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03 . 220 . 40;53 . 020 . 20 R 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4734—2008代替 GB 14734—1993
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Safety code forportfloating crane
2008-05-27 发布 2008-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4734—200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14734—1993《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 GB 14734—199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取消了已废除的标准如 JB 2299 、JT 5020 、JT 5027 等,对与这些标准有关的技术条款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 以新标准 GB 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替代已废止的标准 GB 1102《圆股钢丝绳》;
— 新增了一些与港口浮式起重机有关的最新技术标准,如 GB 5226 . 2《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 32 部分:起 重 机 械 技 术 条 件》、GB/T 20303 . 4《起 重 机 司 机 室 第 4 部 分:臂 架 起 重
机》、JT/T 563《港口浮式起重机》、JT/T 622《港口装卸机械电气安全规程》、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1 、中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 等,对与这些标准有关的技术条款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 取消了原第 4 章;
— 对制动器 、滑轮与滑轮轴 、电气 、船体 、使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见本标准 5 . 5 . 1 、5 . 5 . 2 、 5 . 3 、6 . 1 . 5 、10 、14 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
本标准由交通部港机标准归口单位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见粹 、潘雪泉 、丁敏 、杨瑞 、任良成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4734—1993 。
Ⅰ
GB/T 14734—2008
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浮式起重机)在设计 、制造 、检验 、使用与管理 、维护 、报废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在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其他类型的浮式起重机也可参照使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 , ISO 630:1995 , NEQ)
GB/T 985 气焊 、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2006 , ISO 7412:1984 , NEQ)
GB/T 12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2006 , ISO 4775:1984 , NEQ)
GB/T 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2006 , ISO 7416:1984 , NEQ)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大六角螺母 、垫圈技术条件
GB/T 1348 球墨铸铁件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1994 , neq ISO 4950:1981)
GB 2893 安全色(GB 2893—2001 , neq ISO 3864:1984)
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 , neq ISO 3864:1984)
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 , EN 1435:1997 , MOD)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5117 碳钢焊条(GB/T 5117—1995 , eqv ANSI/AWSA5 . 1 :1991)
GB/T 5118 低合金铜焊条(GB/T 5118—1995 , eqv ANSI/AWSA5 . 5:1981)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6 , ISO 4309:1990 , IDT)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 neq NF E52-122:1975)
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2006 , ISO 3154 : 1988 , Stranded wire ropes for mine hoist- ing—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 MOD)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1988 , eqv ISO 8501-1 :1988)
GB/T 9439 灰铸铁件
GB/T 10051 . 1(所有部分) 起重吊钩
GB/T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1989 , neq ISO 3755:1991)
GB 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安全技术规范
GB/T 20303 . 4 起重机 司机室 第 4 部分:臂架起重机(GB/T 20303. 4—2006 , ISO 8566-4 : 1998 , IDT)
JT/T 563 港口浮式起重机
JT/T 622 港口装卸机械电气安全规程
1
GB/T 14734—2008
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 中国船级社 200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国海事局 2004
3 稳性
3 . 1 浮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设计应符合 GB/T 3811 的有关规定,并应考虑船体最大静横倾角不超过 5 °、最大静纵倾角不超过 2 °的情况下,能在港湾或对海浪有良好遮蔽的海域内安全而有效地作业 。
3 . 2 作业时船体最小干舷应大于 300 mm,并保证所形成的横倾角和纵倾角不超过出水角 。
3 . 3 设计工况
3 . 3 . 1 作业时船体和上层结构承受的风速为 20 m/s,起重机在放置状态下并考虑相应的防风措施承受的风速为 55 m/s 。
3 . 3 . 2 设计浪高应大于 L/20 m(L— 船体长)。
4 金属结构
4 . 1 结构布置
应便于检查 、维修 、防风 、排水和防火 。
4 . 2 外型尺寸
除臂架系统外,起重机轮廓不应超出船舷以外 。
4 . 3 垂直净空
起重机与甲板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在其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人员入内,除非它们在甲板上方有大于1 800 mm 的净空 。
4 . 4 材料
制造浮式起重机的材料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规定或使用 GB/T 3811 中推荐的与上述规则要求等效的钢材,并经船检部门认可或检验合格 。
4 . 5 浮式起重机的焊接
4 . 5 . 1 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
4 . 5 . 2 焊条应符合 GB/T 5117 与 GB/T 5118 的规定,焊缝应符合 GB/T 985 与 GB/T 986 的规定 。
4 . 5 . 3 起重机焊接工作应由持有国家规定部门认可的《焊工合格证书》的焊工担任 。船体焊接应由持有船检部门认可的《焊工合格证书》的焊工担任 。
4 . 5 . 4 船体焊接材料(包括焊条 、焊丝 、焊剂和保护气体)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
4 . 5 . 5 船体焊接工艺和检验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
4 . 5 . 6 起重机重要焊缝在外观检查后应进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射线探伤不低于 GB/T 3323 中 Ⅱ 级要求,超声波探伤不低于 GB/T 11345 中 Ⅰ 级质量要求 。
4 . 5 . 7 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如门架系统 、臂架系统 、主梁 、基座等重要焊接件,应经验船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组装 。
4 . 6 高强度螺栓连接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符合 GB/T 1228 ~ GB/T 1231 的规定 。
4 . 7 栏杆 、直立梯 、斜梯 、平台和走道
起重机上的栏杆 、直立梯 、斜梯及平台和走道应符合 GB/T 6067 的规定 。
通道和平 台 应 能 承 受 4 500 N/m2 的 均 布 载 荷;在 通 道 和 平 台 上 人 员 可 能 停 留的 任 何 部 位,当2 000 N的力通过直径为 125 mm 的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时,都不应发生永久变形 。
4 . 8 活动栏杆
船体甲板宜设置活动栏杆 。
4 . 9 防滑
起重机及船体上的梯子踏板 、走台平面及工作通道都应采取防滑措施 。
2
GB/T 14734—2008
4 . 10 司机室
4 . 10 . 1 司机室应符合 GB/T 20303 . 4 和 GB/T 6067 的规定 。
4 . 10 . 2 司机室内应设有:
a) 应急电源切 断 装 置,用 于 应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起 重 设 备 的 运 转,并 应 具 有 清 楚 的 标 志 和 适 当 的保护;
b) 测定船体倾斜的装置并有明确的限值标志;
c) 司机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
d) 声光信号警告装置;
e) 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
f) 手提式灭火器;
g) 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浮式起重机应装设风速报警装置和起重量指示器;
h) 起重量参数曲线标牌 。
4 . 10 . 3 司机室的结构应足够坚固,能承受起重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载荷,包括司机和维修人员以及由于运动产生的力 。 司机室应与起重机的悬挂或支承部分可靠连接 。
4 . 10 . 4 当臂架俯仰或臂架及物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 。
4 . 10 . 5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的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
4 . 1 1 起重机基座
起重机基座一般应穿过甲板与船体主结构进行有效连接,采取其他支撑结构必须经船检部门认可 。
4 . 12 金属结构的报废
起重机金属结构的报废应符合 GB/T 6067 的规定 。
5 主要零部件
5 . 1 钢丝绳和焊接环形链
5 . 1 . 1 起重机用钢丝绳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和 GB 8918 的有关规定,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 。
5 . 1 . 2 起重机用链条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及 GB/T 6067 的有关规定 。
5 . 1 . 3 起重机机构工作级别及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和 GB/T 3811的有关规定 。
5 . 1 . 4 纤维芯钢丝绳和不扭转钢丝绳不宜作变幅机构绳具用 。
5 . 1 . 5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要求如下:
a)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
b) 根据钢丝绳使用情况每月至少润滑一次;
c) 润滑前应用布擦净钢丝绳然后涂润滑油或润滑脂;
d) 涂刷的润滑油 、润滑脂的品种应与钢丝绳出厂使用的相同或性能质量相当,或使用性能质量更高的润滑油 、润滑脂 。
5 . 1 . 6 钢丝绳的检验与报废应符合 GB/T 5972 的规定 。
5 . 1 . 7 浮船用钢丝绳和焊接环形链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
5 . 2 吊钩
5 . 2 . 1 锻造吊钩应符合 GB/T 10051 . 1(所有部分)中的规定,制造板钩的材料应不低于 GB/T 700 中规定的 Q235-B钢或 GB/T 1591 中规定的 Q345-B 钢 。
5 . 2 . 2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并应按《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规定进行试验,在取得合格标记和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
5 . 2 . 3 吊钩宜装设钩口闭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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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34—2008
5 . 2 . 4 吊钩表面应光滑 、无皱折沟痕和裂纹等表面缺陷 。
5 . 2 . 5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
5 . 2 . 6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 10% ;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 ;
d) 扭转变形超过 10 °;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 板钩衬套磨损量达原尺寸的 50%时报废衬套;
g) 板钩心轴磨损量达原尺寸的 5%时报废心轴 。
5 . 3 滑轮与滑轮轴
5 . 3 . 1 滑轮材料:铸铁不低于 GB/T 9439 中的 HT 200 ,球墨铸铁不低于 GB/T 1348 中的 QT 400-17 ,铸钢不低于 GB/T 11352 中的 ZG 230-450 ,焊接及热轧滑轮不低于 GB/T 700 中的 Q 235-A 。
5 . 3 . 2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和 GB/T 3811 的有关规定 。
5 . 3 . 3 滑轮应按《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规定进行试验,在取得合格标记和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
5 . 3 . 4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 3 mm ;
c) 轮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 20% ;
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 50% ;
e) 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
5 . 3 . 5 滑轮轴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轴径磨损量超过设计尺寸的 15% 。
5 . 4 卷筒
5 . 4 . 1 材料:铸铁不低于 GB/T 9439 中的 HT 200 , 铸钢不低于 GB/T 11352 中的 ZG 230-450 ,焊接卷筒不低于 GB/T 700 中的 Q 235-B 。
5 . 4 . 2 钢丝绳应可靠地固定于卷筒上,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
5 . 4 . 3 多 层 卷 绕 卷 筒 端 部 应 有 凸 缘,凸 缘 应 比 最 外 层 钢 丝 绳 或 链 条 高 出 2 . 5 倍 钢 丝 绳 直 径 或 链 条宽度 。
5 . 4 . 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和 GB/T 3811 的有关规定 。
5 . 4 . 5 起升 、变幅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当机构处于极限位置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钢丝绳 。
5 . 4 . 6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影响使用性能的表面缺陷;
b) 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 20% 。
5 . 5 制动器
5 . 5 . 1 起重机的起升 、变幅 、回转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 。起升机构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 。
5 . 5 . 2 起升机构 、变幅机构制动器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1 . 5 。
5 . 5 . 3 制动摩擦片不宜用含石棉的制品 。
5 . 5 . 4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要求的热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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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34—2008
5 . 5 . 5 制动摩擦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
5 . 5 . 6 制动摩擦片与制动件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 75% 。
5 . 5 . 7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制动摩擦片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 50% ;
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 轴或轴孔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 5% 。
5 . 6 制动轮与制动盘
5 . 6 . 1 起升机构 、变幅机构制动轮材料不应采用铸铁 。
5 . 6 . 2 制动轮或制动盘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
5 . 6 . 3 制动轮或制动盘出现下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或制动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 40% ;
c) 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或制动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 50% ;
d) 制动轮面或制动盘面凹凸不平度达 1 . 5 mm 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 b) 和 c) 的要求 。
6 电气
6 . 1 总要求
6 . 1 . 1 电气设计 、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安全和便于检修 。
6 . 1 . 2 确保在各种紧急状态下,向安全所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
6 . 1 . 3 应急警报装置的控制器,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耐久铭牌 。
6 . 1 . 4 电气装置中应设置合适的保护电器,以能在发生事故时对其进行保护 。
6 . 1 . 5 在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或电气元器件应布置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位置,在安装时应有防止导致附近物件过热和起火的措施 。
6 . 1 . 6 在易燃 、易爆舱室,除该处所必需的防爆设备外,不得安装其他电气设备 。
6 . 1 . 7 自备发电机组的浮式起重机主电源应至少由两台发电机组组成 。
6 . 1 . 8 电气元器件中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生产厂商的技术要求 。
6 . 1 . 9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 。
6 . 1 . 10 起重机用电气设备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
6 . 1 . 1 1 应使用船用电机 、船用电器设备 、船用电缆 。
6 . 1 . 12 浮式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设计 、安装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
6 . 1 . 13 浮式起重机电气设备应符合 JT/T 563 和 JT/T 622 的规定 。
6 . 2 电气的防护
6 . 2 . 1 电气设备应封闭,使带电元件在正常操作状态下不因暴露而引起事故 。
6 . 2 . 2 电气设备应防止灰 、油 、潮气的进入 。
6 . 3 电气保护装置
6 . 3 . 1 主要设备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 。
6 . 3 . 2 起重机总电源回路应设置自动空气开关或熔断器 。
6 . 3 . 3 起重机应装有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应自动断开总回路 。
6 . 3 . 4 起重机和船舶操纵系统必须设零位保护 。
6 . 3 . 5 主要设备每套机构应设过流保护 。
6 . 3 . 6 使用直流机组供电调速时宜设超速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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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润滑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
8 照明信号
8 . 1 应有起重机在夜间作业时所必需的照明设备,并有足够的照度 。
8 . 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
8 . 3 总高度超过 30 m 的浮式起重机在最高点臂端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应保证信号灯电源线路不受起重机停机影响 。
8 . 4 船上的照明与航行 、停泊时的各种信号应符合海事 、航运等相关要求 。
9 涂装
9 . 1 起重机涂装前对构件表面应进行除锈,手工方式除锈质量等级应达到 GB 8923 中的 St2 级,化学处理和抛(喷)丸(或其他磨料)方式除锈质量等级应达到 GB 8923 中的 Sa2 . 5 级 。
9 . 2 起重机与船体的油漆应得到船检部门的认可 。
9 . 3 起重机的安全色与标志应符合 GB 2893 和 GB 2894 的规定 。
9 . 4 起重机结构与船体油漆脱落和龟裂严重时,应补漆 。
9 . 5 起重机结构与船体腐蚀深度超过结构件板厚名义尺寸的 10%时应采取更换板件等修理措施 。
10 船体
10 . 1 船体上应具有固定展示的总布置图,供船员参考 。
10 . 2 船体应有足够的水密舱,以保证臂架放倒时和满载时船舶的稳定 。
10 . 3 甲板梯 、甲板下的通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
10 . 4 所有空舱都要有通道 。
10 . 5 需要通过主甲板的舱盖板舱口边应高于甲板,并保证水密性 。
10 . 6 紧固装置包括:
a) 起重机臂架 、吊钩的锁紧和固定装置;
b) 船首和船尾应设绞盘或绞车;
c) 锚;
d) 拖带的突缘和导缆钳;
e) 每个角上的双缆桩和沿甲板边的系缆桩 。
10 . 7 移船绞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绞车卷筒上钢丝绳应能整齐排列,卷筒上钢丝绳一般不宜多于三层;
b) 卷筒上留存钢丝绳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少于三圈;
c) 绞车卷筒部凸缘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 2 . 5 倍钢丝绳直径;
d) 非动力驱动的千斤索绞车应设有棘轮,棘轮应能承受千斤索上传递的最大载荷;
e) 动力绞车应设置制动器 。
10 . 8 甲板排水在主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上均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大小的排水孔 。
10 . 9 救生设备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船员人数配足每人一件救生衣或其他救生用具;
b) 救生圈应按表 1 配备;
c) 其他救生设备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相关海船救生设备的规定配备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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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救生圈的配备
船 长/m
应配救生圈数
<20
2
20 ~ 60
4
61 ~ 80
6
>80
8
1 1 消防
1 1 . 1 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能投入使用 。
1 1 . 2 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浮式起重机宜设有自动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 。
1 1 . 3 船上若有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危险品仓库,其设计应符合船检部门的有关规定 。
1 1 . 4 船上的消防接口应与码头上的消防接口相配 。
1 1 . 5 船上如以气体燃料供生活用,其储存 、分配和使用的设施应有防止可能引起失火和爆炸危险的措施,其设计应经船检部门审批 。
1 1 . 6 所有废物箱应以不燃材料制成,其四周和底部不得开孔 。
1 1 . 7 船上防火系统的设计和消防用品的配备,应符合相应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 。
1 1 . 8 船上应固定展示防火控制图,或把防火的系统和控制细节内容编成图册,每个船员人手一册 。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 . 1 开式齿轮 、联轴器 、传动轴 、链轮 、链条 、制动器等活动零部件应设防护罩 。
12 . 2 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浮式起重机应设有起重量限制器,其综合误差应符合 GB 12602 的规定,起重量限制器应调整在不超过 110%安全工作负荷时动作 。起重量 16 t 以下的浮式起重机也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
12 . 3 起升载荷随幅度变化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
12 . 4 臂架式起重机应设臂架变幅限位器和防止起重臂后翻的装置 。
12 . 5 起重机回转机构应设有回转锁定装置 。
12 . 6 起重机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和下降深度限位器 。
12 . 7 滑轮应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
12 . 8 室外的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
13 检验与检查
13 . 1 基本要求
13 . 1 . 1 所有新建 、改建或全面修理过的浮式起重机在初次使用之前都应经船检部门检验,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条件 。
13 . 1 . 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应按时检查,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二类 。
13 . 2 日常检查
13 . 2 . 1 起重机及船舶所有控制机构的操控情况 。
13 . 2 . 2 吊钩是否有裂纹和磨损变形情况 。
13 . 2 . 3 钢丝绳的磨损 、锈蚀 、断丝情况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 。
13 . 2 . 4 电气装置的失灵情况 。
13 . 2 . 5 电气零件被润滑油及灰尘的沾染状况 。
13 . 2 . 6 制动器被油污沾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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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 . 7 起重机与基座的连接情况 。
13 . 2 . 8 气压系统和液压系统的损坏或泄漏情况 。
13 . 2 . 9 船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a) 压舱物的结构是否合理;
b) 甲板承载是否牢固;
c) 链索的锁紧装置 、贮油罐和紧急出口的压板;
d) 消防装置和救生设备位置是否合适;
e) 壳体的密封是否有泄漏;
f) 照明与航行 、停泊等信号的工作情况 。
13 . 3 定期检查
13 . 3 . 1 使用单位可自行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但不应大于 12 个月 。个别零部件按制造厂商规定的时间间隔作全面检查,并对其会导致某种危险作出判断 。
13 . 3 . 2 检查项目应包括 13 . 2 所述的内容,另外尚需补充下列内容 。
a) 起重机金属结构 、起重机基座的变形 、裂纹和构件的锈蚀情况 。
b) 滑轮和卷筒的裂纹和表面磨损情况 。
c) 离合器的零件 、棘爪 、棘轮的裂纹和磨损情况 。
d) 制动器的制动带 、制动轮 、摩擦片的裂纹和磨损情况 。
e) 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力矩限制器及各种限位开关在整个行程中所出现的不准确情况 。
f) 链传动中链轮的磨损和链条的伸长情况 。
g) 螺栓联接的紧固程度 。
h) 动力装置的不正常运转特性或与安装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
i) 销钉 、轴承 、轴 、齿轮 、滚子以及锁紧装置的磨损 、裂纹和变形情况 。
j) 运动零部件的润滑情况,润滑系统的润滑油供给情况 。应严格遵守制造厂关于润滑部位的润滑次数 、保持润滑油面以及所用润滑油种类的规定 。
k) 定期化验液压油的品质 。
l) 船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 系缆桩 、防撞物 、移船绞车 、楔子是否出现腐蚀 、磨损和畸变;
2) 密封件是否泄漏 、结构件是否损坏;
3) 救生设备是否变形 、老化和有无使用价值 。
13 . 4 不经常使用的起重机
13 . 4 . 1 停止使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使用之前应按 13 . 2 要求进行检查 。
13 . 4 . 2 备用起重机应按 13 . 3 的要求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
13 . 5 检查记录
起重机的吊钩 、钢丝绳 、制动摩擦片等重要零部件定期检查后应作出注明 日期的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并有检查人员签名 。
14 使用
14 . 1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14 . 1 . 1 起重机司机和指挥手应由职能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
14 . 1 . 2 所有的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并熟悉操作说明书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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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34—2008
14 . 1 . 3 船舶的驾驶操作人员和水手应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证书 。
14 . 2 安全操作
14 . 2 . 1 闭合起重机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确认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
14 . 2 . 2 起重机操作应在指挥人员的命令下进行,同时注意周围环境和被吊物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应立即执行 。
14 . 2 . 3 在起吊作业中操作人员不应擅自离开操作位置 。
14 . 2 . 4 禁止不按操作规定操作 。
14 . 2 . 5 严禁在被吊物上站人 。
14 . 2 . 6 严禁在被吊物下站人或吊物跨越工作人员 。
14 . 2 . 7 严禁起吊重量不明的物品 。
14 . 2 . 8 严禁平拖或斜拖起吊 。
14 . 2 . 9 在操作期间,一旦发现异常噪声 、振动 、发热及异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检查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操作 。
14 . 2 . 10 当风力大于六级时宜停止工作,把臂架放到它停歇位置上,并将船体锚定 。
14 . 2 . 1 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作正常作业停车 。
14 . 2 . 12 起重机工作时不应进行检查和维修 。
14 . 2 . 13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 、吊具 、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 2 的规定 。
表 2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 ~ 35
60
110
154
220
330
N
最小距离/m
1 . 5
3
3 . 1
3 . 6
4 . 1
4 . 7
5 . 8
0 . 01(N-50) +3
注:N— 输电线路电压 。
14 . 2 . 14 当起重机靠近输电线时,应派指挥人员观察净距尺寸 。
14 . 2 . 15 司机室内必要的衣服和私人物品应放在不妨碍司机进出或操作的位置上 。工具 、油壶 、棉纱或其他必要的物品应放在工具箱内,不允许散乱放在司机室内或司机室周围 。
14 . 2 . 16 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和保管 。
14 . 2 . 17 船舶的操作应按船舶操作规程执行 。
15 维护和修理
15 . 1 按照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后发现的故障应立即由专职人员进行调整和修复 。
15 . 2 经常维护的项目如下:
a) 所有功能性的操作机构;
b) 限制器;
c) 控制系统;
d) 制动器和离合器;
e) 动力装置;
f) 其他需要维护的装置 。
15 . 3 经常更换的零件有:
a) 起重机吊钩存在 5 . 2 . 6 中所述的缺陷;
b) 钢丝绳有过度磨损 、严重腐蚀或钢丝绳有断丝;
c) 制动摩擦片磨损量达原厚度的 50%时;
d) 更换所有出现裂缝 、断裂 、弯曲或严重磨损的重要零件 。
15 . 4 更换或修理影响强度的部件,应申请船检部门进行重新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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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34—2008
15 . 5 有凹坑或烧穿的电气触点,应用修复或更换装置的方法进行补救,控制器的元件应当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润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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