
附录 B 塔机安全性能评估必备仪器设备及精度
表 B 塔机安全性能评估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3
钳型电流表
±2%
4
经纬仪
4″
5
水准仪
±2.5mm/km
6
超声波测厚仪
±0.5%
7
电子称重仪
±1%
8
声级计
0.1dB(A)
9
温湿度计
±2%
10
百分表
0.01mm
11
压力表
±7Pa
12
点温计
±1%
13
游标卡尺
0.02mm
14
钢卷尺
1 级
15
钢直尺
1 级
16
塞尺
1 级
17
2m 靠尺
0.1mm
18
对角线检测尺
0.5mm
19
扭矩扳手
1N•m
20
放大镜
20 倍
21
静态应变仪
1 με
22
动态应变仪
0.1 με
23
渗透探伤
/
渗透剂、显像剂等
24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 型灵敏度试片
25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26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
27
照相机
/
28
摄像机
/
33
附录 C 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一、塔机评估概述;
二、塔机基本信息;
三、评估依据;
四、抽样方案;
五、评估项目及结果:
1 评估塔机资料审核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规定要求
检查情况
单项判定
1
制造许可证
在许可范围内
2
出厂合格证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
3
塔机说明书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
4
设计、制造、使用信息表
信息齐全
签章确认手续完整
5
主要技术参数表
参数明确
签章确认手续完整
6
使用记录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记录完整
7
维修保养记录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记录完整
8
事故记录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记录完整
9
产品图样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
10
设计计算书
与委托设备相符合
34
2 评估塔机磨损与腐蚀检测项目
主要承载构件及测点
设计值(mm)
实测值(mm)
最大锈蚀磨损量(mm)
最大锈蚀磨损率
(%)
单项判定
测点
1
测点
2
测点
3
塔身
基础节
弦杆
腹杆
附着节
弦杆
腹杆
标准节 Ⅰ
弦杆
腹杆
标准节Ⅱ
弦杆
腹杆
起重臂
臂根节
弦杆
腹杆
中间节
弦杆
腹杆
吊点节
弦杆
腹杆
起重臂拉杆
耳板
拉杆
平衡臂拉杆
耳板
拉杆
平衡臂
弦杆
腹杆
塔顶
弦杆
腹杆
顶升套架
弦杆
腹杆
过渡节
弦杆
腹杆
35
续表
主要承载构件及测点
设计值(mm)
实测值(mm)
最大锈蚀磨损量(mm)
最大锈蚀磨损率
(%)
单项判定
测点
1
测点
2
测点
3
回转支承座
上支
承座
下支
承座
附着架
弦杆
腹杆
底架及撑杆
弦杆
腹杆
撑杆
行走台车
其他部位
36
3 评估塔机焊缝及母材裂纹目测检查项目
主要承载构件及测点
实测结果
单项
判定
测点 1
测点 2
测点 3
塔身
基础节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附着节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标准节 Ⅰ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标准节Ⅱ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起重臂
臂根节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中间节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吊点节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起重臂拉杆
重要焊接部位
母材
一般焊接部位
平衡臂拉杆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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