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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827-2018 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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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 020 . 0 1 B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6827—2018

  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importingtimbersphtosanitarytreatmentzone

  2018-09-17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682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A/TC 271)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庆林、楼军文、张瑞峰、楼旭 日 、安治国、刘涛。

  GB/T 36827—2018

  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熏蒸方式进口散装木材,建设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熏蒸方式进口散装木材检疫处理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78 植物检疫术语

  GB/T 31752 溴甲烷检疫熏蒸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7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材 timber

  未经加工或未经最终加工的木质产品。

  注 1 :通常包括原木、锯材、软木、木质碎料等。

  注 2:改写 SN/T 1126—2002,定义 2 . 1 。

  3.2

  检疫处理区 phytosanitarytreatmentzone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境外未作检疫处理的木材实施有效检疫熏蒸处理的专用场所。

  4 基本要求

  4 . 1 位置要求

  检疫处理区应设于我国海运一类口岸或边境陆路一类对外开放口岸 5 km 区域内,周边 1 km 无适宜检疫性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且距离办公或居民居住区至少 1 km。

  4 . 2 其他要求

  海运口岸应配套建有紧临处理区的专用木材装卸码头及转运通道,陆路口岸应配套建有紧临处理区的专用木材装卸公路或铁路场地。

  海运口岸设计年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万 m3 ,陆路口岸设计年处理能力不低于 100 万 m3 。

  建有与设计年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堆放场地和树皮等下脚料存放场地。

  供排水、供电、供热设施齐全,确保检疫处理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

  GB/T 36827—2018

  配备与检验检疫机构相连的电子监管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对专用码头、装卸场所、处理区以及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控。

  检疫处理区所有场地为硬化地面,平整无积水。

  5 处理设施设备要求

  5 . 1 处理设施

  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 1 500 m3 ,并至少设置 2 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 各熏蒸处理设施应布局合理,便于木材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 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木材表皮下 5 cm 内温度不低于 5 ℃ 。

  熏蒸库气密性应符合 GB/T 31752 的要求。

  5 . 2 处理设备

  5 . 2 . 1 投药与汽化设备

  具备与木材熏蒸处理量相适宜的投药设备,投药设备称量精度小于或等于 0 . 1 kg,单次投药准确度小于或等于 0 . 5 kg。

  配备足够功率与热容量的汽化装置,可在 30 min 内完成汽化投药,投药过程中该装置气体出 口处温度始终保持在 20 ℃以上。

  5 . 2 . 2 循环设备

  配备在投药后使密闭空间熏蒸气体快速达到并持续保持均匀的循环装置。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 min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或等于 5 g/m3 。投药后 2 h 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 75% , 24 h不低于起始浓度的 50% 。

  5 . 2 . 3 气体浓度检测设备

  配备经过有效校准或核查、兼具定时检测与即时检测的气体浓度检测设备,检测精度小于或等于0 . 1 g/m3 , 准确度 ±1 g/m3 。气体浓度检测设备应至少每 6 个月校准或核查 1 次 。

  5 . 2 . 4 溴甲烷回收再利用设备

  配备溴甲烷回收再利用的设备,如采用活性炭纤维吸附及循环倒药等技术,减少熏蒸剂的排放。 溴甲烷回收再利用率不低于 50%。

  5 . 2 . 5 排放与报警设备

  经回收再利用后的残余气体应集中高空排放,排放口距地面不低于 20 m。

  熏蒸设施空间内溴甲烷浓度降至 0 . 02 g/m3 以下不超过 2 h。

  熏蒸设施及控制室均应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测量精度小于或等于

  0.004 g/m3 (1 ppm)。

  5 . 3 监控设施设备

  5 . 3 . 1 处理数据远程监控

  具备数据实时记录功能并可远程传输的设备,且数据与中国检疫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对接。

  GB/T 36827—2018

  5 . 3 . 2 视频监控

  在处理现场、药品库、核心处理区进出口处等重点场所安装全方位的视频监控探头,配备足够容量的视频监控系统,满足对检疫处理区实施全方位 24 h监控需要。

  5 . 3 . 3 有害生物监测

  在检疫处理区及周边,按照林木害虫检测要求配备林木有害生物监测装置。

  5 . 3 . 4 信息化设施

  5 . 3 . 4 . 1 数据采集设施

  具有熏蒸剂浓度实时检测及监测设备,可自动采集熏蒸剂浓度数据。

  5 . 3 . 4 . 2 数据上报设施

  具有将熏蒸剂浓度实时检测数据上传至检验检疫监管端的设施。

  5 . 4 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5 . 4 . 1 树皮等下脚料处理设施设备

  配备树皮等下脚料专用处理设施,对装卸木材遗留的残渣、泥土、树皮等下脚料进行熏蒸、焚烧或其他无害化处理,处理能力与实际业务量相适应。

  其中,树皮熏蒸处理库单次熏蒸处理能力不小于 1 000 m3 ,确保进境木材携带的树皮一次性完成熏蒸处理。

  5 . 4 . 2 防疫处理设施设备

  配备对装载船舶、装卸车辆以及装卸场地等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设施设备。

  5 . 4 . 3 检验检疫用房

  配套建设进口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验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实验室检疫鉴定工作。配套建立林木检疫实验室、标本室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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