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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428.6-20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6部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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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35 . 240 L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0428 . 6—20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 6 部分:验收

  Informationsystem fordigitized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city—

  part6:Acceptance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0428 . 6—20 17

  GB/T 30428 . 6—20 17

  前 言

  GB/T 30428《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分为 8 个部分:

  — 第 1 部分:单元网格;

  — 第 2 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 第 3 部分:地理编码;

  — 第 4 部分:绩效评价;

  — 第 5 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

  — 第 6 部分:验收;

  — 第 7 部分:监管信息采集;

  — 第 8 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本部分为 GB/T 30428 的第 6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6)归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智慧城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石家庄市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潍坊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传芳、许晶、崔媛媛、王丹、吴强华、郭晟、王洪深、王宇、周皓宇、周志峰、向峰、黄坚、傅志杰、郝萌、郭凯歌、王芳、龚忠、陈炜炜、赵庆彪、陈锡波、蒋敏、潘志良、邢学东、薛学轩、张桂凤、周同友、王惕、杜鹃、李萍、宋宇震、牟少峰、陈玉明、何立永。

  GB/T 30428 . 6—20 17

  引

  言

  为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广应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效率,制定 GB/T 30428 。

  GB/T 30428 涉及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指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等的监督和管理。

  GB/T 30428 . 6—20 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 6 部分:验收

  1 范围

  GB/T 30428 的本部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模式建设和运行效果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内容、验收指标与评分以及验收结论等。

  本部分适用于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模式建设和运行效果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模式 organizationmode

  根据城市管理需求建立的一种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与指挥的组织架构。

  4 一般规定

  4 . 1 验收基本条件

  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根据城市管理需求,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模式;

  — 建立了独立的实施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协调和评价的机构;

  — 制定了监督、指挥、处置和考核制度,并形成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 建立了与城市监管范围和监管工作量相适应的监督员、受理员、派遣员等专业队伍;

  — 具有完整覆盖监管范围、符合质量要求的地理空间框架、单元网格、部件和地理编码等数据,并建立了相应的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 应用系统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地理编码、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及数据交换等基本子系统;

  — 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试运行超过 6 个月以上。

  GB/T 30428 . 6—20 17

  4 . 2 验收方式

  4 . 2 . 1 验收应采用预验收、正式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4 . 2 . 2 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 应组织专家按 4 . 1 的验收基本条件逐一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改进意见;

  — 待验收的城市应按照预验收提出的改进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经预验收专家确认合格。

  4 . 2 . 3 正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7 人;

  — 验收程序包括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汇报、系统演示、文档审阅、城市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境及街面秩序实地考察、系统业务化运行现场考察及数据和案例随机抽查、专家质询等;

  — 按照第 6 章规定的验收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打分,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作为综合得分;

  — 满足 4 . 1 的全部条件,综合得分达到 80 分(含)以上方可通过验收;

  — 按照第 7 章的规定形成明确的书面验收结论。

  5 验收内容

  5 . 1 管理模式

  5 . 1 . 1 建立了与城市监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应符合下列模式中的一种:

  — 一级监督,一级指挥;

  — 一级监督,两级指挥;

  — 两级监督,两级指挥。

  5 . 1 . 2 建立了隶属于政府的、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实现了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和执行处置相互分离。

  5 . 1 . 3 建立了与城市监管范围、监管工作量相适应的监督员、受理员、派遣员等专业队伍。

  5 . 1 . 4 建立了包含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和综合评价等阶段的闭环业务流程,各阶段分工明确、衔接紧密。

  5 . 1 . 5 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和处置制度,并符合 GB/T 30428 . 4 规定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5 . 2 地理空间数据

  5 . 2 . 1 地理空间数据的空间参照系应与该城市基础测绘所使用的空间参照系一致。

  5 . 2 . 2 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以及地理编码数据。

  5 . 2 . 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包含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门牌数据,宜包含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和实景影像数据。

  5 . 2 . 4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和绿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从 1 ∶ 500~1 ∶ 2 000 比例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提取,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和更新,保持数据现势性;

  — 数据的基本要求见表 1 。

  GB/T 30428 . 6—20 17

  表 1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和绿地数据要求

  5 . 2 . 5 地名和门牌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街巷名称、门牌号、地片和区片名称,以及标志物名称等的位置信息和基本属性信息;

  — 位置信息宜使用地名和门牌所代表实体的中心点坐标描述,基本属性信息应包括地名和门牌的名称和分类;

  — 从城市地名数据库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5 . 2 . 6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地面分辨率为 0.1 m~0.5 m ;

  — 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 2 .5 m ;

  — 影像纹理清晰、反差适中、色调均匀、无重影和漏洞。

  5 . 2 . 7 实景影像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张影像分辨率不低于 500 万像素;

  — 连续全景影像分辨率不低于 7 200 万像素。

  5 . 2 . 8 单元网格数据应符合 GB/T 30428 . 1 的规定。

  5 . 2 . 9 部件和事件数据应符合 GB/T 30428 . 2 的规定。

  5 . 2 . 10 地理编码数据应符合 GB/T 30428 . 3 的规定。

  5 . 2 . 1 1 应提供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建库的技术方案、技术总结报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以及数据更新方案等文档。

  5 . 3 应用系统

  5 . 3 . 1 应建立系统运行环境,具备网络、服务器、显示设备、存储及备份设备、安全设备等,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地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并建立呼叫中心。

  5 . 3 . 2 应用系统的基本子系统及其功能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 . 3 . 3 应具有以下安全保障功能:

  — 用户身份认证;

  — 用户访问授权和行为控制;

  — 漏洞扫描和入侵检测;

  — 数据包过滤和病毒防范;

  — 数据加密;

  — 系统监控等。

  5 . 3 . 4 应对应用系统进行软件测试。

  5 . 3 . 5 应提供应用系统设计和开发文档,包括需求分析报告、总体设计书、详细设计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等。

  GB/T 30428 . 6—20 17

  5 . 4 运行效果

  5 . 4 . 1 运行范围应完整覆盖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管区域。

  5 . 4 . 2 涉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专业部门应全部接入系统。

  5 . 4 . 3 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 . 4 . 4 绩效评价应符合 GB/T 30428 . 4 的规定。

  5 . 4 . 5 应满足附录 B规定的运行效果指标。

  5 . 5 文档资料

  5 . 5 . 1 文档资料应符合附录 C规定的文档内容。

  5 . 5 . 2 文档资料应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内容应系统、完整。

  5 . 5 . 3 文档资料的编写格式、内容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 . 5 . 4 文档资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5 .5 .5 文档资料尺寸规格宜为 A4 幅面(297 mm×210 mm) ,图纸宜采用标准图幅。

  6 验收指标与评分

  6 . 1 验收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验收综合得分满分为 100 分 。

  6 . 2 一级指标包括管理模式、地理空间数据、应用系统、运行效果和文档资料 5 部分,其权重见表 2 。表 2 一级验收指标权重

  6 . 3 二级指标及评分见附录 B。

  7 验收结论

  7 . 1 验收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管理模式、地理空间数据、应用系统、运行效果和文档资料的评价意见。

  7 . 2 应包括综合得分结果。

  7 . 3 应明确给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写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7 . 4 验收结论示例参见附录 D。

  GB/T 30428 . 6—20 1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应用系统基本子系统功能

  A.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A.1 . 1 应包括服务器端和监管信息采集设备,并应实现信息交互。

  A.1 . 2 服务器端应具有下列功能:

  — 接收监管信息采集设备报送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

  — 传送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任务信息;

  — 管理和发布当 日提示信息;

  — 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同步等。

  A.1 . 3 监管信息采集设备应符合 GB/T 30428 . 5 的规定。

  A.2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A.2 . 1 应包括案件受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

  A.2 . 2 案件受理模块应具有接收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建立案件,同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和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

  A.2 . 3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定位和地图量算功能。

  A.2 . 4 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及监督员在岗情况的查询统计功能。

  A.2 . 5 参数设置模块应具有系统参数设置和用户信息设置等功能。

  A.3 协同工作子系统

  A.3 . 1 应包括协同处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并应提供延期、缓办、作废等申请授权和授权操作功能。

  A.3 . 2 协同处理模块应具有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置、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进行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

  A.3 . 3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定位和地图量算功能。

  A.3 . 4 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及监督员在岗情况的查询统计功能。

  A.3 . 5 参数设置模块应具有系统参数设置和用户信息设置等功能。

  A.4 监督指挥子系统

  A.4 . 1 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信息、实现基于地图监督指挥的功能。

  A.4 . 2 应能对发生城市管理问题的位置、处置情况、监督员在岗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A.4 . 3 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上显示,且宜分为地图显示区和信息显示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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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综合评价子系统

  A.5 . 1 应具有对区域、部门、岗位等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和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等功能。

  A.5 . 2 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表达应符合 GB/T 30428 . 4 的规定。

  A.6 地理编码子系统

  A.6 . 1 应具有地址描述、查询和匹配等功能,应能为相关子系统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A.6 .2 地址查询、匹配的响应时间宜小于 1 s。

  A.7 应用维护子系统

  A.7 . 1 应具有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及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管理、维护和扩展的功能。

  A.7 . 2 应具有多级运行模式的工作流配置功能。

  A.7 . 3 应具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组织机构和权限等进行配置的功能。

  A.8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A.8 . 1 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查询、显示、统计、管理和维护等功能。

  A.8 . 2 应能对地理空间数据的查询、显示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和管理。

  A.9 数据交换子系统

  A.9 . 1 应具有与多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各专业子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

  A.9 . 2 数据交换时数据传输应满足下列条件:

  — 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 ;

  — 应支持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 ;

  — 应具有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

  — 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避免传输的数据受损;

  — 应具有数据交换实时监控功能;

  — 应具有数据交换异常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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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验收指标评分

  验收指标的评分见表 B. 1 。

  表 B.1 验收评分表

  综合得分: 评分人签名: 评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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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B.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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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B.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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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B.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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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系统建设和运行文档目录

  系统建设和运行文档 目录见表 C. 1 。

  表 C.1 系统建设和运行文档目录

  GB/T 30428 . 6—20 17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验收结论示例

  验收结论示例如下所示:

  × ×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验 收 意 见

  × × × ×年× ×月× × 日,[主管部门]在× ×市主持召开了“×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专

  家验收会。 验收专家(名单附后)听取了系统建设和运行报告,观看了系统演示,审阅了相关文档,进行了质询,对市容环境、街面秩序以及系统业务化运行等进行了现场察看,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了评分(见附件)。经质询和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 、提供的文档资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

  二 、建立了符合本市实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制定并执行了有效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了专职的监督员、受理员和派遣员队伍,城市管理新模式效果已经显现,在× × ×试运行期内,立案率达到× × %,结案率达到× × % ,各项工作机制得到建立和落实,并形成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经现场抽样考察,市容环境整洁,街面秩序良好,系统操作熟练。

  三 、系统包括了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以及数据交换等基本子系统,并符合 GB/T 30428 的要求。

  四 、系统包括地理空间框架、单元网格、部件及地理编码等地理空间数据,数据覆盖了整个监管范围,具有良好的现势性,并符合 GB/T 30428 的要求。

  五、经过 ×个月的试运行,系统性能稳定,符合相关标准及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能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六、专家评分综合得分为× ×分。

  综上所述,验收专家组同意该项 目通过验收。

  建议× × × × × × × × 。

  验收专家组组长:× × × ×

  成员:× × × ×

  × × × ×年× ×月× × 日

  GB/T 30428 . 6—20 17

  参 考 文 献

  [1] CJ/T 315—2009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

  [2] CJJ 100—200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3] CJJ/ T 103—201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4] CJJ/T 106—20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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