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03.160 CCS C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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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省地 方标 准
DB34/T 5472—2026
处方授权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prescription authorization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淮北市人民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北市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附属医院、蚌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毫州市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濉溪县医院、濉溪县百善镇卫生院、安徽越驰信息科技公司、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峰、王前程、钟兴国、李小东、韩阳、曾伟、李春兰、汪安勇、高明、朱峰、魏冬冬、赵永、顾飞、任二成、赵国庆、杭红亮、赵慧慧、贲越、刘晶晶、冯雷、黄振、周雨荷、胡涛、许海东、关朝红、张晴。
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处方授权的基本要求、授权主体与对象、授权内容与程序、授权条件与质量控制。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授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处方授权 Prescription authorization
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技术水平等,审核批准授予其在本机构内开具处方的管理活动。
4 基本要求
4, 1 组织与职责
4.1.1 应建立或指定处方授权管理组织,负责处方授权的管理工作。
4.1.2 处方授权管理组织包括以下职责:
a) 建立并持续改进处方授权管理制度;
b) 授权对象业务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c) 授权对象资质的审核;
d) 授权对象处方权限的批准及取消;
e) 授权对象处方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4. 2 制度管理
应建立处方授权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处方授权人员资格准入管理;
b) 抗菌药物处方分级授权管理;
c) 抗肿瘤药物处方分级授权管理;
d) 特殊药品处方授权管理;
e) 处方权监督与考核管理。
4. 3 培训
4.3.1 应定期开展麻醉和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放射性药物专项培训并考核,相关培训内容应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新员工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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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培训主体可以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区级及以上药事或相关专业质控中心。
4.3.3 培训方式可采用线下现场面授、线上直播、线上录播、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
4,4 信息化和档案管理
4.4.1 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处方授权的全过程管理。
4.4.2 应全生命周期集中统一管理处方授权资料。
4.4.3 处方授权资料应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岗位与授权、培训与继续教育、科研与教学、考核评价、工作业绩与业务能力、奖惩与诚信记录、其他必备材料等。
5 授权主体与对象
5. 1 主体
5.1.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由本机构的授权管理组织进行授权。
5.1.2 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可由代管的上级医疗机构或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授权。
5.2 对象
授予对象包括以下卫生技术人员:
a) 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b) 注册的乡村医师;
c) 注册的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内服方药类”的中医(专长)医师。
注:法律法规许可时,可按规定授权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6 授权内容与程序
6. 1 内容
处方授权包括以下内容:
a) 普通药品处方;
b)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c) 抗菌药物处方;
d) 抗肿瘤药物处方;
e) 放射性药品处方;
f) 中成药处方;
g) 中药饮片处方;
h) 慢病首次长期处方。
6. 2 程序
6.2.1 应结合临床相关学科特点梳理授权对象的处方权限,特殊情况下医师提出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和工作需求。
6.2.2 应按照授权条件对授权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6.2.3 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完成授权,填写《处方授权审定表》参见附录 A,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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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授权条件
7. 1 普通药品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乡村医生考核合格。
7. 2 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专项培训考核合格。
注:法律法规许可时,可按规定开展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授权。
7. 3 抗菌药物处方授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a)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乡村医生考核合格,专项培训考核合格;
b)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专项培训考核合格;
c)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专项培训考核合格。
7,4 抗肿瘤药物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并结合授权对象的专业、职称、培训及考核情况、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等分别授予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或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
7.5 放射性药物处方授权对象应具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专项培训考核合格。
7.6 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授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授权对象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b) 授权对象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7.7 慢性病首次长期处方授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b)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8 质量控制
8. 1 质量检查
8.1.1 应根据本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8.1.2 应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8.1.3 应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8.1.4 应定期核查处方授权制度是否规范落实,相关培训是否正常开展,检查结果是否正常使用。
8. 2 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合格的,继续授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授权主体取消授权:
a) 调离本单位的;
b) 受刑事处罚的;
c)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
d) 医师或乡村医师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的;
e) 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f) 需培训合格后授予处方权限,不参加年度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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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无正当理由出现 3 次以上超常处方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无正当理由出现超常处方的;
h) 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使用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i) 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j) 经医疗机构认定不宜继续授权的其他情形。
4
附录 A
(资料性)
处方授权审定表
处方授权审定表见表A.1。
表A.1 处方授权审定表
个人信息
姓名
科室
职称
身份证号
授权信息
处方名称
授权日期
授权依据
授权期限
年度培训
取消信息
取消日期
取消原因
备注
5
参考 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3]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6]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7]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8]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9]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11]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医发〔2005〕438号
[12]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卫医管发〔2010〕28号
[13]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 人社部规〔2019〕4号
[15]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57号
[16]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医函〔2020〕487号
[17]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办医发〔2021〕17号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皖卫医秘〔201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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