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23-202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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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 23 – 202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of the surroundings around the urban rail transit
2 0 2 6 -0 1 -3 0 发布 2 0 2 6 -0 3 -0 1 实 施
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发 布1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of the surroundings around the
urban rail transit
SJG 23-2026
2026 深 圳
2
前 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 2021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12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调查工作程序与管理、周边环境初步调查、邻近建(构) 筑物详细调查、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详细调查、邻近轨道交通设施详细调查、邻近管线详细调查、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初步评估、周边环境影响控制标准、调查报告的编制。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 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 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 有限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 1043 号深勘大厦 5楼, 邮编:435004)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房屋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地质科技创新中心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 有限公司
铁科院(深圳)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大学
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丘建金 温科伟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贤能 王小湖 齐明柱 刘树亚 刘敬华
李爱国 杨红坡 汪全信 杜红劲 杨 立
何京波 李良生 郑爱元 杨志银 李爱东
吴劭旸 苏 栋 张 伟 周洪涛 金亚兵
庞小朝 秦 敢 荣延祥 施钟淇 顾问天
曹文昭 蒋 鹏 彭栋木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杨光华 莫海鸿 周明亮 苗德海 陈泽广
王双龙 肖 兵
3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调查工作程序与管理 5
4.1 调查工作程序 5
4.2 调查工作管理 5
5 周边环境初步调查 6
5.1 一般规定 6
5.2 调查内容 6
5.3 调查方法 7
5.4 调查成果 7
6 邻近建(构) 筑物详细调查 8
6.1 一般规定 8
6.2 调查内容 8
6.3 调查方法 8
6.4 调查成果与评价 9
7 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详细调查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调查内容 11
7.3 调查方法 12
7.4 调查成果与评价 13
8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详细调查 15
8.1 一般规定 15
8.2 调查内容 15
8.3 调查方法 15
8.4 调查成果与评价 16
9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 17
9.1 一般规定 17
9.2 调查内容 17
9.3 调查方法 17
9.4 调查成果与评价 20
10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初步评估 23
10.1 一般规定 23
10.2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估 23
10.3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防治 24
11 周边环境影响评估标准 25
11.1 一般规定 25
11.2 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评估标准 25
11.3 邻近道路桥梁变形评估标准 25
4
11.4 邻近地下管线变形评估标准 25
11.5 既有轨道交通(铁路)变形评估标准 26
12 调查报告的编制 28
附录 A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表 30
附录 B 邻近建(构) 筑物调查表 31
附录 C 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调查表 32
附录 D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详细调查表 35
附录 E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表 38
附录 F 初步评估流程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0
引用标准名录 41
附:条文说明 42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Investigate Work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s 5
4.1 Investigate Work Procedures 5
4.2 Investigate Work Managements 5
5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Surrounding Environments 6
5.1 General Requirments 6
5.2 Survey Contents 6
5.3 Survey Methods 7
5.4 Survey Results 7
6 Detailed Investigation of Adjacent Buildings (Structures) 8
6.1 General Requirments 8
6.2 Survey Contents 8
6.3 Survey Methods 8
6.4 Survey Results and Evaluations 9
7 Detailed Survey of Adjacent roads, bridges and Tunnels 11
7.1 General Requirments 11
7.2 Survey Contents 11
7.3 Survey Methods 12
7.4 Survey Results and Evaluations 13
8 Detailed Survey of Adjacent Rail Transit Facilities 15
8.1 General Requirments 15
8.2 Survey Contents 15
8.3 Survey Methods 15
8.4 Survey Results and Evaluations 16
9 Detailed Survey of Adjacent Pipelines 17
9.1 General Requirments 17
9.2 Survey Contents 17
9.3 Survey Methods 17
9.4 Survey Results and Evaluations 20
10 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Impact of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n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23
10.1 General Requirments 23
10.2 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Impact of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n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23
10.3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Impact of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n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24
11 Control Standards of Surround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25
11.1 General Requirments 25
6
11.2 Deformation Control Standards of Surrounding Buildings (Structures) 25
11.3 Deformation Control Standards of Adjacent Roads and Bridges 25
11.4 Deformation Control Standard of Adjacent Underground Pipelines 25
11.5 Deformation Control Standard of Existing Rail Transits 26
12 Preparation of the survey report 28
Appendix A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Survey Form 30
Appendix B Survey Form of Adjacent Buildings (Structures) 31
Appendix C Survey Form of Adjacent roads, Bridges and Tunnels 32
Appendix D Detailed Survey Form of Adjacent Rail Transit Facilities 35
Appendix E Detailed Survey of Adjacent Pipelines 38
Appendix F Preliminary Evaluation Process 39
Explanan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
A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2
7
1 总 则
1.0.1 为预防和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扩) 建等工程项 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对周边环境条件的调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估等工作。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和初步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深圳市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 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 筑物、道路、桥梁、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的总称。
2.0.3 重要管线 important pipeline
指变形过大或破坏后会威胁生命安全、产生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下管线,包括燃气管、给水干管、排水干管、高压电缆、工业管线和国家通信电缆等。
2.0.4 古树 ancient tree
树龄 100 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2.0.5 名木 famous tree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和初步评估,在开展调查工作之前,应编制调查方案。
3.0.2 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产权人或产权管理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相关资料。
3.0.3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调查工作应根据设计需要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分别进行,初步调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应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 详细调查应在初步设计前进行,调查方法可分为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并结合工可研报告、工可研批复意见和初步调查成果; 如果轨道交通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尚应在施工前进行补充调查(施工阶段调查);
2 应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确定周边环境的调查范围和调查内容;
3 调查工作应将邻近建(构) 筑物和重要管线作为调查重点;
4 调查方法应成熟、可靠,建(构)筑物、道路、管线调查和勘测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环境现状调查时,应收集原有资料,当原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进行现场调查和补充勘测;
6 在建或已建成但未完成竣工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公路、铁路和港口等工程应包括在调查工作范围之内;
7 调查资料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及高程坐标系进行汇总。
3.0.4 根据车站、 区间、车辆基地和其他附属建(构) 筑物的施工工法及地质条件等,调查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盖)挖法施工的车站和区间隧道的调查范围可取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m 或 3.0h(取大值) 以 内范围; 当位于深厚淤泥或 富水厚砂层地 区 时 , 可取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m 或4.0h~5.0h(取大值) 以内范围; 当在开挖范围内遇到硬质岩或较硬岩时,开挖深度 h 可取微风化岩以上的风化岩和土层厚度之和;
2 矿山法区间隧道和盾构法区间隧道的调查范围可取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m 或 2.0h(取大值) 以内范围; 当位于深厚淤泥或富水厚砂层地区时 ,可取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 60m 或 3.0h (取大值) 以内范围; 当隧道洞身完全置于较硬岩或硬质岩时,可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40m 、基岩顶面以上 3 倍岩土层厚度或 3 倍洞身外径(取大值) 以内范围;
3 高架段和车辆段的调查范围可取结构外边线外侧 30m 以内范围;
4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 冷却塔及管沟、化粪池等建(构) 筑物及城市轨道交通电缆(沟) 、架空线等供电设施的调查范围可取结构外边线外侧 10m 以内范围;
5 过海隧道和跨海桥梁,其调查范围应取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m 以内范围;
6 位于岩溶发育区且以地下方式敷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其调查范围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并不宜小于 100m。
注:h 为车站或明挖区间的开挖深度或盾构法、矿山法区间结构底面到地面的埋置深度。
3.0.5 调查的基本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
3
1 邻近建(构) 筑物;
2 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
3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
4 邻近管线;
5 文物建筑和古树名木;
6 地形和地貌;
7 岩土体和地表水与地下水。
3.0.6 调查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调查与详细调查阶段的使用要求。
3.0.7 详细调查阶段可引用初步调查的成果。
3.0.8 根据调查资料,应分析评估轨道交通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程度按破坏后果可分为很严重、严重、不严重三级,危害程度的判别应符合本标准第 10.2.2 条的规定。
3.0.9 调查成果报告应列出轨道交通沿线调查工作范围内各项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 ,并附相关图表和照片、录像等, 应阐明轨道交通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初步评估的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
4
4 调查工作程序与管理
4.1 调查工作程序
4.1.1 周边环境调查可根据设计需要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两个阶段 。各阶段调查时间、承担单位和调查目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调查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简称工可研)阶段开展,应以收集资料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2 详细调查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应查明轨道交通沿线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既有轨道交通、铁路、管线等的结构、变形、破损和地基基础等情况;
3 既有轨道交通,既有铁路的有关资料,应由轨道交通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协助提供;
4 周边建(构) 筑物和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
4.1.2 周边环境调查宜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 接受任务;
2 现场踏勘;
3 收集资料;
4 实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
5 成果资料验收。
4.2 调查工作管理
4.2.1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周边环境调查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同时负责协调调查区域各方的关系。
4.2.2 周边环境调查单位应具有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4.2.3 周边环境初步调查的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之中 ,不再另行计费; 周边环境详细调查可依据周边环境调查的复杂程度收费; 当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监测专项评估或鉴定时,应当另行委托计费。
5
5 周边环境初步调查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初步调查工作宜结合工可研工作完成,根据工可研阶段的研究内容及工程技术要求 ,确定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5.1.2 初步调查时应查明线路邻近重要控制点周边的既有和在建的建(构) 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及既有轨道交通、既有铁路、地表水体、重要管线、文物建筑和古树名木等的基础资料。
5.2 调 查 内 容
5.2.1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平面定位、建筑高度与层数、基础型式、地下室层数与埋深、桩基础埋深、基坑围护结构、边坡支护结构等;
2 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线路型式、平纵资料、基础型式和相应保护要求等;
3 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道路等级、平面位置、竖向标高或埋深、桥梁基础类型及埋深、隧道衬砌型式等;
4 重要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管线类型、材质、平面位置、竖向标高或埋深、综合管廊基础及基坑围护型式等;
5 电力设施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平面位置、埋深、截面尺寸、管线材质、电压等级及相应保护要求等;
6 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平面定位、基础型式、地下附属设施及保护要求等;
7 石油天然气管道资料,宜包括产权单位、平面位置、基础型式、压力等级和保护范围及相关要求等。
5.2.2 调查范围内收集的地质勘察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形与地貌形态,包括地形地貌成因类型及其与基底岩性和新构造的关系;
2 天然和人工边坡的型式、坡率、防护措施和稳定情况;
3 地层的岩性、结构、构造、产状,岩体的结构特征、风化程度、完整程度与岩石的坚硬程度等;
4 地表水体与地下水分布范围、水深、水位动态变化及演变历史,包括主要江、河、湖、海、水库的最高洪水水位、河床标高、海水潮汐资料等;
5 填土的堆积年代、坑塘淤积层的厚度,软土、花岗岩风化岩和残积土、不良地质等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和工程地质特征。
5.2.3 文物的具体调查范围及调查内容宜包括文物的名称、等级、类别、公布时间及管理机构、保护范围及位置关系等; 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影响的文物应作专项调查。
5.2.4 古树名木的具体调查范围及调查内容宜包括古树名木的名称、种类、位置、管理单位、树龄、树干直径、树冠投影直径等。
6
5.3 调 查 方 法
5.3.1 初步调查宜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和图纸开展工作。
5.3.2 初步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资料搜集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可结合工可研勘察或初勘工作一并进行。
5.4 调 查 成 果
5.4.1 初步调查阶段的成果应分类整理,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可作为工可研阶段的设计依据。
5.4.2 初步调查报告应包含: 工程概况、调查目 的和依据、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和手段、调查成果和资料说明。
5.4.3 调查报告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及调查对象情况编制调查统计表,调查统计表格式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 A~ E。
5.4.4 根据初步调查阶段的成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并提出详细调查阶段技术要求。
7
6 邻近建(构)筑物详细调查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邻近建(构) 筑物详细调查内容分为建(构) 筑物基本情况调查、场地基本情况调查、变形情况调查、裂缝等损伤情况调查,按调查方法可分为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
6.1.2 建(构) 筑物详细调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收集、调查、分析建(构) 筑物的建设及使用资料;
2 对建(构) 筑物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变形、裂缝等进行现场调查;
3 根据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结果对建(构)筑物安全性进行风险辨识,划分建(构)筑物安全状况等级;
4 主要工程资料、调查记录、调查报告等调查资料归档。
6.1.3 详细调查工作开展前,应与有关各方沟通确定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调查工作不应影响建(构) 筑物安全使用。
6.2 调 查 内 容
6.2.1 建(构) 筑物资料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加固改造图纸、施工资料、竣工图等图文资料;
2 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和历史受损情况,维修、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
3 房产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加固改造验收证明等资料;
4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治报告、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和结构安全隐患检查表、楼栋安全档案表等;
5 结构检测鉴定报告。
6.2.2 建(构) 筑物现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邻近基坑、边坡、挡墙、河堤护坡等的支护结构型式、降排水情况、边界位置、深度或高度、与建(构) 筑物的水平距离、变形和裂缝等;
2 地基基础变形、裂缝和基础滑移等;
3 上部主体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损伤等。
6.2.3 建(构) 筑物基本情况调查宜包含建(构) 筑物名称、建造时间、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型式、使用功能、特殊保护要求、地下室深度、边界位置、基础埋深、持力层、基坑围护结构、锚索使用情况等。
6.2.4 古建筑、名人故居、寺庙、宗祠等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以及名木古树等,应调查是否列入政府主管部门保护名录,确定保护等级、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6.3 调 查 方 法
6.3.1 建(构) 筑物资料调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从建(构) 筑物业主、管理单位、城建档案单位、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InSAR 遥感数据等渠道入手收集资料;
2 当无法取得可靠资料时,应进行现场调查或补充勘测工作。
6.3.2 建(构) 筑物现场调查可采用现场踏勘,辅助设备宜包括钢卷尺、激光测距仪、全站仪、
8
无人机、裂缝测宽仪等。
6.3.3 建(构) 筑物基本情况和场地基本情况调查可采用现场踏勘、咨询和查阅设计施工资料方式,辅以现场测量。
6.3.4 建(构) 筑物变形情况调查应包括建(构) 筑物历史沉降监测记录调查 。对于历史沉降较大或现场调查发现变形比较明显的建(构) 筑物,应进行倾斜复测,测量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6.3.5 建(构) 筑物裂缝等损伤情况调查可采用现场 目测和拍照等,辅助设备宜包括裂缝测宽仪、钢卷尺等,并以图文和照片等形式记录裂缝位置、长度、宽度、走向及形态特征,记录的成果应与业主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共同确认。
6.4 调查成果与评价
6.4.1 调查范围内存在高度大于 5m 或与建(构)筑物水平距离小于 2 倍坡(墙)高的边坡、挡墙、河堤护坡,当边坡(挡墙) 出现明显的变形、裂缝等状况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安全进行专项评估。
6.4.2 调查发现建(构)筑物结构倾斜和挠度超过表 6.4.2-1 中的限值,或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超过表 6.4.2-2 中的限值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建(构) 筑物进行检测鉴定、评估或补充勘察工作,并应查清原因并确定结构安全性,必要时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之前采取处理措施。
表 6.4.2-1 建(构)筑物结构倾斜和挠度限值
结构类别
限值
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单层建筑
H/150
多层建筑
H/200
高层建筑
框架
H/250
框架剪力墙/框架筒体
H/300
砌体结构
单层建筑
H/250
多层建筑
H/300
单层排架平面外侧倾
H/350
钢屋架 、 网架或主梁挠度
L/200
注 :H——建筑高度( m );
L——跨度( m )。
表 6.4.2-2 建(构)筑物结构构件裂缝宽度限值
结构类型
检查项 目
限值( mm)
混凝土结构
弯曲裂缝 、弯剪裂缝和受拉裂
缝
钢筋混凝土
主要构件
0.50
一般构件
0.70
预应力混凝土
主要构件
0.20
一般构件
0.30
剪切裂缝和受压裂缝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
出现裂缝
砌体结构
承重墙 、柱
1.0
非承重墙 、柱
5.0
其他构件
出现影响结构整体安全和稳
定的裂缝
钢结构
主要受力构件及节点
出现断裂或可见变形
6.4.3 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名木古树、土石结构建(构) 筑物等必要时宜进行专项评估与专
9
项保护设计。
6.4.4 详细调查应对建(构)筑物安全性进行风险辨识,应根据表 6.4.4 划分建(构)筑物安全状况等级。
表 6.4.4 建(构)筑物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
主要特征
良好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手续齐全 ,经正规勘察设计建造的高层建筑
采用嵌岩桩基础或结构整体性较好的建筑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 、裂缝宽度在表 6.4.2-1 、表 6.4.2-2 限值 80%以内的建(构) 筑物
中等
除良好 、较差等级以外的建(构) 筑物
对不均匀沉降比较敏感的建(构) 筑物
较差
土石结构建(构) 筑物
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未经正规勘察设计建造的多层建筑
采用天然地基或浅基础 ,结构整体性较差的建(构) 筑物
历史变形较大的建(构) 筑物
结构或构件变形 、裂缝宽度超过表 6.4.2-1 、表 6.4.2-2 中限值的建(构) 筑物
6.4.5 邻近建(构)筑物调查后宜根据本标准附录 B 表 B.0. 1 进行汇总,调查对象应在平面位置图上进行标识。
6.4.6 邻近基坑、边坡工程调查后宜根据本标准附录 B 表 B.0.2 进行汇总,调查对象应在平面位置图上进行标识。
10
7 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详细调查
7.1 一 般 规 定
7.1.1 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详细调查内容可分为基本情况调查、变形情况调查、裂缝等损伤情况调查。
7.1.2 邻近道路、桥梁和隧道详细调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调查、收集、分析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建设、使用资料;
2 对道路路基、支挡结构、桥梁及隧道结构的变形、裂缝进行现场调查;
3 根据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道路、桥梁和隧道安全性进行风险辨识,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4 对主要工程资料、调查记录、调查报告等调查资料进行归档。
7.2 调 查 内 容
7.2.1 道路、桥梁和隧道资料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建工程图文资料: 包括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勘察报告、审查和批复文件等;
2 现状工程图文资料:地理位置、建设单位、权属或管养单位、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基本信息、建设时间或竣工日期、设计年限、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竣工图、结构物的平面位置、结构基本情况、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等相关资料、历史加固改造图纸和运营期重大维修养护资料等;
3 检测资料: 包括近期检测、监测及评价报告;
4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7.2.2 道路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般路基调查应包括道路等级、路面宽度、路面材料、路基基础处理情况、路基沉降、变形程度及其状况等;
2 高填方路基应调查路基填筑高度、填料组成及粒径,调查边坡的排水设施;
3 采用地基处理的路基应调查地基处理范围、型式及处理深度;
4 边坡应调查支挡结构型式、支挡结构基础情况,外观有无裂缝、破损、鼓突、滑移、倾斜、局部掉落、墙体断裂、坍塌、风化剥落及渗水等病害;采用锚杆(索)的支护结构应调查锚杆(索)的平面位置、长度及角度,锚杆(索) 的腐蚀及损伤状况等;
5 道路范围内大型标志杆、大型照明杆、大型信号灯杆、电塔、信号塔、声屏障等配套市政设施的基础情况;
6 下穿通道的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及基础参数、支护结构及抗浮结构情况。
7.2.3 桥梁应调查结构型式、桥宽、桥长、跨度、基础型式及桥梁限载、桩基参数、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桥梁调查应包括桥面系调查、上部结构调查和下部结构调查。
7.2.4 桥梁桥面系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桥面铺装有无严重的龟裂、纵横裂缝等病害,防撞墙有无开裂及裂缝是否超限;
2 伸缩缝是否有异常变形、破损、失效,桥面排水是否阻塞。
7.2.5 对于混凝土梁桥的上部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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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体表面有无混凝土剥落和钢筋锈蚀;
2 混凝土构件有无开裂,裂缝是否超限,有无渗水、蜂窝、麻面、剥落、掉角、孔洞、露筋及钢筋锈蚀等;
3 简支梁跨中截面有无裂缝。若调查中发现有裂缝出现,则应查清结构裂缝的开展情况,采用刻度放大镜对裂缝宽度进行测量 。根据现场取得的资料绘制各桥的裂缝分布图,并宜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结构工作性能的影响;
4 梁体横向倾覆以及横向扭转角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的规定,支座状况应检查有无出现脱空现象。
7.2.6 对于钢结构桥梁的上部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构件锈蚀、裂缝、变形和局部损伤情况;
2 焊缝开裂或脱开情况;
3 结构的跨中挠度、变位情况。
7.2.7 桥梁下部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墩身、 台身及基础变位情况;
2 混凝土墩身、台身、盖梁、台帽及系梁有无开裂、蜂窝、麻面、剥落、露筋、孔洞、钢筋锈蚀等;
3 圬工砌体墩身、台身有无砌块破损、剥落、松动、变形、灰缝脱落,砌体泄水孔是否堵塞;
4 桥台翼墙、侧墙、耳墙有无破损、裂缝、位移、鼓肚、砌体松动,台背填土有无沉降或挤压隆起,排水是否畅通;
5 基础是否发生冲刷或淘空现象,地基有无侵蚀。水位涨落、干湿交替变化处基础有无冲刷磨损、颈缩、露筋,有无开裂,是否受到腐蚀;
6 基础类型、持力层和变形情况等;桩基础应收集桩长、桩端持力层、桩径和桩的平面布置等。
7.2.8 水利、市政或公路隧道工程调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隧道衬砌结构类型、衬砌厚度和基础深度;
2 隧道修建年限和施工方法;
3 隧道净空尺寸、洞内横断面实测和收敛变形资料;
4 隧道沉降值和沉降速率;
5 衬砌裂缝、错台、剥落、掉块和变形超限等情况;
6 隧道内衬渗漏水情况及相关整治措施;
7 变形缝设置和老化开裂情况。
7.3 调 查 方 法
7.3.1 道路、桥梁和隧道的资料调查应首先从建设单位、管理或养护单位、城建档案单位收集和整理,收集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 7.2.1 条的规定,然后再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存在偏差和缺失的内容应进行现场调查。
7.3.2 道路的现场调查以 目测方式为主 ,必要时辅助钢卷尺、钢尺、激光测距仪、全站仪、无人机、裂缝计、经纬仪、平板仪、水准尺、罗盘仪、直尺、水准仪等设备。
7.3.3 路基沉降调查宜采用钢尺对深度大于 30mm 的沉降进行长度测量,按处计算 ,宜记录每处路基沉降长度,描述并记录存在的病害,绘制路基沉降分布图。
7.3.4 边坡调查以 目测方式为主,必要时辅以全站仪等仪器设备进行; 实地调查边坡面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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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裂缝,观察和记录边坡的特征,变形破坏情况及周边环境因素,获取边坡稳定性的初步信息,按处计算,记录每处边坡长度,绘制边坡分布图; 也可以利用无人机进行低空摄影,从不同角度和高度观察边坡的整体情况 。如果发现边坡有明显的裂缝或存在局部崩塌、滑坡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7.3.5 路基支挡结构调查宜使用望远镜、钢尺、裂缝深度检测仪检查挡墙等圬工体出现的表面破损、钢筋外露和锈蚀、局部基础淘空、墙体脱空、裂缝、鼓肚、下沉、倾斜、滑移、倒塌等结构破坏情况,每 10m 计 1 处,描述并记录存在的病害,绘制路基支挡结构病害分布图。
7.3.6 桥梁裂缝调查宜使用高倍望远镜在桥下对梁底进行初步检查,对于观测模糊或怀疑有裂缝的位置,可采用人工爬高或租用路灯车等方式,使用钢尺、刻度放大镜、裂缝深度检测仪等对裂缝的长度、走向、深度等指标进行测量,描述并记录存在的病害,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中绘出裂缝分布图。
7.3.7 桥梁沉降调查宜调查墩柱与地面是否有相对位移或变形,周边地块是否沉降开裂或隆起。
7.3.8 市政或公路隧道工程的调查宜采用下列方法:
1 既有隧道结构的缺陷情况调查宜包括裂缝、结构内部缺陷和外部缺陷等 。其中裂缝情况,可使用裂缝计、裂缝显微镜、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进行测量; 裂缝深度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法; 内部缺陷可使用超声法、冲击反射法等非破损方法; 外部缺陷可使用尺量、照相等方法;
2 结构变形情况调查宜包括倾斜、收敛变形、垂直及水平位移情况等,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与《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相关规定;
3 结构性能调查宜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及钢筋锈蚀等情况。其中混凝土抗压强度调查可使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装拔出法;钢筋锈蚀情况可使用雷达法或电磁感应法等非破损方法。
7.3.9 水利、供水和排水隧道工程等的调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7.3.8 条的规定。
7.3.10 除采用上述方式、手段调查外,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辅助调查:
1 走访道路周边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
2 走访道路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养护管理部门,收集各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以及历年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相关资料;
3 必要时可组织邀请各类工程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讨论、现场踏勘等;
4 调查、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单位通告,并向各方广泛征询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7.4 调查成果与评价
7.4.1 调查成果归档应以每条道路、每座桥、每座隧道为单位 , 内容包括基本技术数据,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 对结构整体功能、状况的评价; 汇总结构变形或开裂等资料,查清原因,判定整体稳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7.4.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边坡,可初步判别为有可能失稳的边坡:
1 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边坡;
2 已发生明显变形或蠕变的边坡;
3 已发生张裂变形的下软上硬的双层或多层结构边坡;
4 在碎裂结构岩体中和散体结构岩体中开挖的边坡;
5 存在有倾向坡外的结构面,且结构面的倾角小于坡角并大于其内摩擦角的岩质边坡;
6 坡面上出现平行边坡走向的张裂缝或环形裂缝的边坡;
7 分布有巨厚层崩积物的边坡;
8 坡脚被水淹没或被开挖的新、老滑坡体、崩塌体和土质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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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坡脚受水流淘刷的土质边坡;
10 有迹象表明边坡有可能失稳或曾经失稳的边坡。
7.4.3 邻近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调查后宜根据本标准附录 C 样表汇总,调查对象应在平面位置图上进行标识。
7.4.4 当桥梁、隧道和钢筋混凝土挡墙结构出现下列裂缝破损情况时 ,应特别注明并提醒有关单位对桥梁、隧道和钢筋混凝土挡墙结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1 桥梁、隧道和钢筋混凝土挡墙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明显,裂缝宽度大于 0.3mm;
2 预制构件之间连接部位的裂缝大于 3mm;
3 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和连结点部位宽度大于 0.3mm。
7.4.5 桥梁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根据调查及补充勘察报告,分析桥梁结构变形及裂缝产生的原因;
2 桥梁结构安全等级除按表 7.4.7-2 进行初步评定外,尚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 的有关规定;
3 应根据桥梁结构安全等级初步评定结果,提出相应的保护建议。
7.4.6 隧道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根据调查及补充勘察报告,分析隧道结构变形及裂缝产生的原因;
2 隧道结构安全等级评定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 有关规定;
3 应根据隧道结构安全等级初步评定结果,提出相应的保护建议。
7.4.7 详细调查应对道路、桥梁和隧道安全性进行风险辨识,根据表 7.4.7-1 、表 7.4.7-2 划分道路、桥梁和隧道安全状况等级。
表 7.4.7-1 道路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
主要特征
良好
边坡坍塌长度小于 5m ,路基支挡结构存在勾缝损坏 、沉降缝损坏等病害 ,路基沉降大于 30mm 的路段长度
小于 5m ,边坡稳定
中等
边坡坍塌长度在 5m-10m 之间 ,路基支挡结构存在基础淘空 、墙体脱空 、轻度裂缝 、鼓肚 、 下沉 、钢筋外露
和锈蚀等病害,路基沉降大于 30mm 的路段长度在 5-10m 之间 ,边坡基本稳定
较差
边坡坍塌长度大于 10m ,路基支挡结构存在整体开裂 、倾斜 、滑移 、倒塌等病害 ,路基沉降大于 30mm 的路
段长度大于 10m ,存在潜在失稳的边坡
表 7.4.7-2 桥梁与隧道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
主要特征
良好
重要部件功能与材料均良好 , 次要部件功能良好 ,承载能力和桥面行车条件符合设计指标
中等
除良好 、较差等级以外的桥梁隧道
对差异沉降比较敏感的桥梁隧道
较差
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 ,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 , 次要部件有 20%以上功能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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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详细调查
8.1 一 般 规 定
8.1.1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调查应以搜集资料为主,现场测量为辅 ,调查内容应包括设施的建设时间、权属单位、设施各构筑物的平面及空间位置等基本信息,不同基础设施的调查资料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及高程系统进行汇总。
8.1.2 邻近轨道交通调查内容应包含相关车站、 区间、折返线、 出入段(场) 线、车辆基地、控制指挥中心、 附属结构和临时设施等 。对轨道交通实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做出提示,给出安全风险等级初步评价,提出预防风险的工作建议。
8.1.3 施工阶段发现的、设计条件变化出现的或前期不具备条件查明的周边环境,应进行补充调查。
8.1.4 采用常规调查手段取得的调查成果不能满足设计需要且对工程影响较大的周边环境 ,可进行专项调查。
8.2 调 查 内 容
8.2.1 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应调查轨道交通类型、名称、用途、车站和区间、结构平面走向、埋深和尺寸、线路敷设方式、线路型式和施工方法、使用(或在建) 现状等基本信息。
8.2.2 地下区间、折返线、 出入段线和各类通道等明(暗)挖隧道应调查具体工法、断面尺寸、衬砌结构类型及厚度、支护型式、道床型式、变形缝位置、地层加固措施和范围、基础的类型、布置范围及深度、 由于施工事故影响衬砌质量的情况与部位、加固与整治措施、衬砌背后的回填及压浆情况。
8.2.3 地面线路应调查道床结构、路基型式、路基填料、填筑厚度、路基沉降等信息。
8.2.4 高架及桥梁线路应调查高架跨度及结构型式、道床型式、结构基础型式、桩位、桩径及桩长等资料。
8.2.5 车站出入口、风井(风亭) 、施工竖井、斜井、施工通道、盾构出入洞口和冷却塔等附属结构或临时设施应调查平面位置、顶底板高程、结构型式和尺寸、支护型式、地层加固措施和范围等。
8.3 调 查 方 法
8.3.1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调查应先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城建档案单位收集资料,然后再进行现场核对,对存在偏差和缺失的内容应进行现场调查。
8.3.2 隧道结构的裂缝情况调查以现场目测为主,辅助测量可采用摄影测量法、使用裂缝观测仪、裂缝计、裂缝显微镜、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进行量测 。裂缝位置、长度、宽度、走向及形态特征应以图文和照片等形式记录,并与业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共同确认。
8.3.3 隧道结构的收敛变形情况、垂直位移情况、水平位移情况调查手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邻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测技术规程》TB 10314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 10601 等相关规定。
8.3.4 隧道结构的渗漏情况,包括渗漏水点、渗漏水量等情况调查应以现场 目测为主, 当结构渗漏情况较为严重时,可采用感应式水位计或水尺测量等手段监测记录渗漏部位及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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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对轨道交通桥梁工程桥梁支座状态调查及裂缝调查,可使用卷尺,裂缝测宽仪,条件困难时可采用裂缝显微镜、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等进行量测。
8.4 调查成果与评价
8.4.1 每条线路应分别建立档案 , 内容包括收集的资料、 图件和影像资料、数据、表格和文字报告等,成果资料应系统完善、表述清晰详细。
8.4.2 邻近轨道交通设施的详细调查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D 的表格汇总,调查对象应在平面位置图上进行标识。
8.4.3 应对轨道交通设施结构进行风险辨识,划分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按其病害现状、发育情况、对结构及运营安全影响等综合确定,并按照其所属类别划分结构安全等级,分级情况详见表 8.4.3。
表 8.4.3 结构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
结构安全状态
良好
无病害或轻微病害 ,病害不发展或发展趋于稳定 ,对结构安全、运营安全尚无影响
中等
中等病害 ,病害发展较慢 ,将来影响结构安全 、运营安全
较差
较严重病害或严重病害 ,病害发展较快 , 已经影响结构安全 、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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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
9.1 一 般 规 定
9.1.1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应对敷设于工程周边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 、 电力、通信、工业、其他管线及附属设施以及综合管廊、管沟等进行调查。
9.1.2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提交的成果应对拟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的管线状态进行评价。
9.2 调 查 内 容
9.2.1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工作实施要结合各类管线的属性和工程需要进行取舍,取舍标准应符合表 9.2.1 的规定。
表 9.2.1 地下管线调查取舍标准
管线类别
管线选取指标
备注
给水
管径≥50mm
排水
污水
污水管径≥200mm
雨水管径≥200mm
方沟≥400 mm×400mm
雨水
燃气
全测
电力
全测
注意双层盖板方沟及高压走廊的调查
通信
全测
综合管廊
全测
含电缆隧道
其他
全测
如有需要 ,工业管道全测
9.2.2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应包括管线探查和管线点测量,管线探查应包括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走向或流向、管线类别与规格、材质、权属等属性探查和结构探测评估。
9.3 调 查 方 法
9.3.1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应全面收集和整理调查范围内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图、地下管线点成果表及技术说明等,且应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其能否利用及需要补充的内容 。当需进入物业管理区调查时,应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保证调查工作不会影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
9.3.2 资料收集应包括各种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走向或流向、管线类别与规格、材质及权属等属性内容,并应进行实地核查 。应查明地下管线分布和出露情况,直埋管线的地面标志保存情况,场地的地球物理条件及可能的干扰因素等。
9.3.3 明显地下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有关参数,按不同的管线类别分别填写相应的调查表,实地调查项目按表 9.3.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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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3.3 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表
管线类别
平面位置
埋深
走向或流向
压力或电压等级
电缆根数(已用孔数 /总孔数)
断面尺寸
管道材质
附属物 (点特征)
管 偏
权属单位
埋设日期
管(块)外顶
管(沟)内底
管 径
宽
×
高
给水
△
△
△
△
△
△
△
△
△
△
排水
管道
△
△
△
△
△
△
△
△
△
△
方沟
△
△
△
△
△
△
△
△
△
燃气 (热力)
△
△
△
△
△
△
△
△
△
△
电力
直埋
△
△
△
△
△
△
△
△
△
△
管埋
△
△
△
△
△
△
△
△
△
△
通信
管块
△
△
△
△
△
△
△
△
△
△
△
方沟
△
△
△
△
△
△
△
△
△
△
△
工业管道
△
△
△
△
△
△
△
△
△
△
综合管廊(沟)
△
△
△
△
△
△
△
△
注 :1 表中“△”为调查项 目;
2 排水包括污水、 雨水;
3 通信管块除调查宽和高外 ,还应调查总孔数 ,管孔数以行×列注记;
4 管偏系指管道中心线偏离检修井中心的距离;
5 电力线直埋时,管径栏中填写的为线直径 ,材料统一为塑胶;
6 电力管道与电力高压走廊相接应查清走廊净高 、净空 、安全 、距离、 电压等级等;
7 如有需要 ,还须查清工业管道的传输介质。
9.3.4 明显地下管线点需调查的定位特征点、定位点附属物及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应按表 9.3.4确定。
表 9.3.4 地下管线探测定位点表
管线类别
定位特征点
定位点附属物
测量高程位置
地面附属建(构) 筑物
给水
三通 、四通 、五通 、多通 、拐点 、直线点 、变
径、变坡点 、变深点、变材点 、裸露点 、起始
点 、终止点
检修井 、 阀门、消火栓 、水
表 、预留口 、排泥阀 、水源
井 、未知井 、通风井
管外顶及地面
水厂 、水塔 、清水池 、给水泵站 、净化池
雨水
污水
三通 、四通 、五通 、多通 、拐点 、直线点 、变
坡点 、起始点、终止点
检查井 、跌水井 、渗水井、
沉泥井、冲洗井、进出水口、
雨篦 、污篦 、预留口 、未知
井 、通风井
管(沟) 内底及地面
污水处理厂、净化池 、排
水泵站、化粪池、沉淀池、
暗沟地面出口
电力
分支点、拐点 、直线点 、变深点、变坡点 、裸
露点 、起始点、终止点
检修井 、控制柜 、上杆 、 出入地 、配电箱、预留口 、未
知井 、通风井、杆上变压器
管顶、沟内底及地面
变电站、配电室、配电房、
各种塔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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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9.3.4
管线类别
定位特征点
定位点附属物
测量高程位置
地面附属建(构) 筑物
通信
分支点 、拐点 、直线点、变深点 、变坡点 、裸
露点 、起始点、终止点
通信人孔 、通信手孔 、 出入
地 、接线箱 、 电话亭 、预留
口 、未知井 、通风井
管(块) 外
顶及地面
高
控制室、变换站、差转台、发射塔 、塔杆
燃气 (热力)
三通 、四通 、五通 、多通 、拐点 、直线点 、变
径 、变坡点、变深点 、变材点 、裸露点、起始
点 、终止点
检修井 、 阀门、盖堵 、凝水
缸 、 出入地 、调压箱 、燃气
柜 、未知井 、通风井
管外顶及地面
燃气站 、调压站 、汽化站
工业管道
三通 、四通 、五通 、多通 、拐点 、直线点 、变
径 、变坡点、变深点 、变材点 、裸露点、起始
点 、终止点
检修井 、 阀门、盖堵 、凝水
缸 、 出入地 、调压箱 、燃气
柜 、排气阀 、未知井 、通风
井
管外顶及地面
锅炉房 、冷却塔 、调压站
注 :1 各类管线的测量定位点均以管(沟) 道中心线和附属设施的几何中心为准 。150米范围内无表中所列特征点的直线段上 ,应加测一个直线点;
2 各种管线的预留口或阀门在检修井里的 ,按检修井表示 ,若在井外的则分别按预留口或阀门表示;
3 多通是指六通以上(含六通) 。
9.3.5 隐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或钎探(开挖) 方法查明其位置和埋深 。物探方法应根据管线材料、接地条件、地球物理条件和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工作频率和探测方法 。探测应遵循从已知到未知,从简单到复杂,方法有效、快速、轻便等原则 。复杂条件下应采用综合方法,具备开挖条件的应开挖验证 。不同材质探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J/T 15-134 的规定。
9.3.6 地下管线点的定位应采用极大值法和极小值法相结合的方法 。地下管线定深可采用特征点法 (△Hx 百分比法、Hx 特征点法) 、45º法或直接法,也可采用多种方法组合的方法 。各种方法技术要求宜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J/T15-134 的有关规定。
9.3.7 管道状态初步评估可采用管道潜望镜和管道内窥摄像检测技术 。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 的有关规定,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检测时,应避免对管体结构造成损伤;
2 管道检测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J/T15-134 的有关规定;
3 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3836 的有关规定;
4 排水管道检测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68的有关规定;
5 对各种缺陷、特殊结构和检测状况应作详细判读、量测和记录;
6 现场检测完毕后,应由相关人员对检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较大范围异常,可考虑部分或全部重新检测。
9.3.8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的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图根导线点,对缺少等级控制点或控制点密度不足的测区要建立新的控制网 。各种测量方法的技术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B50026 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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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 GNSS 技术布测地下管线控制点时,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和 RTK 等方法进行 。静态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CJJ/T 73 的相关要求执行;
3 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宜采用解析法或数字测绘的方法测定;其高程宜采用水准测量,亦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 GNSS RTK 方法测量;
4 地下管线点的测定可直接利用等级控制点施测;
5 地下管线点探测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J/T15-134的有关规定。
9.4 调查成果与评价
9.4.1 地下管线数字化成图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处理的规定 ,各类管线和设施应分层存储,并根据设计需要输出专业管线图或综合地下管线图。
9.4.2 综合地下管线图上除应绘制地下管线交叉、分支、转折、变径、边坡点及窨井(或小室)等位置,还应标示管线建筑及阀门、消火栓、排气、排水、排污装置等附属设施、管线走向、窨井轮廓以及井底高程等 。在综合地下管线成果图上应绘出偏距大于 0.2m 管线的实际位置 。综合管线图以分色表示,采用的图例、符号、颜色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4.3 综合地下管线成果表内容应包括管线点号、连接点号、管线类型、管径或断面尺寸、材质、埋深、管线点坐标、高程、压力或电压、 电缆根数或总孔数及已用孔数、权属单位、埋设日期等。
9.4.4 管线调查成果完成后,应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有异议的地方应现场开挖验证。
9.4.5 在既有管线图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管道潜望镜或管道内窥摄像检测技术等技术手段对管道占压、设施和管线锈蚀老化、穿越暗渠、管线交叉、 阀门和管线泄漏、井盖缺失等情况进行检测。
9.4.6 邻近管线调查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E 中表格汇总,调查对象应在平面位置图上进行标识。
9.4.7 管线调查应对管线进行风险辨识,根据表 9.4.7 划分地下管线安全状况等级。
20
表 9.4.7 拟建设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状况等级评价表
管线种类
地下管线安全状况等级
备注
良好
中等
较差
给水
支路或小区市政供水管道
耐压强度、抗震性能、防腐性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耐压强度中等、抗震性能一般、防腐性能中等、管龄较长
大量损坏或管龄较长老化
较易迁改 ,影响可控
次干道市政供水管道
耐压强度、抗震性能、防腐性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耐压强度中等、抗震性能一般、防腐性能中等、管龄较长
破损或管龄较长老化严重
迁改较复杂,对轨道交通施工及周边片区影响较大
①主干道市政供水管道;②原水输水管道;③老旧管
道 ; ④水泥管; ⑤承接式接口管道
耐压强度、抗震性能、防腐性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耐压强度中等、抗震性能一般、防腐性能中等、管龄较长
破损或管龄较长老化严重
迁改难度大 ,对轨道交通施工及周边片区影响大
雨水
污水
①雨水 、污水管径<200mm;
②方沟<400mm ×400mm
管道结构 、管道功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设施结构有少量缺陷 、设施功能性有少量缺陷等 ,管龄较长
大量损坏或管龄较长老化
较易迁改 ,影响可控
①雨水 、污水管径≥200mm;
②方沟≥400mm×400mm
管道结构 、管道功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设施结构有少量缺陷 、设施功能性有少量缺陷等 ,管龄较长
破损或管龄较长老化严重
迁改较复杂,对轨道交通施工及周边片区影响较大
①主干管; ②暗渠或重大箱涵; ③污水压力管道
管道结构 、管道功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设施结构有少量缺陷 、设施功能性有少量缺陷等 ,管龄较长
管(沟) 内底及地面调查显示破损严重
迁改施工难度大或不宜迁改,对轨道交通施工及周
边片区有较大影响
电力
一般低压管线(照明 、路灯)
管道设施结构、管道设施功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设施结构有少量缺陷 、设施功能性有少量缺陷等 ,管龄较长
不能正常使用
较易迁改 ,对轨道交通施工及周边片区影响小
中 、高压电缆
管道设施结构、管道设施功能等均良好 ,管龄较短
设施结构有少量缺陷 、设施功能性有少量缺陷等 ,管龄较长
不能正常使用
或管龄较长老化严重
对周边片区影响较大
①重要供电电缆管道(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