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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92-2017 氟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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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 1 . 100 . 10 H 6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292—2017

  代替 GB/T 4292—2007

  氟 化 铝

  Aluminium fluoride

  2017-07-12 发布 2018-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4292—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4292—2007《氟化铝》,与 GB/T 4292—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GB/T 1250 修改为 GB/T 8170(见第 2 章,2007 年版第 2 章);

  — 原牌号 AF-0、AF-1 、AF-2、AF-3 修改为 3 个牌号:AF-0、AF-1、AF-2(见 3 . 1 , 2007 年版 3 . 1) ;

  — 将表 1 中:AF-1 中的 SiO2 修改为 0.32 ; AF-2 中的 F、Al、Na、SiO2 、Fe2 O3 、SO4 2 - 、烧减量修改为 60 . 0、31 . 0、0 . 60、0 . 35、0 . 10、0 . 60、2 . 5(见 3 . 2 , 2007 年版 3 . 2) 。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有色氟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涌鑫铝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崇高、黎志坚、彭颂生、侯红军、闫春生、车立志、赵瑞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4292—1984、GB/T 4292—1999、GB/T 4292—2007 。

  GB/T 4292—20 17

  氟 化 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以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氟化氢或氟硅酸与氢氧化铝作用而制得的氟化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 581(所有部分) 氟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3 要求

  3 . 1 牌号

  氟化铝产品牌号以 2 个英文字母加短横线“-”再加 1 位阿拉伯数字的形式表示,共分为 3 个牌号:

  AF-0、AF-1、AF-2。字母 AF为氟化铝标识代号(AF为氟化铝英文名称 Aluminium Fluoride 每个单词

  的第一个字母);数字为顺序号。

  3 . 2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氟化铝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需方对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表 1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

  3 . 3 外观质量

  氟化铝为白色粉末。 产品中不应有尺寸大于 10 mm 的结块。

  GB/T 4292—20 17

  4 试验方法

  4 . 1 氟化铝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按 YS/T 581 的规定进行。 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 GB/T 8170 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本标准的表 1 规定的极限数位一致。

  4 . 2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法检查,产品中的结块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进行。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与验收

  5 . 1 . 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20 d 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 60 t。

  5 . 3 检验项目

  每批氟化铝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外观质量的检验。

  5 . 4 取样和制样

  5 . 4 . 1 取样量

  按照表 2 规定选取采样袋数。

  表 2 取样量

  5 . 4 . 2 取样方法

  在所选取的每个样品袋中,用直径为 19 mm~ 25 mm 的铜管探针,沿样袋对角线插入其深度的3/4 处取等量试样,试样总量不少于 2 kg。

  GB/T 4292—20 17

  5 . 4 . 3 制样

  将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 500 g, 分成 3 份,1 份作仲裁分析用,供需双方各保存1 份 。剩余试样用作外观质量检验。

  5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5 . 1 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允许供方重定牌号,按新定牌号重新判定。

  5 . 5 . 2 任一试样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 1 包装

  产品采用覆膜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或纸袋包装,每袋净重 50 kg、1 000 kg 或 1 500 kg。 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6 . 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

  b ) 牌号 ;

  c) 批号 ;

  d) 净重 ;

  e) 防雨标识;

  f) 本标准编号;

  g) 供方名称。

  6 . 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装在干燥洁净且防水的车箱内。

  6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防止破损、污染和受潮,产品应分批堆放。

  6 .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并在其上注明:

  a) 产品名称;

  b ) 牌号 ;

  c) 批号 ;

  d) 重量或件数;

  e)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

  f) 出厂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h) 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 供方名称。

  GB/T 4292—20 17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 产品牌号及指标;

  c) 产品数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需要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的内容。

2914198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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