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4408-2026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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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08—2026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tefy management requ irements
for high—r ise civi l bui ld ings
2026 - 01 - 07 发布 2026 - 02 - 07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4408—2026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消防职责与消防责任 1
5.1 一般规定 1
5.2 消防安全职责与消防安全责任 2
6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安全制度 4
6.1 一般规定 4
6.2 火灾隐患整改 4
6.3 消防设施管理 4
6.4 消防控制室管理 4
6.5 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 5
6.6 消防车通道管理 5
6.7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5
6.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5
6.9 用气防火安全管理 5
6.10 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 6
6.11 消防物联网建设 6
6.12 消防宣传教育 6
6.13 灭火疏散预案与演练 6
7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6
7.1 一般规定 6
7.2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6
7.3 消防安全例会 7
7.4 消防安全评估 7
7.5 大型群众性活动 7
8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7
8.1 一般规定 7
8.2 消防设施管理 7
8.3 房屋租赁 8
8.4 电动自行车管理 8
8.5 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 9
8.6 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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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莹莹、李明罡、史记、张君陶、高滕飞。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024-86934512。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024-86934512。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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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2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将通过特殊消防设计规定后增加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建筑投入使用后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4.3 高层民用建筑还应结合本建筑的具体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体系,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评估,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和管理方法,保证建筑持续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5 消防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5.1.2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是单位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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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全责任人。
5.1.3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是单位的,该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应确定本栋楼或者单元的消防安全楼长。
5.1.4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把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约定在服务合同中。
5.1.5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实际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各业主、实际使用人,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在负责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的基础上,还应共同负责公共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的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建筑消防设施。
5.1.6 高层民用建筑以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租赁、承包、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1.7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租赁、承包建筑的承租人是其租赁、承包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8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实际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实际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5.2 消防安全职责
5.2.1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2 明确统一管理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统一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应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2.3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专门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实际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和消防管理工作职责。
5.2.4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宜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5.2.5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并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方案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组织并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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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所有从业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实际演练;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开展日常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6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遵守住宅小区安全防火公约和管理规定中约定的相应消防安全事项;
——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文件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配合消防技术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具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的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消防设施保养、维修、改造和更新的相关费用;
——遵守燃气安全规定,不擅自拆装、改装燃气用具和设备;
——遵守电气安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
——遵守室内装修装饰防火规定,装修装饰不应影响消防器材设施、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应超量存放香蕉水、酒精、汽油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保证消防器材、设施不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堆放杂物、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和消防常识,及时准确报告火警。
5.2.7 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标志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
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火灾隐患的相应整改方案,报业主、实际使用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定期向受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实际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督促业主、实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际演练;
——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8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理解并熟练应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原理及现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监控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会排除故障,对不能排除的故障问题及时上报并做记录;
——熟练掌握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项流程;
——值班期间不脱岗,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2.9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熟悉建筑平面布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
——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参加业务培训及演练,掌握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履行灭火和疏散工作中的职责,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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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疏散人员、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等工作。
5.2.10 供电、供暖、有线电视、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
5.2.11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6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安全制度
6.1 一般规定
6.1.1 不应在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遮挡灭火救援窗、排烟窗和影响消防扑救的高大树木、广告牌、电子屏、架空管线、装饰物等障碍物。
6.1.2 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库房。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6.1.3 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消火栓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6.1.4 管道井、 电缆井等竖向管井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
6.1.5 架空层、避难层(间)、设备层(间)不能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6.1.6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1.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 范围内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6.1.8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围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2 火灾隐患整改
6.2.1 高层民用建筑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中要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程序、责任人、保障措施。
6.2.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报告主管责任人。
6.2.3 消防安全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保障安全的措施。
6.2.4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建议解决方案并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3 消防设施管理
6.3.1 应建立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3.2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测试检查,并留存记录和档案。
6.3.3 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人员、巡查频次。
6.3.4 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单项检查。
6.3.5 设施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障安全的措施。
6.3.6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其业主、实际使用人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出具检测报告。
6.4 消防控制室管理
6.4.1 消防控制室应明确管理值班人员的职责,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6.4.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需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6.4.3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当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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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6.4.4 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程序:接到火灾警报后确认火灾。 确认火灾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拨打“ 119 ”电话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负责人。
6.5 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
6.5.1 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高层建筑便于人员迅速开展灭火行动的房间内。
6.5.2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
6.5.3 微型消防站队员不少于 6 人,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具备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力物力。
6.5.4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通信、灭火、个人防护等消防器材装备。
6.5.5 微型消防站应开展实地拉动演练, 由值班站长组织, 内容包括清点人员和装备、现场提问、操作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出动等。
6.5.6 微型消防站应加入区域灭火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参与邻近单位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与邻近微型消防站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建立联勤联训机制。
6.6 消防车通道管理
6.6.1 高层公共建筑相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消防车通道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制度。
6.6.2 消防车通道应施划标志和标线,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 米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 ”警示字样。
6.6.3 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标线中央位置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 ”警示字样;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等提示性警示性字样。
6.7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6.7.1 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6.7.2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动火作业。
6.7.3 禁止在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6.7.4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定时对厨房排油烟罩和灶具进行清洗,清理应做好记录。
6.7.5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应使用明火,加热操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6.7.6 高层旅馆应设置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和楼层安全疏散图,宾馆房间内设置“禁止吸烟 ”提示牌。
6.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6.8.1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8.2 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
6.8.3 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检测,杜绝超负荷运行。
6.8.4 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公共娱乐等场所、餐饮、商店等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电源。
6.9 用气防火安全管理
6.9.1 高层民用建筑燃气的管路敷设和用具安装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9.2 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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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6.9.4 严禁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6.10 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
6.10.1 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6.10.2 外墙外保温系统有破损、开裂和脱落状态的及时修复。
6.11 消防物联网建设
6.11.1 高层民用建筑相关单位宜推广应用智能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对高层建筑相关设施进行监控和数据预警,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到大数据应用平台,并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
6.11.2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宜安装独立式或者简易的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6.11.3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
6.12 消防宣传教育
6.12.1 高层民用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6.12.2 高层住宅建筑小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或电子宣传屏,
6.12.3 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应对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进行提示。
6.12.4 应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各方面的培训。
6.12.5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员工在入职或转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12.6 相关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6.13 灭火疏散预案与演练
6.13.1 高层民用建筑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13.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重要内容:
a) 单位的火灾危险性;
b) 承担灭火和救援任务的人员;
c) 处置程序;
d) 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
6.13.3 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7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时应按功能分区、楼层确定引导疏散人员,火灾发生时引导疏散人员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的安全疏散和逃生。
7.1.2 高层公共建筑相关单位应将包括建筑的基本信息、安全管理情况报告相关监督主管部门。
7.2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7.2.1 高层公共建筑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部位作为消防巡查、检查的重点区域,以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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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划分:
a) 易发生火灾的高危部位,功能用房;
b) 人员集中、数据重要和财产集中的部位;
c) 灾害时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7.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落实特殊防范措施,设置明显标志。
7.3 消防安全例会
7.3.1 高层公共建筑相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消防安全相关问题。
7.3.2 消防安全例会应定期组织,实际运行。
7.4 消防安全评估
7.4.1 高层公共建筑相关单位应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存档备案。
7.4.2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体现具体安全问题和整改措施。
7.5 大型群众性活动
7.5.1 举办演出、展销、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方应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对入场人数进行管控,有效防止超员。
7.5.2 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8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结合“居民防火公约 ”制定“高层住宅居民防火公约 ”。
8.1.2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8.1.3 对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督促业主和实际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具体管理。
8.1.4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a)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c) 实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年有计划有频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8.1.5 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a) 监督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实施相关服务;
b)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 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
8.1.6 高层住宅建筑应每栋楼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并公示消防安全楼长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消防安全楼长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消防技术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参与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2 消防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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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建议并鼓励在住宅建筑共用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水系统以及声光警报、手动报警、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
8.2.2 宣传鼓励高层建筑居民在住宅户内自主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小型灭火器材和手电筒、逃生绳、防烟面罩等辅助逃生工具。
8.2.3 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费用,依法由物业服务费支出;消防设施损坏维修、设备更新、系统改造的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开支。
8.2.4 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应由损坏行为责任人承担。
8.2.5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维修、设备更新、系统改造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8.3 房屋租赁
8.3.1 业主、实际使用人出租房屋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租房屋单户居住使用人数达到 10 人及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消防安全;
——出租房屋每个承租户不少于 2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规格宜为 2 kg 以上的 ABC 型干粉灭火器或者水基型灭火器;
——出租房屋每个承租户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易于开启;
——居住出租房屋电气线路应满足用电负荷要求,电线、电缆敷设符合要求。
8.3.2 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8.3.3 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3.4 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及时消除。
8.4 电动自行车管理
8.4.1 高层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前室、电梯间、安全出口等处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上述位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4.2 鼓励、指导高层住宅小区在安全、合适的位置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8.4.3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8.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事故断电、充满断电等功能,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
8.4.5 建筑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还应符合:
——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停车位数量大于 200 辆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2 个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 20 辆。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 2 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 1.5 米的实体隔墙分隔。
——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设置分组时,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应合理规划满足停放需要,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架空层时,应采用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的楼板,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他部分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时,面向室外的架空区域不得封闭,以满足通风排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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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
8.5.1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组织居民积极参加消防演练。
8.5.2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对本单位新入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8.5.3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8.5.4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瘫痪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监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落实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8.6 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8.6.1 发生火灾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火灾。
8.6.2 火灾原因调查结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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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消 防法( 2021 修 订版)
[2] 辽 宁 省 消 防 条例( 2022 年)
[3] 机 关 、 团体 、 企业 、 事业 单位 消 防 安全 管 理规 定(公 安 部第 61 号令)
[4] 高层 民 用 建 筑 消 防 安全 管 理规 定( 2021 年)
[5] 辽 宁 省物业 管 理 条例( 2021 年)
[6] 消 防 安全 责任制 实施 办法( 2017 年)
[7] 应 急 管 理 部 消 防 救援 局 关 于进 一 步 明确 消 防 车通道 管 理若干措施 的通 知( 2019 年)
[8] 建 筑架 空层 电动 自 行 车停放 充 电 消 防 安全要 求(试 行) (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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