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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819-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遂昌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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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5 . 160 . 10 B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1819—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遂昌竹炭

  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

  Suichang bamboo charcoal

  2008-05-05 发布 2008-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1819—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 、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 、遂昌县竹炭厂 、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先土 、翁益明 、汪东伟 、王伟龙 、涂志龙 。

  Ⅰ

  GB/T 21819—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遂昌竹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遂昌竹炭的术语定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类和标记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 、标签 、包装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遂昌竹炭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2496 . 1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12496 . 7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pH 值的测定

  GB/T 12496 . 13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未炭化物的测定

  GB/T 17664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 1

  遂昌竹炭 suichang bamboo charcoal

  在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毛竹(phyllostachysheterocycla cv. pubescens)及其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炭化获得的固体产物 。

  3 . 2

  筒炭 tubebamboo charcoal

  筒状的竹炭 。

  3 . 3

  片炭 slicebamboo charcoal

  片状的竹炭 。

  3 . 4

  颗粒炭 granulebamboo charcoal

  颗粒状的竹炭 。

  3 . 5

  粉炭 powderbamboo charcoal

  粉末状的竹炭 。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浙江省遂

  1

  GB/T 21819—2008

  昌县现辖行政区域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第 193 号《关于批准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见附录 A 。

  5 分类和标记

  5 . 1 分类

  5 . 1 . 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 、二级品两个等级 。

  5 . 1 . 2 按形状

  按成品形状不同,分为筒炭 、片炭 、颗粒炭 、粉炭 。

  5 . 2 标记

  按形状及尺寸不同进行标记 。具体方法如表 1 所示 。

  表 1 分类与标记

  形状

  尺寸/mm

  表示方法

  筒炭(以 TT表示)

  d×h(d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

  TT d×h

  片炭(以 PT表示)

  l×w(l表示长度,w表示宽度)

  PT l×w

  颗粒炭(以 LT表示)

  d(表示直径)

  LT d

  粉炭(以 FT表示)

  d(表示直径)

  FT d

  6 要求

  6 . 1 原材料

  遂昌现辖行政区域及周边具有相似生长条件下(包括同属仙霞岭山系的龙泉 、松阳 、江山 、衢江 、龙游 、武义 、浦城等县)生长的 、竹龄 5 a 以上(含 5 a)的毛竹及其加工剩余物 。

  6 . 2 感官要求

  黑色,无异味,无杂质,各类竹炭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

  表 2 感官要求

  分类

  要 求

  筒炭

  一级:无明显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二级:断面有金属光泽

  片炭

  无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

  颗粒炭

  直径在 1 mm~ 20 mm,分级均匀

  粉炭

  直径在 1 mm 以下,分级均匀

  6 . 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6 . 4 规格尺寸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

  6 . 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

  2

  GB/T 21819—2008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一级品

  二级品

  密度/(g/cm3 )

  筒炭 ≥0 . 82

  片炭 ≥0 . 85

  颗粒炭 、粉炭 ≥0 . 80

  水分/% ≤

  8 . 5

  12 . 0

  灰分/% ≤

  3 . 5

  挥发分/% ≤

  10 . 0

  15 . 0

  固定碳/% ≥

  85 . 0

  80 . 0

  pH 值/ ≥

  7 . 5

  未炭化物

  合格

  7 试验方法

  7 . 1 感官

  将竹炭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 目视 、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 。筒炭 、片炭应将样品折断后观测断面是否有金属光泽 。

  7 . 2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7 . 3 规格尺寸

  筒炭 、片炭用钢尺或游标卡尺测量;颗粒炭用游标卡尺或标准筛测量;粉炭用标准筛测量 。

  7 . 4 理化指标

  7 . 4 . 1 密度的测定

  按 GB/T 12496 . 1 中密度的测定方法执行 。

  7 . 4 . 2 水分的测定

  按 GB/T 17664 中水分测定方法执行 。

  7 . 4 . 3 灰分的测定

  按 GB/T 17664 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 。

  7 . 4 . 4 挥发分的测定

  按 GB/T 17664 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 。

  7 . 4 . 5 固定碳的测定

  按 GB/T 17664 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 。

  7 . 4 . 6 PH值的测定

  取竹炭样品适量,放入研钵中研成细末,然后按 GB/T 12496 . 7 规定的方法执行 。

  7 . 4 . 7 未炭化物的测定

  按 GB/T 12496 . 13 规定的方法执行 。

  8 检验规则

  8 . 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8 . 1 . 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按批号抽样 。

  8 . 1 . 2 抽样方法

  产品包装时,每批按总包装件数抽取样本,100 个包装单元随机抽取 3 个,以后每增加 100 个(包括

  3

  GB/T 21819—2008

  不足 100)则加抽 1 个 包 装 单 元 。 产 品 散 装 时,按 每 个 批 量 的 3%随 机 抽 取 样 本 。 每 批 取 样 量 不 少 于2 kg 。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四份,所抽取样品为筒炭或片炭的,用干净的 0 . 08 mm 以上厚度的塑料袋密封,所抽取样品为颗粒炭或粉炭用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密封,随即贴上标签 。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 、生产单位 、型号 、批号 、等级 、采样 日期 、采样者姓名 。

  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及 尺 寸 检 验 用,一 份 作 水 分 检 验 用,一 份 作 其 他 理 化 分 析 用,余 下 一 份 留 样备用 。

  8 . 2 检验

  8 . 2 . 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 。检验项目为感官 、规格尺寸 、净含量偏差 、水分和 pH 值,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 。

  8 . 2 . 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 目 。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 。

  8 . 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

  9 标志 、标签 、包装和贮存

  9 . 1 标志 、标签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 、型号规格 、净含量 、执行标准 、生产 日期 、质量等级 、生产企业名称 、产地 、厂址等 。地理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151 号 。

  9 . 2 包装 、贮存

  产品包装应牢固 、整洁 、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 。 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 、规格型号 、净重等应 一致 。产品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 。为了安全,新烧制的遂昌竹炭摊放三天后再行包装 、堆集 、发运 。

  4

  GB/T 21819—2008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遂 昌竹炭 地 理标 志产 品保 护 范 围 图

  图 A.1 遂 昌竹炭 地 理标 志产 品保 护 范 围 图

29140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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