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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480-2026 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期间核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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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20.10 CCS A 00

34

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5480—2026

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期间核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rmediate check of equipment of testing institutions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期间核查策划 1

4. 1 核查对象 1

4. 2 核查方案 2

4. 3 实施计划 2

4.4 核查方法选择依据 2

5 期间核查实施 3

5. 1 核查标准 3

5. 2 核查频次 3

5. 3 参数和范围及核查点选择 3

6 期间核查方法和评价 4

6. 1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方法 4

6. 2 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方法 4

7 期间核查结果处理 4

8 期间核查记录保存 5

附录 A(规范性)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方法 6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芜湖市湾沚区天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 (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昂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安徽省能源实验室)、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方民族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伯夷、潘美美、倪路德、陆太莉、李萍、娄鹏祥、戴福文、刘斌亚、汤群、王子骏、倪志婧、麻润晖、魏兆军、张勇、丁宏、王静。

I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期间核查的策划、实施、方法和评价、结果处理以及记录保存。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对测量设备和标准物质计量特性的期间核查,功能性、安全性等核查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91 常规控制图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 1094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期间核查 intermediate check

为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进行的示值误差、稳定性、重复性等方面的核查活动。

3. 2

核查标准 check standard

用于期间核查的稳定物质、参考标准或方法。

注:如标准样品、比对试验等。

4 期间核查策划

4, 1 核查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设备期间核查:

a) 检验检测方法对期间核查有明确规定的或仪器使用说明书中对期间核查有明确要求的;

b) 对测量结果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或准确度要求较高的;

c) 已开封标准物质;

d) 使用频率高、携带到客户现场或脱离检验检测机构控制的;

e) 使用或存储条件恶劣、发生剧烈变化、不够稳定、易漂移、易老化的;

f) 测量结果波动较大、检定/校准结果临近最大允许误差或使用寿命临近到期的;

g) 使用中易受损、数据易变或有可疑现象发生的;

1

h) 稳定性较差的设备;

i) 其它需要期间核查且具有相应的核查标准和实施条件的。

4. 2 核查方案

期间核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核查对象(测量设备或标准物质);

b) 参数及核查点;

c) 核查方法;

d) 核查标准;

e) 频次;

f) 环境条件及要求;

g) 人员的能力要求;

h) 记录信息、记录形式;

i) 结果评价;

j) 针对期间核查结果采取的应对措施;

k) 必要时,调整核查频次;

l) 必要时,明确使用的期间核查曲线图或控制图的绘制方法等信息。

4. 3 实施计划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核查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方法和核查时间。

4.3.2 计划应动态更新,结合设备使用频率、历史数据、环境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4,4 核查方法选择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进行核查方法的选择:

a) 存在设备自带核查样品或可通过标准物质进行核查的设备,可采用自带核查标样法、标准物质核查法进行核查;

b) 使用质控样品进行复测;

c) 选择稳定性好的样品进行留样复测;

d) 利用能力验证结果;

e) 实验室内部或实验室间比对;

f) 存在比被核查设备准确度等级高的同类型设备,可采用传递比较法进行核查。该方法无需长期稳定的核查标准,只需一个短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并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g) 存在两台或多台与被核查设备准确度等级相同的设备,可采用比对法进行核查。该方法需将参与比对设备间隔周期送检,确保其中至少有一台设备完成检定/校准,并经过检定/校准结果确认后,满足检定/校准需求。该方法需要一个短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并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h) 对测量不确定度缺乏评定信息,但用于测量的标准方法提供了可靠的重复性标准差和复现性标准差时,可采用临界值评定法;

i) 上述方法均无法获得时,可采用控制图法、稳定性和重复性试验法、稳定性曲线法等方法进行核查。

2

5 期间核查实施

5. 1 核查标准

5.1.1 核查标准选择

5.1.1.1 应涵盖需核查的参数和量值。

5.1.1.2 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5.1.1.3 可提供对上一次核查条件复现的指示。

5.1.1.4 应使用不确定度优于待核查设备或与其相当的设备作为核查标准。

5.1.1.5 设备自带核查标准可作为核查标准。

5.1.1.6 有证标准物质可作为核查标准。

5.1.2 核查标准管理

5.1.2.1 应妥善使用、存储、清洁、维护和保养,保持其量值稳定。

5.1.2.2 存储的环境条件宜优于或与核查对象的存储环境相当。

5.1.2.3 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满足存储环境要求。宜使用同一批次或标号的标准物质。

5.1.2.4 资源允许时,应避免核查标准用于与期间核查无关的其它活动。若对核查标准的稳定性及核查结果的有效性存疑,应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5.2 核查频次

5.2.1 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设备期间核查频次:

a) 检验检测方法要求;

b) 检定周期或复校时间间隔;

c) 对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贡献程度;

d) 稳定性和其它特性;

e) 使用频率;

f) 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g) 设备管理要求等。

5.2.2 列入期间核查的设备,应至少核查一次,出现以下情况,可增加期间核查频次:

a) 遇到重要的质量检测,如能力验证、仲裁检验等;

b) 使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设备的准确度;

c) 检验检测时发现所测数据可疑,对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提出质疑;

d) 因错误操作、过载、工作中突然断电、死机等非预期使用;

e) 发生碰撞、跌落、电压冲击等意外情况;

f) 适宜时,维修或搬迁后。

5.3 参数和范围及核查点选择

5.3.1 参数和范围

5.3.1.1 根据检验检测需求选择核查参数和范围,应对设备关键测量参数进行期间核查。

5.3.1.2 核查参数和范围的选择:

a) 检验检测方法对期间核查有明确要求的参数和范围;

b) 使用最频繁的参数和范围;

3

c) 分析历年的检定/校准证书显示稳定性差的,选择示值变动性最大的参数和范围;

d) 对于新购设备,宜选择设备的基本参数和基本量程。

5.3.2 核查点

5.3.2.1 检验检测方法有规定的按规定选择。

5.3.2.2 有基本量程的选择基本量程点;无基本量程的,应选择最具代表性或最不稳定、风险较高的检验检测点。

6 期间核查方法和评价

6. 1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方法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6. 2 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方法

6.2.1 有证标准物质

6.2.1.1 未开封标准物质

应检查标准物质的外观、有效期,以及保存方法是否符合该标准物质证书上的要求,通常不对该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进行期间核查。

6.2.1.2 已开封标准物质

应检查标准物质的外观、有效期以及保存方法是否符合该标准物质证书上的要求。必要时,根据其稳定特性、使用频率、储存条件变化、测量结果可信度等,按6.2.2中核查方法对其特性量值的稳定性进行核查。

6.2.2 非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对参考(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校准物、自行配置的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等非有证标准物质的核查应采用以下方法:

a) 选择足够稳定的、不确定度与被核查对象相近的实验室质控样品;

b) 与上一级或不确定度相近的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比对;

c) 进行实验室内部或实验室间的量值比对;

d) 利用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的样品。

7 期间核查结果处理

7. 1 期间核查结果符合要求,设备可继续使用。

7. 2 期间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加贴标识并查找原因,必要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待功能恢复后重新检定/校准,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同时应对之前涉及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追回已发出的检验检测报告。

7. 3 期间核查结果有风险趋势(如核查结果接近最大允许误差),应查找潜在的风险原因,并加大核查频次、重新检定或校准,对其性能做进一步验证。

4

8 期间核查记录保存

所有期间核查活动应形成记录,内容包括期间核查时间、方法、标准、结果、判定结论及后续措施。记录应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5

A

附录 A

(规范性)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方法

A.1 自带核查标样法

待核查设备(如电子天平,硬度计、千分尺、测厚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设备)自带核查标样、核查系统、自动核查程序,且稳定性符合要求的,宜参照设备说明书提供的核查方法和判定原则进行核查;设备说明书没有要求,可依据检验检测方法或设备检定/校准所依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规定的待核查设备在核查点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进行结果评价。

A.2 标准物质核查法

A.2.1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或可获得能溯源到国际单位(SI)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可利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A.2.2 当满足公式(A.1)时,待核查设备为状态有效。

|y1 __ y0 | ≤ |MPE| ································································ · (A.1)式中:

y1 ——待核查设备的示值;

y0 ——标准物质的定值;

MPE——检验检测方法、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规定的待核查设备在核查点的最大允许误差。

A.3 传递比较法

A.3.1 对一些有等级区分的待核查设备,例如:量块、天平、砝码、压力表、数字指示秤、热电偶、铂电阻温度计等,可用待核查设备和高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满足公式(A.2)时,则待核查设备为状态有效。

|y __ y 式中:

y——用待核查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

y0 ——用高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

U——用待核查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评定出的测量不确定度;

U0——用高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评定出的测量不确定度。

A.3.2 当U0 ≤ ,可忽略U0影响,满足公式|y __ y0 | < U时,则待核查设备为状态有效。

A.4 多台比对法

A.4.1 两套比较法

选择2台同准确度等级但送检周期有间隔的设备 (例如:A设备1月份送检,B设备7月份送检),当其中一台设备经高等级设备检定或校准,并经过确认满足检验、检测需求后,可用待核查设备和同等级

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满足公式(A.3)时,则待核查设备为状态有效。

|y1 __ y 式中:

6

y1——用待核查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

y2——用刚检定/校准确认后的同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

U1——用待核查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评定出的测量不确定度;

U2——用刚检定/校准确认后的同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评定出的测量不确定度。

A.4.2 多套比对法

选用3台或3台以上同准确度等级但设备送检周期有间隔的设备(如A设备1月份送检,B设备5月份送检、C设备9月份送检),当其中一台设备经高等级设备检定或校准,并经过确认满足检验、检测需求后,可用待核查设备和同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满足公式(A.4)时,则待核查设备为状态有效。

|y1 __ | ≤ - U··································································(A.4)

式中:

——所有参与比对的同等级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n——参与比对的同等级设备总数;

U——用待核查设备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评定出的测量不确定度。

A.5 临界值评定法

A.5.1 当检验检测机构对测量不确定度缺乏评定信息,而已配置参考值为μ0 的核查标准,且提供了可靠的重复性标准差和复现性标准差时,在95%包含概率下,| __ μ0 |的临界差由公式(A.5)确定。

CD 式中:

CD——临界值;

n——测试结果个数;

σR ——复现性标准差;

σr——重复性标准差。

A.5.2 在重复性条件下,当| __ μ0 | ≤ CD0.95,则待核查设备为状态有效。

A.6 控制图法

按GB/T 4091规定的方法进行。

A.7 稳定性法

按JJF 1033规定的方法进行。

A.8 重复性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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