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03. 060 CCS A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4857—2024
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theoperation ofsocialinsurancebusinessbypartnerinstitutions
2024-10-26发布 2025-0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4857—2024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合作原则 1
5 办理事项 2
6 合作程序 2
7 经办规范 3
8 管理培训 4
9 安全要求 4
10 监督评价 5
11 合作终止 5
12 证实方法 6
附录 A (规范性) 办理事项参考目录 7
附录 B (规范性) 合作流程示意图 9
附录 C (资料性) 标识样式 10
附录 D (资料性) 合作协议构成要素 13
参考文献 15
Ⅰ
GB/T 4485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武伟 、王瑛 、陈晓璞 、杨江勇 、赵松 、刘华 、董清花 、沈晓敏 、伍辉杰 、郭钧 、曹立红 、张丽娜 、张松年 。
Ⅲ
GB/T 44857—2024
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合作原则和合作程序 ,规定了办理事项 、经办规范 、管理培训 、安全要求 、监督评价和合作终止方面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合作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5278 信息处理 数据加密 物理层互操作性要求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7769—2011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LD/T 02—2020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LD/T 91—2013 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合作机构 partner institution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确定 ,受委托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机构 。
注 :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银行 、邮政 、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等 。
3.2
合作网点 partneroutlets
合作机构所属的 、经授权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营业网点或便民服务点 。
3.3
社会保险业务 socialinsurancebusiness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卡等业务 。
4 合作原则
4. 1 依法合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机构 ,依据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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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经办规程 ,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4.2 平等自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机构 ,在权责分明 、充分协商 、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实施协议管理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4.3 安全规范
依据社会保险风险防控和安全要求 ,规范社会保险业务委托 、管理培训 、服务提供 、监督评价 、退出机制等合作环节 。
4.4 便捷高效
合理确定合作网点,提供 高 效 便 捷 服 务 , 构 建 “城 区 步 行 15分 钟 、乡 村 辐 射 5 公 里 ”的 便 民 服 务圈 ,实现就近办 、多点可办 。
5 办理事项
5. 1 事项范围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全国和省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事项清单 ,确定高频 、低风险 、标准化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卡等合作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服务事项范围 。办理事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5.2 事项确定
省 、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在事项范围内确定合作办理或委托办理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 , 明确即时办结事项的清单和限时办结事项的收件 、受理 、反馈等环节 ,实施动态管理 ,及时向社会公布 。
5.3 其他服务
合作网点应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办事指南的人工咨询(查询) 、自助办理(查询) 等服务 。有条件的应拓展帮办代办 、上门服务 。
6 合作程序
6. 1 建立机制
省 、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建立机构筛选 、日常指导 、考核评价 、激励和退出条件等管理机制 ,规范合作程序 。合作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
6.2 发布需求
省 、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据服务对象的地域分布 、人口密度 、办事频次等 ,开展需求调研 , 以适当方式发布合作需求 。
6.3 提出申请
6.3. 1 提出申请的机构或网点应具备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 ,具有规范的行业管理能力 ,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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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857—2024
按要求完成场地设置 、人员配备 、设施设备配置 、信息系统对接等能力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改造 。
6.3.2 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愿的机构根据合作需求 , 向所在省 、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合作申请 。
6.4 达成意向
6.4. 1 提出申请的机构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合作网点 、办理事项 、服务方式 、业务协同 、建设改造完成期限 、服务期限等 ,协商达成一致 。
6.4.2 将网点向乡镇(街道) 、村(社区)延伸的机构纳入达成意向的范围 。
6.5 网点验收
6.5. 1 合作网点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包括自助服务终端 、计算机 、高拍仪或扫描仪 、社会保障卡读卡器和制卡机 、打印机等 。设施设备性能和配置应满足业务经办需要 。
6.5.2 合作网点设置 社 会 保 险 功 能 区 域 和 业 务 窗 口 (柜 台) 的 , 标 识 应 符 合 GB/T 27769—2011、 LD/T 91—2013的要求 。标识样式见附录 C。
6.5.3 合作网点应配备符合业务经办要求的人员 ,人员基本素质 、服务形象 、服务要求和服务用语应符合 LD/T 02—2020的要求 。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6.5.4 合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立合作网点台账 。
6.6 签订协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机构或合作网点签订合作协议 , 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协议构成要素见附录 D。
6.7 加挂标牌
合作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发的 “社保服务合作网点 ”标牌 ,标牌样式见附录 C。合作网点信息及时采集发布 ,在人社政务服务 “电子地图 ”动态更新 。
7 经办规范
7. 1 权限分配
7. 1. 1 合作机构应落实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要求 ,实行合作网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岗位权限管理 。
7.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办理事项 、服务形式和人员配备情况 , 为合作网点配置社会保险经办岗位权限 ,实行岗位制衡 。建立合作网点社会保险业务岗位权限台账 ,实行动态管理 。
7.2 经办流程
合作网点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规范办理 。
7.3 经办时限
合作网点对于即时办结事项应当场办结 。 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 ,应符合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 。
7.4 协调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合作机构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处理业务经办中遇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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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档案管理
合作网点应按照 GB/T 31599的要求 ,配合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
8 管理培训
8. 1 人员管理
8. 1.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合作网点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赋予相应业务权限 ,配置信息系统权限 。
8. 1.2 合作网点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权限 。权限变更应留痕可溯 。
8.2 人员培训
8.2.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或按需对合作网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 、经办事项 、操作规程 、服务规范及新增事项 、服务等 。培训形式和场地由双方协商安排 。
8.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合作机构应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暂停业务办理 、调离相应岗位 。
9 安全要求
9. 1 业务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办理事项的风险等级和业务操作权限 ,建立并实施一体化业务审核机制 。
9.2 网络安全
9.2. 1 合作机构在保障网络传输安全方面 ,有条件的要实行省级 “总对总 ”专线网络联通 。业务经办终端不应违规接入互联网 ,不应使用未知来源 、不安全不可靠的外接存储设备 。
9.2.2 合作机构应定期检查网络安全设备运行情况 ,确保网络安全设备运行稳定 ,排除网络安全隐患 。定期对网络和终端日志进行审计 , 网络和终端日志文件至少保留一年 。
9.3 数据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合作机构和合作网点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合作机构和合作网点应对人员进行保密 、安全教育 ,做好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不应向第三方透露 。
9.4 操作安全
合作网点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全管理要求 ,实人实名登录业务信息系统 ,规范操作 。优先选择云桌面等非本地计算机终端等安全联入方式登录业务信息系统 。
9.5 设施设备安全
9.5. 1 合作网点应符合消防 、安保要求 。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 GB 15630的要求 。
9.5.2 合作网点的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终端 ,应具备操作日志记录 ,符合 GB/T 15278要求的数据传输加密等安全防护功能 ,能实现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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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督评价
10. 1 服务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合作网点建立服务质量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合作机构应设置投诉电话 、意见箱(簿)等服务质量监督 、投诉设施 ,公布服务公约 、服务承诺 ,接受服务对象 、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10.2 服务评价
评价内容依据双方合作协议 ,包括协议履行 、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 、业务经办规范 、数据安全 、政策宣传 、服务 “好差评 ”、问题改进等方面 。
10.3 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可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机构 、合作网点继续或终止合作的依据 ,也可作为合作网点改进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依据 。
11 合作终止
11. 1 协议到期终止
合作协议期满 ,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 ,终止合作关系 。
11.2 协商终止
合作机构因网点合并 、搬 迁 、撤 销 或 网 点 资 源 不 足 等 客 观 条 件 变 化 , 无 法 继 续 经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的 ,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 , 终止相应网点或合作机构的合作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重大情况变化 ,可与合作机构或合作网点协商终止合作关系 。
11.3 违约终止
11.3. 1 合作机构或合作网点违反保密要求 ,将按照协议规定终止合作关系 。
11.3.2 合作机构或合作网点发生经办重大失误整改不到位 ,将按照协议规定终止合作关系 。
11.3.3 合作机构或合作网点服务对象投诉反映强烈 ,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 ,将按照协议规定终止合作关系 。
11.4 终止处置
11.4. 1 终止合作关系且无在办业务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封停合作网点的社会保险业务岗位权限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 ,对存储设备进行数据擦除 。
11.4.2 终止合作关系且无在办业务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撤回合作网点标牌 ,动态更新人社政务服务“电子地图 ”,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进行资料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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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实方法
12. 1 查看合作机构或合作网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的 合 作 协议 、网点验收材料 、培训考核材料及业务系统经办产生的电子数据 。
12.2 实地走访评估合作机构环境 、服务设施 、人员配置及业务素养 。
12.3 利用大数据分析业务数据 ,评估合作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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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办理事项参考目录
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 ,办理事项参考目录见表 A. 1。
表 A. 1 办理事项参考目录
序号
业务范围
所属业务大类
基本事项 目录
1
社会保险服务
查询打印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打印
2
社保待遇信息查询打印
3
社保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查询打印
4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类
5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6
职工/居民/项目参保登记类
7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基本信息变更
8
登记信息变更
9
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0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11
养老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2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类
13
职工退休(职)申请
14
暂停/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5
注销登记
16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17
工伤保险服务
变更工伤登记
18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类
19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20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类
21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2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
23
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类
认证信息采集
24
现场辅助认证
25
自助认证
26
社会保障卡服务
实体社会保障卡
实体社会保障卡申领
27
社会保障卡启用
28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29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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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 1 办理事项参考目录 (续)
序号
业务范围
所属业务大类
基本事项 目录
30
社会保障卡服务
实体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补领 、换领 、换发
31
实体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32
社会保障卡注销
33
实体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34
电子社会保障卡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35
电子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36
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注 : 基本事项下的具体事项名称根据各地业务开展情况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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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
合作流程示意图
省 、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合作流程规范应符合图 B. 1程序 。
图 B. 1 合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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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标识样式
C. 1 窗口标识
用于合作机构社会保险业务窗口(柜台)标识 ,方便群众识别 。 窗 口 (柜台) 标志为蓝底白字 。字体中文为方正黑体简体 ,英文使用方正大黑简体 ,其尺寸规格长度为 1 000 mm ,宽度为 250 mm。 实际规格可根据情 况 同 比 例 调 整 。 窗 口 (柜 台) 标 识 使 用 材 质 根 据 各 地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 窗 口 标 识 具 体 见图 C. 1。悬挂经办窗口上方 ,或以电子显示屏方式显示 “社会保险业务窗 口 ”。
窗口(柜台)标志应符合 GB/T 27769—2011中 D. 1 的规定 。
图 C. 1 窗口标识
C.2 功能区域指示标志
C.2. 1 导办区样式
导办区标志的文字区域底色为白色 ,文字颜色为黑色 ,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 图形符号区域底色为蓝色 ,符号颜色为白色 。其尺寸规格长度为 800 mm ,宽度为 250 mm。 实际规格可根据情况同比例调整 。使用材质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决定 。导办区样式具体见图 C. 2。
导办区标志应符合 GB/T 27769—2011中 C. 5 的规定 。
图 C.2 导办区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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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网办区样式
网办区标志的文字区域底色为白色 ,文字颜色为黑色 ,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 图形符号区域底色为蓝色 ,符号颜色为白色 。其尺寸规格长度为 800 mm ,宽度为 250 mm。 实际规格可根据情况同比例调整 。使用材质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决定 。 网办区样式具体见图 C. 3
网办区标志应符合 GB/T 27769—2011中 C. 5 的规定 。
图 C.3 网办区样式
C.2.3 自助服务区样式
自助服务区标志的文字区域底色为白色 ,文字颜色为黑色 ,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 图形符号区域底色为蓝色 ,符号颜色为白色 。其尺寸规格长度为 800 mm ,宽度为 250 mm。 实际规格可根据情况同比例调整 。使用材质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决定 。 自助服务区样式具体见图 C. 4。
自助服务区标志应符合 GB/T 27769—2011中 C. 5 的规定 。
图 C.4 自助服务区样式
C.3 门牌样式
用于合作机构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方便群众识别 。“中国社会保险 ”中英文标志应符合 LD/T 91— 2013的要求 , 门牌标识使用材质宜为不锈钢 ,其尺寸规格长度为 600 mm ,宽度为 400 mm。 “社保服务合作网点 ”字体为微软雅黑 ,加粗 ,颜色为黑色 ,英文 “Social Insurance Service”字体为微软雅黑 , 不加粗 ,颜色为黑色 。发牌单位字体为微软雅黑 ,不加粗 ,颜色为黑色 。 门牌样式具体见图 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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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C.5 门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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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合作协议构成要素
D. 1 合作主体
D. 1. 1 委托方(甲方)
一般是指省(区 、市) 、市(地 、州 、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中县(市 、区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委托方 ,在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协议中填写甲方全称 。
D. 1.2 受托方(乙方)
一般是指与甲方协商一致 、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 、即将开展或延续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营业网点或便民服务点 。协议中填写乙方全称 。
D.2 合作原则
明确依法合规 、平等自愿 、安全规范 、便捷高效等合作原则 。
D.3 合作业务范围
明确甲方委托乙方经办的服务事项清单 、业务环节的规范名称 。 可根据乙方的综合条件和服务能力 ,委托其经办事项范围内所有或部分合作事项 ,并在人社政务服务 “电子地图 ”上标注 。
D.4 合作网点
明确乙方开展业务的具体网点名称 、地址 。
D.5 合作期限
明确初次合作或延续合作的期限 ,一般以 2 年 ~ 3 年为一个合作周期 。
D.6 合作变更、延续和终止
D.6. 1 合作变更
明确发生合作业务范围 、合作方式 、合作机构等调整变化时 ,进行变更的形式 、时限等 。
D.6.2 合作延续
明确合作延续的条件以及延续合作的处理方式 。如按照协议要求服务期满予以续签 、执行标准高于协议标准予以激励等情形 。
D.6.3 合作终止
明确合作终止的条件以及终止合作的处理方式 。如未达到协议要求且整改不到位 、出现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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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857—2024
D.7 双方权利和义务
D.7.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明确以下内容 : 甲方具有提出监督检查 、定期评估 、确定系统对接和数据流转路径 、经办服务渠道拓展 、服务事项设定 、办事指南制定 、提出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等权利 ; 甲方定期对乙方开展人员培训 、提供业务指导 ; 甲方授权乙方按标准加挂牌子 ; 甲方将合作网点和便民服务点信息录入政务服务 “电子地图 ”; 甲方将合作网点和便民服务点纳入统一的 “好差评 ”系统 。
D.7.2 乙方权利和义务
明确以下内容 : 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 、设备 ,保持人员充足稳定 、设施设备齐全且运行良好 ; 乙方需定期接受培训和指导 、接受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做好安全保密等 ; 乙方需按照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 乙方按要求做好系统对接 、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 乙方需开通 “一卡通 ”服务 、“一窗 ”服务 、自助服务 、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 。
D. 8 法律责任
明确合作双方所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 , 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 以及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时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
D.9 争议解决方式
明确合作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如存在协议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包括协商解决和提请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等途径 。
D. 10 生效和执行
明确协议自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规定协议正本的数量和保存方式 。 明确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准确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协议签署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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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10001. 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 :通用符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借助银行 、基层平台等力量推进人社服务 “就近办 ”的意见(人社厅发〔2021〕19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1〕 95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22〕59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22年版)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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