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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702-20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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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 060 A 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7702—20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ofpaymentserviceforresidentsold-ageinsurance

  2019-06-04 发布 2019-06-04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7702—2019

  GB/T 3770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社会保险局、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四川省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陕西省铜川市失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湖南省湘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华芳、罗莽、罗赣湘、秦瑞、李峰、黄家端、陈海栋、穆利、夏方德、杨成、王岚、杨静、韩琴、张兆兆、马亚平。

  GB/T 37702—20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要求,包括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核对、争议处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596 . 1—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 1 部分:通用

  GB/T 31596 . 2—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 2 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 . 1—2015、GB/T 31596 . 2—201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31596 . 1—2015、GB/T 31596 . 2—2015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residentsold-ageinsurance;ROI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注:在校学生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GB/T 31596 . 2—2015,定义 2 . 1 . 2]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enefitsforROI

  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用于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GB/T 31596 . 2—2015,定义 5 . 4 . 1]

  3.3

  参保人 the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GB/T 31596 . 1—2015,定义 3 . 1]

  3.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thesocialinsuranceadministrationstaff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GB/T 37702—2019

  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服务职责的机构。

  [GB/T 31596 . 1—2015,定义 8 . 1]

  4 待遇核定

  4 . 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受理参保人待遇领取申请,审核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

  4 . 2 告知

  社保机构应按月生成次月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名单,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告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 3 受理

  4 . 3 . 1 村(居)民委员会应受理参保人提出的待遇领取申请,核对参保人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报事务所。

  4 . 3 . 2 社保机构或事务所宜直接受理参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 . 4 初审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4 . 5 复核

  4 . 5 . 1 社保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对参保人是否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进行核查。

  4 . 5 . 2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 . 5 . 3 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应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5 待遇支付

  5 . 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须暂停待遇发放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符合待遇续发条件的,恢复待遇发放。

  5 . 2 待遇发放

  5 . 2 . 1 社保机构应按月生成待遇支付明细,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

  5 . 2 . 2 社保机构应按月核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支付确认。

  5 . 3 待遇调整

  社保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为符合待遇调整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调整待遇。

  GB/T 37702—2019

  5 . 4 待遇暂停

  社保机构应按规定对疑似死亡、疑似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处于服刑期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待遇发放。

  5 . 5 待遇恢复

  经核查,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暂停人员,社保机构应恢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 6 待遇清算

  社保机构应为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清算待遇。

  6 资格核对

  6 . 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互联网自助认证、入户走访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

  6 . 2 核查认证

  6 . 2 . 1 社保机构应定期联网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及时停发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待遇,责令退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6 . 2 . 2 社保机构应会同事务所、协办员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时停发已死亡人员待遇,责令冒领人退回冒领的待遇。

  7 争议处理

  社保机构应接受待遇领取人员提出的待遇领取资格、待遇领取标准、待遇领取时间等异议申请,对反映的情况予以核实,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予以纠正。

  8 档案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31599 的规定要求。

  9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待遇支付服务的监督评价与改进应符合 GB/T 31597 的规定要求。

  GB/T 37702—2019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23 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 34 号)

  [6] 关于对参保人员死亡注销相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7〕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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