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 5326-2025 J18303—2025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all elements in urban road
2025 - 08 - 12 发布 2025 - 12 - 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all elements
in urban road
DB37/T 5326-20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8303-2025
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批准部门: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2 0 2 5 年 1 2 月 1 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5 年 第 30 号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的公告
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威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主编的《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业经审 定 通 过 , 批 准 为 山 东 省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编 号 为 DB37/T 5326-2025,现予以发布, 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内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8 月 12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8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参阅了相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城市道路改造提升的实际需求,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省内外先进城市市政道路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的经验成果,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体系划分;4 机动车道空间;5 慢行及设施带空间;6 道路绿化空间;7 沿街空间;8 地下管线空间。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13 楼,邮政编码:266100,
联系电话:0532-68695671 ,邮箱:qdszzgs@163.com)。
主 编单 位: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参 编单 位: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鲁洪强 徐海博 曾武亮 卢 涛 孟璐新 赵金林张玉海 龚 烜 杨东升 张 潮 高海亮 孙永刚曲晓华 刘 周 司义德 蒋 斌 李 蕾 任 强徐士强 张晓光 徐婷婷 杜善朋 杨 雷 付建村王春慧 谷统翰 尹萌萌 王 琳 张 娟 蔺世平张兴波 邱 阳 袁堂涛 程甜甜 于秀欣 冯 宁张 锋 刘长江 王 晋 王 辉 穆琳杰
主要审查人员:邓 杰 李贻武 盛玉钊 杨 进 刘华超 赵黎明
董兴平 石以方 庄 瑜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体系划分 3
4 机动车道空间 4
4. 1 机动车交通 4
4.2 机动车道 4
4.3 路名牌 5
4.4 道路照明 6
4.5 交通安全设施 6
4.6 桥梁 7
4.7 隧道 9
5 慢行及设施带空间 10
5. 1 慢行交通 10
5.2 人行道 12
5.3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 13
5.4 综合杆、综合箱 14
5.5 其他设施带空间 15
6 道路绿化空间 18
6. 1 行道树绿带 18
6.2 分车绿带 18
6.3 路侧绿带 19
6.4 交通岛绿地 19
6.5 立体绿化 19
7 沿街空间 21
7. 1 一般规定 21
7.2 街道界面空间 21
7.3 街道活力塑造 21
7.4 街道人文空间 21
8 地下管线空间 22
8. 1 管线 22
8.2 综合管廊 23
8.3 检查井和雨水口 23
附录 A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流程 25
本规程用词说明 26
引用标准名录 27
条文说明 2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System Classfication 3
4 Vehicle Space 4
4. 1 Vehicle Traffic 4
4.2 Vehicle Lanes 4
4.3 Road Nameplate signs 5
4.4 Road Illumination 6
4.5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6
4.6 Bridges 7
4.7 Tunnels 9
5 Slow Traffic and Facility Space 10
5.1 Slow Traffic 10
5.2 Sidewalk 12
5.3 Pedestrian Overpass and Underpass 13
5.4 Comprehensive Pole and Comprehensive Box 14
5.5 Other Facilities with Space 15
6 Road Greening Space 18
6. 1 Street Tree Greenbelt 18
6.2 Division Greenbelt 18
6.3 Roadside Greenbelt 19
6.4 Traffic Island Greenbelt 19
6.5 Vertical Greening 19
7 Street Space 21
7. 1 General Provisions 21
7.2 Street Interface Space 21
7.3 Street Vitality Shaping 21
7.4 Street Cultural Space 21
8 Underground Pipe Network Space 22
8. 1 Pipelines 22
8.2 Utility Tunnel 23
8.3 Manholes and Stormwater Inlets 23
Appendix A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All Elements in Urban Road 2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7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道路整治成果,全面提高城市道路综合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综合整治工程。
1.0.3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源及风险防控措施。
1.0.4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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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 all elements improvement in urban road
对城市道路用地红线内及外侧沿街界面等全断面空间设施进行综合整治。
2.0.2 综合整治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全要素、多维度地对相关道路要素进行维护、提升。
2.0.3 精细化整治 refined improvement
结合各要素的综合特点,科学、合理、人性化地进行整治。
2.0.4 路名牌 road nameplate
标示道路名称的地名标牌。
2.0.5 管线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再生水等各类地上及地下敷设的管线(道)及其附属设施。
2.0.6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7 交通安全设施 traffic safety facility
为保障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在道路沿线设置的护栏、交通指示标志、标志标线等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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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系划分
3.0.1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按空间宜划分为机动车道空间、慢行及设施带空间、道路绿
化空间、地下管线空间4 大类基本空间和沿街空间 1 项拓展空间。
3.0.2 机动车道空间宜包括机动车交通、机动车道、路名牌、道路照明、交通安全设施、桥梁与隧道 7 个子要素。
3.0.3 慢行及设施带空间宜包括慢行交通、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综合杆综合箱和其他设施带空间6 个子要素。
3.0.4 道路绿化空间宜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和立体绿化5 个子要素。
3.0.5 沿街空间宜包括街道界面空间、街道活力塑造和街道人文空间 3 个子要素。
3.0.6 地下管线空间宜包括管线、综合管廊、检查井和雨水口4 个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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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道空间
4.1 机动车交通
4.1.1 总体通行能力及交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对中央绿化带、路侧绿带的合理取舍,调整断面板块划分及车道数量,实现道路空间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
2 宜借助现代交通仿真模拟手段,校核交通组织方案及改造效果。
4.1.2 公共交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布置港湾式车站,封闭式公交专用道容量应能够保证公交超车道的连续通行;
2 应将道路整治提升与沿线公交线网优化相结合;
3 合理设置右转汇入区、公交停车让行线、左转车道外置等措施。
4.1.3 交叉口渠化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交叉口应进行路口渠化,因地制宜地进行路口车道划分,实现车道数与转向流量的匹配;
2 宜采用轮迹模拟与现场调查相结合,明确交叉口公交行车流线,合理压缩导流岛边界。
4.2 机动车道
4.2.1 机动车道整治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应平整圆顺,平整度、坡度应满足行车和排水要求;
2 道路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面层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平整、抗滑、耐磨与低噪声等表面特性,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扩散应力的能力,垫层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良好的水稳定性;
3 沥青路面表面应无网裂、车辙、拥包、沉陷、剥落、坑槽、泛油等病害;水泥混凝土路面表面应无裂缝、破碎、坑洞、错台、填缝料损失或溢出等病害。
4.2.2 机动车道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道整治提升前应对现状机动车道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根据检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采取精细化整治提升或综合整治提升两类不同的整治对策;
2 精细化整治提升是指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
4
的整治维修工程,对应养护等级为中修及以下。可采用预防性养护措施延长道路寿命;
3 综合整治提升是指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对应养护等级为大修及以上。重在功能改善和去杂理乱;
4 对沥青路面的病害整治方法应结合道路的路龄、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病害类型、病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并按设计图纸施工;
5 对于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沥青路面,为恢复路面表面服务功能可进行预防养护。采取预防养护措施前,应对原沥青路面各种病害进行预处治,并宜采取机械化设备施工;
6 道路路面补强前应对原有沥青路面做全面的技术调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的相关规定;
7 因基层损坏引起的路面病害,必须先处理基层,再整治面层;
8 局部路面补强采用的标准不应低于原路面且宜适当提高,搭接设计及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 的相关规定执行;
9 道路路面补强应与道路两侧构筑物的连接及道路排水相互协调;
10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各类侵限设施应结合机动车道整治一并规范或移除;
11 机动车道整治提升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检测与验收标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应加强城市道路路面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病害及时养护维修。
4.3 路名牌
4.3.1 路名牌应功能全面,标识内容人性化,设置规范标准化。
4.3.2 路名牌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名牌的设置应根据周边环境,结合道路结构、交通状况、周边绿化及设施等,设置在行人、车辆最易看见的位置,牌头应不被遮挡;
2 路名牌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转角圆弧起点附近 5m 范围内,不得设置在盲道和无障碍坡道上,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应在进口道设置路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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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路名牌应设置牢固,构件完好无缺损、表面无污渍、锈渍及小广告等,不得挂载其他未经批准的附着物;路名牌牌面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
4 路名牌牌底距离人行道地面净高不应小于 2.5m ,立杆安装垂直度不应大于4mm/m;
5 具备合杆条件的路名牌宜进行合杆。特色景区、街区可结合所处区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设计。
4.4 道路照明
4.4.1 道路照明应满足功能要求,技术先进且节能环保。
4.4.2 道路照明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道路应具备完善的照明设施,路灯的新设、改造宜与道路综合整治同步实施;
2 道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 的相关规定;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89 的相关规定;
3 路灯设备应有专人定期巡视和记录,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4 路灯灯杆应定期清洁或粉刷,严禁悬挂广告等无关设施;确需在路灯灯杆上悬挂广告牌或交通标志牌等设施的,应验算合格后实施。悬挂方式不得破坏路灯杆件结构,悬挂期间应做好安全巡查。2.5m 以下区域灯杆涂料宜具有防粘贴、防涂鸦性能。
4.5 交通安全设施
4.5.1 交通安全设施应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低公害。各项设施应统筹规划、总
体设计,并结合城市路网的建设情况补充完善。
4.5.2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应与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2 道路综合整治方案应评估其对现状交通格局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现有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经论证后可将干路沿线部分交叉口调整为右进右出,适当增加十字交叉口间距;
3 各类标志应按照功能需求设置、避免冗余和重复;指路标志规范统一、应结合路
6
网统筹考虑、整体布局,做到连贯一致;应避免信号灯、电子警察、树木及其他设施等对标志的遮挡;各类标志所采用杆件应安全可靠、外观美观;交通标志宜进行合杆处理;
4 各类标志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 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的相关规定,重新施划,鲜明清晰。快速路及重要道路宜采用双组份涂料,其他道路宜采用热熔型涂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现行行业标准《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 的相关规定;
6 信号灯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 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视距不足或与其他交通设施相互遮挡的现象,并合理设置交通信号控制方案;
7 在冰、雪、风、沙、坠石、有雾路段等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视线诱导标志、反光突起路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8 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9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公众服务机构门前附近的道路过街设施应设置提示标志,并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必要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注意行人、注意儿童等禁令、警告标志;可设置减速带及相应提示标志;
10 交通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相关规定的,应有消减噪声措施;
11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的绿化、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4.6 桥梁
4.6.1 桥梁应功能完好、运行安全且外观整洁。
4.6.2 城市桥梁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桥梁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 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维养。应依据检测评定结果及环境影响评估确定综合整治方案;
2 桥梁应完善限高、限速、限载、防抛、防撞、护栏等各类安全设施;
3 桥梁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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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
4 对桥面系的处理不得破坏防水层,若有损坏应及时修补,修补后的防水层,其防水性能、整体强度、与下层粘结强度和耐久性等指标,应满足原设计要求;
5 桥梁上各种指示标志应齐全、清晰。桥下应设限高交通标志,桥头应设限重交通标志,严禁超限车辆通行;
6 不得擅自在桥梁结构上钻孔或设置其他设施,在既有桥梁上增加装饰构筑物、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广告牌、管线或交通标志牌等时,应经过设计复核、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附加构筑物不得影响桥梁检修保养和结构耐久性;
7 桥区内绿化不得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不得影响桥梁养护、检查和行车安全。桥区内绿化支架、花盆、外饰面板和绿化排水系统应完好、牢固、整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巡视。支架不得锈蚀、变形、脱落,花盆不得锈蚀、开裂、失稳、坠落,外饰面板不得松动、脱落、破损。绿化排水系统应完整、排水顺畅,应无漏水现象;
8 当改变城市桥梁设计车道划分时,应经设计验算,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后可实施;
9 当桥下搭建构筑物时,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不应少于 1.5m,且不得将桥墩、桥台封闭在内,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桥梁设施。对于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情况,整治过程中应予以拆除;
10 桥面泄水孔应完好、畅通、有效。当收水口无法正常汇水时,应查明原因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应对收水口周边桥面或引道进行系统改造;
11 跨河桥梁泄水管下端露出不应小于 10cm,立交桥泄水管出口宜高出地面 30cm~ 50cm 或直接接入雨水系统,在综合整治时,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12 桥梁伸缩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使用状态检测评定,存在病害的伸缩装置应进行快速整治或更换,整治及更换后伸缩装置应满足原设计要求;若无原伸缩装置设计资料时,应对桥梁伸缩量值重新进行计算确定。整治后伸缩缝装置应平整、直顺、伸缩自如,钢筋混凝土保护带应完好,不得有开裂、破损、坑槽现象,伸缩装置的钢板不得有松动、翘起、错位、开焊、脱落等病害。伸缩装置内存在的堵塞物应每月进行一次清理,装置下方梁端缝隙每年清理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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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冬季雨雪天气应对桥梁存在冰凌现象的部位进行排查整治,对碎裂落水管进行更换、泄水管周渗漏水点进行封堵、伸缩装置密封橡胶带及时维修更换等。存在主体结构、防撞墙等结构性渗漏水问题的,应进行专项设计。
4.7 隧道
4.7.1 隧道应功能完好、运行安全且外观整洁。
4.7.2 城市隧道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隧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 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维养。
2 应依据检测评定结果及环境影响评估确定综合整治方案;
3 隧道整治应包括洞身、洞门、路面和两端路堑、防护设施、排水设施、洞口减光设施以及通风、照明、标志、标线、监控、消防、防冻、消声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加固;
4 隧道内车行道和人行道整治应按照本规程第 4.2 节、第 5.2 节的规定执行;
5 隧道内的防水层、排水设施必须完好、畅通、有效;洞口内外排水系统应畅通,不得堵塞失效;
6 采用竖井、边窗通风的隧道,井、窗应通风通畅;各式通风机、管道、机电、动力设备等应完好、安全、有效;
7 隧道内照明设施完好、有效,照度满足设计要求;
8 安装有烟尘浓度测定仪、一氧化碳浓度测定仪、交通量测定装置、监视电视以及照明、通风、配电设备等自动控制设备和监视控制设备的隧道,整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对其同步检修维护,并进行联调联试;
9 隧道内设置的紧急电话、报警装置、排烟设备、消防给水管网及消防器材库等应急救援设施应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常规检测;整治工作应在保证各项设施原有基本功能基础上,开展信息化、智慧化提升改造;
10 隧道内消声设备应完好、有效,隧道内噪声应满足城市噪声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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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慢行及设施带空间
5.1 慢行交通
5.1.1 交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m,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m,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3.0m;
2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 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5.1.2 慢行交通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街道类型、沿街功能业态及街道的人行活动需求等因素,设计时应保证人行道的宽度;
2) 人行道宜与行道树绿带及路侧绿带和建筑前区进行一体化设计,通行空间应宽敞、舒适、连续;
3) 在机动车出入口和机动车易违章占用人行道停车的路段,宜沿步行道路缘石一侧设置阻车桩或绿化隔离;
4) 人行道的铺装应选取平整、抗滑、耐磨、坚固的材料。
2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路交叉口、人行过街横道等通行存在高差变化区域,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的坡度、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相关规定;
2) 城市各类街道应设置盲道,盲道设计应遵循安全、连续、通畅的原则;行进盲道宽度宜为 300mm ,行进盲道与围墙、花台、绿化带等设施的距离宜为 300mm,
盲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3 人行横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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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行横道间距宜为 250m~300m,可根据道路类型对人行过街间距进行优化;人行横道宽度应与过街设施的尺寸、过街人流量、行人信号时间相适应,并应根据道路类型采取不同的宽度值;
2) 人行横道布置应靠近公共设施出入口,间距宜控制在 50m 范围内。在步行优先的区域,宜采取抬升式人行横道。当人行横道长度超过 16m 时,应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
3) 道路最低点应避开设置在人行横道范围内;雨水口应根据道路横坡及纵坡,设置在人行横道外侧,道路纵坡上游方向。
4 非机动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m,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3m;
2) 除历史风貌型道路外,非机动车道设置宜采用机非共面、物理隔离的方式,鼓励机非绿化分隔。
5 非机动车停放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放布局应采取小规模、高密度的布局形式;
2) 采用平面式布置,宜利用道路红线外的广场、绿地、景区等公共区域设置;
3) 非机动车停放点在道路红线内设置时,应合理利用设施带,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符合本规程第 5.1.1 节第 1 款的规定;场地受限的,可考虑设置立体停放设施。
6 公交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站点设计应与慢行系统、路边停车带、机动车道等要素的协调;
2) 站点应设置清晰标识,根据不同类型道路设置座椅、站亭、非机动车停放点、垃圾桶等配套设施。
7 地块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块开口处应设置合理,方便出行;
2) 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 ,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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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行道
5.2.1 人行道整治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不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应符合要求;
2 面层铺装应到边到角,面层材料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
3 路缘石边线直顺、转角圆滑、勾缝严密、整洁坚实,平缘石不应阻水;
4 树池形状规则统一,边线直顺,无拱起残缺;
5 路口无障碍坡道设置率为 100% ,盲道设置规范、连续、通畅。
5.2.2 人行道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治提升前应对现状人行道进行检测和评价,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采取精细化整治提升或综合整治提升两类不同的整治对策;
局部破损人行道面层砌块更换原则上应使用回收的同类型旧砌块,使用新砌块时其色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保持一致,宜采取适当的做旧措施处理。带有拼花的人行道应恢复原有图案;
2 整治应将人行道、盲道、路缘石、无障碍坡道、人行护栏、路名牌等道路设施统筹处理,体现功能性、区域性、景观性及实用性;
3 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对于因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等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4 结合设施基础埋深情况对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基础进行处理,设施基础埋深满足铺装需求的,应采用人行道面层铺装切板拼贴工艺覆盖基础混凝土外露面;埋深不满足其铺装需求的,混凝土外露面宜修饰处理;
5 无障碍坡道、盲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材质和颜色应与人行道铺装样式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特殊区域宜根据人流特征、区域特征等进行无障碍专项设计;
6 人行道设计应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铺筑材料,宜采用透水、透气的生态环保铺地形式,透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相关规定;
7 无停车人行道面层防滑指标 BPN 不应小于 65;有停车人行道面层防滑指标 BPN不应小于70;商业区步行街,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人流密集区人行道面层防滑指标 BPN 不应小于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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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行道整治提升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
9 工程规模为中修及以下的人行道精细化提升工程,其检测与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
10 工程规模为大修及以上的人行道整治提升工程,其检测与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相关规定;
11 人行道应经常巡查,发现缺损等病害应及时整治。
5.3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
5.3.1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结构安全、设施完善、通行舒适。
5.3.2 人行天桥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治应满足防火、防电、防雷、防腐、抗震等安全要求,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2 导向标志、护栏、风雨棚、栏杆、扶手等无障碍设施等应完好整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的相关规定,有缺失处应及时补全;
3 梯道、通道等铺砌和装饰应完整、清洁和美观,满足防滑要求,并采用阻燃材料。
5.3.3 人行地道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治应满足防火、防电、防雷、防腐、抗震等安全要求,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2 导向标志、护栏、风雨棚、栏杆、扶手等无障碍设施等应完好整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的相关规定,有缺失处应及时补全;
3 梯道、通道等铺砌和装饰应完整、清洁和美观,满足防滑要求,并采用阻燃材料;
4 地道主通道应通风良好,排水通畅;电气设备必须安全可靠,照明系统应满足昼夜照度使用要求;
5 地下通道的治安设施、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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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综合杆、综合箱
5.4.1 综合杆、综合箱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各类杆件、箱体、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进行集约设置;
2 综合杆以及杆上设施、箱体和各类城市家具等应进行统筹设计,色彩、风格、造型等应与道路整体环境景观相协调;
3 综合杆设计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宜预留功能扩展条件;
4 综合杆杆体、箱体及相关设施的布设应确保人、车通行空间和安全,避开人行横道和居住小区、商业地块等进出口及无障碍通道;
5 综合杆建设应符合各挂载设备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综合杆建成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验收;
7 综合杆搭载的设备及后台系统应具备市场广泛性,不宜使用单一不可更换部件。
5.4.2 综合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杆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杆的布设应按照先路口区域、再路段区域、最后整体考虑的顺序设计;
2) 综合杆布设应以设置位置要求严格的关键设施点位为控制点;
3) 综合杆布设于公共设施带时,综合杆中心宜对齐,距离路缘石边线应保证道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4) 综合杆布设应综合考虑现状地下管线位置、照明要求、行道树等因素,避免行道树对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等杆上设施的遮挡影响;
5) 路口间距不大于 300m 的路段,综合杆间距宜小于 30m;路口间距大于 300m、搭载设施需求少的路段,路口第 1 根杆与路口第 2 根杆的间距应不大于 30m,其他综合杆间距宜按 35m布设;
6) 综合杆搭载的功能宜按照不同的高度进行分层设置;
7) 综合杆搭载标志牌信息不应过载,需按照现行有关标志牌规范、标准的要求设置。
2 综合杆横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杆横臂应选择满足长度需求的最短形式;
2) 道路路段部分的综合杆不宜连续设置同方向横臂;
3) 路幅宽度小于 8m 的路段,道路两侧并列的综合杆不宜设置方向相对的横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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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综合杆横臂长度和杆体长度比例协调,横臂长度与横臂直径比例协调;
5) 综合杆横臂设置应保证道路及各类建筑限界。
5.4.3 综合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对象为道路上各类设施以及道路两侧用户的箱体,宜设置在道路两侧;
2 道路箱体宜按照下列顺序选择设置区域:
1) 道路两侧绿地内;
2) 道路公共设施带;
3) 其他隐蔽、安全的场所。
3 箱体表面涂覆层应表面光洁,色泽均匀,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防水、防腐蚀性能;外部边缘宜采用圆角设计,门板、安装板应平整无变形;
4 箱体铭牌和标志标识应设置在箱体左上角,包含权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形、二维码等表达方式;
5 箱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行道宽度小于 2m 的道路不应设置大型箱体;
2)一个路格或 150m 单侧同一功能设置不宜超过 1 个电力箱。
5.5 其他设施带空间
5.5.1 其他设施带空间整治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声屏障、挡车柱、挡土墙、围墙和护栏等随道路配套建设的功能保障附属设施的整治,应以人为本、设施完善、外观整洁、环境协调;
2 休息座椅、健身娱乐设施等随道路配套建设的公共休闲设施的整治,应做到风格上与周围环境协调融洽,使用上功能完好和便捷耐用;
3 公交站点、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等随道路配套建设的交通服务设施的整治,应做到服务设施齐全完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5.5.2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减少挡车柱数量。特殊区域需设置挡车柱时,应论证必要性,宜利用现状树木、固定式垃圾箱、线杆、护栏、绿篱等既有设施实现交通管理功能,不宜设置单一功能性挡车柱。挡车柱设置应满足安全、舒适要求,其造型宜圆融,忌短粗、多棱角,广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挡车柱材质宜采用柔性结构;
2 挡土墙外观应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整治后挡土墙应稳固,砌块完好,勾缝无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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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泄水系统畅通。围墙整治结合其外墙材料及破损程度以清洗和粉刷为主,局部破损宜原样恢复。护栏整治以清洗和防锈喷涂为主,对锈蚀严重的进行拆除更换;
3 公共休闲设施的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人流的密集程度及路段实际情况确定,应方便使用并及时进行清洁和维护。宜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广场、公共场地及两侧绿化带等区域中,交叉口区域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公共休闲设施;
4 交通服务设施应考虑公交车辆的停靠需要和乘客的上下车需要,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宜进行公交港湾式改造,并同步做好排水改造、标线施划等配套工作;
5 人行道上设置公交候车站、候车亭后,应满足行人基本通行要求,通行空间不应小于 1.5m。
5.5.3 人行道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封闭式护栏与开放式护栏结合设置;
2 人行道护栏应与人行道桩样式风格统一,护栏可提供低光光照;
3 人行道护栏的设计可与易于维护的绿色植物相结合;
4 人行道护栏可增加非机动车停放固定功能;
5 人行道护栏设置不得侵入车行限界范围。
5.5.4 公交车候车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街道宽度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公交车候车亭。候车亭宜包括公共座椅,遮蔽防护设施和双面公交电子信息牌;
2 候车亭材质宜采用坚固、易清理、易更换的材质;
3 公交信息牌可整合 GPS 到站信息、候车人流量实时统计和调度信息系统。信息牌应设置在候车亭遮蔽设施内部,采用双面电子显示;
4 座椅设计应简易、安全,并易于清理和更换;
5 无法设置候车亭的公交车站,可配置独立站牌,站牌风格、样式和显示信息要求与候车亭一致。
5.5.5 非机动车停放区和租赁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侧非机动车停放区和公共非机动车/电动车租赁点应按照小规模、高密度的原则,结合地铁站、广场、重要公共建筑等人流集散地设置,并应设置在设施带内,不得占用步行通行区;
2 道路外空间条件允许时,可适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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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机动车停车区宜提供一定数量的充电桩。
5.5.6 社区多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结合街道风貌进行设计,规划多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 设施中的交互式服务平台宜提供包括生活、商业、医疗等信息,可包括自助零售、休憩娱乐、充电桩、Wi-Fi 、代收快递等服务。
5.5.7 历史性、纪念性标识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为特色街道设计地面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反映街道的历史价值、功能、曾经的道路宽度等信息,且信息来源可靠。重要的景观性道路可采用方砖等特色铺装材质;
2 应在具有历史性、纪念性的建筑物和街道设置铭牌。铭牌宜采用与标识对象相协调的材质,且应可拆卸。铭牌的信息应通俗易懂,内容宜包括街道现名称、原名称、建
成年代、二维码等,并可利用VR/AR 技术展现历史街道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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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道路绿化空间
6.1 行道树绿带
6.1.1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主要道路宜与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6.1.2 行道树绿带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利用现有生长良好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或更换行道树;
2 行道树宜选择深根性、萌蘖少、树干通直、树形端正、冠形优美、能形成林荫、分枝点高度符合通行要求的种类,城市道路两侧宜至少各栽植一排行道树;
3 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的,应采用树池式种植,宜铺设透气性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树池箅子;
4 行道树种植点可根据路灯等设施适当调整,乔木与路灯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2.0m;
5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6.2 分车绿带
6.2.1 分车绿带绿化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或形成特有序列形式,并符合行车安全要求。
6.2.2 分车绿带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车绿带绿化更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 75 的相关规定;
2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停车视距范围内的绿化应采取通透式配置,长度根据道路设计速度确定;
3 中间分车绿带绿化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6m~1.5m 之间的范围内,应配置枝叶茂密的植物,且株距不得大于其冠幅的5 倍;
4 分车绿带净宽度小于 1.5m 时,宜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净宽度不小于 1.5m 时,宜种植乔木,采取自然式群落配置的分车绿带净宽度不宜小于 4.0m;
5 分车绿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不应影响绿带内植物的正常生长;两侧分车绿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不应影响乔木种植的连续性;
6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 2.5m 的,宜设海绵设施;小于 2.5m 的可设置海绵设施;仅种植灌木和草本植物的分车绿带宜设置海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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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路侧绿带
6.3.1 路侧绿带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相邻用地性质、绿带宽度等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6.3.2 路侧绿带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侧绿带绿化更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 75 的相关规定;
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 8m 时,可设计为开放式绿地,且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3 路侧绿带设计应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 75 的相关规定;
4 毗邻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5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护坡需求、生态修复工程措施,栽植地被、灌木或攀缘植物;
6 路侧绿带设计应结合道路和周边场地雨水的排放,可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生态滞留设施或植草沟等具有调蓄雨水、促进下渗等功能的海绵措施。
6.4 交通岛绿地
6.4.1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6.4.2 交通岛绿地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岛绿地内设置微地形时不应阻碍行车视线;
2 交通岛绿地可结合绿化布置海绵设施;
3 导向岛绿地内植物配置应以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为主,平面构图宜简洁;
4 立体交叉绿岛的绿化种植宜采用疏林草地形式,营造舒朗通透的景观效果;
5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6.5 立体绿化
6.5.1 城市道路立体绿化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现
行行业标准《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程》CJJ/T 236 的相关规定。
6.5.2 立体绿化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干路等临街实体围墙,城市公园等公共建(构)筑物墙体宜实施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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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体绿化应以适宜的乡土藤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应选择生长势旺、姿态叶形优美、抗逆性强和易养护管理的植物;
3 高架桥柱、道路声屏障、道路护栏、挡土墙、护坡等的绿化应根据光照条件选择
植物种类,并应根据墙体等附着物确定攀缘植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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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沿街空间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退界范围内的地面铺装应与人行道铺装、沿街建筑相协调,宜采用统一的主色调铺装。
7.1.2 商业广场、口袋公园与相邻道路人行道宜采用一体化铺装,铺装材料应满足防滑要求。
7.1.3 沿街空间品质提升宜包括界面空间控制、街道活力塑造、沿街历史人文要素提升。
7.1.4 历史风貌街道、景观街道、商业街道,宜根据风貌特色要求及项目特点做专项设计。
7.2 街道界面空间
7.2.1 建筑街道应通过行道树、沿街建筑和围墙形成有序的空间界面。
7.2.2 街道宜保持空间紧凑。
7.2.3 宜塑造尺度宜人的界面高度及空间高宽比。
7.3 街道活力塑造
7.3.1 沿街建筑底部应进行重点设计,提升设计品质。
7.3.2 建筑沿街立面底层设计应注重虚实结合,不宜大面积采用实墙与高反光玻璃。
7.3.3 沿街围墙宜保持通透、美观。
7.3.4 沿街建筑应提供精美、丰富的细节,对建筑入口进行重点设计。
7.3.5 店铺招牌与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
7.4 街道人文空间
7.4.1 保护历史街道空间特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历史建筑、古树古木预留空间。特色风貌街道保持宽度不拓宽,尺度不改变;临街建筑风貌、高度、色彩遵循保持原貌的原则;
2 对历史街道进行街道空间精细化设计。
7.4.2 街道人文空间应通过街道景观风貌塑造,展现城市景观风貌特征。
7.4.3 打造街道社区文化,宜采用景观标识介绍社区故事、社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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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下管线空间
8.1 管线
8.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
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
8.1.2 城市道路管线整治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8.1.3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道路新建、翻建、大修和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管线年度掘路建设计划,确保同一路段道路和管线同步建设;
2 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相关规划要求;
3 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 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地下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宜超出道路红线范围;
5 地下管线宜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横穿快速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在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
6 主干路和重要的次干路上各类管线应按规划或设计要求预埋过街管道,其他道路条件允许情况下宜按规划或设计要求预埋过街管道,过街管道规模宜适当并留有发展余地;
7 沟槽在路基范围内的刚性管管线顶面以上 250mm至路床顶面,柔性管管线顶面以上 500mm至路床顶面沟槽回填最低压实度应满足道路设计压实度要求;
8 管顶距离路床顶面不足 500mm 时必须对管道进行加固保护。管顶距离路床顶面覆土厚度在 500mm~800mm 时,宜在路基压实过程中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9 管道加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混凝土包管、外包套管或外砌管涵等外部保护措施。管内径大于 800mm 的柔性管道其内部应加竖向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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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道路范围内输送流体的管渠系统,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对输送腐蚀性流体的管渠系统还应采取耐腐蚀措施。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线与市政公用管线(道)及其他管线严禁敷设在同一条具有密封空间的管道沟或线缆沟内,并满足安全间距要求,当存在彼此交叉重叠的情况时,应组织专项安全评估并采取隔离和保护措施;
11 管线开挖、沟槽回填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均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12 管线掘路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宜按照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标准》DB37/T 5089 的相关规定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
8.2 综合管廊
8.2.1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
8.2.2 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项目同步进行;天然气、雨水、污水、热力等管道入廊时,应进行专项评估。
8.2.3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8.2.4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 的相关规定。
8.2.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8.3 检查井和雨水口
8.3.1 检查井和雨水口应标识准确,表观平整、基础稳定、功能完好易检修、安全措施有保障。
8.3.2 检查井和雨水口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井、雨水口整治提升前应对原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调查论证;
2 整治提升应进行专门方案设计,并应结合道路整治统筹考虑。整治后检查井、雨水口的使用功能、运营寿命较整治前应有所提高;
3 井盖宜进行数字化管理,将井盖的安全管理和档案资料纳入数字化城管工作中;
4 检查井、雨水口整治施工宜采用快速处置技术;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作业;
5 整治后的检查井应具有防坠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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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整治所采用的检查井井盖和雨水箅子,其承载能力、外观要求、装配间隙等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 511 的相关规定;
7 检查井、雨水口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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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或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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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2 《安全网》GB 5725
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4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
5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10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2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13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
14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15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
16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
1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GB/T 50838
1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19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20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2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22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2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
24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
25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 75
26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27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
28 《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程》CJJ/T 236
29 《铸铁检查井盖》CJ/T 511
30 《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
31 《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DB37/T 5204
32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标准》DB37/T 5089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
DB37/T XXXX-202X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XX 月 XX 日以 2024 年第 XX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已有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
本规程对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工作提出了言简意赅的核心要求,在前期研究阶段强调“决策科学 ”,明确指出道路整治工作应包括前期检测评价这部分工作,做到“一路一评价 ”;在中期设计施工阶段强调“质量可靠 ”,明确要求“一路一设计 ”;在后期阶段强调“技术成档 ”,明确要求“一路一档案 ”做好后期技术档案整理和编制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全要素整治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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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32
4 机动车道空间 33
4. 1 机动车交通 33
4.2 机动车道 33
4.3 路名牌 33
4.4 道路照明 35
4.5 交通安全设施 35
4.6 桥梁 35
5 慢行及设施带空间 37
5. 1 慢行交通 37
5.2 人行道 38
5.3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 38
5.5 其他设施带空间 39
6 道路绿化空间 40
6. 1 行道树绿带 40
6.2 分车绿带 40
6.3 路侧绿带 40
6.4 交通岛绿地 41
7 沿街空间 42
7.2 街道界面空间 42
7.3 街道活力塑造 42
8 地下管线空间 44
8. 1 管线 44
8.2 综合管廊 44
8.3 检查井和雨水口 45
1 总则
1.0.1 突出道路整治全要素的理念,其本质是一个道路整治的工作指引,重点是提出整治标准和关键整治措施,而更进一步的技术细节和做法将在专项技术规程中进一步细化。编制过程中在充分总结各地市近年来道路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
也积极吸收纳入 G20 杭州峰会《城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文件资料汇编》、《山东省城市街道建设导则》(试行)、青岛上合峰会《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美丽青岛三年行动市政道路实施标准》等文件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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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道空间
4.1 机动车交通
4.1.1 总体通行能力及交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分析交通量数据和现场情况后,对道路空间资源进行优化调整,提高道路总体通行能力,优化交通组织。
4.1.2 公共交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于无迁移条件的进口道公交车站,宜结合公交车辆交通量及交通流线分析公交车出站、跨多车道左转时对主线交通的影响,根据分析结果合理设置右转汇入区、公交停车让行线、左转车道外置等措施。
4.2 机动车道
4.2.2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明确了精细化整治提升的定义和侧重。
3 明确了综合整治提升的定义和侧重。
7 强调路面结构基层的重要性,路面病害整治时应注意对基层病害的处理。
11 明确了中修及以下、大修及以上沥青路面整治提升工程的检测与验收标准。
4.3 路名牌
4.3.1 道路路名牌作为城市道路综合整治的主要元素之一,应逐步向功能化、人性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提升。
4.3.2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下列情形时应适当增加或减少路名牌的设置:
1) 当道路车行道宽度大于 40m 或路中建有高架道路时,可在部分出口道增设路名牌。
2) 三岔路口的直行道路顶端应设置路名牌,当距相邻路名牌的距离小于 75m时不再设置路名牌。
3) 路段长度大于 300m 时,应适当增设路名牌。车道宽度(含非机动车道)大于 40m 或路中建有高架道路时两侧均需增设;车道宽度(含非机动车道)小于等于 40m 的道路宜单侧增设,东西方向道路增设在道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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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方向道路增设在道路东侧。
2 针对不同道路等级,明确了路名牌的设置位置,最大程度地保障可识别性和功能发挥。
路名牌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人行道转角圆弧的顶点附近 5m 范围内,主干道和次干道路口四个象限转角均要设置路名牌;其他道路路名牌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人行道转角圆弧与直线的切点附近 5m 范围内,应在进口道设置路名牌。
图 1 路名牌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 2 转角处设置路名牌样式示意图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4.3.6.3 的规定,位于路侧的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 1.5m~2.5m;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 1.2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 1.8m。
5 体现了多杆合一理念,提出在具备合杆条件时宜进行合杆,同时还特别指出特色景区、街区可结合所处区域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设计,进一步凸显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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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道路照明
4.4.2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清扫和维护灯具等照明设备对节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每半年或一年周期对灯具进行一次彻底擦拭,可将灯具的维护系数保持在 0.65 以上;若长期不进行擦拭或擦拭不彻底,同时灯具的防护等级较低,其维护系数可降低至 0.3~0.4 。即可以通过擦拭灯具来提高光源光通量利用率,可在满足照明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选用功率较小的光源,达到节能的目的。
4 结合先进城市应用经验,提出灯杆涂料宜具有防粘贴、防涂鸦性能。
4.5 交通安全设施
4.5.2 整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道路综合整治,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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