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PA 0116-2026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认证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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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80 CCS V54
团体 标
T/AOPA 0116—2026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认证与
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ertif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unter-drone operator training
2026-07-24 发布 2026-07-24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西北工业大学、台州空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辰航卓越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马永政、范淑琼、戴志林、潘泉、吴家条、刘晓珏、刘晨晖、魏骏、张瀚文、牛伟、陈鹏、马斌、尹有成、袁英江、张生迪。
引言
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低空安全防控需求持续攀升,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已成为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空域秩序的关键职业力量。培训机构作为防控员专业能力培育的核心载体,其办学资质、培训质量与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进而影响整个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当前,行业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数量逐步增长,但普遍存在认证标准不统一、办学条件参差不齐、培训内容与实操需求脱节、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仅难以满足防控员职业能力等级培训的标准化要求,也给行业人才质量管控带来挑战。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的设立、认证与运营管理,明确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培训要求、认证流程及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培训质量与行业公信力,保障防控员人才培养的规范性与专业性,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团体标准。本标准的实施可为培训机构的认证评估提供统一依据,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助力构建标准化、专业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行业高质量发展。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认证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认证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场地要求、设备要求、培训大纲、培训管理和认证、监督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职业能力培训相关业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立认证、运营管理、监督评估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T 3501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
GB/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B/T 3893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安全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GB/T 35018及T/AOPA 011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培训机构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 培训机构注册资本应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业务规模相匹配,具有备支撑培训场地建设、设备购置、师资配备、教学运营等基础工作的资金实力。
4.3 培训机构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将防控员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培训记录等个人数据接入发证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中。
5 人员要求
5.1 负责人
负责人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组织管理经验。机构主要负责人宜参加相关教育培训,熟知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b) 专职培训负责人应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培训组织管理等能力;
c)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确保教员按培训大纲和培训手册实施教学。
5.2 教员
5.2.1 教员要求
教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高级防控员合格证的教员;
b) 具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交流能力;
c) 与培训机构签订合规用工合同;
d) 教员除任职的培训机构外,不应以兼职、顾问、临时授课、联合培训等任何形式在其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亦不应以任何名义进行挂靠。
5.2.2 教员职责
教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制定培训计划;
b) 制定培训方案;
c) 开展理论授课;
d) 开展实操培训;
e) 组织考试考核;
f) 优化教学内容与方法。
5.2.3 教学培训时间
教员每日参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相关的累计教学时间不应超过 8 小时。
5.3 人员变更备案
培训机构发生新增、离职、岗位调整等教学人员变动时,应在变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变动原因、生效时间等相关材料,上报至发证单位及相关指定管理平台完成备案。
6 场地要求
6.1 业务办公室与培训基地
6.1.1 选址与一致性
选址与一致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应建立业务办公室及培训基地,两者地址与培训机构合格证件注明的信息一致;
b) 业务办公室与培训基地应位于同一地区级市行政区,不应跨市级行政区设置;
c) 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文件证明地址的一致性。
6.1.2 业务办公室
业务办公室内应配备满足教学要求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务人员办公室,以及电脑、文件柜、档案柜、打印机、扫描仪等。
6.1.3 培训基地使用权
培训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基地的场地拥有不少于 2 年的连续使用权,使用权期限覆盖培训机构合格证件的有效期,且无中断;
b) 使用权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用途限制,不存在转租、分租、转借等影响使用权稳定性的条款。
6.1.4 场地配置
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间专用教学教室。
6.1.5 变更
业务办公室或培训基地地址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提前30个日历日向发证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变更原因、新地址信息、新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6.2 培训基地实操区域
6.2.1 空域管理
空域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在空中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划设的空域内,或在相关系统中获得长期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活动批准的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活动;
b) 培训机构不以租借、转让、共用、挂靠等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培训机构已获批准的培训空域;
c) 培训机构申请的空域高度与范围满足开设课程等级的培训及考核要求。
6.2.2 无线电
实操演练活动应符合 GB 8702 的规定,应遵守关于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磁辐射测量的规定,不应对周边环境及人员造成影响。
6.2.3 安全防护
实操培训期间应警示无关人员不应靠近。
6.2.4 保险
用于培训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防控设备应购置第三者责任保险。
7 设备要求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配备至少光电、频谱探测识别设备各 1 台;
b) 配备不少于 2 台培训靶机;
c) 与开设的培训课程相匹配,并满足学员培训的需要。
8 培训大纲
初级和中级防控员的培训工作可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高级防控员的培训工作应由发证单位组织开
展。培训机构的培训大纲应包含入学条件、课程目的与标准、学时、阶段目标与评定方式;建立培训大纲修订记录存档。
9 培训管理
9.1 手册内容
培训管理手册内容应包含:
a) 相应法规和标准;
b) 防控员讲评区域、地面培训设施的说明;
c) 培训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
d) 防控设备使用说明;
e) 靶机的使用说明;
f) 课堂与室外实操纪律。
9.2 培训记录
培训机构应对注册于本机构的学员建立档案记录并实时更新。
10 认证、监督与管理
10.1 认证程序
10.1.1 申请
培训机构申请认证时,应按发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首次申请应按照附录 A 提交《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10.1.2 受理
发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的内容及要求。
10.1.3 审查
发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线上预审,线下复核,核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符合性。
审查中发现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补正或整改要求;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或整改并提交相关材料,收材料时应审核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10.1.4 审核与结果通知
发证机构对培训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公示;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培训机构合格证》,明确认证结果、有效期及监管要求。若不合格,亦发函告知。
10.2 合格证复审
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应为2年,培训机构应在合格证到期前2个月按发证机构要求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应审核培训质量、安全记录以及教员团队稳定性等。
10.3 变更管理
培训机构发生影响持续符合性的变更时,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更新材料。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人员变动应及时上报相关变更人员信息;
b) 培训基地地址发生变更;
c) 未取得资质变更的培训机构应立即清除相关标志。
10.4 监督检查与年度报告
发证机构应对持证培训机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持证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在检查时提供合格证、培训大纲、培训管理手册等必要文件与记录。培训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10.5 违规处理
10.5.1 对出现教学考核年通过率不足60%、发生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规情况的机构,发证机构可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暂停培训资格、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10.5.2 对拒绝接受检查、拒不配合或在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材料、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发证机构可视情节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暂停培训资格直至吊销资质等措施,并按程序实施。
附录 A
(规范性)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机构申请材料
A.1 培训机构申请表
培训机构应按表 A.1 提交申请。
表 A.1 培训机构申请表
A.2 两份及以上高级《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合格证》扫描件
A.3 营业执照复印件
A.4 开户行证明复印件
A.5 信用中国截图
A.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A.7 培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考 文献
[1] T/AOPA 0008 民用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训练机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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