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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415-20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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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综合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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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415-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
- 单台出力 ≤65t/h(45.5MW) 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以及所有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
- 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锅炉按燃煤锅炉标准执行;其他液体燃料锅炉按燃油锅炉标准执行。
- 不适用: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 管理范围:
- 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 覆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验收、排污许可及日常排放管理。
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
-
排放限值(单位:mg/m³,烟气黑度≤1级):
污染物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锅炉(建成区) 燃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 颗粒物 10 10 5 10 20 二氧化硫 35 35 35 35 50 氮氧化物 50 50 50 50 150 汞及其化合物 0.03 / / / / 氨 8(仅限使用氨水/尿素的锅炉) -
基准氧含量折算:
- 燃煤/生物质锅炉(≤65t/h):基准氧含量9%;燃油/燃气锅炉(≤65t/h):3.5%;大型燃油/燃气锅炉(>65t/h):3%。
- 实测浓度需按公式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浓度:
/rho = /rho' /times /frac{21 - /varphi(O_2)}{21 - /varphi'(O_2)}
(其中/varphi(O_2)为基准氧含量,/varphi'(O_2)为实测值)
-
烟囱要求:
- 新建燃煤锅炉房烟囱高度≥45m;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装机容量分级(20m~45m);燃油/燃气锅炉烟囱≥8m。
- 烟囱周围200m内有建筑物时,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无组织排放控制
- 控制措施(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 贮存系统:固体燃料需封闭储存并抑尘;粉状辅料(石灰石粉等)密闭储存;灰仓密闭,卸灰管道防尘。
- 输送系统:输煤栈桥封闭,落煤点喷淋或密闭;生物质燃料封闭转运;粉状灰料密闭运输。
- 制备系统:筛分、破碎工艺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 其他:氨储存/输送过程密闭并检测泄漏;液体/气体燃料防泄漏。
3. 监测要求
- 监测方法:
- 手工监测:按GB/T 16157、HJ 836等规范执行,采样频次和时长符合技术规范。
- 在线监测:安装连续监测设备(CEMS),符合HJ 75、HJ 76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监测项目对应方法:
- 颗粒物:重量法(HJ 836)、气态污染物(SO₂、NOₓ)采用定电位电解法(HJ 57)、红外吸收法(HJ 629)等。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图法(HJ/T 398)或望远镜法(HJ 1287)。
4. 实施与监督
- 责任主体:锅炉使用单位需达标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台账(HJ 953),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 超标判定:
- 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的小时均值超过限值即视为超标。
- 未遵守标准将依法处理,排污许可证需在标准实施前变更。
- 监督机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5. 其他关键点
- 合并排放要求:多污染源合并排气时,执行最严格限值;混合前无法监测的按最严标准执行。
- 特殊情形:因安全或工艺无法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需报告并采取等效措施。
6. 附录与引用文件
- 附录A:明确“密闭”“封闭”等无组织控制措施的界定(如料仓、封闭车间等)。
- 引用标准:涵盖GB 13271、HJ 820等4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涉及监测、治理及技术指南。
总结:该标准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控制措施和监测要求,推动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治理升级,重点控制颗粒物、SO₂、NOₓ及氨逃逸,强化了新建和在用锅炉的环保责任,并明确了技术路径和监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