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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442-2020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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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080 . 99 A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9442—2020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规则

  Rulesof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sourcesidentifications

  2020-1 1-19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9442—2020

  GB/T 3944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东北大学、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雅波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辽宁社会科学院、铁岭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安徽美安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维、洪伟、李一峰、周莉、赵燕、张翠华、徐晓东、江洲、李亚焕、赵素华、王焯、邢立国、宿士乔、李玥、谢莉、李向华、孟翠竹、李珊珊、熊凯、韦惟。

  GB/T 39442—2020

  引 言

  为提高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服务和应用,促进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规范和便利解决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检索、定位、获取,确保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的唯一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遵循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所确定的原则,研究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体系组成,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标识体系基本内容,确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方案,包括编码体系设计原则、编码结构、编码解析、编码元数据注册表单以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的管理与应用。

  GB/T 39442—2020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标识管理、标识解析及标识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编码标识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供需方之间处理、交换、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时,所用公共信用信息编码标识也宜参照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11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5299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

  GB/T 35300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用于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运营机构的规程

  GB/T 37914 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GB/T 1011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 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sources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数据集合。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3.2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 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sourcesidentifications

  对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以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赋予唯一的编码识别。

  3.3

  标识符 identifier

  用于描述事物属性的一系列数字、字母、符号或它们的任何组合形式的一组字符。

  3.4

  标识解析 identificationresolution

  一个唯一的标识编码被赋予明确的管理对象,并通过网站、客户端等多种解析方式进行标识编码输入,以获取该对象各类属性信息的过程。

  GB/T 39442—2020

  4 编码原则

  4 . 1 完整性

  宜体现公共信用信息各层级所属要素。

  4 . 2 全面性

  宜涵盖可处理的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资源。

  4 . 3 唯-性

  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对应一个编码,保证可追溯性,不同公共信用信息对应不同编码,不具有重复性。

  4 . 4 扩展性

  考虑到新领域和新对象的发展,编码应根据实际需要预留空位,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5 编制规则

  5 . 1 编码

  5 . 1 . 1 编码结构

  编码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编码结构规则,由前段码和后段码两部分组成。 前段码由“类”“项”“目”“细目”组成,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分类码;后段码由“数据清单码”组成,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顺序码。

  5 . 1 . 2 编码规则

  5 . 1 . 2 . 1 编码中“类”按照表 1 进行划分。 “1”代表基础信息资源类,“2”代表主题信息资源类,“3”代表部门信息资源类。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属于基础信息资源类,用阿拉伯数字“1”表示。

  表 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编码表

  5 . 1 . 2 . 2 编码中“项”按照表 2 进行划分。 “01”国家人口基础信息资源,“02”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 “03”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04”社会信用基础信息资源,“05”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项”,属于社会信用基础信息资源范畴,用阿拉伯数字“04”表示。

  GB/T 39442—2020

  表 2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分类编码表

  5 . 1 . 2 . 3 编码中“目”和“细目”,由六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组成,按照 GB/T 37914 规定信用信息分类代码的编码结构进行编排。 第一段代码(主体分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表示;第二段代码(一级分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段代码(二级分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5 . 1 . 2 . 4 编码中的“数据清单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从“0001”开始顺序编码。 数据清单码需要扩展时,在原数据前补位,再顺序编码。 其形式见图 1 。

  图 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

  5 . 2 提供方编码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编码,应采用 GB 32100 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编码。 当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为实际法人和其他组织时,直接采用 GB 32100 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为业务主管部门或具体部门时,其代码应使用上一级所属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标识管理

  6 . 1 标识使用方法

  6 . 1 . 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包括两部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和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编码。

  GB/T 39442—2020

  标识使用时,“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应置于前部分,后部分续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编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补充。 其形式见图 2 。

  图 2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

  6 . 1 . 2 宜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编码作为附加码使用。

  6 . 2 管理与维护

  6 . 2 . 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由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内部统一管理和分配。

  6 . 2 . 2 新增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编码

  新增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按照 5 . 1 . 2 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6 . 2 . 3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取消后编码的处理

  某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取消后,其原有编码应废除不再使用。 已使用过编码作为历史记录,可供查询、追溯使用。

  6 . 2 . 4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变更后的编码处理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发生合并、拆分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共信用信息发生变化。 变更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视同新增资源,变更前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视同被取消资源,分别按 6 . 2 . 2 和 6 . 2 . 3 的规定处理。

  6 . 3 编码扩展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类”“项”“目”“细目”应依据 GB/T 37914 变化而调整,数据清单码扩展由信息资源提供方根据需要进行规划调整。

  7 标识解析

  7 . 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发与发布“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解析系统”,标识解析系统的设计应依据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注册表单(参见附录 A) 。

  7 . 2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解析系统应建立分层级解析系统,下级解析系统向上级解析系统提交解析地址信息,上级解析系统维护相应的信息进行分布式解析。 标识解析系统建设应符合 GB/T 35299 和GB/T 35300 的要求。

  7 . 3 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及其元数据储存到解析系统之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为未生效阶段。 当编码生效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发生变更时,需经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修改。

  8 标识应用

  8 . 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应贯穿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保存、发布、管理与应用的各个环节。 公

  GB/T 39442—2020

  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应确保产生途径明确,并能保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真实性、可靠性。 已被审核和批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检索、可获取。

  8 . 2 各机构或个人转载平台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或加工生产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时,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可一并转载原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的标识编码。

  8 . 3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宜满足不同系统之间在允许访问限制条件下相互检索与访问。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设计应具有良好兼容性、扩展性。

  8 . 4 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供方可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和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引用标注,应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引用标注的格式宜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编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名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的注册表单参见附录 A。

  GB/T 39442—202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注册表单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注册表单参见 A. 1 。 根据实际需求可对元数据注册表单的要素进行扩展。

  表 A.1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注册表单

  GB/T 39442—2020

  参 考 文 献

  [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发改高技〔2017〕1272 号

2914193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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