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225-2011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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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020 A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225—2011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抽样核查方法
Sampling and verifying method on thenumberofcollapsed ordamaged
ruraldwellingsin naturaldisaster-affected areas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225—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民政部救灾司 、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闫志壮 、来红州 、吴建安 、孙燕娜 。
Ⅰ
GB/T 28225—2011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抽样核查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定自然灾害造成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核查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2. 1
灾区农户住房 ruraldwellingin disaster-affected areas
受灾地区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农村居民房屋 。
2. 2
倒塌房屋 collapsed house
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 ,或房顶坍塌 ,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 、倒毁 ,失去维修价值的房屋 。 2. 3
损坏房屋 damaged house
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 ,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 ,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 ,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 。
2. 4
核查离差率 verifyingdeviation
灾区现场实测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与灾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之差 ,此差距与实测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之比 。
3 核查步骤
3. 1 总则
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的受灾农户为样本基本单位 。在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的受灾农户中 ,选取确定的所有样本基本单位构成样本总体单位 。
根据受灾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受灾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按行政单元将受灾地区划分为 Ⅰ 类和 Ⅱ类两个类别(见附录 A) 。统计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时 , 以 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独立的厨房 、牲畜棚等辅助用房 、活动房 、工棚 、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
3. 2 选择核查的受灾县(市、区)
选择受灾县(市 、区)时采用抽签法 ,步骤如下 :
第一步 :受灾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受灾县(市 、区)名单 ,核查人员给每个受灾县(市 、区)编号 ,在受灾省(自治区 、直辖市) 范围内 ,按受灾县(市 、区) 总数 10% ~ 30%的比例 ,确定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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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25—2011
实地核查的受灾县(市 、区)数量 。
第二步 :将受灾县(市 、区)按 Ⅰ 类和 Ⅱ类分别编成两组 。按 Ⅰ 类受灾县(市 、区)数量占 1/3, Ⅱ类受灾县(市 、区) 数量占 2/3的原则 , 确定所要核查的 Ⅰ 类和 Ⅱ 类受灾县(市 、区) 数量 。所抽取的受 灾 县(市 、区)数量不少于 1个 。
第三步 :在 Ⅰ 类和 Ⅱ类受灾县(市 、区)中 , 随机抽取样本号码 ,确定所要核查的受灾县(市 、区)名单 ,直到抽足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 。
3. 3 选择核查的受灾乡(镇)
选择受灾乡(镇)时采用抽签法 ,步骤如下 :
第一步 :被抽取的受灾县(市 、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受灾乡(镇)名单 ,核查人员给每个受灾乡(镇) 编号 ,在被抽取受灾县(市 、区) 范围内 ,按受灾乡(镇) 总数 10% ~ 30%的比例 ,确定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灾乡(镇)行政单元数量 。
第二步 :将受灾乡(镇)按 Ⅰ 类和 Ⅱ 类分别编成两组 。按 Ⅰ 类 受 灾 乡(镇) 数 量 占 1/3, Ⅱ 类 受 灾 乡(镇)数量占 2/3的原则 ,确定所要核查的 Ⅰ 类和 Ⅱ类受灾乡(镇)数量 。所抽取的受灾乡(镇) 数量不少于 1个 。
第三步 :在 Ⅰ 类和 Ⅱ类受灾乡(镇)中 , 随机抽取样本号码 ,确定所要核查的受灾乡(镇)名单 ,直到抽足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 。
3. 4 选择核查的受灾行政村
选择受灾行政村时采用抽签法 ,步骤如下 :
第一步 :被抽取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受灾行政村名单 ,核查人员给每个受灾行政村编号 ,在被抽取受灾乡(镇) 范围内 ,按受灾行政村总数 10% ~ 30%的比例 ,确定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灾行政村单元数量 。
第二步 :将受灾行政村按 Ⅰ 类和 Ⅱ类分别编成两组 。按 Ⅰ 类受灾行政村数量占 1/3, Ⅱ类受灾行政村数量占 2/3的原则 ,确定所要核查的 Ⅰ 类和 Ⅱ类受灾行政村数量 。所抽取的受灾行政村数量不少于1个 。
第三步 :在 Ⅰ 类和 Ⅱ类受灾行政村中 , 随机抽取样本号码 ,确定所要核查的受灾行政村名单 ,直到抽足预先规定的数量为止 。
3. 5 选择核查的受灾自然村
在所选择受灾行政村范围内 ,按受灾自然村总数 10% ~ 30%的比例 ,确定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灾自然村数量 , 随机选择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受灾自然村名单 。
3. 6 入户普查
在选定的受灾自然村 ,核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 ,对有倒塌或损坏住房的农户进行普查 。原则上 ,所普查农户数量占受灾省(自治区 、直辖市)倒塌(损坏)住房农户总数的 1%以上 。
4 现场实测
核查人员根据最终确定的入户调查名单 ,进行实地测评 ,填写相关表格 。步骤如下 :
第一步 : 由有关部门负责填写《灾区人口 、农户住房相关信息统计表》(见附录 B表 B. 1) 。
第二步 : 由核查人员在现场填写《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情况现场测评登记表》(见附录 B表 B. 2) 。
第三步 : 由核查人员填写《 Ⅰ 类(或 Ⅱ类)受灾行政村倒塌或损坏农户住房核查离差率汇总表》(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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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25—2011
录 B表 B. 3)中的 “实测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 ”一栏 。
5 推算过程
核查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测评结果和灾区有关部门上报的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计算核查离差率 ,并依据平均离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 ,推算出受灾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步骤如下 :
第一步 :计算抽取的每个自然村的倒塌或损坏房屋核查离差率 ,见式(1) 。填写《 Ⅰ 类(或 Ⅱ类)受灾行政村倒塌或损坏农户住房核查离差率汇总表》(见附录 B表 B. 3)中的 “核查离差率 ”一栏 。
σi = [ (Ai/Bi) - 1] × 100% …………………………( 1 )
式中 :
σi — 核查人员所抽取自然村的核查离差率 ;
Ai — 地方有关部门上报的自然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 间 ;
Bi — 核查人员实测的自然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 间 。
σi为正值时 ,称作正向核查离差率 ,计为“+ ”,表示上报数多于实测数 ;σi为负值时 ,称作负向核查离差率 ,计为做“- ”,表示上报数少于实测数 。
第二步 :计算选定的所有行政村平均核查离差率 ,见式(2) 。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 ,计算所抽取的 Ⅰ类(或 Ⅱ类)受灾行政村平均离差率() 。填写《 Ⅰ 类(或 Ⅱ类) 受灾行政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核查离差率汇总表》(见附录 B表 B. 3)中的 “平均核查离差率 ”一项 。
/m …………………………( 2 )
式中 :
— 所抽取的 Ⅰ 类(或 Ⅱ类)受灾行政村平均核查离差率 ;
σi— 所抽取的 Ⅰ 类(或 Ⅱ类)受灾行政村所属 自然村的核查离差率 ;
m— 所抽取的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中 自然村总数量 ,m 为自然数 。
第三步 :根据行政村平均核查离差率 ,推算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市 、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见式(3) 。填写《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统计表》(见附录 B表 B. 4)中的 “推算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 ”一栏 。
Di =Ci/(1+ ) …………………………( 3 )
式中 :
Di—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推算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 间 ;
Ci —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上报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 间 。
第四步 :推算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见式(4) 。
IDi …………………………( 4 )
式中 :
I— 推算出的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总量 , 间 ;
n— 全省(或地市) Ⅰ 类(或 Ⅱ类)受灾县总数量 ,n为自然数 。
第五步 :将推算出的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 Ⅰ 类和 Ⅱ类受灾县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相加 , 即得到推算出的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
6 推算值修正
根据灾区现场核查综合情况(根据现场了解农户情况 ,排除交通状况等因素干扰) ,对推算出的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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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25—2011
(或地市)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进行修正 。
7 现场评定结论
核查人员对推算值进行修正后 ,确定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 ,并对房屋损失情况做出描述性结论 。
8 汇总和报告内容
8. 1 按照附录 C所规定的内容 ,编写《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情况核查报告》。
8. 2 核查报告完成后 ,参加核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在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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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25—20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受灾行政单元类别划分
受灾行政单元类别划分见表 A. 1。
表 A. 1 受灾行政单元类别划分
行政单元
Ⅰ 类
Ⅱ类
受灾县(市 、区)
东部 、中部 、东北地区 受 灾 县(市 、区) 因 灾 倒 塌农户住房数量 在 2 000 间 以 上(含 2 000 间) , 西部地区在 1 000间以上(含 1 000间)
东部 、中部 、东北 地 区 受 灾 县(市 、区) 因灾倒塌农户 住 房 数 量 在 2 000 间 以 下 , 西部地区在 1 000间以下
受灾乡(镇)
东部 、中部 、东 北 地 区 受 灾 乡(镇) 因 灾 倒 塌 农户住房数量在 200 间 以 上(含 200 间) ,西 部 地 区在 100间以上(含 100间)
东部 、中 部 、东 北 地 区 受 灾 乡 (镇) 因 灾倒塌农户住房 数 量 在 200 间 以 下 , 西 部 地区在 100间以下
受灾行政村
东部 、中部 、东 北 地 区 受 灾 行 政 村 因 灾 倒 塌 农户住房数量在 30间以 上(含 30 间) , 西 部 地 区 在15间以上(含 15间)
东部 、中 部 、东 北 地 区 受 灾 行 政 村 因 灾倒塌农户住房数量在 30间以下 ,西部地区在 15间以下
注 1: 关于东部 、中部 、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划分 ,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划分方案 。 四大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 江 省 、福 建 省 、山 东 省 、广 东 省 、海 南 省 ; 中 部 地 区 包 括 山 西 省 、安徽省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 西 部 地 区 包 括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重 庆 市 、四 川 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
注 2: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台湾省暂未纳入此分区方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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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表
灾区人口 、农户住房相关信息统计表见表 B. 1 。
表 B. 1 灾区人口 、农户住房相关信息统计表
县(市 、区)
总人口/万人
总户数/万户
农户住房总数/万间
其中:农业人口/万人
其中:农户数/万户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情况现场测评登记表见表 B. 2 。
表 B. 2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情况现场测评登记表
GB/T 28225— 201
省 市 县(区) 乡 (镇) 受灾种类 填报时间
序号
行政村
自然村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人
家庭类型
房屋间数/间
房屋结构
上 报 数 据
实 测 数 据
倒塌房屋数量/间
损坏房屋数量/间
倒塌房屋数量/间
损坏房屋数量/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
注 : 以下三项填写序号即可 。
家庭类型:①五保户;②低保户;③困难户;④一般户 。
房屋结构:①土木结构;②砖木结构;③砖混结构;④框架结构;⑤其他结构 。
受灾种类:①洪涝;②风雹;③地震;④台风;⑤滑坡 、泥石流;⑥雪灾;⑦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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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类(或 Ⅱ类)受灾行政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核查离差率汇总表见表 B. 3。
表 B. 3 Ⅰ 类(或 Ⅱ 类)受灾行政村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核查离差率汇总表
序号
县(区)
乡(镇)
行政村
自然村
上报倒塌或
损坏房屋数量/
间
实测倒塌或
损坏房屋数量/
间
核查离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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