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77. 160 H 7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61—2016代替 GB/T 3461—2006
钼 粉
Molybdenum powder
2016-06-14发布 201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6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3461—2006《钼粉》。
本标准与 GB/T 3461—2006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删除了产品规格的要求 ;
— 修改了产品的分类依据 ;
— 增加了 Ti、Mn、Cr、W 杂质元素的要求 ;
— 调整了主元素的含量和 Cd、Fe、Si、Ca、Mg杂质元素含量 ;
— 删除了 “产品过 175 μm(80 目)筛后 ,用目视检查夹杂物 ”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龙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先端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石大伟 、马志军 、赵新瑞 、王郭亮 、柳兴光 、易炼 、李志翔 、杨义兵 、孔澎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3461—1982、GB/T 3461—2006。
钼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粉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用氢气还原氧化钼或钼酸铵法制取的钼粉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479. 2 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 2部分 :斯柯特容量计法
GB/T 3249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 4325(所有部分) 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 取样方法
3 要求
3. 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不同 ,分为 FMo-1、FMo-2两个牌号 。FMo-1主要用作制备钼制品的原料;FMo-2主要用作制备合金添加剂 。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
GB/T 3461—2016
表 1 (续) %
3.3 费氏粒度及氧含量
FMo-1的产品费氏粒度范围及氧含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
表 2
3.4 粒度分布
产品的粒度分布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3.5 松装密度
产品的松装密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3.6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应呈深灰色 ,颜色应均匀一致 ,无结块 ,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
4 试验方法
4. 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 GB/T 432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
4.2 产品的费氏粒度测定按 GB/T 3249的规定进行 。
4.3 产品的粒度分布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
4.4 产品的松装密度测定按 GB/T 1479. 2 的规定进行 。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1 检查和验收
5. 1. 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 ,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
5.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 ,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 ,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如需仲裁 , 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产品由同一牌号 、同一工艺 、同一混合料组成 。每批产品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 3。
表 3
5.4 制样
将所取得的试样充分混匀 ,缩分至所需的质量 。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 1 产品的化学成分 、费氏粒度 、粒度分布 、松装密度检验不合格时 ,则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 。若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符合本标准规定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5.5.2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 ,判该批不合格 。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1 标志
产 品 外 包 装 上 应 注 明 : 供 方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和 牌 号 、批 号 、净 重 , 并 附 有 “防 潮 ”“向 上 ”等 字 样 或标志 。
6.2 包装
产品先装入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密封 ,然后装入铁桶中 。每桶净重 100kg或 50kg,也可按需方要求真空包装 。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 ,应防止潮湿 ,不得剧烈碰撞 。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 、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 。非真空包装的产品存放期不超过 6个月 ,真空包装的产品存放期不超过 12个月 。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其上注明 :
a) 供方名称 、地址 、邮编 ;
b) 产品名称 、牌号 ;
c) 批号 ;
d) 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
f) 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
g) 检验日期 。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
a) 产品名称 ;
b) 产品牌号 ;
c) 要求 ;
d) 产品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
f)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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