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73 . 100 . 40 D 9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51 12—2017
代替 GB/T 15112—2007
凿 井 绞 车
Shaftsinkingwinch
2017-07-12 发布 2018-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51 12—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5112—2007《凿井绞车》。 与 GB/T 15112—2007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 修改了绞车的型号表示方法,把原标注中的“省略”改为“不标注”,并对钢丝绳最大静张力数值予以了重新规定(见 3 . 2 , 2007 年版的 3 . 2) ;
— 删除了基本参数表中非摩擦式绞车其钢丝绳重量大于其静张力的一些容绳量参数(见 2007 年版的 3 . 3) ;
— 增加了对蜗轮材质和力学性能的要求,并规定了环面蜗杆减速器的传动形式(见 4 . 3 . 3) ;
— 修改了环面蜗杆减速器的工作齿面的要求(见 4 . 3 . 4 , 2007 年版的 4 . 11) ;
— 修改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增加了一些试验方法(见第 5 章和第 6 章,2007 年版的第5 章)。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88)归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承波、杨树萍、王爽、唐苑寿、王亚东、胡喜磊、王琪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593—1984 ;
—GB 5866—1986 ;
—GB/T 15112—1994、GB/T 15112—2007 。
GB/T 151 12—20 17
凿 井 绞 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凿井绞车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及非金属矿竖井凿井时悬吊设备用的凿井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 . 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 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1176—2013 铸造铜及铜合金
GB/T 4879—2016 防锈包装
GB/T 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GB/T 8923 . 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 目视评定 第 1 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10095 . 1—2008 圆柱齿轮 精度制 第 1 部分: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
GB/T 10095 . 2—2008 圆柱齿轮 精度制 第 2 部分:径向综合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允许值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 25706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 7929 齿轮传动装置 清洁度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 . 1 绞车按其结构型式分为缠绕式和摩擦式,缠绕式分单筒和双筒。
3 . 2 绞车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 GB/T 25706 的规定。 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GB/T 151 12—20 17
标记示例 1 :
钢丝绳最大静张力为 50 kN,卷筒容绳量为 1 000 m 的吊安全梯绞车,其标记为:
JZA-5/ 1000 凿井绞车
标记示例 2 :
钢丝绳最大静张力为 100 kN,卷筒容绳量为 800 m 的单筒缠绕式凿井绞车,其标记为: JZ-10/ 800 凿井绞车
标记示例 3 :
钢丝绳最大静张力为 400 kN,卷筒容绳量为 2 000 m 的摩擦式绞车,其标记为:
JZM-40/ 2000 凿井绞车
标记示例 4 :
钢丝绳最大静张力为 160 kN,卷筒容绳量为 1 000 m 的双筒缠绕式凿井绞车,其标记为:
2JZ-16/ 1000 凿井绞车
3 . 3 绞车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GB/T 151 12—20 17
表 1(续)
4 技术要求
4 . 1 基本要求
4 . 1 . 1 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 . 1 . 2 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 GB 16423 的规定。
4. 1 .3 绞车在环境温度为-25 ℃ ~40 ℃时应能正常工作。
4 . 1 .4 绞车应运转平稳,不应有周期性噪声,整机空载噪声应不大于 85 dB(A)。
4 . 2 安全要求
4 .2 . 1 绞车(JZA 型除外)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4 . 2 . 2 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均应不小于最大静力矩的两倍。
4.2.3 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工作应灵敏可靠,闸瓦(带)接触面积不应小于 70%。
4 . 2 . 4 安全制动器应采用锤重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 用于吊安全梯的绞车制动器在断电情况下应能手动解除制动。
4 . 2 . 5 双筒缠绕式绞车的差速机构应保证两根钢丝绳的最大静张力允差符合表 2 的规定。
GB/T 151 12—20 17
表 2
4 . 2 . 6 绞车所有外露旋转零部件(除卷筒、制动器外)均应有防护罩。
4 .2 .7 钢丝绳的速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允差为 ±20% 。
4 . 3 主要零部件要求
4 . 3 . 1 绞车卷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 . 5 倍 。
4.3.2 绞车主轴材料的下屈服强度 ReL不应低于 345 MPa,抗拉强度 Rm 不应低于 630 MPa。其内部组
织致密均匀,不准许有白点和裂纹,其夹杂和非裂纹性缺陷要求如下:
a) 在主轴轴心 2/3 直径范围内的单个、分散性缺陷和密集性缺陷,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b) 在主轴轴心 2/3 直径以外范围,允许存在不大于 φ5 mm 的当量单个、分散性缺陷 6 个/100 cm2 ;允许存在小于 φ4 mm 的当量密集性缺陷,但缺陷区面积不应超过被探面积的 5%。
表 3
4 .3 .3 蜗轮材质和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1176—2013 中 ZCuSn10P1 的有关规定,环面蜗杆减速器应采用直廓环面蜗杆传动或平面二次包络环面蜗杆传动。
4.3.4 环面蜗杆减速器的工作齿面接触斑点:蜗轮沿齿高方向不少于 75% ,蜗杆螺旋齿工作面沿长度方向不小于 70% 。
4 . 3 . 5 环面蜗杆减速器和圆柱齿轮减速器在绞车以额定负荷连续运转情况下,油温温升分别不应超过60 ℃和 50 ℃ ,油池最高温度分别不应超过 80 ℃和 70 ℃ ,并不准许渗油。
4 . 3 . 6 圆柱齿轮减速器齿轮精度不应低于 GB/T 10095 . 1—2008 和 GB/T 10095 . 2—2008 中 8-8-7 级的规定。
4.3.7 环面蜗杆减速器污物不应大于 2.5αmg,圆柱齿轮减速器污物不应大于 1.8αmg(α 为毫米为单位的减速器中心距数值,单位:mm)。
4 . 4 电气控制要求
4 . 4 . 1 绞车控制系统应灵活、准确、可靠。
4 . 4 . 2 用于吊安全梯的绞车应具有手动驱动和电动驱动的功能,并可采用其他方式驱动。
4 . 4 . 3 绞车用电动机与电气控制箱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 . 5 MΩ。
4 . 5 涂装要求
4 .5 . 1 绞车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质量应符合 GB/T 8923 .1—2011 中 St2 级的规定。
GB/T 151 12—20 17
4 . 5 . 2 绞车涂漆应均匀美观,不准许有针孔、气泡、裂纹、脱皮、流痕及漏涂等缺陷。
4 . 6 成套供应范围
绞车成套供应范围:机械部分、电动机、电控设备及随机技术文件。
5 试验方法
5 . 1 试验仪器
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为合格品并经校准。
5 . 2 试验方法
5 . 2 . 1 主轴按照 GB/T 6402 和 GB/T 228 . 1 的规定进行检验。
5 . 2 . 2 采用 目测法对 4 . 2 . 6、4 . 5 进行检验。
5 .2 .3 减速器在减速机试验台上或整机试验台上进行负荷试验,在额定转速下,按 25%、50%、75%、 100%的额定负荷逐级加载,待温度平衡 10 min后,检验环面蜗杆副和齿轮副的接触斑点及减速器温升情况。
5.2.4 绞车在整机试验台上进行空负荷试验,空运转 30 min,检验 4.2. 1、4.2.4 和 4.4,其中 4.4 检查次数不应少于 5 次 。
5 . 2 . 5 在绞车空负荷试验时,用声级计按 A计权声压级测量绞车整机噪声。 测量时,声级计放在距绞车 1 m处,高度在减速器分合面位置,测量点在绞车前后左右四点均布,测量结果取其平均值。
5 .2 .6 空负荷试验后,减速器清洁度按 JB/T 7929 的规定进行检验。
5 . 2 . 7 用测速计或其他方法测量钢丝绳的速度。
5 .2 .8 绞车在整机试验台上进行负荷试验,绞车按 25%、50%、75%及 100%额定负荷逐级加载,各级运转不少于 30 min,在额定负荷下检验 4.2.3 和 4.4.1,用于吊安全梯的绞车分别用电动、手动和其他驱动的方式进行检验。
5 . 2 . 9 采用两根钢丝绳分别悬吊重量的方法检验双筒缠绕式绞车两根钢丝绳最大静张力差及减速器差速机构的灵敏性。
5 . 2 . 10 采用吊重法(或专用试验装置)对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的制动力矩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绞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2 出厂检验
6 . 2 . 1 每台绞车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
6.2.2 出厂检验应符合 4.1.4、4.2、4.3.1~4.3.6、4.4 和 4.5 的要求。
6 . 3 型式检验
6 . 3 . 1 绞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GB/T 151 12—20 17
b) 当产品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正常生产时每隔三年;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 . 3 . 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 . 3 . 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若检验项 目有不合格项时,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 . 1 每台绞车均应在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并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a )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 产品名称与型号;
c ) 主要技术参数;
d )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 ) 生产 日期与出厂编号。
7 . 2 外露加工面应按 GB/T 4879—2016 中 2 级的要求进行防锈包装,除电控设备装箱外,其余机械部分采用局部包装,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 的规定,并应符合水路和陆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7 . 3 包装箱、包扎件发货时每件均应有以下标志:
a ) 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b ) 发货站及发货单位名称;
c ) 合同号、产品名称及型号;
d) 毛重、净重、箱号及外形尺寸;
e ) 重心、起吊作业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
7 . 4 绞车出厂时应提供下列随行文件:
a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 装箱清单和成套发货明细表;
d) 总图、基础图、电气图、安装图。
7 . 5 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雨(雪)的场所,电控设备应存放在干燥的场所。
7 . 6 绞车每存放 6 个月应检查一次油封,每存放一年应进行一次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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