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 5327-2025 J18283-2025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of urban underground road
2025-8-13 发布 2025-12-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of urban underground road
2025 年 8 月 13 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5 年 第 37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技术规程》的公告
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技术规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327-2025,现予以发布, 自 2025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的设计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8 月 13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 发 2023 年 山 东 省工程建 设标准制修订计划 的通 知 》 (鲁 建标字〔2023〕11 号),为规范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系统、保障城市地下道路运行安全,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根据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流量;5.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6.泵站。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13 楼,邮政编码:266100 ,联系电话:0532-68695671 邮箱:qdszzgs@163.com)。
本 标准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 标准参编单位: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 利 王召强 李昌科 鹿长青 焦 琰付 晨 李文明 龚 烜 李忠民 韩业利孙林林 任 磊 刘 鹏 魏 征 李圣飞杨庆一 孙新杰 石 光 邓佳鸿 王星辉徐玉晓 张忠磊 于秀欣 孟 涛 王德康
冯 宁 于 洋 滕 恺 鲁天晓 赵燕丽 周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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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邓 杰 丁尚辉 李福林 孙 杰 高洪振王建光 王 磊 巩文信 曹银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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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设计流量 5
4. 1 设计雨水量 5
4.2 设计废水量 6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8
5. 1 一般规定 8
5.2 水力计算 8
5.3 管道 9
5.4 排水沟渠 10
5.5 雨水口 10
5.6 调蓄设施 10
5.7 其他附属设施 11
6 泵站 12
6. 1 一般规定 12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12
6.3 集水池 13
6.4 泵房设计 13
6.5 出水设施 14
6.6 电气 14
6.7 节能与抗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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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名录 17
附:条文说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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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Gerenal Requirement 4
4 Design Flow 5
4. 1 Design stormwater flow 5
4.2 Design wastewater flow 6
5 Sewer and Ancillaries 8
5. 1 Gerenal requirements 8
5.2 Hydraulic design 8
5.3 Pipelines 9
5.4 Gutter 10
5.5 Stormwater inlets 10
5.6 Storage facilities 10
5.7 Other ancillary facilities 11
6 Pump Station 12
6. 1 Gerenal Requirements 12
6.2 Design Flow and Head 12
6.3 Wet Wells 13
6.4 Pump Houses 13
6.5 Discharge Facilities 14
6.6 Electrical Equipment 14
6.7 Energy Saving and Seismic Resistanc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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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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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地下道路安全,防治内涝积水风险,科学设计相关排水工程,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的设计。
1.0.3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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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地下道路 urban underground road
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
2.0.2 人行地下通道 pedestrian underpass
下穿道路、轨道交通线、河道等供行人通过的专用地下通道。
2.0.3 地下道路洞口 tunnel portal
地下道路洞身暗埋段的端部。
2.0.4 地下道路敞口段 tunnel opening section
地下道路自引道起点至暗埋端的开敞部分。
2.0.5 雨水系统 storm water system
下渗、蓄滞、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管理及预警和应急措施等。
2.0.6 废水设计流量 design wastewater flow
地下道路范围内的冲洗废水、结构渗水和消防废水等废水设计流量的总和。
2.0.7 雨水调蓄 storage facilities
雨水调节和储蓄的统称。雨水调节是指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实现削减峰值流量的目的。雨水储蓄是指对径流雨水进行储存、滞留、沉淀、蓄渗或过滤以控制径流总量和峰值,实现径流污染控制和回收利用的目的。
2.0.8 雨废合建泵房 rainwater and wastewater combined pumping station
同时承接雨水以及冲洗废水、结构渗水和消防废水中一种及以上,并
2
将其排出地下道路外的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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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道路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水和废水的分流制排水体制。
3.0.2 地下道路引道两端接地口处宜设置驼峰。
3.0.3 地下道路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并应设置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措施。
3.0.4 地下道路逃生口、通风口、疏散楼梯间等出地面设施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3.0.5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
3.0.6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结合出入口处周边雨水系统设计。
3.0.7 调蓄池、泵站等设施应采用自动化操作系统,宜选用智慧化远程监控。
3.0.8 地下道路排水系统设计应同时满足防洪、防涝、防潮、减灾等相关要求。
3.0.9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按照区域分析、参数选取、计算及校核、排水设施及智能化选用的流程进行设计。
3.0.10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宜采用成熟完善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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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流量
4.1 设计雨水量
4.1.1 城市地下道路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取值,重现期不宜小于 20 年。
4.1.2 雨水系统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 = qΨ F (4.1.2)
式中:QS —雨水设计流量(L/s);
q —设计暴雨强度[ L / (hm2 . s) ];
Ψ —综合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 hm2 )。
4.1.3 地下道路敞口范围地面类型单一,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宜为 0.9~ 1.0。
外源水校核时,流域范围内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中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得到,并应按照地下道路排水重现期标准进行受纳排水管渠的校核。
4.1.4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q (4.1.4)
式中:q —设计暴雨强度[ L / (hm2 . s) ];
P —设计重现期(年);
t —降雨历时(min)。
A1 , C , b , n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4.1.5 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5
t=t1+t2 (4.1.5)
式中:t1 —集水时间(min);
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4.1.6 地下道路地面集水时间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按下式计算:
t (4.1.6)
式中:t1 —集水时间(min);
LS—坡面流的长度(m );
m1—地表粗度系数,取 0.013;
is —引道段坡度,用小数计。
4.1.7 计算敞口段单侧收水设施流量时,应考虑单侧挡墙垂直面正投影的汇水面积。
4.2 设计废水量
4.2.1 城市地下道路废水主要包含冲洗废水、结构渗水和消防废水。废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k [Qr(Qf)+ Qu ] (4.2. 1)
式中:Q —废水设计流量(L/s);
Qr —冲洗废水量(L/s);
Qu —结构渗水量(L/s);
Qf —消防废水量(L/s);
k—安全系数,取 1.1-1.5;
注:冲洗废水与消防废水取较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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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结构渗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地下道路结构形式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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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道路排水管渠的过水能力不应小于设计流量。
5.1.2 地下道路引道两侧宜采用边沟收水。
5.1.3 结合周边排水管网布置,地下道路排水宜采用重力排水,无法实现时可采用压力排水,应在出口采取防倒灌措施。
5.2 水力计算
5.2.1 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Q = Av (5.2. 1)
式中:Q—设计流量(m3/s);
A—水力有效断面面积(m2 );
v—流速(m/s)。
5.2.2 恒定流条件下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v (5.2.2)
n
式中: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5.2.3 地下道路常见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 5.2.3 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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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
管渠类别
粗糙系数
管渠类别
粗糙系数
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
0.013
水泥砂浆抹面渠道钢筋混凝土边沟
0.014
水泥砂浆内衬球墨铸铁管
0.011~0.012
成品树脂混凝土
0.010
5.2.4 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 0.7m/s~2.0m/s。
5.3 管道
5.3.1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管道管材应采用防腐管材。管道接口宜采用法兰盘或焊接连接。
5.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 ,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 90 ° 。 当管径不大于300mm 且跌水水头大于 0.3m 时,可不受此限制。
5.3.3 管道地基处理应结合地下道路结构型式、管道覆土、管道接口和地质
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中的规定。
5.3.4 当管顶覆土小于规定值时,应提高管材抗压等级或采用结构加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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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排水沟渠
5.4.1 地下道路内废水通过纵向排水沟和最低点设置的横截沟汇至废水泵房的集水池。
5.4.2 地下道路洞口拦截雨水的横截沟数量宜结合模型分析设置,且在路侧位置宜互相连通。
5.4.3 用以收集敞口段排水的横截沟宜设置在地下道路暗埋段内部。
5.4.4 设置在车道上的横截沟盖板应考虑防跳起构造设计,宜采用盖板和盖座整体浇筑的一体化结构排水沟。
5.4.5 地下道路路面应设纵向排水边沟,排水边沟的坡度宜与道路路面纵坡一致。
5.5 雨水口
5.5.1 雨水口宜设计在引道之前。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应按引道前可截流
汇入地下道路的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
5.5.2 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
5.6 调蓄设施
5.6.1 当受纳的市政道路雨水管渠排水能力受限、改造困难且无其他受纳水
体时,宜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削减峰值流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标准,分析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经计算确定调蓄量。
2 宜设置于地上,当地上空间紧张时,可设置在地下;当地上建筑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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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且地下浅层空间无利用条件时,可采用深层调蓄设施。
3 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时,应利用地上绿地、运动场、广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设置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优化竖向设计,确保设计条件下径流的排入和降雨停止后的有序排出。
5.6.2 调蓄设施的放空方式应根据调蓄设施的类型和下游排水系统的能力综
合确定,可采用渗透排空、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多种放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其排空时间应根据土壤稳定入渗率和当地蒸发条件,经计算确定;采用绿地调蓄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2 采用重力放空的调蓄设施,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放空时间确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应超过下游管渠排水能力。
5.6.3 封闭结构的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并设置相应的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
雨水调蓄设施的清淤冲洗水和用于控制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5.7 其他附属设施
5.7.1 地下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示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
5.7.2 地下道路宜设置积水自动检测和报警装置。
5.7.3 地下道路入口处宜设置封闭道路的挡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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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泵站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地下道路总体长度、道路纵坡等特点,合理设置泵站。雨水泵
房宜靠近洞口设置,废水泵房、雨废合建泵房宜布置在地下道路相对最低点。
6.1.2 当地下道路洞口与最低点距离较近时,可采用雨废合建泵房。
6.1.3 泵站埋深较浅且路侧有适宜绿地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6.1.4 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雨废合建泵房。
6.1.5 泵房出入口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6.1.6 泵房的土建结构宜与地下道路结构相衔接。
6.1.7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置机械式通风系统。
6.1.8 各种设备宜选用技术成熟、性能先进、高效节能的产品,宜统一规
格、便于维修保养、减少备品备件;并应结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维护等进行设计。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6.2.1 地下道路内排水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根据工程的地理位置以及重要程度,合理选择暴雨设计重现期;雨水泵房的设计规模应按雨水设计流量的 1.2 倍确定。
2 废水泵房的设计规模可按本标准第 4 章设计废水量计算确定。
6.2.2 雨水、废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
水位差、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及安全水头确定。地下道路最低点水泵扬程宜按直接接入市政管网的压力计,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逐级提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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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排出的方式,纳入市政排水管网。
6.3 集水池
6.3.1 雨水泵房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 5min 的出水量。
6.3.2 废水泵房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 15min 的出
水量;当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工作井废水泵房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 15min 的出水量,盾构段废水泵房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 5min 的出水量。
6.3.3 人行地下通道泵房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设计选用最大一台泵5min 的出水量。
6.3.4 一体化预制泵站的集水池容积应按最大一台水泵的设计流量和每小时最大启停次数确定。
6.3.5 流入集水池的废水和雨水均应通过格栅或金属篦子等拦污设施,其位置宜设在引沟末端或集水池入口处。
6.4 泵房设计
6.4.1 泵房及其集水池应满足水泵的安装、检修、运行要求。
6.4.2 雨水泵房内宜设置备用泵,且水泵总数不应少于 2 台。
6.4.3 废水泵房应设置备用泵,废水泵宜选用带自耦及反冲洗装置的潜水排污泵。
6.4.4 通过侧墙门洞与地下道路相通的外连泵房,其内地坪宜高出连接处地下道路路拱标高 250mm~300mm。
6.4.5 泵房各层层高应根据水泵机组、电气设备、起吊装置尺寸及安装、运行和检修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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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泵房起重设备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确定。起重量不大于 3t时宜
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 3t时应选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
6.4.7 泵房内宜设置排除积水的设施。
6.5 出水设施
6.5.1 地下道路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废水压力排水管应设置固定支架;
2 雨水、废水由水泵提升后就近排出地下道路,应经消能后再纳入市政排水管道;有条件时,雨水泵房出水宜单独排至地表水体;
3 压力排水管宜结合水质情况采用防腐性能好的管材。
6.5.2 当 2 台或 2 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
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6.5.3 金属排水管道及配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6.6 电气
6.6.1 泵站排水设施电气设计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标准》 GB 50265 要求。
6.6.2 泵站内用电设施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
程项目规范》GB 55027 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设计的城市地下道路,其排水设施电力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
荷。
6.6.3 泵站为地下泵房时,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含事故照
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正常照明、事故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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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要求。
6.6.4 泵站排水设施的运行,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安全
保障等要求设置检测系统、 自动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系统,相关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 要求。
6.6.5 泵站排水设施供配电、照明系统的设备选型及安装,应满足相关防护、防腐要求,并考虑防水淹措施。
6.7 节能与抗震
6.7.1 泵站所使用的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 3 级的要求。
6.7.2 泵站内排水设备、管道、配电装置、控制设备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进行设计,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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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 … 的规定”或“应按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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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3 《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
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6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8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
9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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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地下道路排水设计技术规程
DB37/T XXXX - 202X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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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23
2 术语 24
3 基本规定 25
4 设计流量 27
4. 1 设计雨水量 27
4.2 设计废水量 29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30
5. 1 一般规定 30
5.2 水力计算 30
5.3 管道 30
5.4 排水沟渠 30
5.5 雨水口 35
5.6 调蓄设施 35
5.7 其他附属设施 35
6 泵站 36
6. 1 一般规定 36
6.3 集水池 36
6.4 泵房设计 37
6.5 出水设施 37
6.6 电气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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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规程制定目的。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地下道路、过街人行
地下道路、地下车库联络通道等地下工程,也包括简易立交等下穿地下道路。
1.0.3 本规程是用于指导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工程设计,编制出发点是基于
城市地下道路与地面道路差异,考虑到地下道路发生洪涝灾害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大,对安全性要求更高,因此,本规程对地下道路安全防灾设计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框架及其相关技术指标。涉及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同条款时,可同时参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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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将位于地表以下、以机动车通行为主或兼顾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行的
城市道路定义为城市地下道路,本规范中将人行、非机动车专用的地下通道,如过街通道等同样作为城市地下道路范畴。概念中的“地表以下 ”具体指交通的通行限界全部位于地表以下的情况。本标准采用“城市地下道路 ”,而不是“城市隧道 ”,是基于二者概念的定义角度及内涵差异。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 及相关文献中对“ 隧道 ”的定义都是从建筑物或构造物、结构角度来定义和解释,即为从地层内部或水底通过而修筑的建筑物,主要由洞身和洞门组成。在理解上,可类比于城市桥梁,表示一种建筑物。常规地下道路类型介绍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2.0.4 地下道路敞口段是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的重点位置,其敞口段型式图 1
直接影响地下道路雨水收集设施及提升设施的规模。
图 1 带有雨棚的地下道路(青岛珠江路地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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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雨水系统实现雨水的收集、输送、径流的下渗、滞留、调蓄、净
化、利用和排放,解决排水内滞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为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雨水综合管理。废水系统由废水收集、处理组成,主要解决废水排放问题。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以及市政道路下雨污水系统不完善,地下道路的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雨废水接入市政管道时根据市政管网体制情况确定。
当地下道路废水无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合流管网,而只能进入市政
雨水管网或附近河道时,地下道路内泡沫灭火系统采用的泡沫原液必须为环保型、经稀释后允许排入河道的液剂。
目前地下道路形式多样,当地道工程需设置简易24h 值班岗亭、应急
救援点或管理中心时,以上管理中心或值班岗亭、应急救援点需要设置生活污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计。
3.0.2 排水驼峰应根据道路总体方案设计,驼峰的高度不低于设计地面
0.5m 。但有时受地下道路总体纵断面布置限制等,驼峰高程难以达到上述要求或无法设置驼峰时,应在进行综合计算基础上,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汇水面积,封闭汇水范围,如在接地段采取截水措施。同时,还应提高周边区域的排水能力(提高地面道路排水设施的重现期),以防止周边地面雨水汇入倒灌地下道路。
3.0.5~3.0.6 根据地下道路总体方案、地形特征、周边排水系统等综合考虑,地下道路排水宜采用重力排水,如重力排水存在倒灌、实施困难等风险时可考虑采用压力提升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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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地下道路排水(尤其是雨水)设计应充分分析片区雨水情况、确定计算参数、对存在外源水风险的地下道路排水应进行外源水防倒灌计算或数学模型计算、合理确定排水设施及智能化设计。设计流程参考图 2 所示。
图 2 地下道路排水设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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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流量
4.1 设计雨水量
4.1.1 地下道路的敞口段部分一般是所处汇水区域较低洼的部分,雨水径流汇流后重力排水较为困难,只能通过泵站强排至附近河湖等水体或雨水管道中,如果排水不及时,必然会引起地下道路内部严重积水。
根据我省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将“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根据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中 4.1.3“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设计重现期根据城镇不同类型取 10~50 年 ”。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 50 年。 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水协DWA 推荐的设计标准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 5~20年,美国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规定,高速公路 ”低洼点 ”(包括下立交)的设计标准为最低设计重现期规定为 50 年。
由于城市地下道路风险性较高,本标准规定城市地下道路雨水系统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 20 年。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宜适当提高设计重现期,按照当地内涝最大雨水峰值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交通枢纽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 0.5h 。城市地下道路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允许水深不超过 30cm ,且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水深不超过 15cm。
管渠设计重现期具体可参考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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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城市地下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城镇类型
城区类型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特大城市
30~ 100
30~50
50~ 100
大城市
30~50
20~50
30~ 100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50
20~30
20~50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 雨水管渠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 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0 万人以上 1000 万人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 万人以上 500 万人以下的城市; 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 万人以上 100 万人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 万人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地上附属设施,如构筑物屋顶(含敞口段雨棚)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相关要求。
4.1.3 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外源水防治设计校核时,地面管渠应按照地下道路排水重现期标准进行校核。
校核时,综合径流系数应按照设计校核重现期适当提高原综合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 20 年~30 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 10%~ 15%; 当设计重现期为 30 年~50 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 20%~25%; 当设计重现期为50 年~ 100 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 30%~50%; 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 1时,应按 1 取值。
4.1.4 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根据我省各市累计气象资料气候变化进行修订。
4.1.6 敞口段坡面一般较短,可忽略雨水在两侧管渠内的流行时间 t2 。按照敞口段总长计算集水时间 t1 即可。
4.1.7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中 5.2.7
“高出裙房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 1/2 计算 ”,地下道路敞口段计算单侧收水设施时,应将单侧挡墙面积的一半计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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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泵房设计流量则不考虑该部分面积。
若敞口段采用雨棚覆盖时,应根据雨棚是否透水、覆盖范围等实际确定。
4.2 设计废水量
4.2.1 地下道路冲洗与地下道路消防时用水基本不同时发生,因此两者可取较大值选其一计入。不可预见水量主要为地下道路内的给水管发生裂管或爆管时,发生的水量,该部分水量一般难以量化,宜考虑 1.1 倍~ 1.5 倍其余水量安全系数作为总的废水量。
4.2.2 影响地下道路结构渗漏水的因素很多,如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地质情况、地下道路埋深、施工技术等。结构渗水水量应根据不同工程的实
际情况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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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2 地下道路引道纵坡一般较大,水流较快,为快速收集引道雨水,宜
在地下道路敞口段两侧全线敷设边沟,边沟的盖板应具备透水能力强、满足承重要求。
5.2 水力计算
5.2.2 排水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超高、流速等参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中第 5.2.4 条~第 5.2. 10 条相关要求。
5.2.3 近年来,成品树脂混凝土结构逐渐提升,设计时粗糙系数可按 0.01取值。
5.2.4 压力管道在排水工程泵站输水中较为适用。应综合考虑管材强度,
压力管道长度,水流条件等因素,确定经济流速。
5.3 管道
5.3.1 当地下道路采用管道排水时宜采用内外涂环氧复合钢管或不锈钢管
等防腐蚀管材,以减少管道接头及管道覆土。
5.4 排水沟渠
5.4.1~5.4.2 地下道路横截沟的设计位置应结合地下道路的型式、周围地形
特点、是否存在雨棚等因素有关。
本次针对不同市政道路情况对横截沟的设置进行归纳和统一:
1)当有明确上部汇水进入地下道路,如高架桥直连入地下道路、地面路纵坡与地下道路坡向一致且无驼峰时。坡道顶部应设计横截沟,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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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外部雨水,避免雨水进入地下道路,一般同两侧边沟同时布置。
2)当有明确上部汇水进入地下道路,但雨水均可通过两侧辅道顺势排出或可通过其他措施引流时,坡道顶部宜设计横截沟。
3)当仅有敞口段汇水时(坡顶为分水岭),坡道顶部可不设计横截沟。
4)敞口段需设计横截沟时。横截沟的位置应结合地下道路口位置以及是否有雨棚等情况综合考虑。
常见横截沟布置可参考图 3~ 图 8 示意:
图 3 无雨棚的地下人行通道
图 4 有雨棚的地下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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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有雨棚的地下车行道样式一
图 6 有雨棚的地下车行道样式二
图 7 无雨棚的地下车行道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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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 无雨棚的地下车行道样式二
5)根据相关论文、水力模型研究(见图 9-图 11) ,为提高收水效果,需设置多道横截沟(一般采用2 道横截沟),且单道横截沟宽度尺寸一般不小于 0.4m。
图 9 50a 不同箅宽横截沟截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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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50a 不同箅宽横截沟截流量
图 11 不同坡度的影响
6)为保证行车舒适性,横截沟宜采用成品树脂一体式结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道路双面坡且横截沟内雨水需排至一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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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考虑飘雨影响,部分雨水倾斜进入地下道路内部,因此设计时横截
沟的位置需考虑该因素的影响;横截沟的最小坡度不宜小于 0.003。
5.5 雨水口
5.5.1 雨水口设置主要在地下道路的引道前,防止地面雨水进入地下道路,雨水口的数量需结合外源水防倒灌计算或数学模型计算后确定。
5.6 调蓄池
5.6.1 因雨水调蓄池存在运营及维护问题,一般地下道路排水不宜设置。当受纳水体水位较高、市政道路排水管线过水能力受限时,可经过数学模型分析后考虑设置调蓄池。
5.7 其他附属设施
5.7.1 在城市中的地下道路相对低点并不影响交通位置设置积水深度标
尺、标识线,在地下道路出入口附近设置警示标识。
5.7.2 城市中的地下道路等低洼路段在遭遇短时强降水天气时会由于排水
不畅或者排水能力不足而形成深度积水,轻则阻塞交通,重则危害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应结合市政、防汛、路政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建设一套能够实时监测路面积水状况的城市防汛预警应急指挥系统。
5.7.3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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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泵站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地下道路泵房主要分为雨水泵房、废水泵房及雨废合建泵房。雨水泵房应采用自灌式泵房。
6.1.2 当地下道路洞口与最低点距离较近时,采用雨废合建泵房可节约土建造价。
6.1.3 一体化预制泵站在欧洲有 60 多年的使用历史, 目前一体化预制泵站
的应用已遍布全球。一体化预制泵站可采用全地下式安装、设备集成度
高、自控水平高、施工周期短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市政给水排水和内涝防治中广泛使用。例如,江西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萍乡市西门内涝 1 号一体化轴流预制泵站项目设计规模为 4.6m3/s ,采用两个单筒并联,每个筒的规模都为 2.3m3/s。
6.3 集水池
6.3.2~6.3.3 盾构工作井废水泵房一般均设在工作井的底层,废水泵房的集
水池有效容积可按水泵工作条件较优要求设置,即不小于最大一台泵15min 出水量;而地下道路最低点的废水泵房一般都设在地下道路最低处车道下层,其集水池有效容积因施工工法原因受到一定限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明挖法明挖段),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泵 15min 出水量,条件有限时(如盾构法盾构段),在满足水泵安装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即不小于最大一台泵 5min 出水量。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规模小,集水池有效容积受限更为明显,因此本规程规定不应小于 5min。
6.3.4 一体化预制泵站的特点就是集成度高,通过配备启停次数高的水泵
电机和高水平的自控实现远程控制、水泵自动轮值和水泵故障自动切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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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定期泵站排空等功能,因此可以大大减少集水井容积。一体化预制泵站中水泵的最大启停次数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并适当考虑余量。 目前,国内外一体化预制泵站配备水泵的最大允许启停次数一般为 10 次~30 次。
6.3.5 集水池前设置格栅是用来截留大块的悬浮或漂浮的污物,以保护水
泵叶轮和管配件,避免堵塞或磨损,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6.4 泵房设计
6.4.4 适当抬高地下道路外连泵房的室内地坪,可以避免在路面积水的情
况下造成泵房内同时积水,有利于保护电气设备,保证水泵的正常运行。
6.5 出水设施
6.5.1 地下道路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部分城市雨水管网末端出水口底标高仅高出河床十几或几十公分,当河道水位超过雨水出水口高程时,顶托管渠内雨水,雨水管渠排水能力下降,地面雨水排放不畅,易形成积水。因此当暴雨伴随洪水位/潮水位同时来临时,地面雨水系统排水能力将大大降低。此时,地下道路内雨水泵房抽排出的雨水无法进入满载状态下的市政雨水管网,只能加剧消能井附近的地面积水形势。地面积水又有可能顺地下道路出入口进入地下道路内部,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地下道路雨水泵房附近如有受纳水体时,建议雨水出水管直接单独排入地表水体。
3 球墨铸铁管及普通镀锌钢管实际应用中较易锈蚀,应结合当地情况选用优质防腐管材。
6.6 电气
6.6.1 城市地下道路配套泵房的电气设计范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 ,需考虑供配电系统、 电缆敷设、接地及防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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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继电保护、计算机监控、视频监控、信息管理、测量表计、通信等内容。
6.6.2 城市地下道路配建泵房内用电设施的电力负荷等级,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中“城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为基本设计原则。对于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设计的城市下穿隧道、水底隧道、山岭隧道等,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 中关于电力负荷等级的要求。
对于设置消火栓、水喷雾、泡沫系统的城市地下道路内的废水泵房,其排水设施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6.6.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要求,城市地下道路内配建泵房为地下泵房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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