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71. 040. 20 N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6791—2011
玻 璃 比 色 皿
Glasscells
2011-07-29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6791—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宜兴市晶科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上海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建潮 、李征 、李坚 、虞雄华 、李杰琳 。
Ⅰ
GB/T 26791—2011
玻 璃 比 色 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透光面是平面且平行的玻璃比色皿的分类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质量保证等 。
本标准适用于光谱分析仪器进行定性 、定量分析时放置溶液的玻璃比色皿(以下简称比色皿)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1997,MOD)
GB/T 2828. 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 2859-1:1999,IDT)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3 分类
比色皿按光谱透过范围分为 3类 ,如表 1所示 。
表 1
名 称
分类代号
特 征
可见光学玻璃比色皿
G
在可见光谱范围内透明 ,在 360 nm~ 1100 nm 波长范围内透射比 ≥80%
紫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
Q或 S
在紫外和可见光谱范围内透明 ,在 200 nm~ 1100 nm 波长范围内透射比 ≥80%
红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
I
在可见和红外光谱范围内透明 ,在 360 nm~ 2800 nm 波长范围内透射比 ≥80%
4 要求
4. 1 正常工作条件
比色皿的正常工作条件为 :
a) 环境温度 :5 ℃ ~ 35 ℃ ;
b) 相对湿度 :不应大于 85% ;
c) 室内应无腐蚀性气体 。
4. 2 透光面平行度
比色皿的透光面平行度偏差 ,光路长度不应大于 0. 08 mm ,透光面外径不应大于 0. 18 mm。
4. 3 尺寸公差
比色皿的尺寸公差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
1
GB/T 26791—2011
表 2 单位为毫米
光路长度
公 差 值
外 径 公 差
内 径 公 差
透光面外径
矩形
圆形
高
光路长度
矩形
圆形
高
宽
直径
宽
直径
<20
±0. 2
±0. 2
±0. 3
±0. 3
±0. 08
±0. 2
±0. 3
±0. 3
≥20
±0. 25
±0. 2
±0. 3
±0. 3
±0. 1
±0. 2
±0. 3
±0. 3
4. 4 透射比
比色皿的透射比(在空比色皿状态下)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
表 3
名 称
波长
nm
透射比 %
可见光学玻璃比色皿
360
≥80
紫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
200
≥80
红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
2 730
≥86
4. 5 配套一致性
在配套使用的比色皿中 ,相同光路长度的一组比色皿之间透射比的差值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
表 4
名 称
波长
nm
测试介质
配套一致性
可见光学玻璃比色皿
440
蒸馏水
相同光路长度的一组比色皿透射比的差值不应大于 0. 5%
紫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
220
蒸馏水
红外光学石英玻璃比色皿
2 730
空气
4. 6 表面粗糙度
比色皿的表面粗糙度 Ra值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
表 5 单位为微米
表 面 名 称
表面粗糙度 Ra
比色皿透光面玻璃
≤0. 025
比色皿非透光面玻璃内侧
≤0. 1
比色皿非透光面玻璃外侧
≤3. 2
4. 7 表面疵病
4. 7. 1 比色皿光通区范围的表面疵病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直径在 0. 1 mm~0. 3 mm 的麻点不应超过 2个 ;
b) 麻点不得密集 ;
c) 宽度在 0. 02 mm~0. 03 mm 的擦痕总长度不应大于 10 mm ,并且每条长度不应大于 4 mm。
4. 7. 2 比色皿非光通区内表面疵病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麻点不能形成雾状 ;
b) 不能有明显的擦痕 。
4. 8 外观
4. 8. 1 比色皿的几何形状应完整 ,不得有直径大于 0. 5 mm 的破边 。
2
GB/T 26791—2011
4. 8. 2 比色皿粘接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粘接牢固 ,存放液体后不渗漏 ;
b) 气孔 、斑点不得密集 、不得与内壁相通 。
4. 9 耐酸碱及有机溶剂的浸蚀
比色皿应能经受体积比为 1 ∶ 1 的盐酸 、240g/L的氢氧化钠 、四氯化碳 3种介质 ,各浸泡 24h后不应有脱胶 、渗漏现象 。
5 试验方法
5. 1 试验条件和测量仪器的误差
5. 1. 1 本试验方法均应在 4. 1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
5. 1. 2 计量性能为 Ⅱ级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5. 1. 3 计量性能为 B类的红外分光光度计 。
5. 1. 4 示值误差 ±10%的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
5. 1. 5 分辨率 0. 001 mm 的测量投影仪 。
5. 1. 6 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
5. 2 透光面平行度
5. 2. 1 用内测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光路长度进行测量 ,必要时 ,用测量投影仪进行测量 。所测任意 2个数值的差为平行度偏差 。
5. 2. 2 用外径千分 尺 或 游 标 卡 尺 对 比 色 皿 透 光 面 外 径 进 行 测 量 , 所 测 任 意 2 个 数 值 的 差 为 平 行 度偏差 。
5. 3 尺寸公差
5. 3. 1 用外径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的外径进行测量 。
5. 3. 2 用内测千 分 尺 或 游 标 卡 尺 、深 度 卡 尺 对 比 色 皿 的 内 径 进 行 测 量 , 必 要 时 , 用 测 量 投 影 仪 进 行测量 。
5. 4 透射比
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红外分光光度计进行检测 。按表 3 规定的波长 ,参考路为空气(无比色皿) ,把参考路透射比调至零 、调至 100%后 ,将比色皿送入光路中进行检测 。
5. 5 配套一致性
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红外分光光度计进行检测 。用表 4 规定的波长和测试介质 ,将一个比色皿的透射比调至 100%后 ,测量同一组光路长度的其他比 色 皿 透 射 比 , 比 较 任 意 两 个 比 色 皿 透 射 比 的差值 。
5. 6 表面粗糙度
比色皿的表面粗糙度用目测进行检查 ,必要时 ,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检测 。
5. 7 表面疵病
5. 7. 1 比色皿的表面疵病用目测进行检查 。
5. 7. 2 检查时应以黑色屏幕为背景 ,光源为 60W~ 100W 的普通白炽灯或亮度相同的节能灯 ,在透射光或反射光下进行观察 。
5. 8 外观
比色皿的外观用目测进行检查 。
5. 9 耐酸碱及有机溶剂的浸蚀
将比色皿分别浸泡在体积比为 1 ∶ 1 的盐 酸 、240 g/L 的 氢 氧 化 钠 、四 氯 化 碳 3 种 介 质 中 , 各 浸 泡24h后 ,清洗干净 ,注满水 ,观察 10 min,检查有无脱胶 、渗漏现象 。
3
GB/T 26791—2011
6 检验规则
6.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的检验分为 :
a) 出厂检验 ;
b) 型式检验 。
6. 2 出厂检验
a)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 4. 2~4. 8 的要求对每个比色皿进行检验 ;
b) 比色皿应经检验合格 ,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
6. 3 型式检验
6. 3. 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按 4. 2~4. 9 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b) 正常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c) 正常生产时 ,每年进行一次 ;停产 6个月以上 ,恢复生产时 。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6. 3. 2 组批规则是以同一品种 、同一规格的日产量为一批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
6. 3. 3 型式检验应按 GB/T 2828. 1—2003的规定进行 ,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 比色皿的检验项目 、检验水平 、接收质量限(AQL)应符合表 6 的要求 。
表 6
序号
检验项目及章条
一般检验水平
接收质量限(AQL)
项 目
要求章条
试验方法章条
1
透射比
4. 4
5. 4
Ⅱ
0. 65
2
耐酸碱及有机溶剂的浸蚀
4. 9
5. 9
3
透光面平行度
4. 2
5. 2
2. 50
4
尺寸公差
4. 3
5. 3
5
配套一致性
4. 5
5. 5
6
表面粗糙度
4. 6
5. 6
6. 50
7
表面疵病
4. 7
5. 7
8
外观
4. 8
5. 8
6. 3. 4 型式检验合格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作为合格品可以出厂 。
6. 3. 5 型式检验不合格 ,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 ,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若再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则应停产整顿 , 比色皿停止出厂 ,待问题解决 ,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 1 标志
7. 1. 1 比色皿上的标志
7. 1. 1. 1 在比色皿一个透光面的右上角有产品分类代号标志 ,有产品分类代号标志的透光面作为进光方向 ;或者在比色皿一个非透光面的上部有箭头标志 ,箭头所指方向为出光方向 。
7. 1. 1. 2 比色皿上的标志应清晰易见和具有耐久性 ,并且不在光通区内 。
4
GB/T 26791—2011
7. 1. 2 包装盒上的标志
在比色皿的包装盒上应标示下列内容 :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b)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
c) 商标 ;
d) 制造日期 、产品批号 ;
e) 采用标准号 。
7. 1. 3 外包装箱的标志
在比色皿的外包装箱上应标示下列内容 :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b)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
c) 采用标准号 ;
d)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易碎物品 ”、“怕雨 ”等应符合 GB/T 191—2008规定 。
7. 2 包装
7. 2. 1 比色皿在包装盒中不应发生相互摩擦和碰撞 。
7. 2. 2 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 GB/T 6543—2008有关要求 。
7. 3 运输
比色皿在运输包装状态下 ,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 , 运输过程中应按贮运标志的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 防止雨淋 、曝晒及剧烈冲击 。
7. 4 贮存
包装后的比色皿应在室内贮存 ,贮存的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不能与强酸 、强碱 、氟化物接触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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