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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61-2016 钼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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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160 H 7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61—2016代替 GB/T 3461—2006

  钼 粉

  Molybdenum powder

  2016-06-14发布 201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6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3461—2006《钼粉》。

  本标准与 GB/T 3461—2006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删除了产品规格的要求 ;

  — 修改了产品的分类依据 ;

  — 增加了 Ti、Mn、Cr、W 杂质元素的要求 ;

  — 调整了主元素的含量和 Cd、Fe、Si、Ca、Mg杂质元素含量 ;

  — 删除了 “产品过 175 μm(80 目)筛后 ,用目视检查夹杂物 ”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龙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先端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石大伟 、马志军 、赵新瑞 、王郭亮 、柳兴光 、易炼 、李志翔 、杨义兵 、孔澎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3461—1982、GB/T 3461—2006。

  钼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粉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用氢气还原氧化钼或钼酸铵法制取的钼粉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479. 2 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 2部分 :斯柯特容量计法

  GB/T 3249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 4325(所有部分) 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 取样方法

  3 要求

  3. 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不同 ,分为 FMo-1、FMo-2两个牌号 。FMo-1主要用作制备钼制品的原料;FMo-2主要用作制备合金添加剂 。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

  GB/T 3461—2016

  表 1 (续) %

  3.3 费氏粒度及氧含量

  FMo-1的产品费氏粒度范围及氧含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

  表 2

  3.4 粒度分布

  产品的粒度分布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3.5 松装密度

  产品的松装密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3.6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应呈深灰色 ,颜色应均匀一致 ,无结块 ,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

  4 试验方法

  4. 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 GB/T 432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

  4.2 产品的费氏粒度测定按 GB/T 3249的规定进行 。

  4.3 产品的粒度分布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

  4.4 产品的松装密度测定按 GB/T 1479. 2 的规定进行 。

  4.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1 检查和验收

  5. 1. 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 ,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

  5.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 ,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 ,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如需仲裁 , 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产品由同一牌号 、同一工艺 、同一混合料组成 。每批产品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 3。

  表 3

  5.4 制样

  将所取得的试样充分混匀 ,缩分至所需的质量 。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 1 产品的化学成分 、费氏粒度 、粒度分布 、松装密度检验不合格时 ,则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不符合项进行重复试验 。若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符合本标准规定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5.5.2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 ,判该批不合格 。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1 标志

  产 品 外 包 装 上 应 注 明 : 供 方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和 牌 号 、批 号 、净 重 , 并 附 有 “防 潮 ”“向 上 ”等 字 样 或标志 。

  6.2 包装

  产品先装入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密封 ,然后装入铁桶中 。每桶净重 100kg或 50kg,也可按需方要求真空包装 。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 ,应防止潮湿 ,不得剧烈碰撞 。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 、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 。非真空包装的产品存放期不超过 6个月 ,真空包装的产品存放期不超过 12个月 。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其上注明 :

  a) 供方名称 、地址 、邮编 ;

  b) 产品名称 、牌号 ;

  c) 批号 ;

  d) 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

  f) 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

  g) 检验日期 。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

  a) 产品名称 ;

  b) 产品牌号 ;

  c) 要求 ;

  d) 产品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

  f)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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