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291-2017 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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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 . 140 . 10 X 5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2291—2017
代替 GB/T 22291—2008
白 茶
whitetea
2017-1 1-01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2291—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2291—2008《白茶》。 与 GB/T 22291—200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
— 增加术语和定义;
— 产品中增加“寿眉”并规定相应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
— 理化指标中增加水浸出物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稻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蔡良绥、潘德贵、林健、林有希、余步贵、黄礼灼、赵玉香、孙威江、张亚丽、蔡清平、邹新武、朱仲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2291—2008 。
GB/T 22291—20 17
白 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 camelliasinensis(Linnaeus.) O .Kuntze 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干燥、
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毫银针 Baihaoyinzhe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单芽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2
白牡丹 Baimuda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一芽一、二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GB/T 22291—20 17
产品。
3.3
贡眉 Gongmei
以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4
寿眉 shoumei
以大白茶、水仙或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或叶片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4 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 . 1 白茶根据茶树品种和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四种产品。
4 . 2 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 . 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 . 2 感官品质
5 . 2 . 1 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
5 . 2 . 2 白牡丹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白牡丹的感官品质
GB/T 22291—20 17
表 2(续)
5 . 2 . 3 贡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贡眉的感官品质
5 . 2 . 4 寿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寿眉的感官品质
GB/T 22291—20 17
5 . 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理化指标
5 . 4 卫生指标
5 . 4 . 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 . 4 . 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5 . 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 . 1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6 . 2 理化指标
6 . 2 . 1 试样的制备按 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6 . 2 . 2 水分检验按 GB/T 8304 的规定执行。
6 . 2 . 3 总灰分检验按 GB/T 8306 的规定执行。
6 . 2 . 4 粉末检验按 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 . 2 . 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 . 3 卫生指标
6 . 3 . 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 . 3 . 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6 . 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 . 1 取样
7 . 1 . 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GB/T 22291—20 17
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 . 1 . 2 取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 . 2 检验
7 . 2 . 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 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 . 2 . 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5 章要求中的全部项 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 5 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7 . 3 判定规则
按第 5 章要求的项 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 . 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 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 . 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 . 2 包装
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
8 . 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 . 4 贮存
应符合 GB/T 30375 的规定。 产品可长期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