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825-202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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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T 825-2025
代 替: DB11/T 825-202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25-12-31 发布 2026-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编 号:DB11/T 825-2025
主编单位:北京绿动瑞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6年04月01日
2025 北 京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5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5〕18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耐久;5 健康舒适;6 生活便利;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优化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2 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 年版)相协调;
3 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4 提升了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要求;
5 强化了绿色建筑的碳减排性能要求;
6 增加了施工过程智能建造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组织实施,并组织编制单位对本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绿动瑞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BDA 国际企业大道 23号楼 8 层,邮编 100176;电话:010-6786 7196; 电子邮箱:admin@ldry.com.cn)。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绿动瑞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市: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通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天津市住宅科学研究院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天津津贝尔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北京市:林 杰 郭银苹 鲁东静 孟 冲
孙桂芳 金 鑫 刘万鸣 王晓涛
牛寅平 王会粉 谢琳娜 吕天启
王京宁 唐小涵 王 坤 陈煜珩
包延慧 朱颖秋 朱 涛 朱姣颖
肖 伟 刘 翼 杨 冰 纪国辉
暴 晓 刘 伟 高 岩 徐 晖
王科禄 刘海莉 孟 剑 王 志
赵乃妮 李嘉耘 张继唯 岳 彬
赵春色 汪 涛 尤 斌 李秋萱
史大卉 秦 萌 盖轶静 韦 笑
宋 娇 孙 景 韩邦栋 赵 栋
李 凯 曹璐佳
天津市:王建廷 李 伟 李旭东 顾奉煜
程 响 刘海东 王 砚 蔡 超
刘小芳 田宝艳 张 彦 胡雪瀛
陈 静 宋 晗 刘中宪 陈彦熹
刘 戈 王 琪 赵国敏 张 戈
张 艳 张志刚 潘 雷 杨新磊
李胜英 汪磊磊 伍海燕 王 玲
郭而郛 任 军 文 超 王雯翡
河北省: 赵士永 康 熙 刘士龙 张永生
潘书通 付士峰 陈建伟 岳 欣
佟志美 梁耀哲 李 莉 田欢庆
马 卿 滕仁栋 李振兴 褚少辉
郭朝辉 齐 晓 白佳慧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 迅 黄 宁 冯菊梅 刘丛红张文龄 张鹏宇 刘 强 赵明发罗宝阁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3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
4 安全耐久 5
4.1 控制项 5
4.2 评分项 5
5 健康舒适 7
5.1 控制项 7
5.2 评分项 8
6 生活便利 11
6.1 控制项 11
6.2 评分项 11
7 资源节约 14
7.1 控制项 14
7.2 评分项 14
8 环境宜居 19
8.1 控制项 19
8.2 评分项 19
9 提高与创新 22
9.1 一般规定 22
9.2 加分项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3
4 Safety and durability 5
4.1 Prerequisite items 5
4.2 Scoring items 5
5 Health and comfort 7
5.1 Prerequisite items 7
5.2 Scoring items 8
6 Occupant convenience 11
6.1 Prerequisite items 11
6.2 Scoring items 11
7 Resources saving 14
7.1 Prerequisite items 14
7.2 Scoring items 14
8 Environment livability 19
8.1 Prerequisite items 19
8.2 Scoring items 19
9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22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22
9.2 Bonus items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6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根据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1.6 绿色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阶段提供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及监理相关实施技术资料,在交付时提供绿色建筑使用说明书。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 3.2.4 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控制项基础分值
评分项满分值
加分项满分值
安全
耐久
健康
舒适
生活
便利
资源
节约
环境
宜居
Q0
Q1
Q2
Q3
Q4
Q5
QA
预评价
400
100
100
70
200
100
100
评价
400
100
100
100
200
100
100
注:预评价时,本标准第 6.2.10 、6.2.11 、6.2. 12 、6.2.13 、9.2.8 条不得分。
3.2.5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Q=(Q0+Q1+Q2+Q3+Q4+Q5+QA )/ 10 (3.2.5)
式中:Q——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 400 分;
3
Q1 ~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 5 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3.2.6 绿色建筑等级应按由低至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 个等级。
3.2.7 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3.2.8 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 分、70 分、85 分且应满足表 3.2.8 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 3.2.8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参数要求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比例,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比例
—
围护结构提高 5%,或负荷降低 3%
围护结构提高 10%,或负荷降低 5%
节水器具水效等级
3 级
2 级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比例
10%
20%
外窗气密性能
符合国家和京津冀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外窗洞口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
位应严密
住宅建筑
外窗传热系数降低比例
5%
10%
20%
隔声性能
—
卧室分户墙和卧室分户楼板两
侧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DnT,w
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 之
和 DnT,w+Ctr)≥47dB,卧室分
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计
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
≤60dB
卧室分户墙和卧室分户楼板两侧房
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计权标
准化声压级差 DnT,w 与交通噪声频
谱修正量 Ctr 之和 DnT,w+Ctr )≥
50dB ,卧室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
性能(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
w )≤55dB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10%
20%
30%
碳减排
明确全寿命期建筑碳排放强度,并明确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技术措施
注: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降低基准均为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要求;
2 室内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PM2.5 等室内空气污染物,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要求。
4
4 安全耐久
4.1 控制项
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4.1.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 门窗、幕墙及保温系统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1.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1.5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6 卫生间、浴室等用水房间的地面及特定高度的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其他墙面和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 且应保持畅通。
4.1.8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2 评分项
Ⅰ 安 全
4.2.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 10 分。
4.2.2 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 5 分;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 5 分;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 5 分。
4.2.3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最高得 10 分: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 5 分;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 5 分。
4.2.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 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 、Bw 级,得 3 分;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柔(弹)性防滑地面,得 4 分;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 Ad 、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 3 分。
4.2.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 8 分。
5
Ⅱ 耐 久
4.2.6 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比例大于 30%得 3 分,大于 50%得 7 分;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达到50%得 5 分,达到 70%得 7 分;
3 采用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 4 分。
4.2.7 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得 5 分;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得 5 分。
4.2.8 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按 100 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得 10 分。
2 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得 10 分:
1)对于混凝土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3)对于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4.2.9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得 3 分;
2 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 3 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 3 分。
6
5 健康舒适
5.1 控制项
5.1.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1.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5.1.3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2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 1 次;
3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
4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1.4 建筑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规划布局和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规划噪声源区域和噪声敏感区域,并应进行识别和标注;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等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并应根据隔声性能指标明确主要建筑构件的构造做法。
5.1.5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
1.3。
5.1.6 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5.1.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能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应进行隔热性能计算,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
5.1.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1.9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7
5.2 评分项
Ⅰ 室内空气品质
5.2.1 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氨、 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规定限值降低 10%得 3 分,降低 20%得 6 分;
2 室内 PM2.5 年均浓度不高于 25μg/m3 ,且室内 PM10 年均浓度不高于 50μg/m3 ,得 6 分。
5.2.2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 3 类及以上得 5 分;达到 5 类及以上得 8 分。
Ⅱ 水 质
5.2.3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供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8 分。
5.2.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采取措施满足卫生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得 4 分;
2 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得 5 分。
5.2.5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 8 分。
Ⅲ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限值低 3dB 及以上,得 4 分;
2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限值低 3dB 及以上,得 4 分。
5.2.7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表 5.2.7 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表 5.2.7 主要功能房间隔声性能评分规则
建筑类别
构件或房间名称
评价指标
得分
住宅建筑
卧室含窗外墙
距外墙外立面 2m 处检测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D2m,nT,w 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 之和D2m,nT,w+Ctr ≥35dB
2
相邻两户房
间之间空气
声隔声
隔墙两侧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DnT,w 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 之和 DnT,w+Ctr ≥50dB(卧室与邻户房间之间)且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DnT,w 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C 之和 DnT,w+C≥50dB(其他相邻两户房间之间)
2
楼板上下房间之间
2
卧室和起居室楼板撞击声隔声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60dB(55dB)
2(4)
8
续表 5.2.7
建筑类别
构件或房间名称
评价指标
得分
公共建筑
外围护结构
距外墙外立面2m 处检测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D2m,nT,w 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 之和D2m,nT,w+Ctr ≥30dB
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
隔墙两侧房间之间
比国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规定限值高3dB 及以上
2
楼板两侧房间之间
2
楼板撞击声隔声
比国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规定限值低5dB(10dB)及以上
2(4)
5.2.8 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 300lx 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 8h/d ,得 12 分。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 60% ,得 4 分;
2)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 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 10%以上,得 4 分;
3)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 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 4h/d ,得 4 分。
Ⅳ 室内热湿环境
5.2.9 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 30%得 2 分,每再增加 10%再得 1 分,最高得 8 分;
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供暖、空调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 5 分,每再增加 10%再得 1 分,最高得 8 分;
3 当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部分时段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部分时段采用供暖、空调时,按照第 1 款、第 2 款分别评分后再按各工况运行时间加权平均计算作为本条得分。
5.2.10 优化建筑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5%得 5 分,每再增加 2%再得 1 分,最高得 8 分;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面积比例达到70%得 5 分,每再增加 10%再得 1 分,最高得 8 分。
5.2.11 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根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 5.2. 11 的规则评分。
9
表 5.2.11 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评分规则
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 Sz
得分
25%≤Sz<35%
3
35%≤Sz<45%
5
45%≤Sz<55%
7
Sz ≥55%
9
10
6 生活便利
6.1 控制项
6.1.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6.1.2 场地人行出入口 500m 范围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6.1.3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6.1.4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6.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6.1.6 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
6.2 评分项
Ⅰ 出行与无障碍
6.2.1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 ,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800m 得 2 分,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3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得 4 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 800m 范围内设有不少于 2 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 4 分。
6.2.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 5 分;
2 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得 3 分。
Ⅱ 服务设施
6.2.3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4 项得 5 分,满足 6 项及以上得 10 分: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1000m;
4)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1000m;
5)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800m;
6)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7)场地周边 500m 范围内具有不少于 3 种商业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3 项得 5 分,满足 5 项得 10 分:
1)建筑内至少兼容两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11
3)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5%;
4)周边 500m 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6.2.4 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所等开敞空间,步行可达,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300m,得 3 分;
2 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得 2 分。
6.2.5 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0.5% ,得 3 分;
2 设置宽度不少于 1.25m 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不少于 100m,得 2 分;
3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0.3%且不少于 60m2 ,得 3 分;
4 楼梯间具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且距离建筑主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5m,得 2 分。
Ⅲ 智慧运行
6.2.6 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和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强度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得 6 分;
2 能源管理系统具备对碳排放强度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的功能,得 2 分。
6.2.7 设置监测 PM10、PM2.5、CO2 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评价分值为 5 分。
6.2.8 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得 3 分;
2 利用计量数据进行管网漏损自动检测、分析与整改,管道漏损率低于 5% ,得 2 分;
3 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记录并保存水质监测结果,且能随时供用户查询,得 2 分。
6.2.9 具有智能化服务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工作生活服务等至少 3种类型的服务功能,得 3 分;
2 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得 3 分;
3 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得 3 分。
Ⅳ 运营管理
6.2.10 制定完善的节能、节水的操作规程,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2
1 相关设施具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得 2 分;
2 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节能和节水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得 3 分。
6.2.1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平均日用水量大于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不大于上限值,得 2 分;
2 平均日用水量大于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不大于平均值,得 3 分;
3 平均日用水量不大于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得 5 分。
6.2.12 定期对建筑运营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效果评估的技术方案和计划,得 3 分;
2 定期检查、调适公共设施设备,具有检查、调试、运行、标定的记录,且记录完整,得 3分;
3 定期开展节能诊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方案并实施,得 4 分。
6.2.13 建立绿色低碳教育宣传和实践机制,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并定期开展使用者满意度调查,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每年组织绿色建筑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并满足下列要求, 得 3 分:
1)每年组织不少于 2 次的绿色建筑技术宣传、绿色生活引导等绿色低碳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并有活动记录;
2)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的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绿色建筑运营相关专项培训,并保留有完整详细的培训资料。
2 具有绿色低碳生活展示、体验或交流分享的渠道,得 3 分。
3 每年开展 1 次针对建筑绿色性能的使用者满意度调查,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公示,得 4 分。
13
7 资源节约
7.1 控制项
7.1.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 且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7.1.2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
7.1.3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7.1.4 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7.1.5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7.1.6 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 自动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
7.1.7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要求。
7.1.8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7.1.9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2%;
2 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1%。
7.1.10 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60%;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7.2 评分项
I 节地与土地利用
7.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根据其所在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按表 7.2. 1-1 的规则评分;
表 7.2.1-1 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建筑气候区划
人均住宅用地指标 A(m2)
得分
平均 3 层及以下
平均 4~6 层
平均 7~9 层
平均 10~17 层
平均 18 层及以上
Ⅰ
33
29
21
17
12
15
14
续表 7.2.5
建筑气候区划
人均住宅用地指标 A(m2)
得分
平均 3 层及以下
平均 4~6 层
平均 7~9 层
平均 10~17 层
平均 18 层及以上
Ⅰ
A≤33
A≤29
A≤21
A≤17
A≤12
20
Ⅱ
33
27
20
16
12
15
A≤33
A≤27
A≤20
A≤16
A≤12
20
2 公共建筑,根据不同功能建筑的容积率(R)按表 7.2. 1-2 的规则评分。表 7.2.1-2 公共建筑容积率(R)评分规则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旅馆饭店、交通枢纽等
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
得分
1.0≤R<1.5
0.5≤R<0.8
8
1.5≤R<2.5
R≥2.0
12
2.5≤R<3.5
0.8≤R<1.5
16
R≥3.5
1.5≤R<2.0
20
7.2.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按表 7.2.2 的规则评分。
表 7.2.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评分规则
建筑类型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得分
住宅建筑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 Rr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Rp
5%≤Rr<20%
5
Rr ≥20%
7
Rr ≥35%且 Rp<60%
12
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Rp1
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Rp
Rp1 ≥0.5
5
Rp1 ≥0.7 且 Rp<70%
7
Rp1 ≥1.0 且 Rp<60%
12
7.2.3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小于 10% ,得 8 分;
2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小于 8% ,得 8 分。
Ⅱ 节能与能源利用
7.2.4 优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的规定提高 5%得 5 分,每再提高 1%再得 1 分,最高得 10 分;
2 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 3%得 5 分,每再降低 1%再得 1 分,最高得 10 分。
7.2.5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表 7.2.5 的规则评分。
15
表 7.2.5 冷、热源机组能效提升幅度评分规则
机组类型
能效指标
参照标准
评分要求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定频水冷
制冷性能系数(COP)
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
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
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
提高 4%
提高 8%
变频水冷
制冷性能系数(COP)
提高 6%
提高 12%
活塞式/涡旋
式风冷或蒸发
冷却
制冷性能系数(COP)
提高 4%
提高 8%
螺杆式风冷或蒸发冷却
制冷性能系数(COP)
提高 6%
提高 1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
制冷、供热性能系数
(COP)
提高 6%
提高 12%
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风管送风式
空调(热泵)机
组
风冷单冷型
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
提高 8%
提高 16%
风冷热泵型
全年性能系数(APF)
水冷
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
系数(IPLV)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水冷
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
系数(IPLV)
提高 8%
提高 16%
风冷
全年性能系数(APF)
锅炉
热效率
提高 1 个百分点
提高 2 个百分点
房间空气调节器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
(SEER)或全年能源消
耗效率(APF)
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2 级能效等级限值
1 级能效等级限值
燃气采暖热水炉
热效率
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
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
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
制冷、供热性能系数
(COP)
现行国家标准《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得分
5 分
10 分
7.2.6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的规定低 20% ,得 2 分;
16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 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规定值 20% ,得 3 分。
7.2.7 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得 5 分;
2 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得 2 分;
3 照明产品、电力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能效等级 2 级要求,得 3 分。
7.2.8 采取措施降低建筑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设计能耗相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降低 5%得 6 分,降低 10%得 8 分,降低 15%得 10 分;
2 建筑运行能耗相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能耗标准降低 10%得 6 分,降低 15%得 8 分,降低 20%得 10 分。
7.2.9 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 10% ,得 15 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足 10%时,按线性内插法计算得分。
Ⅲ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2.10 使用较高水效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全部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达到 2 级,得 8 分;
2 50%以上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达到 1 级且其他达到 2 级,得 12 分;
3 全部卫生器具的水效等级达到 1 级,得 15 分。
7.2.11 绿化灌溉及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在节水灌溉的基础上采用节水技术, 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得 6 分;
2)50%以上的绿地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且不设永久灌溉设施,得 6 分。
2 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 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 3 分;
2)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得 6 分。
7.2.12 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 60% ,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利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得 4 分;
2 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得 4 分。
7.2.13 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
17
低于 40%得 3 分,不低于 60%得 5 分;
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30%得 3 分,不低于 50%得 5分;
3 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20%得 3 分,不低于 40%得 5 分。
Ⅳ 节材与绿色建材
7.2.14 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评价分值为 8 分。
7.2.15 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400MPa 级及以上强度等级受力钢筋应用比例达到 85% ,得 4 分;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 50% ,得 6 分。
2 钢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Q355 级及以上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 3 分,达到 70%得 4 分;
2)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达到 50% ,得 4 分;
3)采用施工时免支撑的楼屋面板,得 2 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 1 款、第 2 款进行评价,得分取各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6 建筑装修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建筑装修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以上的部品种类,达到 1 种得 3 分;达到 3 种得 5 分;达到 3 种以上得 8分。
7.2.17 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达到6%或公共建筑达到 10% ,得 3 分;
2)住宅建筑达到 10%或公共建筑达到 15% ,得 6 分。
2 利废建材选用及其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采用一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于 50% ,得 3 分;
2)选用两种及以上的利废建材,每一种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均不低于 30% ,得 6 分。
7.2.18 选用绿色建材,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 40%得 4 分;不低于 50%得 8 分;不低于 70%得 12 分。
18
8 环境宜居
8.1 控制项
8.1.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8.1.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1.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易维护,应优先选择生态节约型植物种类,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8.1.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 10hm²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8.1.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8.1.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8.1.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8.2 评分项
Ⅰ 场地生态与景观
8.2.1 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得 10 分;
2 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 10 分;
3 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得 10 分。
8.2.2 规划场地地表和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 5 分;达到 70%得 10 分。
8.2.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 16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得 10 分;
2)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按表 8.2.3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6 分。
表 8.2.3 住宅建筑人均集中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人均集中绿地面积 Ag(m2/人)
得分
新区建设
旧区改建
0.50
0.35
2
0.50
0.35
4
Ag ≥0.60
Ag ≥0.45
6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公共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得 10 分;
2)绿地向公众开放,得 6 分。
8.2.4 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9
1 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 8m ,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 8m ,得 5 分;
2 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坐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桶,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得 4 分。
8.2.5 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汇集场地径流进入设施,有效实现雨水的滞蓄与入渗,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0%得 3 分,达到 60%得 5 分;
2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屋面雨水进入设施, 得 3 分;
3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道路雨水进入设施, 得 4 分;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得 3 分。
Ⅱ 室外物理环境
8.2.6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环境噪声值大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且小于或等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得 5 分;
2 环境噪声值小于或等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得 10 分。
8.2.7 建筑室外照明及室外显示屏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大于表 8.2.7-1 规定的最大允许值,得 5 分;
表 8.2.7-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2
E3
E4
垂直面照度 Ev
(lx)
非熄灯时段
2
5
10
熄灯时段
0*
1
2
注:1 E2 、E3 、E4 为区域代码;
2 *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提高到 1lx。
2 建筑室外设置的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不大于表 8.2.7-2 规定的限值,且车道和人行道两侧未设置动态模式显示屏,得 5 分。
表 8.2.7-2 建筑室外设置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限值
照明技术参数
环境区域
E2
E3
E4
平均亮度(cd/m2)
200
400
600
注:E2 、E3 、E4 为区域代码。
8.2.8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20
1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 1.5m 处风速小于 5m/s ,户外休息区、儿童及老人娱乐区风速小于 2m/s ,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 2 ,得 3 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 5Pa ,得 2 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 3 分;
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 0.5Pa ,得 2 分。
8.2.9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住宅建筑达到30%,公共建筑达到 10% ,得 2 分;
2)住宅建筑达到50%,公共建筑达到 20% ,得 3 分。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行道树遮阴路段长度超过 70% ,得 3 分。
3 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 的屋面面积合计达到 75% ,得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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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高与创新
9.1 一般规定
9.1.1 绿色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提高与创新项进行评价。
9.1.2 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 当得分大于 100 分时,应取为 100 分。
9.2 加分项
9.2.1 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30 分。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耗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降低 20%得 10 分,每再降低 10%再得 5 分,最高得 30 分。
9.2.2 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建筑,评价总分值为 3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传承建筑文化,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得 15 分;
2 适应自然环境,充分利用气候适应性和场地属性进行设计, 得 7 分;
3 利用既有资源,合理利用废弃场地或充分利用旧建筑,得 8 分。
9.2.3 采用蓄冷蓄热蓄电、建筑设备智能调节等技术实现建筑电力交互,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用电负荷调节比例达到5%得 5 分,每再增加 1%再得 1 分,最高得 20 分。
9.2.4 采取措施提升场地绿容率,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场地绿容率计算值不低于 1.0 得 1 分,不低于 2.0 得 2 分,不低于 3.0 得 3 分;
2 场地绿容率实测值不低于 1.0 得 2 分,不低于 2.0 得 4 分,不低于 3.0 得 5 分。
9.2.5 采用符合工业化建造要求的结构体系与建筑构件,评价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木结构,得 10 分;
2 主体结构采用混凝土结构,地上部分预制构件应用混凝土体积占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达到35%得 5 分,达到 50%得 10 分;
3 主体采用模块化建筑体系,模块应用面积比例达到 50%得 10 分。
9.2.6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应用,得 5 分;两个阶段应用,得 10 分;三个阶段应用,得 15 分。
9.2.7 采取措施降低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强度,评价总分值为 30 分。降低 10%得 10 分,每再降低 1%再得 1 分,最高得 30 分。
9.2.8 按绿色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单位工程单位面积的用电量比额定节约 10%以上,得 4 分;
2 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不低于 50% ,得 4 分;
3 采取措施减少预拌混凝土损耗,损耗率降低至 1.0% ,得 4 分;
4 采取措施减少现场加工钢筋损耗,损耗率降低至 1.5% ,得 4 分;
5 现浇混凝土构件采用高周转率、免抹灰的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