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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TA 017-2026 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操作规范

  • 名  称:T/CTA 017-2026 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操作规范 - 下载地址1
  • 类  别:团体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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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220.40

  R44

  团 体 标 准

  T/CTA 017-2026

  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操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tally operation of goods

  in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

  2026-02-02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国理货协会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基本要求 2

  5.1 一般要求 2

  5.2 信息化要求 2

  6. 卸船理货操作流程与要求 2

  6.1 计划与准备 2

  6.2 理货实施 3

  6.3 制单签证 3

  6.4 报文发送 4

  7. 装船理货操作流程与要求 4

  7.1 计划与准备 4

  7.2 理货实施 4

  7.3 积载图绘制 5

  7.4 制单签证 5

  7.5 报文发送 5

  8. 整理归档要求 5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理货协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渤海湾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山东港口集团渤海湾港有限公司、烟台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日照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大连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洪柱、孙超、辛立林、田杰、高存、毕监平、费日伟、初传忠。

  II

  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的基本要求、卸船理货操作流程与要求、装船理货操作流程与要求、 整理归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开展的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454-2000

  集装袋

  JT/T 950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单证

  JT/T 951-2022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JT/T 1317-2020

  理货行业服务规范

  T/CTA 007

  港口理货行业服务质量规范

  T/CTA 014

  进出境卷钢智能理货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T/T 951-20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理货业务 business of tallying

  收集、整理货物信息,理清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表面状况,分清货物标志和残损,编制货物实际积载图,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相关信息等的服务工作。

  3.2

  理货依据 base of tallying

  反映船舶所载货物名称、数量、标志等信息的单证。

  3.3

  理货单证 tally documents

  载有船舶理货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单据、文件。

  3.4

  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 intelligent tally of goods in flexibl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将现代信息技术与理货作业流程融合集成,应用于集装袋货物理货的计划与准备、理货实施、制

  单签证及报文发送等环节,以实现理货质量、效率、安全水平提升的理货模式。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1

  AI : 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MO: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OCR: 光学符号识别 (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5. 基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机构及人员应符合JT/T 1317、T/CTA 007的要求。

  5.1.2 理货操作所使用的理货单证应符合JT/T 950的规定。

  5.2 信息化要求

  5.2.1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宜在岸边起重设备上安装集成AI、OCR技术的视频识别信息化设备,并设置服务于软件系统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讯、网络安全防护等设备作为理货服务的硬件基础。

  5.2.2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宜建立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系统,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基础数据维护:

  1) 实现对船舶管理、舱单管理、港口代码管理、货名代码管理、船公司(船代理)信息管理以及理货人员信息管理等相关理货业务管控;

  2) 支持船舶结构的录入与修改;

  3) 支持进出口舱单列名的数量、重量、规格、标志等信息一键导入;

  4) 宜支持配载图(积载图)中装卸货信息及顺序的导入;

  5) 宜支持与港口装卸系统、客户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b) 视频识别及关联业务功能:

  1) 实现对不同理货作业场景下货物数量自动采集、识别和校验;

  2) 实现对不同理货作业场景下装卸总量、已装卸数量、剩余装卸量的动态监控;

  3) 实现视频图像资源存储、调用、信息查询检索;

  4) 整体识别率≥98%,并具备全黑、逆光、雨雪等不利环境及恶劣天气抗干扰能力。

  c) 智能巡检:

  1) 宜实现智能理货系统与港口装卸系统、客户端系统中货物信息的自动比对及差异提醒;

  2) 宜实现不同舱单号、不同理货作业场景下数量自动比对及差异提醒;

  d) 残损处理:实现对残损货物全景及残损部位的图像采集,支持添加残损信息描述。

  e) 积载图绘制:

  1) 宜实现对上一港船舶积载图文件信息的识别、处理及绘制;

  2) 宜实现对实际理货数据及货物位置信息的实时获取,并据此绘制积载图。

  f) 单证管理:实现对各类理货单证及批注的准确输出。

  5.2.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宜提供业务数据上传、理货进度查询、理货产品下载、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评价等服务功能的客户端或服务平台。

  5.2.4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

  6. 卸船理货操作流程与要求

  6.1 计划与准备

  6.1.1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于作业前对相关方提供的理货依据及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录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解决。理货依据及资料宜包括:

  a) 进口舱单;

  2

  b) 货物规格表;

  c) 进口积载图;

  d) 船舶规范;

  e) 港口堆存计划。

  6.1.2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指派单船理货组长向船方或其代理人了解船舶航行途中情况、装载情况/装货港残损情况,以及衬垫、隔票、卸船注意事项等信息。

  6.1.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指派单船理货组长与港口经营人进行联系沟通,根据船舶的作业计划、安排及要求,制定卸船理货作业计划,安排理货人员,配备理货设备。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据作业线数量,指派理货人员;

  b) 准备满足作业需要的理货依据及资料;

  c) 确定特殊货物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理货措施和要求;

  d) 向理货人员提出具体安全生产要求。

  6.1.4 理货人员应于作业前对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系统及视频识别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智能理货系统的维护。

  6.1.5 理货人员应将导入智能理货系统的理货信息与进口积载图、进口舱单、货物规格表进行比对。导入、比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IM0号、中英文船名、航次、船舶靠离泊时间及代理等船舶信息;

  b) 进口舱单及货物规格表等货物信息;

  c) 各舱口票货、规格信息。

  6.2 理货实施

  6.2.1 卸船理货

  a)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宜指派单船理货组长驻船办公,经常性的巡检作业现场,了解作业进度,协助解决翻舱、残损等异常情况;

  b) 理货人员宜通过智能理货系统选定录入港口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所需的作业配置信息;

  c) 理货人员应结合积载图和各舱卸货作业实际,在智能理货系统内选定卸货票货号、规格;并按不同的理货作业场景,实时识别、计数、核对卸船货物信息,掌握卸船作业进度;

  d) 系统按不同的理货作业场景实时识别、计数、核对的卸船货物信息出现差异提醒时,理货人员应通过存储的实时视频图像资源进行比对纠正;存储视频识别设备异常且恢复时间较长时,可使用手持终端、 移动识别等设备代替;

  e) 按不同的理货作业场景实时识别、计数、核对的卸船货物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智能理货系统宜自动将信息推送给港口生产和客户端系统。

  6.2.2 翻舱处理

  卸船过程中,需要翻舱作业时,单船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确认。理货人员应如实将货物的数量及积载位置等信息维护至智能理货系统中,指导做好翻舱理货工作。

  6.2.3 残损处理

  a) 卸船理货前,单船理货组长应与船方确定原残验看方式,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b) 发现原残,单船理货组长应按照确定方式通知船方验看,签认现场记录后方可卸货,宜通过移动终端将残损信息和残损照片维护至智能理货系统中。

  c) 卸船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理货人员应通知港口经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等相关方,对残损进行认定并取得责任方签字。

  6.3 制单签证

  6.3.1 每工班结束后,理货人员宜通过智能理货系统与港口经营人进行数据核实或生成理货单证与港口经营人进行数据确认。

  3

  6.3.2 每工作日结束后,单船理货组长宜通过电子数据或智能理货系统生成的理货单证向船方提供作业进度数据或报表。

  6.3.3 全船作业完毕后,理货人员应核对卸船货物数据,通过智能理货系统生成理货单证并及时与船方、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6.4 报文发送

  理货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

  7. 装船理货操作流程与要求

  7.1 计划与准备

  7.1.1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于作业前对相关方提供的理货依据及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录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解决。理货依据及资料宜包括:

  a) 出口舱单;

  b) 装货单;

  c) 货物规格表;

  d) 配载图;

  e) 港口堆存计划;

  f) 船舶规范。

  7.1.2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指派单船理货组长向船方或其代理人了解货物装载要求,以及衬垫、隔票、装船注意事项等信息。

  7.1.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宜指派单船理货组长与港口经营人进行联系沟通,根据船舶的作业计划、安排及要求,制定装船理货作业计划,安排理货人员,配备理货设备。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据作业线数量,指派理货人员;

  b) 准备满足作业需要的理货依据及资料;

  c) 确定特殊货物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理货措施和要求;

  d) 向理货人员提出具体安全生产要求。

  7.1.4 理货人员应于作业前对集装袋货物智能理货系统及视频识别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智能理货系统的维护。

  7.1.5 理货人员应将导入智能理货系统的理货信息与出口舱单、装货单,货物规格表、配载图进行比对,并根据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更改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导入、比对、更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IM0 号、中英文船名、航次、船舶靠离泊时间及代理等船舶信息;

  b) 装货单、出口舱单及货物规格表等货物信息;

  c) 各舱口票货、规格信息。

  7.2 理货实施

  7.2.1 装船理货

  a)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宜指派单船理货组长驻船办公,经常性的巡检作业现场,了解作业进度,协助解决翻舱、残损等异常情况;

  b) 理货人员宜通过智能理货系统选定录入港口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所需的作业配置信息;

  c) 理货人员应结合配载图各舱装货作业实际,在智能理货系统内选定装货票货号、规格;并按不同的理货作业场景,实时识别、计数、核对装船货物信息,掌握装船作业进度;

  4

  d) 系统按不同的理货作业场景实时识别、计数、核对装船货物信息出现差异提醒时,理货人员应通过存储的实时视频图像资源进行比对纠正;存储视频识别设备异常且恢复时间较长时,可使用手持终端、移动识别等设备代替;

  e) 按不同的理货作业场景实时识别、计数、核对的装船货物信息经确认无误后,理货人员宜及时将信息回传给港口生产系统和客户端系统。

  7.2.2 翻舱处理

  装船过程中,已装载货物需翻舱作业时,单船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确认。理货人员应如实将货物的数量及积载位置等信息维护至智能理货系统中,指导做好翻舱理货工作。

  7.2.3 残损处理

  装船理货前及装船过程发生的残损,单船理货组长应通知港口经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等相关方,对残损货物进行换货、整修,无法及时换货、整修的,取得船方同意后方可装船,并在装货单上如实批注。

  7.3 积载图绘制

  理货人员宜通过智能理货系统对采集到的船舶信息、舱单信息、理货信息以及实际积载位置进行识别分析,核对无误后,绘制积载图。

  7.4 制单签证

  7.4.1 每工班结束后,理货人员宜通过智能理货系统与港口经营人进行数据核实或生成理货单证与港口经营人进行数据确认;

  7.4.2 每工作日结束后,单船理货组长宜通过电子数据或智能理货系统生成的理货单证向船方提供作业进度数据或报表。

  7.4.3 全船作业完毕后,理货人员应核对装船货物数据统计结果,记录有关货物批注,通过智能理货系统生成理货单证并及时与船方、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7.5 报文发送

  理货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

  8. 整理归档要求

  8.1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提供理货信息查询等服务工作。

  8.2 按规定统计分析理货业务信息和经济技术指标,形成统计分析材料。

  8.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按JT/T 1317—2020第7章的要求落实档案管理工作,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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