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588-2020 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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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20 . 99 H 6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588—2020
代替 GB/T 23588—2009
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
Recyclablemanufacturingscrapsofneodymium ironboron
2020-1 1-19 发布 2021-10-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3588—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3588—2009《钕铁硼废料》,与 GB/T 23588—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 GB 16487 . 7,增加了 XB/T 612 . 3、XB/T 617 . 4(见第 2 章, 2009 年版的第 2 章);
— 增加了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的定义(见第 3 章);
— 修改了回收料的分类,增加了品名、来源工序、物料外观质量特点及稀土氧化物总量(REO) 的参考范围(见 4 . 1 , 2009 年版的 3 . 1) ;
— 修改了化学成分的技术指标(见 4 . 3 , 2009 年版的 3 . 2) ;
— 修改了试验方法,删除了环境保护要求的分析方法按照 GB 16487 . 7 的规定进行,增加了钴、硼、铝、铜、铬、镍、锰、钛、钙、镁的测定方法(见 5 . 2 , 2009 年版的 4 . 5) ;
— 修改了取样与制样的要求(见 6 . 4 , 2009 年版的 5 . 4) 。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9)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研究院、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江苏金石稀土有限公司、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斌、姚南红、刘明彪、朱晓婷、宋冠禹、黄建荣、陈燕、赵明静、黄秀莲、王淑英、刘志勇、刘荣丽、李海英、朱明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3588—2009 。
GB/T 23588—2020
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钕铁硼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可回收废料(以下简称回收料)的回收、加工与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XB/T 612 . 1 钕铁硼废料化学分析方法 第 1 部分:稀土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XB/T 612 . 2 钕铁硼废料化学分析方法 第 2 部分: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XB/T 612 . 3 钕铁硼废料化学分析方法 第 3 部分:硼、钴、铝、铜、铬、镍、锰、钛、钙、镁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XB/T 617 . 4 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 4 部分:铁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滴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 recyclablemanufacturingscrapsofneodymium ironboron
钕铁硼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磨泥、料皮、料头、粉料、炉渣、报废品等,该物料经除杂加工后可再次提取稀土等有价元素。
4 技术要求
4 . 1 分类
回收料的分类见表 1 。
GB/T 23588—2020
表 1 回收料的分类
4 . 2 -般要求
在回收料的收集过程中不应刻意掺杂、不应混有垃圾以及危险物品。
4 . 3 化学成分
4 . 3 . 1 稀土氧化物组成
回收料中稀土氧化物组成见表 2 。
表 2 回收料中稀土氧化物组成 %
4 . 3 . 2 非稀土元素的基本组成
回收料中非稀土元素的基本组成见表 3,磁泥中含部分油和水。
GB/T 23588—2020
表 3 回收料中非稀土元素的基本组成 %
5 试验方法
5 . 1 外观质量
目视进行外观质量的初步判定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回收料物料特点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5 . 2 化学成分
5 . 2 . 1 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XB/T 612 . 1 的规定进行。
5 . 2 . 2 稀土氧化物配分量的分析方法按 XB/T 612 . 2 的规定进行。
5 . 2 . 3 铁的分析方法按照 XB/T 617 . 4 的规定进行。
5 . 2 . 4 钴、硼、铝、铜、铬、镍、锰、钛、钙、镁的分析方法按 XB/T 612 . 3 的规定进行。
5 . 2 . 5 其他元素的分析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
5 . 3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 . 1 检查与验收
6 . 1 . 1 回收料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回收料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在收到回收料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6 . 2 组批
回收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类别、组成成分相同的回收料组成。
6 . 3 检验项目
每批回收料应进行外观质量及化学成分的检验。
6 . 4 取样与制样
6 . 4 . 1 取样
6 . 4 . 1 . 1 外观质量初步判定检查取样
进行外观质量初步判定检查时,取样数量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GB/T 23588—2020
表 4 回收料外观质量初步判定取样件数
6 . 4 . 1 . 2 化学成分检查取样
初步判定检查合格后按表 5 的规定每桶(袋)等量取样进行化学成分的判定。 斜插,取样深度不小于插钎长度的三分之二,取样量不小于整批货物重量的千分之一 。袋装规格在 100 kg~1 000 kg 以内的,取样时要求除底部外每面取样点数不小于 3 。炉渣料及块片料需经破碎后按以上方法取样。
表 5 回收料化学成分分析取样要求
6 . 4 . 2 制样
按批次将每桶(袋)所抽取到的样品倒出,混匀。 将样品铺平呈长方形状,根据样品量平均划分 4 格 ~ 12 格(棋盘法),进行样品分装。 装样时用样品勺在每格取等量样品,每份样品重量控制在 100 g~ 200 g。采用密封性好且厚度合适的样品袋,确保取制样过程中样品的水分、油分不流失。
6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 . 5 . 1 外观质量初步判定检查不符时,则判该批回收料为不合格。
6 . 5 . 2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回收料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 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任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回收料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 . 1 标志、包装
7 . 1 . 1 每批硼料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回收料分类、批号、重量。
7 . 1 . 2 回收料采用铁桶或编织袋包装,其中油泥料及粉料(干燥粉、潮湿粉)需采用水封等与空气隔绝的包装方式,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GB/T 23588—2020
7 . 2 运输、贮存
7 . 2 . 1 油泥料、粉料易燃,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保证物料的安全性,产品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不应有撞击暴晒等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行为。
7 . 2 . 2 不应与爆炸物、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混运,不应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运输、贮存过程应有防火设施。
7 .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分类;
c) 批号 ;
d) 净重、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