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67 . 080 . 20 B 3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6192—2019
代替 GB/T 6192—2008
黑 木 耳
woodear
2019-06-04 发布 2020-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619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6192—2008《黑木耳》,与 GB/T 6192—2008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删除了“拳耳”“薄耳”和“流失耳”术语和定义(见 2008 年版的 3 . 2、3 . 3 和 3 . 4) ;
— 删除了“拳耳”“薄耳”和“流失耳”相关要求(见 2008 年版的表 1) ;
— 修改了感官要求中的“形态”和“色泽”要求(见表 1 , 2008 年版的表 1) ;
— 增加了“最大直径”要求(见表 1) ;
—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干湿比”和“水分”要求(见表 2 , 2008 年版的表 2) ;
— 增加了“取样”(见第 5 章);
— 将“卫生指标”改为“卫生要求”并修改了要求(见 4 . 4 , 2008 年版的 4 . 3) ;
— 删除了检验规则中的“抽样”(见 2008 年版的 6 . 2) 。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农业大学、汪清县人民政府、昆明旭日丰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桂明英、邰丽梅、姚方杰、张介驰、董娇、罗孝坤、徐俊、张微思、张友民、齐振东、姚远、王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192—1986、GB/T 6192—2008 。
GB/T 6192—2019
黑 木 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木耳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栽培黑木耳,包括 A.heimuer、A.℃illosula、A.americana的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 .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 .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 .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 .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 .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 . 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5672 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黑木耳 woodear
隶属于担子菌门 Basidiomycota、伞菌纲 Agaricomycetes、木耳目 Auriculariales、木耳科 Auriculari- aceae,木耳属 Auricularia的一类可食用的大型真菌。
3.2
霉烂耳 spoiledwoodear
有肉眼可见的霉菌侵染或腐烂的黑木耳。
3.3
虫蛀耳 maggotdamagedwoodear
带虫或有虫害痕迹的黑木耳。
GB/T 6192—2019
3.4
干湿比 dry-wetratio
黑木耳干制品与浸泡吸水并甩去余水后的泡发黑木耳质量之比。
3.5
杂质 extraneousmatters
除黑木耳以外的一切有机物和无机物。
4 技术要求
4 .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4 . 2 允许误差范围
等级的允许误差范围:
a) 一级允许有 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二级的要求;
b) 二级允许有 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三级的要求;
c) 三级最大直径允许有 2%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
4 . 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GB/T 6192—2019
表 2 理化要求
4 . 4 卫生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 . 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取样
5 . 1 包装产品取样
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随机取样:
— 整批货物 ≤100 件,取 2 件 ;
— 整批货物 101 件 ~500 件,取 3 件 ;
— 整批货物 501 件 ~1 000 件,取 4 件 ;
— 整批货物 >1 000 件,每增加 100 件(不足 100 件者按 100 件计)增取 1 件 。
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时,适当加大取样量。
5 . 2 散装产品取样
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g)为基数,从不同位置随机取样,取样 3 份 ~5 份,每份 0 . 5 kg~1 kg。
5 . 3 实验室样品取样
将样品均匀平铺成方形,用对角线定位法取样,每次随机抽取至少 0 . 5 kg,平均分成 2 份,1 份作为检样,1 份作为存样。
6 试验方法
6 . 1 感官指标
6 . 1 . 1 形态、色泽、霉烂耳、虫蛀耳、气味
肉眼观察形态、色泽、霉烂耳、虫蛀耳,鼻嗅判断气味。
GB/T 6192—2019
6 . 1 . 2 最大直径
随机取不少于 10 片黑木耳,用游标卡尺测量每片黑木耳最大直径,计算出平均值。
6 . 1 . 3 耳片厚度
随机取不少于 10 片黑木耳,用读数值 0 . 05 mm 的游标卡尺测量每片黑木耳中间的厚度,计算出平均值。
6 . 1 . 4 杂质
按照 GB/T 125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2 理化指标
6 . 2 . 1 干湿比
称取样品 10 . 0 g(精确至 ±0 . 1 g) ,在 18 ℃ ~25 ℃室内,放入水中浸泡 6 h~8 h,取出用小型甩干桶转速 80 r/min~100 r/min甩 30 s后称量,按式(1)计算干湿比,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Y= 1 : …………………………( 1 )
式中:
Y — 样品干湿比;
m1 —样品湿质量,单位为克(g) ;
m —样品干质量,单位为克(g) 。
6 . 2 . 2 水分
按 GB 5009 . 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2 . 3 灰分
按 GB 5009 . 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2 . 4 总糖
按 GB/T 1567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2 . 5 粗蛋白质
按 GB 5009 . 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2 . 6 粗脂肪
按 GB 5009 . 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2 . 7 粗纤维
按 GB/T 5009 . 1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GB/T 6192—2019
7 检验规则
7 . 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 . 2 检验分类
7 . 2 . 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标志和包装。 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7 . 2 . 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含第 4 章规定的全部项 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 . 3 判定规则
7 . 3 . 1 形态、色泽、最大直径、耳片厚度、杂质感官指标规定确定受检批次产品的等级。
7 . 3 . 2 气味、霉烂耳、干湿比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 3 . 3 批次样品的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仍按原要求,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 . 1 标志、标签
8 . 1 . 1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则。
8 . 1 . 2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则。
8 . 2 包装
8 . 2 . 1 内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聚乙烯包装袋(盒)应符合 GB 4806 . 7的规定。
8 . 2 . 2 外包装宜采用瓦楞纸箱或泡沫周转箱等。 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则,泡沫周转箱应具有防湿、耐压功能。
8 . 3 运输
8 . 3 . 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重压,避免机械损伤。
8 . 3 . 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8 . 3 . 3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8 . 3 . 4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GB/T 6192—2019
8 . 4 贮存
8 . 4 . 1 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
8 . 4 . 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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