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831-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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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100. 01 A 0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831—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Codeofpreparation for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documents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831—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杭州双马报关有限公司 、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大连锦程物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美联国际物流(集团) 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内蒙古安快物流集团 、新疆托木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 要 起 草 人 : 林 忠 、胡 博 、陈 峥 、任 中 伟 、冯 建 萍 、李 金 华 、杨 旭 、刘 媺 姗 、陈 智 勇 、景 洪 德 、张海峰 。
Ⅰ
GB/T 28831—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单证缮制和审核规范 。
本标准适用于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缮制 、审核和签发 ,亦可作为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项下的单证缮制 、审核和签发的依据 ,企业及相关机构也可以此进行单证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15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
22152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
22154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6319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标识符编码规则
GB/T
2632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数据元
GB/T
28530
国际货运代理系列单证-单证数据项
GB/T
2883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审核跟单 信 用 证 项 下 单 据 的 国 际 标 准 银 行 实 务 ( 国 际 商 会 第 681 号 出版 物)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ISBP)
(ICC 68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UCP)-ICC Publication no. 600,UCP600) (ICC 600)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51、GB/T 22152、GB/T 22153、GB/T 26319、GB/T 26321、GB/T 28530和 GB/T 2883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相关单证种类
参见 GB/T 28530。
5 单证的规格、样式
5. 1 单证的规格 、样式应符合国家主管机关 、GB/T 28530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统一制定和印刷的规定 。
5. 2 单证编号应符合 GB/T 26319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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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格
单证的缮制 、签发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GB/T 22151和 GB/T 22154的规定 。
7 缮制原则
7. 1 信用证与合同的统一
凡合同所列明的要点应在信用证中明文列出 ,信用证所含的条款应满足合同所列明的内容和要点 。
7. 2 单证与信用证统一
信用证项下的单证 ,应与信用证所列的内容一致 。
7. 3 单证与货物统一
单证所列的有关货物的数据和内容 ,应与合同中规定的货物的实际数据和内容完全一致 。
7. 4 单证与单证统一
单证之间应保持一致 。
8 缮制依据
依据信用证 、买卖合同 、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监管规定 、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及银行章程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规范和要求 。
9 缮制程序
9. 1 掌握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依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核实货物的规格 、性能 、数量等信息 ,确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 ,做到备货 、验货和交货顺利进行 , 防止错货 、错装 。
9. 2 资料齐备后应认真核对 。依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缮制和配齐所需单证 ,计算单价 、总价 、银行费用 、佣金 、保险及运输费用等 。
9. 3 选择一份主要的单证作为基础单证 ,缮制 、配备所需的全部单证 ,如发票 、包装单证 、托运单 、报检单 、报关单 、投保单 、产地证 、许可证等 , 以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航期 、航程 、装载等事宜 。
10 缮制的基本要求
10. 1 单证名称应一致 , 即各单证名称应与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相一致 。
10. 2 货物描述应一致 , 即各单证上的货物描述内容 ,如品名 、规格 、包装细节 、分批装运 、转运 、溢短装 、费用项目以及签字 、盖章等均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具体规定 。
10. 3 计量单位应一致 , 即各单证使用的货物计量单位名称应与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相一致 。
10. 4 运输标志应一致 , 即各单证上显示的运输标志应与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规定的相一致 ,且各单证之间的运输标志也应保持相同 。
10. 5 出单日期应合理 ,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应不相互矛盾 , 即各单证上的开出 日期应符合信用证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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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10. 6 货币金额应相符 , 即各单证所用货币符号及金额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规定的要求 ,且各单证之间应对应和匹配 。
10. 7 抬头人(收件人)名应相符 , 即各单证上的收件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
10. 8 出单人(签发人)名应相符 , 即各单证上显示的出单人(签发人) 名称 、地址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有关规定 。
10. 9 单证份数应相符 , 即各单证的开出份数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 内容和签章完整 ,且需分清正 、副本 。
10. 10 单证应齐全 ,各种单证之间内容相互一致 。
10. 11 单证的编号或号码(如汇票号 、发票号 、提单号 、保单号 、产地证号 、检验证号 、信用证号 、合同号 、许可证号和关税号等)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
10. 12 应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单 。
10. 13 应保存完整的副本归档 ,做好索引 , 以备查阅 。
10. 14 应符合 GB/T 28832的要求 。
11 缮制规范
11. 1 商业发票
11. 1.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发票名称 ;
b) 发票编号及出票日期 ;
c) 抬头人名称和地址 ;
d) 运输方式 、起运地及目的地 ;
e)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 、规格 、包装 、数量 、重量)和运输标志 ;
f) 付款方式 、价格条件和金额(包括单价 、总值 、佣金和净值) ;
g) 信用证号 、合同号(或订单号)及特定号码 ;
h) 受益人名称 、地址和签章 。
11. 1.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运输方式 、起运地及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要求及提单显示一致 ;
b) 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所要求的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应遗漏 ;
c) 数量上应标明实际发运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
d) 重量上应标明总的毛重 、净重 ,与装箱单 、重量单等单证上的重量相一致 ;
e) 金额不应超出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金额 ,增减比例(或溢短装) 及分批装运与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要求相符 ;
f) 出票日期不应迟于装运 日 ;
g)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发票的总值应是实际的发货金额 ,非分发运时 ,应与合同总金额一致 ;
h) 商业发票上的货物 、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
i) 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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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
11. 2.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单证名称 ;
b) 单证编号及出单日期 ;
c) 出单人 ;
d) 受单人 ;
e) 发票日期和发票号 ;
f) 合同号 ;
g) 信用证号 ;
h) 运输方式 ;
i) 运输标志和集装箱号 ;
j) 商品名称(货物名称)及编码 ;
k) 包装种类和件数 、货物描述 ;
l) 包装 ;
m) 数量 ;
n) 毛重 、净重和尺码 ;
o) 签章 。
11. 2.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运输标志应与发票和提单保持一致 ;
b) 装箱单的缮制 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 ,不应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期及交单日期 ;
c) 货物如装托盘 ,装箱单上应同时标明每个托盘所装货物的件数 、总毛重及总尺码 ;
d) 重量单上每箱货物的净重 、毛重以及计算出的总毛重 ,应与提单上的一致 ;
e) 毛重 、净重 、尺码应列明每件的毛重 、净重和尺码 ,小计数及合计数应与发票 、提单 、产地证以及出 口许可证的数字相符 ;
f) 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11. 3 运输单证
11. 3.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托运人 ;
b) 收货人 ;
c) 承运人 ;
d) 发货人 ;
e) 通知人 ;
f) 代理人 ;
g) 装运港 ;
h) 目的港 ;
i) 起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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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交货地 ;
k) 装运期 ;
l) 前程运输 ;
m)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班次/车次 ;
n) 标记载重 ;轴数 ; 自重 ;
o) 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 ;
p) 标志与集装箱号 ;
q) 货物描述 、包装数量及种类 ;
r) 重量 、尺码 ;确定重量方法 ;
s) 运费 、运费支付 ;
t) 税款 ;
u) 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
v) 运价等级 、计费重量 、运价 ;
w) 运输声明价值 、海关声明价值 ;
x) 保险金额 ;
y) 签发地点和 日期 ;
z) 签发份数 ;签发人 。
11. 3.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多式联运单据
— 应表明承运人名称 ,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 ,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 ; 承运人 ,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应标明其承运人 、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应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
— 应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表明货物已经被发送 、接管或装运 日期的印戳或批注 。单据出具的 日期将视为发送 、接管或装运日期 ,也即发运日期 。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 、接管或装运日期 ,该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
—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 、接管或发运地点 , 以及最终目的地 , 即使 :
● 该运输单据另外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 、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 ,或者 , ● 该运输单据载有 “预期的 ”或类似的关于船只 ,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 。
— 为唯一的正本运输单据 ,或者 ,如果出具为多份正本 ,则为运输单据中表明的全套单据 。
— 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
— 运输单据可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 ,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
b) 提单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 应表明承运人名称 ,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 ,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 ; 承运人 ,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应标明其承运人 、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应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
— 应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的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
— 单证出具的 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 ,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 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如载有 “预期船只 ”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 ,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
— 应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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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港 ,或者其载有 “预期的 ”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 ,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 、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
c) 租船合同提单
— 应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租船合同提单) ,并由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或船东或其具名代理人 ,或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 ;船长 、船东 、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应标明其船长 、船东 、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应表明其系代表船长 、船东还是租船人签字 。代理人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时应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 。
— 应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者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的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
— 租船合同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 除非租船合同提单载有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 ,此时已装船批注上注明的 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
— 应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卸货港也可显示为信用证规定的港 口范围或地理区域 。
d) 空运单证
— 应表明承运人名称 ,并由承运人 ,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应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应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签字 。
— 应表明货物已被收妥待运 。
— 应表明出具日期 。该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 除非空运单据载有专门批注注明实际发运 日期 ,此时批注中的 日期将视为发运日期 。单证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不应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
— 应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
e) 公路 、铁路或内陆水运单证
— 应表明承运人名称 ,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 ,或者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 、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收货签字 、印戳或批注应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收货签字 、印戳或批注应标明代理人系代理承运人签字或行事 。
— 应表明货物的信用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 , 或者收讫待运或待发送的 日期 。单证上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 除非单证上盖有带 日期的收货印戳 , 或注 明 了 收 货 日 期 或 发 运日期 。
— 应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 。
— 如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 ,提交的份数即视为全套正本 。
f) 单证的提交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期 ;
g) 如需加背书的运输单证 ,应按要求加背书 ;
h) 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11. 4 保险单证
11. 4.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保险单证名称 ;
b) 保险公司 ;
c) 被保险人 ;
d) 发票号 、合同号 、信用证号和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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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运输工具及航次/班或车号 ;
f) 起运日期 ;
g) 起讫地(包括装运港和卸货港) ;
h) 保险金额及币制 ;
i) 保费及费率 ;
j) 保险标的(保险货物) 、数量 、包装和运输标志 ;
k) 承保险别(承保条件) ;
l) 保险单份数 ;
m) 保险勘查代理人及赔付地点 ;
n) 出单日期 、地点 ;
o) 保险人签章 ;
p) 附加条款 。
11. 4.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应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
b) 应按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要求的形式出具 ,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 ;
c) 保险单证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 ,除非保险单证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
d) 包装件数 、运输标记等应与发票和运输单证上相一致 ;
e) 运输工具 、运输线路 、起运地及目的地等应与提单上的相一致 ;
f) 应标明承包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货物监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
g) 如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 ,投保金额应至少为货物的 CIF或 CIP价格的 110% ;
h) 如从单证中不能确定 CIF或 CIP价格 ,投保金额应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 , 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 ,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
i) 保险单证可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
j) 保险单证的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11. 5 报关单证
11. 5.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 、备案号 、许可证号 、批准文号 、合同协议号 ;
b) 进出 口 口岸 ;起运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 ;装运港/指运港 ;境内货源地 、最终目的国(地区) ;
c) 进出 口 日期 、申报日期 ;
d) 经营单位 ;收发货单位 ;用途/生产厂家 ;
e)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班或车号 ;提运单号 ;
f)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结汇方式 、成交方式 ;
g) 运费 ;保费 ;杂费 ;
h) 件数 ;包装种类 ;
i) 毛重 、净重 ;
j) 集装箱号 ;
k) 随附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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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运输标记及备注 ;
m) 项号 、货物编号 、货物名称与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
n) 单价 、总价 、币制 、税费征收情况等 。
11. 5.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各栏目的内容应与合同 、发票 、装箱单 、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证相符 ;
b) 各栏目的内容应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况相符 ;
c) 货物的数量及单位应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 ;
d) 填报的项目应准确 、齐全 、清楚 ,若有更正 ,应在更改项目处加盖核对章 ;
e) 一份报关单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
f) 不同合同或批文的货物 、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 、不同备案号的货物 、不同提运单的货物 、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 、不同运输方式或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的货物等 ,均应分单填报 ;
g) 在反映进出口货物情况的栏目中 ,应对不同货物编号 、不同货物名称 、不同原产国(地区) 或最终目的国(地区)的货物进行分项填报 ;
h) 一份原产地证只对应一份报关单 。 同一份报关单上的货物不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
i) 一份报关单或一张报关单最多填报货物的项目数量应符合海关要求 ;
j) 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如原申报内容与实际进出 口货物不一致而又有正当理由的 , 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改正申请 ,经海关核准后 ,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改或撤销 。
11. 6 检验检疫单证
11. 6.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证书名称 ;编号 ;
b) 报检单位及其登记号 ;
c) 报检日期 ;
d) 发货人 ;
e) 收货人 ;
f) 货物名称 ;
g) 货物编号 ;
h) 原产国(地区) ;
i) 数量/重量 ;货物总值 ;
j)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
k) 运输标志 ;包装种类及数量 ;
l) 合同号 ;许可证/审批号 ; 贸易方式 ; 贸易国别(地区) ;
m) 提单/运单号 ;到货日期 ;启运国家(地区) ;启运口岸 ;入境口岸 ;卸毕 日期 ;经停口岸 ; 目 的地 ;货物存放地点 ;
n) 集装箱规格 、数量及号码 ;
o) 索赔有效期 ;
p)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
q)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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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随附单据 ;
s) 标记及号码 ;
t) 报检人郑重申明 ;
u) 检验检疫费 ;
v) 检验结果 ;
w) 签证地点与 日期 ;
x) 签证机构签章 。
11. 6.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中英文内容应一致 ;
b) 各栏目的内容应与合同 、发票 、装箱单 、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证相符 ;
c) 运输工具名称 ,应与提单中的运输工具一致 ;
d) 填报的项目应准确 、齐全 、清楚 ,若有更正 ,应在更改项目处加盖核对章 ;数字部分不应涂改 ;
e) 已报检的出境货物 , 尚未实施商检或虽已实施商检但尚未出具证单的 , 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 ,应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经审核后按规定更改 ;
f) 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 , 因故需要撤销报检的 ,应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
g) 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11. 7 汇票
11. 7. 1 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注明 “汇票 ”字样 ;
b) 出票依据 ;
c) 汇票号码 ;
d) 出票地点和 日期 ;
e) 金额和币制 ;
f) 付款期限 ;
g) 无条件支付命令 ;
h) 受款人 ;
i) 受票人/付款人 ;
j) 出/开票人签章 。
11. 7. 2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付款人名称 、地址应正确填写 ;
b) 大 、小写金额以及所使用的币制应相一致 ;不得涂改 ,不得加盖校正章 ;
c) 在大写货币金额前用“say”开头 ,在大写金额后面加“only”(整)结尾 ; 大写金额中的货币应使用货币全称 ;
d) 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 ,其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e) 如需加背书 ,应按要求加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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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汇票应由出票人签署 ;
g) 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
11. 8 原产地证明
11. 8. 1 原产地证明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出 口商名称和地址 ;
b)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
c) 运输方式和路线 ;
d) 目的地国家(地区) ;
e) 签证机构使用栏 ;
f) 运输标志 ;
g) 货物描述 、包装数量及种类 ;
h) 商品编码 ;
i) 数量或重量 ;
j) 发票号码和 日期 ;
k) 出 口商声明 ;
l) 签证机构签章 。
11. 8. 2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主要数据项
主要数据项包括 :
a) 出 口商名称 、地址和国别 ;
b) 进口商名称 、地址和国别 ;
c) 运输方式和路线 ;
d) 官方批注 ;
e) 项目编号 ;
f) 运输标志 ;
g) 货物描述 、包装数量及种类 ;
h) 原产地标准 ;
i) 毛重或其他数量 ;
j) 发票号码及日期 ;
k) 签证机构证明 ;
l) 出 口商声明 。
11. 8. 3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a) 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编号应与其申请书上的编号一致 ;
b) 原产地证明中出口商声明的 日期 ,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
c) 对于一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申报多项商品或多种型号的 ,商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毛重或其他数量要一一对应 ;签证机构证明 日期不应早于发票 日期和出 口商声明 日期 ,也不应迟于 提 单日期 ;
d) 主要数据项及其他内容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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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单证审核
12. 1 依照信用证或合同
12. 1. 1 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证进行审核 ,应包括 :
a) 信用证是否仍有效 ;
b) 单证是否过期 ;
c) 金额大 、小写和货物数量是否一致 ;
d) 出运日期是否在最迟装运日期之前 ;
e) 所要求的单证是否全部提交 ;
f) 有关单证如汇票 、发票 、保险单等的币制是否一致并符合规定 。
12. 1. 2 按照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所规定的条件 、条款 ,逐条对照 ,应包括 :
a) 名称和地址 、货物描述 、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
b) 更正处是否加具签字或小签 ,应符合 GB/T 28832的规定要求 。
12. 2 依照惯例与实务
12. 2. 1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规定 ,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证 , 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应包括 :
a) 单证是否齐全 ,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
b) 单证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
c) 需认证的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
d)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 、数量 、金额 、重量 、体积和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
e)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 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
12. 2. 2 对有问题的单证 ,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 。
12. 3 选择主单证
12. 3. 1 在诸单证中选择一份主要的单证 ,如商业发票或汇票 , 以主要单证与其他单证相对照地予以审核 ,做到一份主单证与其他单证所列内容完全一样 。
12. 3. 2 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单证审核 ,避免片面 、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 。
12. 4 依照功能进行复审
12. 4. 1 按照单证的商 业 功 能 和 结 算 功 能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进 行 单 证 审 核 , 避 免 将 不 必 要 的 内 容 强 加 于单证 。
12. 4. 2 按照合情 、合理 、合法的原则 ,应做到缮制 、审核和综合复审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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