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911-2025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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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220.20 CCS R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9911—2025代替 GB/T29911—2013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carrentalservice
2025-08-01发布 2025-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9911—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汽车租赁经营者 1
6 租赁车辆 2
7 服务人员 2
8 服务流程 2
9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 5
10 服务质量管理 5
附录 A (资料性) 服务信息提示卡范例 7
附录 B (资料性) 承租人安全告知书范例 8
参考文献 10
Ⅰ
GB/T 2991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T 29911—2013《汽车租赁服务规范》,与 GB/T 29911—2013《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汽车租赁的定义(见 3. 1,2013年版的 3. 1) ,增加了汽车租赁网络平台 、入驻的术语和定义(见 3. 2、3. 3) ,删除了汽车租赁业 、租赁汽车 、汽车租赁经营者 、汽车租赁承租人 、汽车租赁担保人 、汽车租赁服务 、短期汽车租赁服务 、长期汽车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服务人员 、汽车租赁门店 、汽车租赁费用 、车辆租金 、保险费用 、超时费用 、超程费用 、增值服务费用 、异地还车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3年版的 3. 2~ 3. 18) ;
b) 更改了汽车租赁服务的总体要求(见第 4章 ,2013年版的第 4章 、第 5 章) ;
c) 更改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要求(见第 5 章 ,2013年版的第 4章 、第 5 章) ;
d) 更改了对租赁车辆的要求(见第 6章 ,2013年版的第 6章) ;
e) 更改了对服务人员的要求(见第 7章 ,2013年版的第 7章) ;
f)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预定和查 验 的 服 务 流 程 要 求(见 8. 1. 1, 2013年 版 的 第 8 章 、9. 1. 2、 9. 1. 2) ;
g)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签订合同的服务流程要求(见 8. 1. 2,2013年版的 9. 1. 3) ;
h)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车辆交付的服务流程要求(见 8. 1. 3,2013年版的 9. 1. 4) ;
i)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期间服务支持的服务流程要求(见 8. 1. 4,2013年版的 9. 1. 5) ;
j)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车辆归还的服务流程要求(见 8. 1. 5,2013年版的 9. 1. 6) ;
k)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费用结算的服务流程要求(见 8. 1. 6,2013年版的 9. 1. 7) ;
l) 更改了短期汽车租赁服务车辆整备的要求(见 8. 1. 7,2013年版的 9. 1. 8) ;
m) 更改了长期汽车租赁服务合同中应规定的内容相关要求(见 8. 2. 2,2013年版的 9. 2. 2、9. 2. 3) ;
n) 增加了对分时租赁服务的要求(见 8. 3) ;
o) 增加了对汽车租赁网络平台的要求(见第 9章) ;
p) 更改了监督与投诉处理的要求(见 10. 1,2013年版的 9. 1. 5、10. 1) ,增加服务质量证实方法和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见 10. 2、10. 3) ;
q) 删除了服务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见 2013年版的 10. 2、附录 A)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郭平 、王丽梅 、张光合 、郝志虎 、张天然 、张晚笛 、李超 、程国华 、孟兴凯 、刘新华 、包小云 、顾文莲 、宋臻 、章瑞平 、陈文强 、曾冠凯 、梁雄坚 、董树生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13年首次发布为 GB/T 29911—2013;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Ⅲ
GB/T 29911—2025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租赁服务总体要求 , 以及对汽车租赁经营者 、租赁车辆 、服务人员 、服务流程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 、服务质量管理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2852. 5 城市客运术语 第 5部分 :汽车租赁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852. 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汽车租赁 carrental
以九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行为 。
3.2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 network platform ofcarrental
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网络经营场所 ,为汽车租赁提供信息发布 、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3.3
入驻 enteringthenetwork platform
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经营服务信息接入汽车租赁网络平台 ,通过汽车租赁网络平台提供汽车租赁相关服务的行为 。
4 总体要求
4. 1 应提供便利 、安全 、优质 、价格合理的汽车租赁服务 。
4.2 应采用信息化 、智能化手段 ,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
4.3 宜规模化 、网络化 、品牌化发展 。
5 汽车租赁经营者
5. 1 应具有供车辆停放和办理车辆交付 、归还等手续的场地 , 以及能够接待承租人和开展咨询服务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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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订合同等业务的经营场所 。
5.2 应具备业务咨询 、车辆预订 、身份查验 、应急处置 、费用结算 、投诉处理等服务能力 ,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 。
5.3 应建立健全租赁车辆预订 、承租人身份查验 、信息安全保障 、租赁车辆管理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等经营管理制度 , 以及咨询与接待 、车辆交付与归还 、租赁期间服务支持及投诉处理等业务服务规程 。
5.4 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宜使用新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
5.5 应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宜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 。
5.6 应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档案内容应包含 :
a) 承租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租赁合同 、付款凭证等经营管理相关信息 ;
b)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保单 、维护保养记录 、租赁记录等租赁车辆相关信息 。
5.7 应制定消防 、车辆故障 、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 。
5. 8 从事分时租赁的 ,还应具备日常巡检 、车辆调度管理等线下服务能力 , 以及信息发布 、车辆位置显示 、驾驶人身份识别等线上服务能力 。
6 租赁车辆
6. 1 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6.2 应定期进行维护 、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查 。
6.3 应确保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 ,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宜定期消毒 。
6.4 应配备警告标志 ,宜配备灭火器 、千斤顶 、原车工具包 、备用轮胎等物品 。
6.5 宜安装行车记录仪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以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
6.6 应在车内粘贴或放置 “服务信息提示卡 ”, 内容应包括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号牌 、能源类型 、紧急救援电话 、保险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等 ,尺寸应不小于 8. 8 cm×6 cm。 “服务信息提示卡范例 ”见附录 A。
7 服务人员
7. 1 应经过岗前培训 ,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 。
7.2 应服务规范 、举止文明 、仪容整洁 、礼貌用语 ,宜使用普通话 。
8 服务流程
8. 1 短期汽车租赁服务
8. 1. 1 预订与查验
8. 1. 1.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通过网络 、门店 、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 。
8. 1. 1.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向承租人明示或介绍服务项目 、租赁流程 、租金标准 、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与收费规则 、押金收取与退还等事项 ,确认承租人租赁车辆品牌型号 、租赁期限 、车辆租金 、所需服务及其费用等信息 。
8. 1. 1.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向承租人告知以下内容 :
a) 如实提供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驾驶证原件(含电子驾驶证 ,外籍 、港澳台承租人可提供换发的中国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许可证) 、联系方式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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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有效登记证件 ;
b)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车辆 、行驶证及随车物品 ,不擅自改装和更换车辆设备设施 ;
c)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操作 ,安全文明驾驶 ;
d)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汽车租赁费用和归还车辆 ;
e) 及时自行处理承租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 以及因违法行为带来的罚款 、罚分 、连带法律责任 、逾期未处理产生的加处罚款 ;
f) 及时缴纳承租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 ;
g) 不转卖 、抵押 、典当 、破坏车辆 ,不擅自转租 ;
h) 不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 、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不一致的人员驾驶 ;
i) 不利用租赁车辆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j) 车辆发生损毁 、盗抢或交通事故等情况时 ,及时报案和告知汽车租赁经营者 ,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8. 1. 1.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 8. 1. 1. 3 a)规定的材料查验承租人身份 。
8. 1. 1.5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租车行为记录良好的承租人宜采用免押金方式 。
8. 1.2 合同签订
8. 1.2. 1 汽车租赁经营者 、承租人和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 明确租赁各方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并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合同明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a) 租赁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b) 车辆品牌型号或车牌号码 、租赁期限 、能源类型 、取还车地点等基本信息 ;
c) 车辆用途 ;
d) 车辆租金 、异地还车费 、超时费用 、超程费用 、附加服务费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损失费等费用标准与收取条件 , 以及付费期限和方式 ;
e) 保障服务类型和相关费用 ;
f) 押金及扣除押金条件 、退还方式 、程序和周期 ;
g) 各方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
h) 租赁期间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方式 ;
i) 租赁期间产生的停车等费用处理方式 ;
j) 解决争议的方法 。
8. 1.2.2 汽车租赁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用的 ,应明确约定退还条件及违约事项 ,并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 ;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 ,应退还预付费用 。
8. 1.3 车辆交付
8. 1.3. 1 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车辆行驶证 、外观 、内饰 、性能 、油量或电量 、随车物品 , 以及承租人要求配备的个性化物品 。 自助取车的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对承租人身份进行确认 ,并应通过线上方式引导承租人按照上述事项查验 ,上传查验结果 。
8. 1.3.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详细 、完整记录查验结果 ,租赁双方应共同确认后签订车辆交接单据 。
8. 1.3.3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向承租人发放 “承租人安全告知书 ”,并提醒承租人认真查阅 。“承租人安全告知书范例 ”见附录 B。
8. 1.3.4 服务人员宜指导承租人正确使用车辆 ,引导驾车离开 。
8. 1.4 租赁期间服务支持
8. 1.4.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承租人提供车辆使用咨询保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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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8. 1.4.2 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救援 、维修服务 。因车辆自身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承租人需求及合同约定 ,及时提供替换车辆服务 。
8. 1.4.3 车辆发生损毁 、被盗抢等情况时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协助承租人及时进行处理 。
8. 1.4.4 发生事故后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协助承租人及时处理事故 ,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理赔 。
8. 1.4.5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承租人处理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
8. 1.4.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建立承租人失物登记 、保管 、查找制度 ,及时处理承租人失物查询 。
8. 1.5 车辆归还
8. 1.5.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提醒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归还车辆 。 收到承租人提前以书面形式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续租申请时 ,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租申请 。接受续租的 ,应办理有关手续 。
8. 1.5.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提醒承租人归还车辆前确保油量或电量与车辆交付时一致 。如不一致 ,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相应费用 。
8. 1.5.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依据车辆交接单据查验车辆 ,如实 、完整记录车辆状况 。 提供自助还车的 ,应通过线上方式接收承租人告知的车辆和随车物品状况信息 。
8. 1.5.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提醒承租人确认车辆查验结果 。对查验结果没有争议的 ,收回车辆 ;对查验结果有争议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 ,与承租人依据公平 、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依法调解 、仲裁或诉讼 。
8. 1.5.5 汽车租赁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应提前收回在租车辆 。
8. 1.6 费用结算
8. 1.6.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向承租人列示并共同确认汽车租赁费用明细 。
8. 1.6.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 、付费期限及方式 , 收取汽车租赁费用 ,并应根据承租人需要开具发票和相关单据 。
8. 1.6.3 汽车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预付费用的 ,结算后结余部分应在 30 日 内退还 ,并告知承租人 。不应拒绝 、拖延退还 ,或设置不公平 、不合理的退还条件 。
8. 1.7 车辆整备
8. 1.7.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 6. 2、6. 3 的要求做好车辆整备 ,确认车辆证照齐全有效 。
8. 1.7.2 车辆再次交付前 ,燃油车辆宜加满燃油 ,新能源汽车宜充满电 。
8.2 长期汽车租赁服务
8.2. 1 预订与查验 、合同签订 、车辆交付 、租赁期间服务支持 、车辆归还 、费用结算和车辆整备等环节与短期汽车租赁服务相同的 ,应符合 8. 1 的规定 。
8.2.2 维修保养责任 、保险 、合同变更 、合同提前解除 、付费期限及方式 、担保人要求 、按承租人需求购置新车等方面与短期汽车租赁服务不同的 ,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
8.3 分时租赁服务
8.3. 1 预订与查验 、合同签订 、车辆交付 、租赁期间服务支持 、车辆归还 、费用结算和车辆整备等环节与短期汽车租赁服务相同的 ,应符合 8. 1 的规定 。
8.3.2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提供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 ,接收客户预订信息 。
8.3.3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建设管理调度系统 ,具备对车辆行驶轨迹 、行驶状况 、车辆故障 、油量和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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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等车辆动态实时监控功能 。
8.3.4 宜采用电子围栏技术 ,划定运营区域 、禁停路段和禁停区域 ,对超出运营区域或进入禁停路段 、区域的车辆进行提示 ,引导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和停放车辆 。
8.3.5 承租人在约定时限内发送取消订单请求的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及时取消订单 。
8.3.6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保证订单 日志 、网上交易 日志 、行车轨迹 日志等原始记录信息真实 、准确 ,并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3 年 。
9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
9. 1 应具备身份认证 、信息发布 、交互咨询 、订单处理 、支付结算 、信息保护 、信用评价 、统计分析等功能及相应管理制度 。
9.2 应在汽车租赁经营者入驻前 ,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 :
a) 营业执照 、备案信息 、门店地址 、联系方式等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b) 行驶证 、备案信息等拟用于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信息 。
9.3 应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签订入驻协议 , 明确约定合作事项 、双方权责等事项 。
9.4 应制定并公开承租人权益保护 、信息安全保障 、押金收取与退还 、订单退改 、投诉及纠纷处理等服务规程 。
9.5 发布的租赁车辆品牌型号 、使用年限等信息应与实际待租车辆的信息一致 。
9.6 应采用技术手段 , 防止入驻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现恶意低价竞争 、虚假广告等行为 。
9.7 对承租人信息的采集 、处理和使用应符合 GB/T 35273的要求 ;在公开信息中 ,应对承租人信息采取加密 、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
9. 8 应为承租人提供便捷 、及时 、有效的售后保障 , 以及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服务 。
9.9 应记录 、保存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 , 以及 9. 2 规定的核验信息 ,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保密性 、可用性 ,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3 年 。
10 服务质量管理
10. 1 监督与投诉处理
10. 1. 1 汽车租赁经营者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建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投诉受理方式与处理流程 ,接受承租人投诉 ;宜建立首问负责 、先行赔付 、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 。
10. 1.2 汽车租赁经营者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对收到的有效投诉应在 10 日 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对处理时间超过 10 日 的 ,应及时与投诉人沟通 ,并应持续跟进处理情况 。有效投诉应满足下列条件 :
a) 承租人能够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明确的被投诉人 、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
b) 属于接受投诉主体的经营服务问题 ;
c) 未经法院 、仲裁机构 、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调解 、受理或处理 ;
d) 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定 。
10. 1.3 汽车租赁经营者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对非有效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告知承租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
10. 1.4 承租人与入驻汽车租赁网络平台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生争议时 ,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协调双方及时解决争议 ;承租人或入驻汽车租赁网络平台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协助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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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证实方法
10.2. 1 通过现场查验对 5. 1、5. 2、5. 8进行证实 ;通过查验相关文本和记录对 5. 3~ 5. 7进行证实 。
10.2.2 通过查验相关文本和记录对 6. 1、6. 2进行证实 ;通过现场查验对 6. 3~ 6. 6进行证实 。
10.2.3 通过查验培训记录对 7. 1进行证实 ;通过现场查验对 7. 2进行证实 。
10.2.4 通过现场查验对 8. 1. 1. 2~ 8. 1. 1. 4、8. 1. 7 进行证实 ;通过查验相关文本和记录对 8. 1. 2~ 8. 1. 6、 8. 2、8. 3进行证实 ; 自助取还车的 ,还应通过查验客户端 App对 8. 1. 3. 1、8. 1. 5. 3进行证实 。
10.2.5 通过查验客户端 App、相关文本和记录对第 9章进行证实 。
10.2.6 通过查验相关文本和记录对 10. 1、10. 3进行证实 。
10.3 评价与改进
10.3. 1 汽车租赁经营者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建立承租人满意度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应根据承租人满意度评价情况 ,持续优化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 。
10.3.2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宜对入驻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并定期开展评价工作 。
10.3.3 汽车租赁经营者 、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应采取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服务评价 ,应根据服务评价结果 ,采取相应措施 ,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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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服务信息提示卡范例
服务信息提示卡范例见图 A. 1。
图 A. 1 服务信息提示卡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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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附 录 B
(资料性)
承租人安全告知书范例
尊敬的顾客 ,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汽车租赁服务 。在您使用车辆之前 ,请您认真阅读租赁合同条款 ,充分了解租赁合同内容 ,并请您认真阅读以下车辆租用告知内容 。
祝您旅途安全愉快!
一 、车辆租用告知
(一) 本公司向您提供的车辆为(品牌) 燃油/电动汽车 , 车牌号 ,证件齐全有效 ,技术状况良好 , 已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 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险和 险 ,保险公司客服电话 。
(二) 为了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您租用的车辆应由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驾车人驾驶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 、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的人员驾驶 。
(三) 不得擅自改装 、改造车辆 ,或更换 、增设 、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不得将该车辆进行抵押 、变卖或擅自转租 。
(四) 严禁利用车辆非法从事运营活动 ,严禁使用车辆运输 、放置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 ,严禁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损社会公共安全或利益的其他活动 。
(五) 严禁酒后或服用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 。
(六) 在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 ,请您于 15 日 内 自行处理完毕 。逾期处理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
(七) 请按约定时间归还车辆 ,若需延长使用时限 ,请提前与我们联系协商 。
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本公司的监督投诉电话 。
二 、安全驾驶告知
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创建和谐交通秩序环境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 、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 自觉规范交通行为 。
(一) 熟悉车辆 。取车前应熟悉租赁车辆的功能和性能 , 出车前做好车辆安全状况检查 ,确保车辆制动 、转向 、电路 、轮胎 、燃料 、车容车况完好 ,警告标志 、灭火器具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驾驶证 、行驶证齐备 。
(二) 安全文明驾驶 。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遵守交通标志 、标线 , 遇斑马线时应礼让行人 ; 提前了解禁限行路段及时绕行 ,遵守道路限行 、尾号限行规定 ;不开 “斗气车 ”;严禁驾车时使用手持电话 。
(三) 车辆驾驶过程中 ,应确保司乘人员系好安全带 、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行驶距离 、时刻观察路面情况 ;停车时检查车门 、车窗落锁关闭情况 ,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严禁疲劳驾驶 ,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 20分钟 。
(四) 保持适当行车安全距离 。 当机动车时速超过 100千米时 ,与同车道前车距离保持在 100米以上 ,尤其要与大型客 、货车辆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 以防前车紧急制动时发生追尾碰撞 。
(五) 恶劣天气谨慎驾驶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做好安全评估 ,遇雾 、雨 、雪 、沙尘 、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 ,要开启雾灯 、近光灯 、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保持适当车速行驶 。通过涉水路段时要谨慎驾驶 、注意避让 。
(六) 切莫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是严重违法行为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属于保险拒赔范围 。谨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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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的家人正在时刻盼您平安归来 ,您的平安就是家庭的幸福 。
您驾驶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请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2和公司客服电话 ,造成人员伤亡时 ,请及时拨打医疗急救电话 120,遇突发情况请及时拨打 110报警 。发生车辆故障时 ,拨打公司客服或救援电话 , 以便我们及时组织救援并办理保险索赔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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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911—2025
参 考 文 献
[1] 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7号)
[2] 交通运输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关 于 促 进 小 微 型 客 车 租 赁 健 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交 运 发〔201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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