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731-2015 废弃乐器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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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200.20 Y 5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1731—2015
废弃乐器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规范
Generaltechnicalspecificationsofrecoveringfor
wastemusicalinstruments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173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乐器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廷国 、赵平 、秦宏伟 、娄伟明 、曾泽民 、张俊 、陈国斌 、梁俊伟 、王伟 。
GB/T 31731—2015
引 言
随着我国文化艺术的普及和素质教育的提高 ,乐器使用量越来越大 , 随之而来因性能降低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乐器也越来越多 , 因而产生了大量的废弃乐器 。为避免资源浪费 ,充分回收这类乐器中所产生的木材 、金属 、化工等多种材料且再生利用 ,并对这些材料中存有的有害物质进行妥当处置 , 以避免造成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是制定本标准的 目的 。为引导制造商正确回收处理废弃乐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 、法规制定了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是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的方法之一 。
废弃乐器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乐器的术语和定义 、一般原则 、分类 、回收 、拆解 、贮存 、回收利用 、处理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和乐器包装物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5085. 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 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 :物理因素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861—2007、GB 18597—2001和 GB 18599—2001 界 定 的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 以 及 下 列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了 GB/T 20861—2007、GB 18597—2001和GB 18599—2001界定的适用于本文件的术语和定义 。
3. 1
废弃乐器 wastemusicalinstruments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功能需求而被弃用的乐器及包装 , 以及在生产 、使用过程中而被弃用的零件和部件 。
3.2
再使用 reuse
废弃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 、零部件继续使用或经清理 、维修后继续使用用于原来用途的行为 。
[GB/T 20861—2007,定义 2. 9]
3.3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 ,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 ,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
[GB/T 20861—2007,定义 2. 10] 3.4
回收利用 recovery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 ,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 ,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
[GB/T 20861—2007,定义 2. 11] 3.5
拆解 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械方式将废弃产品进行拆卸 、解体 , 以便于处理的活动 。
[GB/T 20861—2007,定义 2. 6] 3.6
收集 collection
废弃产品的聚集 、分类和整理的过程 。
[GB/T 20861—2007,定义 2. 4] 3.7
革 leather
合法取得并经特殊处理后用于辅助乐器性能的天然皮或人工合成的仿制材料 。
3. 8
膜 membrane
合法取得并经特殊处理后用于乐器声源体及振动体的天然皮或人工合成的仿制材料 。 3.9
毛发制品 hairproduct
用合法取得并经特殊处理后的天然毛制作的辅助乐器性能的乐器零件 。
3. 1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
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GB 5085鉴别标准和 GB 5086及 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
[GB 18599—2001,定义 3. 1]
3. 11
危险废物 hazardouswastes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
注 : 改写 GB 18597—2001,定义 3. 1。
3. 12
危险废物贮存 hazardouswastesstorage
危险废物再利用 、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
[GB 18597—2001,定义 3. 2]
3. 13
贮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按规定设计 、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
[GB 18597—2001,定义 3. 3]
3. 14
贮存场 storagesite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 GB 18599—2001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
注 : 改写 GB 18599—2001,定义 3. 4。
3. 15
再生利用率 recycling
废弃产品中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与已回收的废弃产品的质量之比 。
[GB/T 20861—2007,定义 2. 13]
3. 16
处理 treatment
对废弃产品除污 、拆解 、破碎等进行的任何活动 。
注 : 改写 GB/T 20861—2007,定义 2. 7。
3. 17
处置 disposal
采用焚烧 、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产品的物理 、化学 、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险或危害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废弃产品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 。
[GB/T 20861—2007,定义 2. 7]
4 一般原则
4. 1 概述
产品设计对产品使用材料的回收与再使用有重要影响 , 因此乐器产品制造商应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材料的再使用性和环保性 ,尽量避免使用影响废弃材料回收及再利用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工艺 ,除非该设计或者加工工艺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
4.2 一般要求
4.2. 1 材料选择
对乐器的设计或改进 ,在不影响性能和功能的前提下 ,其材料的选择应 :
a)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不得超过 GB/T 28489—2012中 5. 1~ 5. 5 的规定 ;
b) 具有良好的再利用性 ;
c) 最大程度地采用可回收的材料 ;
d) 尽可能减少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
4.2.2 易拆解性
对乐器的设计或改进 ,在不影响性能和功能的前提下 ,应兼具有易拆解的设计 :
a) 由不同零件 、部件组成的产品,应易于分离 ;
b) 当不可避免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成分的材料制成零件 、部件时 ,应易于分离 ;
c) 应尽可能使用易分离的标识与图案的材料 。
4.2.3 模块化、标准化
对乐器的设计或改进 ,在不影响性能和功能的前提下 ,应兼具有模块化 、标准化的设计 :
a) 应尽可能增加零件 、部件的重复使用性 ;
b) 应尽可能使用零件 、部件的标准件和通用件 。
4.2.4 易修复性
对乐器的设计或改进 ,在不影响性能和功能的前提下 ,应兼具有降低成本和提高零部件再使用的设计 。
5 分类
5. 1 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按材质及按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 ,分类原则应符合GB/T 27610—2011中第 4章的规定 。
5.2 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按 GB 5085. 7—2007中第 4章 ~第 6章的规定进行 。
5.3 不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的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分类见表 1。
表 1
5.4 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的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见表 2。
表 2
6 回收
6. 1 制造商应承担回收的责任 。
6.2 制造商应按自己产品的销售渠道指导 、组织建立回收系统或委托回收企业的回收系统进行回收 。
6.3 按表 1、表 2 的分类 , 回收的废弃乐器应按 GB/T 23384—2009中第 4章 、第 5 章的规定设立标识 。
6.4 制造商应建立能量回收系统 , 回收过程排放的废水 、废气应分别符合 GB 8978—1996、GB 16297— 1996的规定 。
6.5 制造商应建立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乐器危险废物的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并建有 日常环境监测 、记录制度 ,记录保存期至少三年 , 以及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记录 。
7 拆解
7. 1 在对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进行拆解时 ,拆解条件应符合 GBZ 1—2010、GBZ 2. 1—2007、 GBZ 2. 2—2007的规定 。
7.2 制造商在对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进行拆解时 ,应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再生利用性 。
7.3 制 造 商 在 对 废 弃 乐 器 产 品 、零 件 、部 件 、包 装 进 行 拆 解 后 , 应 按 表 1、表 2 分 类 , 并 应 按GB/T 23384—2009 中第 4章 、第 5 章的规定粘贴标识 。
7.4 制造商对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中危险废物的名称 、位置 、拆解分离过程与方法 ,应有描述和说明 。
7.5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物 、废液应回收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危险废物应禁止向环境排放 。
7.6 制造商不应将含有危险废物的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与生活垃圾混放 ,不应随意丢弃 。
7.7 制造商可将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拆解 。
8 贮存
8. 1 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 GB 18599—2001 中 Ⅰ 类场的规定 。
8.2 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一般要求 、贮存容器 、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运行与管理 、安全防护与监测及贮存设施的关闭 ,应符合 GB 18597—2001中第 4章 ~第 9章的规定 。
8.3 拆解产生的易燃 、易爆 、易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应设置导流渠 , 防止雨 、水及油类流入 。
8.4 拆解产生的易燃 、易爆 、易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粉尘污染 、防暴和避免引起火灾的措施 。
8.5 拆解产生的易燃 、易爆 、易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应远离高温环境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性 。
8.6 用于贮存易燃 、易爆 、易泄漏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应完好无 损 ,具 有 密 封 、绝 缘 、隔 热 、防 火 、防爆 、耐压 、耐腐蚀特性 。贮存容器堆叠高度不应超过制造商规定的高度 。
8.7 易燃 、易爆 、易泄漏的危险废物在贮存期间不应被拆解 、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 。
8.8 易燃 、易爆 、易泄漏的贮能器件废物在堆放时要用绝缘材料进行保护 , 防止可能引起的泄漏 、着火 、破裂或爆炸 。
8.9 应定期检查防渗漏设施 。
9 利用
9. 1 经确认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废弃乐器中的零件 、部件 ,应先进行性能和可靠性检测 ,确定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时方可进行再使用 ,并明确说明 。
9.2 废弃乐器再生利用应符合废弃产品再生利用率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9.3 对一般固体废物可利用能量回收系统进行能量回收 。
10 处理与处置
10. 1 因性能下降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废弃乐器产品 、零件 、部件 、包装 ,应按本标准第 5 章 ~ 第 8 章和
10. 2 的规定进行分类 、回收 、拆解 、贮存和处理与处置 ,亦可按材质类别分别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或工业原料生产企业 。
10.2 乐器制造商在自行对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与处置时 ,应符合如下 a) ~j)的规定 :
a) 废弃木材
废弃木材的处理与处置应按 GB/T 22529—2008中 8. 2~ 8. 6 的规定进行 。
b) 废弃金属
1) 提取金属材料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溶液应无泄漏 ,所产生的气体 、废液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气体排放应符合 GB 16297—1996的规定 ,废液的排放应符合 GB 8978—1996的规定 ,处理后 产 生 的 污 泥 、废 液 、废 渣 、粉 尘 应 按 GB 18484—2001和 GB 18597—2001 的 规 定进行 。
2) 提取后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c) 废弃塑料
1) 废弃塑料再生利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气体 、废液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气体排放应符合GB 16297—1996的规定 ,废液的排放应符合 GB8978—1996的规定 ,处理产生的废液 、废渣 、粉尘应按 GB 18484—2001和 GB 18597—2001的规定进行 。
2) 再生塑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d) 废弃革
废弃 革 再 生 利 用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气 体 、废 液 应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后 的 气 体 排 放 应 符 合GB 16297—1996 的规定 ,废液的排放应符合 GB 8978—1996的规定 ,处理产生的废液 、废渣 、粉尘可作为公共垃圾处理 。
e) 废弃膜
废弃膜再 生 利 用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气 体 、废 液 应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后 的 气 体 排 放 应 符 合GB 16297—1996 的规定 ,废液的排放应符合 GB 8978—1996 的规定 ,处理产生的废液 、废渣 、粉尘可作为公共垃圾处理 。
f) 废弃毛发制品
废弃毛发制品再生利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气体 、废液应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后 的 气 体 排 放 应 符 合GB 16297—1996的规定 ,废液的排放应符合 GB 8978—1996 的规定 ,处理产生的废液 、废渣 、粉尘可作为公共垃圾处理 。
g) 废弃电子器件
废弃电子器件的处理与处置应按 GB/T 23685—2009中 7. 2. 1、7. 2. 5 和第 9章的规定进行 。
h) 废弃纺织物
1) 废弃纺织物再生利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气体 、废液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气体排放应符合 GB 16297—1996的规定 ,废 液 的 排 放 应 符 合 GB 8978—1996 的 规 定 , 处 理 产 生 的 污泥 、废液 、废渣 、粉尘应按 GB 18484—2001和 GB 18597—2001的规定进行 。
2) 再生纤维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i) 废弃原电池
1) 废弃原电池分类见表 3。
表 3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2) 在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情形下 ,A类废弃原电池可作为公共垃圾处理 。
3) B类和 C类废弃原电池的贮存应按本标准 8. 2~ 8. 8 的规定进行 。
4) 不能处理的废弃原电池可移交给有资质且专业的电池资源再生企业进行处置 。
j) 陶制品
废弃陶 制 品 再 利 用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泥 、废 液 、废 渣 、粉 尘 应 按 GB 18484—2001 和GB 18597—2001 的规定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