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03. 100. 01 A 8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837—2012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Requirementon servicesofquarantinetreatmentsofwoodpacking material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837—2012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标识加施资格企业 2
5 服务合同和单证 3
6 服务期限与承诺 3
7 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3
8 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 3
9 环境防疫控制要求 3
10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3
11 委托受理 4
12 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 4
13 检疫处理操作及质量监控要求 5
14 标识管理制度 5
15 异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 6
16 检疫处理批次管理和溯源制度 6
17 储存和运输的控制 6
18 运输 7
19 交付 7
20 服务跟踪 8
21 档案管理要求 8
22 员工培训控制要求 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 10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11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1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13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14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 15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环境防疫控制要求 16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环境防疫灭虫记录表 17
附录 I (资料性附录) 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 18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 19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培训计划 20
参考文献 21
Ⅰ
GB/T 28837—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汇海木制品厂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漳州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高泉准、陈富泓、陈其生、黄智辉、马克争、林忠、陈智勇、李今中、胡美玲、万本屹、孙健、陈勇、洪节省、陈金辉、蔡开珍、吴剑光、谭卫钧、汤知农、庞林、张勇、杨立国、吴伟宁、李芳荣、吕问贤、林立、林文真 。
Ⅲ
GB/T 28837—2012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的质量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行业及其相关企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0478 植物检疫术语
GB/T 28838 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SN/T 1143 植物检疫 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7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标识加施资格企业 enterprisequalified for identifying
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具有资格对出境木质包装采用已批准的检疫处理措施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 IPPC标识的企业 。
3. 2
木质包装 wood packing material
用于承载 、包装 、铺垫 、支撑 、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如木板箱 、木条箱 、木托盘 、木框 、木桶 、木轴 、木楔 、垫木 、枕木 、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 、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 ,如胶合板 、纤维板等除外 。
3. 3
热处理库 heattreatmentchamber
利用热处理技术杀灭木质包装材料中有害生物的固定设施 。
[SN/T 2371—2009,定义 3. 1] 3. 4
实时监测 real-timemonitoring
检验检疫机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过程中的实时数据进行远程监控 。
注 : 改写 SN/T 2371—2009,定义 3. 2。
3. 5
电子监管 distantsupervision byinternet
对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相关信息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过程 。
注 : 改写 SN/T 2371—2009,定义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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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熏蒸库 fumigation chamfer
专门用于对植物 、植物产品 、木质包装材料等进行熏蒸处理的建筑物及符合要求的设施 。
[SN/T 1143—2002,定义 2. 1]
4 标识加施资格企业
4. 1 企业资质
4. 1. 1 应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4. 1. 2 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4. 1. 3 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 、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经检验检疫或相关机构考核合格 。
4. 2 人员
4. 2. 1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检疫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 、协检员 、防疫消毒人员 、标识加施人员 。
4. 2. 2 企业应成立由企业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检疫处理技术人员 、协检员等组成的防疫管理小组 ,其成员应 :
— 熟悉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 ;
— 熟练掌握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 ;
— 具有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相应管理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
— 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持证上岗 ;
— 定期召开会议 ,及时掌握 、分析 、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
4. 2. 3 协检员应经检验检疫或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检疫处理验收标准 。
4. 2. 4 实施视频监控的操作员和管理员应经电子监管操作培训 ,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 。
4. 2. 5 应配备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合格的协检员 、质量检查员 。
4. 3 安全作业与环保
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 ;在服务设施 、设备 、工具 、场所和工作环境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 。
4. 4 服务费用
企业应告知客户服务费用标准 ,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费用 。
4. 5 服务场所和标识
4. 5. 1 企业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 、作业需求相适应的营业或作业场所 。
4. 5. 2 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备和辅助工具 ,并应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计量检定的有关的法律 、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4. 5. 3 企业的名称应含有表明行业特点 。
4. 5. 4 服务营业场所 、运输工具等宜有企业标识 。
4. 5. 5 单证上应标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名称 、经营代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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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服务合同和单证
5. 1 服务合同格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规定的要求 。
5. 2 服务合同应明确委托人及其联系人 、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 ;木质包装的型号规格 、价格 、数量 、交货期 、技术要求等 。
5. 3 服务单证包括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参见附录 A;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参见附录 B;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结果报告单》,参见附录 C;
—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曲线图 ;
—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过程检测记录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 D。
6 服务期限与承诺
6. 1 服务期限
6. 1. 1 接受委托后 ,标识加施企业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处理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 。
6. 1. 2 木质包装热处理后 ,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内将经检疫处理后的木质包装交付给委托单位 。
6. 2 服务承诺
6. 2. 1 标识加施企业对选材 、检疫处理 、标识加施环节负责 。
6. 2. 2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 ,不得进行加施检疫处理标识 。
6. 2. 3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7 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参见附录 E。
8 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
参见附录 F。
9 环境防疫控制要求
参见附录 G。
10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10. 1 测量装置
10. 1. 1 木材水分检测计和热处理窑炉的热电偶温度检测计等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或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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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2 应定期安排有关检定机构进行仪器检定 。检定机构签发的检定证书或报告须妥善保存 。
10. 1. 3 测量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10. 1. 4 应及时评估失准仪器可能对产品构成的影响及仪器失准期间可能导致不合格品的严重性以决定应采取的行动 ,并将决定记录在纠偏行动记录上 。
10. 2 仪器检定状态标识
仪器的检定状态应有 ,但不限于 , 以下的检定标识识别 :
— 检定合格的仪器贴上检定 “绿色 ”合格标识 ;
— 维修中或未经检定的仪器挂上 “停用 ”/“不在使用中 ”的标牌 。
10. 3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质量控制监测系统
10. 3. 1 应安装必要的监测和控制设备 , 以实现对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过程中加热升温 、排气降温 、调节湿度或熏蒸投药浓度等关键技术参数的实时监测 、控制与记录 ,使整个检疫处理过程符合要求 。
10. 3. 2 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监管的要求 ,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待处理木质包装 、检疫处理过程 、标识加施过程 、成品库管理过程等关键控制点的现场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 ,实现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关键技术参数的远程监管与必要的合格评定 。
10. 3. 3 应及时对质量控制与监测系统中的数据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和判定 ,并适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或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确保检疫处理过程真实有效 。 同时应做好对上述信息的记录 、留存与备查工作 。
11 委托受理
11. 1 提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委托处理前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委托书 。
11. 2 委托书应加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公章 。
11. 3 根据委托书确定的事项和范围 ,认真 、尽责地履行义务 ,及时向客户汇报业务进展情况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11. 4 对委托处理木质包装具体要求的说明 ,包括 :
— 品种 、数量 、规格的要求 。提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如实申报木质包装的品种 、数量 、规格 。
— 形态要求 。木质包装应以完整立面形式处理 。
— 材质要求 。无树皮 ,无活虫 。
— 其他要求 。需在包装时固定的附属结构(支架 、撑木 、垫木等) 一并检疫处理 ;木箱侧板有胶合板 ,不便一并热处理的 ,应对侧板的实木部分进行处理 ,并清点数量 ;仅有底座为实木部分的木箱需要处理的 ,提请使用企业应在委托书上声明 ,所取得的合格凭证也将做相应说明 。
12 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
12. 1 原料验收
12. 1. 1 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原料验收 。
12. 1. 2 所有半成品原料入厂前应进行检验验收 ,合格后填写登记表 。
12. 1. 3 应填写《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参见附录 I) , 与随附单证或资料进行品种 、数量 、规格等核对 ,确认与实物相符 。
12. 1. 4 提请客户做好原料交接和验收工作 。
12. 1. 5 负责原料运输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检疫要求 ,车厢底部不能有树皮 、下脚料 、泥土等杂质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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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有害生物通过运输途径进入厂区 ,构成交叉污染 。
12. 2 检验项目和控制标准
原料入厂的检验项应控制在无树皮 、无活虫 ;处理木材尺寸规格应符合客户要求 ,不得大于热电偶埋植木块尺寸 。
13 检疫处理操作及质量监控要求
13. 1 热处理
热处理及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8838规定的要求 , 防止因不按规程操作或工作失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
13. 2 熏蒸处理
13. 2. 1 熏蒸处理及技术要求应符合 SN/T 1143规定的要求 ,在熏蒸密闭期间 ,不得擅自打开密封库的密封部件 ;未征得熏蒸操作人员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熏蒸库内 。
13. 2. 2 在常压下 ,溴甲烷熏蒸处理(MB)应按表 1所列条件处理 。
表 1 溴甲烷熏蒸处理(MB)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2 h
4 h
12 h
24h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6
32
28
≥11
64
48
42
36
32
13. 2. 3 熏蒸温度不低于 10℃ ,熏蒸时间不少于 24h。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 2 h、4 h、24h进行熏蒸浓度检测 。
13. 3 其他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检疫处理方法 。
14 标识管理制度
14. 1 标识
正确使用用于确认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 ,见 GB/T 28838。
14. 2 加施标识
14. 2. 1 应按照 GB/T 28838的要求进行加施标识 ,规格和位置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要求 ,清晰易辨及永久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 。
14. 2. 2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或批准 ,不应在已处理的木质包装上擅自加施标识 。
14. 2. 3 建立标识印章使用制度 。在使用标识保管过程中 ,发生遗失 、损毁时 ,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销其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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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14. 2. 4 对再利用 、再加工或经修理的出境木质包装 ,加施标识前应确认其各个组成部分均得到有效检疫处理 ,经验证后重新加施标识 ,并去除旧标识 。
14. 2. 5 标识加施应在装有纱门纱窗的标识加施区内进行 。
14. 2. 6 加施标识时 ,应做好作业记录 。
14. 2. 7 加施标识应符合 GB/T 28838的规定 。
15 异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
15. 1 建立异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制度 。
15. 2 生产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查找原因 ,暂停使用与销售 , 限期整改 ,并在《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参见附录 J)上作详细记录 :
— 检疫处理未达到规定温度 、浓度 、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
— 处理设施 、检测设备损坏 ,达不到要求的 ;
— 申报的品名 、规格等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
—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原材料库 、生产区 、标识加施区 、成品库管理不规范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
— 未经热处理即加施热处理标识的 ;
— 因标识加施企业原因 ,其木质包装被输往国或地区检出有害生物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批次及销售 、使用管理不清 ,导致无法溯源的 ;
— 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 ,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
— 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热处理质量的 。
15. 3 《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上应列明生产单位 、型号规格 、材料名称 、数量 、异常情况描述及原因分析 、处理措施和处理情况跟踪等 。
16 检疫处理批次管理和溯源制度
16. 1 批号标识加施
16. 1. 1 建立检疫处理批次管理制度和核销制度 。
16. 1. 2 应按照 GB/T 28838的要求进行加施标识 ,规格和位置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要求 ,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
16. 1. 3 建立木质包装使用记录 ,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
16. 2 核销
16. 2. 1 核销信息应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填写 。
16. 2. 2 填写内容包括数量 、出 口 日期 、货物名称 、场站 、集装箱号 、出 口国家 、申报日期等内容 。
16. 3 产品溯源流程
木质包装物在输往国或地区发现检疫处理质量问题时 ,应按 GB/T28838规定的流程进行产品追溯 。
17 储存和运输的控制
17. 1 原料储存控制
17. 1. 1 原料暂存区的位置应合适 ,周围不应有积水和树木花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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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 2 原料进货数量应根据热处理能力进行控制 ,避免原料变质和害虫孳生 。
17. 1. 3 原料暂存区应设有适当的防雨设施 。
17. 1. 4 原料存放区以及下脚料存放区地面应是水泥路面 ,不应低处 ,靠墙角一侧应有 20 cm 高的水泥护墙 , 防止有害生物从墙角侵入 。
17. 1. 5 生产下脚料存放区应远离热处理库及成品库 ,并宜用密闭的容器乘装 ,每天及时处理 。
17. 2 成品储存控制
17. 2. 1 成品仓库的容量应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为准则 。
17. 2. 2 成品仓库应封闭 ,有纱窗网并设置必要的门挡 。仓库的地板应为水泥等硬质材料 ,天花板不能是竹木质材料制成 ,结构紧密便于清扫 , 防止有害生物孳生或侵入 。
17. 2. 3 成品仓库的地面应保持清洁 、干燥 ,定期喷洒药剂 ,做好除虫防虫工作 , 防止淋雨 、受潮和有害生物二次感染 。
17. 2. 4 热处理后的产品存放应放置在成品库内 ,不得置于室外 。
17. 2. 5 不应将处理合格与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木质包装混合堆放 。
17. 2. 6 成品应置放在专用成品仓堆放 。应按照不同批次分别离地 、离墙整齐放置 。
17. 2. 7 存放区域应相对独立 ,不应与未经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混放 。未经热处理和标识加施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
17. 2. 8 应尽量缩短热处理后原料的搬运距离和与外界的接触时间 ,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污染 。
17. 2. 9 成品仓库与原料验货区的关系应按进货—验收—热处理—成品验收—标识加施—入库的流水作业程序进行 。
18 运输
18. 1 装载和运输已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 ,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
18. 2 车厢结构中不应使用木质材料,材质和结构应符合不易孳生害虫 、便于清扫和消毒的要求 。
18. 3 应保持运输工具清洁 、干燥 。
18. 4 应制定《车辆管理目录清单》,分别注明原料和成品运输工具的牌号以及相关信息 ,而装运和卸货人员应在每次装卸过程中记录车牌号 ,与《车辆管理目录清单》进行核对 。
18. 5 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 、防潮 、防污染 。
18. 6 不得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送原料和成品,避免产生交叉污染 。
18. 7 装运原料的运输工具不应和装载成品运输工具同时进出 ,进出应相对分开 。
18. 8 装载 、运送原料的运输工具应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后 ,才能装载 、运送成品 。
19 交付
提请使用企业在验收经检疫处理并加施 IPPC标识木质包装时 ,认真核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合格凭证上的信息 ,并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
— 无树皮 ;
— 无活虫 ;
— 如针叶木做熏蒸处理 ,应无蓝变 ;
— 无泥土 、油污等杂物污染 ;
— 无腐朽 ;
— 无霉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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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 每件独立包装上至少在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加施 IPPC标识 ,且标识清晰 ;
— 标识颜色不能为红 、黄 、橙等鲜艳的警戒色 ;
— 每件包装上应有生产批号 ,且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合格凭证上的批号相符 。
20 服务跟踪
20. 1 包装
提请使用企业在包装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
— 包装场地在使用前要进行清扫 ,保证没有泥土 、杂草籽 、活虫 、杂物等 , 防止木质包装被二次感染 , 同时要确保地面干燥 , 防止木质包装受潮生霉 ;
— 包装过程要保证标识位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 ,包装中不得添加未经标识加施企业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 。
20. 2 装箱
20. 2. 1 提请使用企业在集装箱装箱时 ,应注意如下事项 :
— 装箱前 ,要对箱体 、箱内做一次彻底打扫 ,且打扫时不得使用植物性材料的工具 ;也不得夹带其他任何无关物品如土壤 、杂草籽等 ;
— 集装箱内用于加固 、防倾斜的任何木质材料也应进行处理并有 IPPC标识 ,否则不得使用 ;
— 避免晚上装箱 。
20. 2. 2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不应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 。
21 档案管理要求
21. 1 档案的范围
21. 1. 1 企业在提供各种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 ,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分类 、汇总 、储存 ,形成档案 ,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
21. 1. 2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 、详细 , 能总体反映生产全过程 , 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 主 要依据 。
21. 2 档案的管理
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建立档案数据库 ,实现档案管理和查询服务 。
21. 3 档案的保存期限
应至少保存两年 ,并应与所提供的服务范围 、内容相适用 ,符合从业人员管理 、组织管理 、财务管理 、客户管理 、合同管理 、质量管理 、信用管理 、商务管理 、业务管理 、统计管理等的需要 。
22 员工培训控制要求
22. 1 培训计划
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 ,制订员工培训计划 。参见附录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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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 培训要求
22. 2. 1 应以适当方式组织新员工培训 ,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及质量意识教育 、专业知识教育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
22. 2. 2 在全体职工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 。
22. 2. 3 以适当形式 ,组织员工进行木质包装质量管理培训 ,包括工厂管理手册 、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等 。
22. 2. 4 以适当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 ,包括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新标准 、新工艺 、新技术的推广实施及安全知识培训等 。
22. 2. 5 以适当形式组织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包括热处理操作员 、标识加施操作员等)进行专业培训 。
22. 2. 6 以适当形式组织防疫管理小组和员工进行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演练 、应急常识 、应急案例分析等培训 。
22. 3 培训考核
22. 3. 1 应对培训效果实施考核评估 , 以确定培训的有效性 。
22. 3. 2 培训后 ,可通过笔试 、现场抽取答题 、岗位技能竞赛等方式 , 检验员工的应变能力和知识掌握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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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 ,见表 A. 1。
表 A.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
申请单号 :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申请检疫处理的该批出境木质包装明细
包装种类
规格
数量
该批申请的木质包装经企业自荐符合检疫处理前要求 。 申请于 年 月 日进行检疫处理 。企业盖章
业务负责人(签字)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检验检疫部门意见 :
同意该申请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 。
检疫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注 : 本表一式二联 ,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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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见表 B. 1。
表 B.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木质包装种类
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申报单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
干球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
相对湿度为 :
热处理起始时间 :
热处理结束时间 :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 ,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
业务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盖章)
结果评定 :
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 ,准予加施标识 。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备注 :
注 : 1. 附温度检测 自动打印记录 。
2. 本表一式二联 ,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关 ,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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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见表 C. 1。
表 C.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2 h
4 h
12 h
24h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 ,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 :
业务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盖章)
结果评定 :
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 ,准予加施标识 。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备注 :
注 : 本表一式二联 ,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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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见表 D. 1。
表 D.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编号 :
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
注 : 本表一式三联 ,第一联交使用企业 ,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 ,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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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E. 1 确立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 ,检疫处理质量应纳入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
E. 2 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 ,建立原料采购的台账 ,注明来源 、材种 、数量等 。
E. 3 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 ,进行自检和检疫处理效果检查 ,并做好记录 。 E. 4 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检疫管理要求 ,并做好进 、出库和销售记录 ,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
E. 5 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 ,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 、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
E. 6 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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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
F. 1 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 、硬化 ,原料区 、半成品加工区 、批次加施区 、热处理库 、标识加施区 、成品库及周围均应为水泥地 ,道路平整 ,不得有积水 。
F. 2 厂区宜将 “原料送入通道 ”和 “成品送出通道 ”分开 , 以防止热处理产品的再次生物侵染 。
F. 3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下脚料存放区 ,如垃圾 、树皮 、锯屑等 。
F. 4 原料存放区以及下脚料存放区地面应是水泥路面 ,靠墙角一侧应有 20 cm 高的水泥护墙 , 防止有害生物从墙角侵入 。
F. 5 生产下脚料存放区应远离热处理库及成品库 ,宜用密闭的容器盛装 ,每天及时处理 。
F. 6 热处理库 、标识加施区 、成品库与原料临时存放区及办公生活区域之间应进行有效隔离 。
F. 7 热处理库外周转场地需用水泥硬化 ,面积不应少于热处理库所面积的两倍 。
F. 8 热处理库外周转场地不应有积水和种植树木 、花草 。
F. 9 热处理库外周转场地应有适当的如雨棚之类的防雨设施 , 防雨设施的构造应符合防止有害生物孳生和侵入的要求 。
F. 10 熏蒸库应符合 SN/T 1143的要求 ,密闭性能良好 ,配置低温下的加热设施 ,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
F. 11 熏蒸库应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
F. 12 熏蒸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
F. 13 标识加施区应与外界相对隔离 。
F. 14 标识加施区窗户应使用 30 目以上的纱窗网 。
F. 15 标识加施区水泥地面应光滑 ,无缝隙 。
F. 16 标识加施区大门应保持常闭 ,并配备纱门或塑料门帘防止害虫侵入 。
F. 17 成品库面积应保持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布局合理 。
F. 18 成品库应设有纱门 、纱窗等防御防护装置 。
F. 19 成品库应配备杀虫药剂及相应的器械 。
F. 20 成品仓库的位置应远离原料暂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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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环境防疫控制要求
G. 1 应保持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清扫 、消毒 ,并及时清理杂草 、积水 。
G. 2 应保持车间内环境清洁卫生 ,每小时至少清扫一次 。
G. 3 清理后的下脚料应统一放置到下脚料堆放区内 。
G. 4 至少每隔 4 h对生活垃圾存放区 、原料树皮或下脚料推放区内的垃圾进行清理并运出厂外至指定的地点进行集中处理 。
G. 5 定期对厂区 、仓库以及运输工具进行防疫消毒 。
G. 6 采用高效低毒杀虫剂 。
G. 7 应遵循《灭虫剂安全使用规程》的要求 ,按预定的路径进行喷药 ,并注意掌握风向 。
G. 8 喷药人员应穿着防护服 ,戴口罩 。
G. 9 杀虫药剂应置放在厂区内固定的位置 ,并加以明显标识 ,配好的药剂置于专用的喷药器内 。
G. 10 药剂管理和喷洒应指定专人负责 ,实施严格的药剂采购和领用制度 ,做好相应的记录 。
G. 11 至少每周对厂区道路 、围墙 、仓库 、厕所 、生活办公区 、原料堆放场等区域实施一次喷药 ,进行灭虫 、防鼠 、防疫 、消毒 。春 、夏季害虫高发季节 ,应根据害虫孳生状况 ,可每天喷药 。
G. 12 应组织对环境防疫效果进行检查 ,发现效果不佳的 ,应及时调整防疫消毒措施 。
G. 13 应做好 环 境 防 疫 情 况 、标 识 加 施 区 和 成 品 库 防 疫 情 况 的 记 录 , 并 应 妥 善 保 管 。 记 录 表 参 见附录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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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环境防疫灭虫记录表
环境防疫灭虫记录表 ,见表 H. 1。
表 H. 1 环境防疫灭虫记录表
时间
防疫地点
防疫事项
防疫药剂
剂量防疫次数
防疫措施
防疫效果
防疫经办人
审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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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
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 ,见表 I. 1。
表 I. 1 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
序号 :
时间
待处理数量
材种
原材料来源
供应商
批号
使用单位
检 查 项 目
结构
弯曲
虫眼
印刷标记
纯棱
霉变
受力构件
裂纹
活虫
箱板
斜纹
活蛹
腐朽
夹皮
病害症状
箱体尺寸
用钉
含水率
检查结果
检验员 :
部门意见
负责人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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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附 录 J
(资料性附录)
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
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 ,见表 J. 1。
表 J. 1 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
生产单位
型号规格
材料名称
数量
异常情况描述及原因分析
检验员/日期 :
处理措施
主管/日期 :
部门意见
主管/日期 :
处理情况跟踪
跟踪人/日期 :
备注 :
厂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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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3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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