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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688-2023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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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7 . 020 . 99 ; 13 . 020 . 99 CCS U 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2688—2023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Discharge and handling requirements for residues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from ship

  2023-05-23 发布 2023-12-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2688—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华兴 、卢兵 。

  I

  GB/T 42688—2023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产生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73/78 防污公约》(MARPOL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 国际海事组织(IMO)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有毒液体物质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 17 章或第 18 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所指明的或根据《73/78 防污公约》附则 "第 6 . 3 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 X类 、Y类或 Z类有毒液体物质的任何物质 。 3.2

  X 类有毒液体物质 category X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入海中 , 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的有毒液体物质 。

  3.3

  Y 类有毒液体物质 category 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入海中 , 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 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的有毒液体物质 。

  3.4

  Z 类有毒液体物质 category Z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入海中 , 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的有毒液体物质 。

  3.5

  Os类物质 category Os 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入海中 , 对海洋资源 、人类健康 、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并无危害的液体物质 。

  注 : 即不属于 X类 、Y类和 Z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其他物质 。

  1

  GB/T 42688—2023

  3.6

  凝固物质 solidifying substance

  熔点低于 15 ℃ 、卸载时温度为熔点以上低于 5 ℃ , 或熔点不低于 15 ℃ 、卸载时温度为熔点以上低于 10 ℃的有毒液体物质。

  3.7

  非凝固物质 non-solidifying substance

  不是凝固的有毒液体物质。 3.8

  高黏度物质 high viscosity substance

  在卸货温度时 , 黏度不低于 50 mpa ● s 的有毒液体物质。 3.9

  低黏度物质 low viscosity substance

  在卸货温度时 , 黏度低于 50 mpa ● s 的有毒液体物质。

  4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根据《73/78 防污公约》附则 " , 有毒液体物质按对海洋环境或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a) X类有毒液体物质 ;

  b) Y类有毒液体物质 ;

  c) Z类有毒液体物质 ;

  d) Os类物质。

  5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5 . 1 一般要求

  5 . 1 . 1 当不符合《73/78 防污公约》附则 "所规定的适用操作要求时 , 不应将 X 类 、Y 类或 Z 类有毒液体物质 , 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 , 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入海。

  5 . 1 . 2 不应将未经分类或临时评定的有毒液体物质 , 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入海。

  5 . 1 . 3 X类 、Y类或 Z类有毒液体物质 , 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 , 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 , 不应向国家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海滨风景名胜区 、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

  5 . 1 . 4 对于禁止排放的 X类 、Y类或 Z类有毒液体物质 , 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 , 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 , 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5 . 1 . 5 X类 、Y类或 Z类有毒液体物质 , 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 , 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的排放还应符合 GB 3552 的规定。

  5 . 2 排放标准

  5 . 2 . 1 X类 、Y类或 Z类有毒液体物质 , 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 , 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允许排放入海时 , 应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a) 船舶在海上航行 , 自航船航速至少为 7 kn , 或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 4 kn ;

  2

  GB/T 42688—2023

  b)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 , 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 ;

  c) 排放时距最近陆地不小于 12 n milE, 水深不小于 25 m 。

  5 . 2 . 2 对于 Y类高黏度物质或凝固物质 , 应按附录 A规定的预洗程序进行预洗 , 之后灌入船舶液货舱内进行压载作业的压载水 , 如果含此类物质的残余物含量小于 1×10 —6 (国际上使用 ppm 作为体积浓度单位) , 则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允许排放时 , 可仅符合 5 . 2 . 1c)的规定 。

  5 . 3 预处理和排放条件

  5 . 3 . 1 对于 X类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 , 船舶离港前应对卸载 X类有毒液体物质的液货舱按附录 A 规定的预洗程序进行预洗 。所产生的残余物应由接收设备接收 , 当排入接收设备液体中该物质的浓度达到质量分数的 0. 1%时 , 货舱内剩余的洗舱水应全部排入接收设备 。 之后注入该液货舱的水 , 可按 5 . 2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

  5 . 3 . 2 对于 Y类非凝固物质或低黏度物质残余物 , 船舶应按 5 . 2 的规定排放 。如果船舶卸货没有按照《73/78 防污公约》附则 "第 14 条“程序与布置手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 则应按 5 . 3 . 1 的规定执行 。

  5 . 3 . 3 对于 Y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残余物 , 应按 5 . 3 . 1 规定执行 。

  5 . 3 . 4 对于 Z类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 , 应按 5 . 3 . 2 规定执行 。

  5 . 3 . 5 对于在 20 ℃时蒸气压力超过 5 kpa 的液货残余物 , 可使用通风作业将其从液货舱中清除 , 通风程序按附录 B规定的方法执行 , 但应考虑与残余物易燃性和毒性有关的安全风险 。之后注入该液货舱的水 , 可不受 5 . 2 的排放标准限制 。

  5 . 3 . 6 OS类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 , 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 , 可直接排放入海 , 不受 5 . 2 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 。

  3

  GB/T 42688—2023

  附 录 A

  (规范性)

  船舶液货舱预洗程序

  A. 1 通则

  若使用非水清洗介质(诸如矿物油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液货舱 , 其排放应符合《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或附则 " 的规定 。若为了便于液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了少量清洁添加剂 , 则不应使用含X类有毒液体物质成分的添加剂 , 除非该成分具有生物降解功能 , 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 10% 。清洁剂或添加剂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使用 。

  A. 2 不带循环的非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

  A. 2 . 1 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 , 对于 X类有毒液体物质 , 洗舱机的运行位置应能冲洗到所有液货舱表面 。对于 Y类有毒液体物质仅需使用洗舱机的一个运行位置 。 A. 2 . 2 洗舱时 , 利用持续泵出油污水并使其流向吸入点的方法 , 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 。若不能满足此条件 , 洗舱程序应重复 3 次 , 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

  A. 2 . 3 对黏度在 20 ℃时不小于 50 mpa . s 的物质 , 应使用温度不小于 60 ℃的热水洗舱 , 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

  A. 2 . 4 使用的洗舱水量应不小于公式(A. 1)的计算值 。

  Q =k(15r0 . 8 + 5r0 . 7 ×v/1 000) …………………………( A. 1 )

  式中:

  Q — 清洗水量的数值 , 单位为立方米(m3 ) ;

  k — 计算系数 , 对于 X类非凝固低黏度物质 , 取 k=1 . 2 ; X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 , 取 k=2 . 4 ;

  Y类非凝固低黏度物质 , 取 k=0 . 5 ; Y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 , 取 k=1 . 0 ;

  r — 液货舱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量 , 单位为立方米(m3 ) 。 对于容积不小于 500 m3 的液货舱 , r 应取不小于 0. 1 m3 ;对于容积不大于 100 m3 的液货舱 , r 应取不小于 0. 04 m3 ;对于容积大于 100 m3 且小于 500 m3 的液货舱 , 最小的 r 值由线性内插值法求得;对于 X 类有毒液体物质 , r 值应按《73/78 防污公约》附则 "第 14 条“程序与布置手册”根据扫舱试验予以

  确定 , 并满足上述的最低限值要求 , 或 r 取 0. 9 m3 ; v — 液货舱容积的数值 , 单位为立方米(m3 ) 。

  A. 2 . 5 对于洗舱水量低于公式(A. 1)的计算值 , 可进行验证试验并得到主管机关认可和批准 。

  A. 2 . 6 预洗后 , 液货舱和管路应予以彻底清扫 。

  A. 3 不带循环的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

  A. 3 . 1 液货舱在卸货后应尽快进行洗舱 , 洗舱前应进行加热 。

  A. 3 . 2 预洗前 , 宜清除舱口及人孔上的残余物 。

  A. 3 . 3 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 , 且应确保所有液货舱表面都能被冲洗到 。

  A. 3 . 4 洗舱时 , 利用持续泵出油污水并使其流向吸入点的方法 , 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 。若不能满足此条件 , 洗舱程序应重复 3 次 , 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

  A. 3 . 5 应使用温度不小于 60 ℃的热水洗舱 , 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

  A. 3 . 6 符合 A. 2 . 4~A. 2 . 6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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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2688—2023

  A. 4 循环利用洗舱介质的预洗程序

  A. 4 . 1 可采用循环利用洗舱介质的方法,用于一个以上液货舱的洗舱。 确定数量时,应充分注意液货舱中预期的残余物数量和洗舱介质的性能,以及是否采用初步漂洗或冲洗。 除非提供足够数据,证明洗舱介质中的货物残余物的最终浓度不超过基于常规扫舱量的 5% 。

  A. 4 . 2 循环利用的洗舱介质应仅用于清洗含有相同或类似物质的液货舱。

  A. 4 . 3 应添加足够量的洗舱介质至待清洗的液货舱中,确保能连续洗舱。

  A. 4 . 4 所有液货舱表面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 洗舱介质的再循环可在待清洗的液货舱内进行,也可通过另一液货舱进行。

  A. 4 . 5 洗舱应连续进行直至洗舱水量不小于按公式(A. 1)的计算值或满足 A. 2 . 5 的要求。

  A. 4 . 6 当用水作洗舱介质时,对凝固物质以及那些黏度在 20 ℃时不小于 50 mpa ● s 的物质,应使用温度不小于 60 ℃的热水洗舱,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A. 4 . 7 当按 A. 4. 5 规定的要求循环洗舱结束后,洗舱介质应排放干净并对液货舱进行彻底扫舱。 然后,液货舱应用清洁洗舱介质进行漂洗,持续排至接收设备。 漂洗应至少覆盖舱底并充分冲洗管路 、泵和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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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2688—2023

  附 录 B

  (规范性)

  船舶液货舱通风程序

  B. 1 概述

  对于在 20 ℃时蒸气压力超过 5 kpa 的液货残余物,可使用通风作业将其从液货舱中清除 。

  B. 2 通风程序

  从液货舱中除去残余物的通风作业程序如下 :

  a) 应排出管路内液货,并用通风设备进一步将液体清除 ;

  b) 船舶横倾和纵倾应调整到尽可能最小的程度,便于舱内残余物的快速挥发 ;

  c) 应使用能产生气流达到液货舱底部的通风设备 ;

  d) 通风设备应位于最靠近液货舱汇集阱或吸入点的液货舱开口处 ;

  E) 通风设备的位置应尽可能使气流方向对准液货舱汇集阱或吸入点,并避免受液货舱构件影响 ;

  f) 通风应持续进行,直至液货舱内无可见的液体残留,可通过目视检查或等效的检查方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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