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备案号 J12620-2024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51/T5033-2024
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024-03-27 发布 2024-06-25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51/T 5033—2024
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绿色建筑监督服务站
批准部门:四川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厅
施行 日期: 2 0 2 4 年 6 月 25 日
2024 · 成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四川省公共环境雕塑艺术工程技术标准》等9项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川建标发〔2024〕4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四川省公共环境雕塑艺术工程技术标准》《四川省建筑信息模型工程设计制图标准与模型标准》《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护壁技术标准》《四川省公共建筑运行碳排放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安全隐患分类和分级标准》《四川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共5分册)《四川省绿道桥梁技术标准》 《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等9项为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附件:《四川省公共环境雕塑艺术工程技术标准》等9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四川省公共环境雕塑艺术工程技术标准》等9项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
续表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川建标函 〔2022〕1169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成都市绿色建筑监督服务站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1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14 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参考现行有关国内外标准,结合四川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相关章节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最终经审查定稿,并更名为《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本标准共分18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墙体节能工程;5 幕墙节能工程;6 门窗节能工程;7 屋面节能工程;8 地面节能工程;9 供暖节能工程;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4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15 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工程;16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17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1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 调整了原标准第4章的章节安排。
2 修订了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的要求。
3 将原标准第9章拆分为3章(即本标准第9、10、11章):
1)供暖节能工程。
2)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3)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4 增加了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增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2)管理方面: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3)检验方面:引入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一般项目“一次、二次抽样判定”,增加系统抗风压性能试验方法。
4)技术内容方面:空气净化器;节能措施;空气源热泵系统及冬季运行测试;地源热泵系统冬夏两季运行测试; 漏风量检测;传感器。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 号;邮编:610081; 邮箱: qzymail@163.com; 电话:028-8337250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成都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乔振勇韩 舜史杨华杨小莉巫朝敏张仕忠贺 刚钟辉智于 忠冯 雅李欣恺陈 淮汤世琦黄光洪胡彭超廖 靖陈东平黄志能高 波窦 枚余恒鹏金 洁杨 曜黄 朗刘 益赵 爽粟 珩倪 吉施 毅王兵兵于佳佳陈 涛吴文杰高 杨曾 洵杨 森王潇逸李志鹏李曼凌杨 宵吴 勇王吉瑞
主要审查人:秦钢 徐帅 徐存光李宇舟李泽刚王 军毛 辉
1 总则
1.0.1 为加强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工程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配电照明、监测控制及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节能工程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engineering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对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的工程。
2.0.2 外墙外保温系统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由保温层、保护层和固定材料(胶粘剂、锚固件等)构成并且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2.0.3 墙体基层 substrate
墙体保温系统所依附的,由土建施工完成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墙体结构层及找平层的总称。
2.0.4 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其中: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太阳得热系数又称太阳光总透射比。
2.0.5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的比值。
2.0.6 照明功率密度( LP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光源、镇流
器、变压器的功耗),单位为W/m²。
2.0.7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以及对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8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9 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见证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性能或全部性能检验的活动。
2.0.10 见证取样检验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1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e inspection
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 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12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进场质量状况的
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3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4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生产的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称为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本标准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节能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1.2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1.3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当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及四川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1.4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5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操作培训。
3.1.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3.1.7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及四川省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2.2 建筑节能工程宜优先选用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建筑应选用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
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 尺寸、标识标签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构 ( 配 )件和设备均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并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材料、构(配) 件和设备,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等及国家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6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配)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3.2.7 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2.8 保温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防破损等保护措施。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部位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对于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监理工程师应旁站,并应记录。
3.3.4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及监测与控制系统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时,重点部位应保留
影像资料。
3.3.5 使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3.6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及主要验收内容应符合表3.4.1的要求。
表3.4.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及主要验收内容
续表
3.4.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4.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
录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4.4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各章另有规定外,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4.5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不同保温系统的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1.2 墙体节能工程是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的,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墙体节能工程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则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层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铺设。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 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保温隔热砌块墙体。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施工单位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保温系统, 每1000 m² ( 不包含门窗洞口)墙面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 m² 的按一个检验批计。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1 进入工程现场的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 A1 级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 A1 级不燃材料除外);除上述性能外,还包括现浇混凝土免拆模板的抗折荷载、 EPS
钢丝网架板中钢丝网及斜插腹丝的焊点强度和镀锌层质量。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密度、导热系数(传热系数) 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除上述性能外,还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结构性能(承载力、短期挠度)。
4 反射隔热材料: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按照保温墙面(不包含门窗洞口)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²以内时应复验1次; 面积每增加5000 m² 应增加1次。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一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 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配)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系统的耐候性、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型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系统抗风压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 D 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4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5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4.2.6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 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 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应使用锚固件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拉伸粘结强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附录B 的试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粘结面积比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附录C 的试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的试验方法进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4.2.7 外墙采用预制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 3.4.4条的规定抽检。
4.2.8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配套砂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砂浆品种,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核查砂浆强度及导热系数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砂浆品种和强度试验报告全数核查。砂浆饱满度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9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可按照保温墙面(不包含门窗洞口)面积,在5000m² 以内时应检查1处,面积每增加5000 m² 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
4.2.10 外墙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4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应按照保温墙面(不包含门窗洞口)面积,在5000m² 以内时应检查1处,面积每增加5000 m²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
4.2.11 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有关规定,并应制作样板墙,其采用的材料和工艺应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
检验方法: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样板墙。
4.2.1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中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1级。
2 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
3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且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一致。
4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能试验应包含防火隔离带。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4.2.13 墙体节能工程的饰面层各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饰面层施工前,其饰面层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 裂缝和粉化,并应平整、洁净,其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14 当外墙外保温工程采用粘贴面砖做装饰面层时,应单独进行耐候性检验和专项论证,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
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抽样。其他为全数检查。
4.2.15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覆盖具有防水功能的抹面层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2.16 外墙和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 以及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墙体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等处,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采用剖开检查或红外热像仪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5处。
4.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的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4.2.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使用红外热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2.19 墙体内设置的隔汽层,其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凝结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 一般项目
4.3.1 当节能保温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其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 增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皱褶、外露。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²。
4.3.3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架眼、孔洞、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等,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记录。
4.3.4 墙体保温板材的粘贴方法和接缝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剖开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块。
4.3.5 外墙保温装饰板安装后表面应平整,板缝均匀一致。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6 墙体上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部位, 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7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 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类透光、非透光建筑幕墙和采光顶(透光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供应商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材料厚度和固定措施。
2 幕墙周边与墙体、屋面、地面接缝处的保温、密封构造。
3 构造缝、结构缝的保温、密封构造。
4 隔汽层设置。
5 热桥部位的处理。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保温、密封接缝构造。
7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9 遮阳构(配)件的锚固和连接。
5.1.5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工程,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 m²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 m²的按一个检验批计。
2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5.2 主控项目
5.2.1 进入工程现场的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配)件等,其品种、型号、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 (A1级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其中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 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幕墙玻璃系统检验应在材料进场时随机抽样送检,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露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或《中空玻璃》 GB/T 11944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3000 m² 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3000 m²应增加1次。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质量保证文件、复验报告、计算书等全数核查。当符合本标准第3.2.3 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5.2.3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部分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记录。当幕墙面积合计大于3000 m²或大于建筑外墙面积的50%时,应对面积超过1000m² 的每种幕墙均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及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按照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
5.2.4 每幅建筑幕墙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幕墙热工性能计算书,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幕墙节点及安装。
检查数量:计算书全数核查,节点及开启窗按照本标准第3.4.4 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处。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材料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处。
5.2.6 幕墙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角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并满足维护检修的荷载要求。外遮阳设施应满足抗风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 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压计算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 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报告全数核查。
5.2.7 幕墙节能工程热桥部位的隔热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隔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处。
5.2.8 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
于5处。
5.2.9 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的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 5处。
5.2.10 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
5.2.11 幕墙可开启部分开启后的通风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幕墙通风器的通道应通畅,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尺量核查开启窗通风面积,观察检查,通风器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可开启部分或通风器数量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5处,开启窗通风面积全数核查。
5.2.12 幕墙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 5 处。
5.2.13 采光顶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验收。采光顶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200m²以内全数检查;超过200m² 则抽查30%,且抽查面积不少于200 m²。
5.3 一般项目
5.3.1 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若中空玻璃采用了均压管,则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5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 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凝结水排水系统:通畅,管路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尺量检查。
5.3.3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处的幕墙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严寒、寒冷地区采用非闭孔保温材料时,应有完整的隔汽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5.3.4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装置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遮阳设施现场进行10次以上完整行程的调节试验;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件(处)。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及天窗等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 门窗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具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产品。
6.1.3 门窗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安装状况、缝隙状况以及门窗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材料填充和门窗附框安装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门窗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6.1.4 当门窗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供应商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6.1.5 门窗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门窗每2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樘的按一个检验批计。
2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特种门窗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的按一个检验批计。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6.2 主控项目
6.2.1 进入工程现场的门窗节能工程的材料、构(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品种、型号规格、开启方式、玻璃配置、断热桥状况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6.2.2 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温和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露点)。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标识证书和计算报告;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对具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门窗产品,验收时应对照标识证书和计算报告,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复验玻璃的节能性能指标(即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传热系数、 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可不再进行门窗产品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复验。应核查标识证书与门窗产品的一致性,核查标识的传热系数
和气密性能等指标,并按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模拟计算报告核对门窗节点构造。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露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或《中空玻璃》GB/T11944 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标识证书、计算报告和复验报告等全数核查;按同一厂家、同一材质、同一开启方式、同一型材系列的产品各抽查一次;对于有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门窗产品,复验时可仅核查标识证书和玻璃的检测报告。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数量。
6.2.3 金属外门窗型材的隔热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附框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 金属附框的保温措施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
6.2.4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有效密封。门窗关闭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6.2.5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应按照节能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措施。
6.2.6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6.2.7 用于外门的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2.8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向、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坡度尺)、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4 条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6.2.9 门窗中通风器的尺寸、通风量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通风器的安装位置应正确,与门窗型材间的密封应严密,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若中空玻璃采用了均压管,则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6.3.3 外门窗的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可控。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块材、现浇、喷涂等保温隔热做法的建筑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敷设方式;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4 隔汽层。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后续施工或加以覆盖,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7.1.5 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每1000m² ( 不包含天窗和采光顶)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²的按一个检验批计。
7.2 主控项目
7.2.1 进入工程现场的屋面节能工程的材料、构(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型号、品种、 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 A1 级不燃材料除外)。
2 反射隔热材料: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1000 m² ( 不包含天窗和采光顶)屋面使用的材料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抽查1次; 不足1000m² 时抽查1次。屋面超过1000 m²时,每增加1000m² 应增加1次抽样。同一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屋面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 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7.2.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²。
7.2.4 通风隔热屋面架空层的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板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7.2.5 屋面的隔汽层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7.2.6 敷设于坡屋面、架空屋面内侧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2.7 屋面构造层中采用带铝箔的空气隔层做保温隔热层时,空气隔层的厚度及铝箔的铺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隔层内不得有杂物,铝箔应铺设完整。
7.2.8 种植屋面的构造做法,植物种类、植物密度、覆盖面积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植物的种植与维护不得损害节能效果。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7.2.9 采用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10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 坡向正确。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2 现场采用喷涂、浇注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混合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7.3.2 反射隔热屋面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色泽应均匀一致,没有污迹,无积水现象。
7.3.3 坡屋面、架空屋面采用内保温时,保温隔热层应设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层间楼地面、接触土壤或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等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2 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热桥部位处理。
8.1.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1000m² 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²的按一个检验批计。
8.2 主控项目
8.2.1 进入工程现场的地面节能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A1 级不燃材料除外)。
2 楼地面保温隔声工程中保温隔声垫(板):导热系数、压缩形变、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A1 级不燃材料除外)。
3 楼地面保温隔声工程中钢丝网片:丝径、焊点抗拉力。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1000m² 地面使用的材料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抽查1次;不足1000m² 时抽查1 次。地面超过1000 m²时,每增加1000 m²应增加1次抽样。同一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地面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8.2.3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
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8.2.4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8.2.5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体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 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², 穿越楼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6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防护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防水层蓄水试验记录。
8.2.7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8.2.8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8.3 一般项目
8.3.1 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8.3.2 辐射供暖地板工程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 的相关规定。
9 供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室内集中供暖系统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9.1.2 供暖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系统或楼层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9.1.3 供暖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9.1.4 供暖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热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等监测和计量仪表、传感器,应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标定和维护, 仪表工作应正常有效并可靠。
9.2 主控项目
9.2.1 供暖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监测和计量装置、管材、管件、阀门、仪表、保温(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9.2.2 供暖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下
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材质、同一规格的散热器,其数量在500组及以下时,抽检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同一厂家、同一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9.2.4 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自控阀门、管道附件及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自动室温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热力入口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观察、操作和调试。
4 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按照设计要求实现调速控制。
5 供热系统可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按照设计要求实现
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9.2.5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得少于5组。
9.2.6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9.2.7 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和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3 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 的内墙面上。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得少于5处。
9.2.8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其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4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9.2.9 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 (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 mm~350mm, 且捆扎、粘贴应紧密, 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 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3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4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5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6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 mm。
7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绝热)结构应严密, 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8 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 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得少于10段、 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9.2.10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供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9.3 一般项目
9.3.1 供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等部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并不得少于2件。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检验批划分可按系统或楼层,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10.1.3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0.1.4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热量、耗电量、 燃料消耗量等监测和计量仪表、传感器,应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标定和维护,仪表工作应正常有效并可靠。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采用的设备、管道、监测和计量装置、 阀门、仪表、保温(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采用的风机盘管机组、水环热泵机组和空气净化器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噪声及功率。
2 水环热泵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噪声及功率。
3 空气净化器的风量、功率、净化效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水环热泵机组和空气净化器,每种形式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当数量每增加1000 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采用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0.2.4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进场时,应对其风量、出口静压及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现场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别的设备按数量检验2%,并不得少于2台。
10.2.5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管道附件及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功能和冷、热计量功能。
5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10.2.6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