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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600-2018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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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5 . 060 . 20 S 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5600—2018

  代替 GB/T 5600—2006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ailwayfreightcar

  2018-06-0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5600—2018

  GB/T 560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5600—2006《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与 GB/T 5600—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6 年版的第 1 章);

  — 增加了需进解冻库的货车的要求(见 3 . 2 , 2006 年版的 3 . 2) ;

  — 增加了列车主管工作压力要求(见 3 . 3) ;

  — 修改通过车辆减速器和机械化驼峰车辆的适用范围(见 3 . 13 , 2006 年版的 3 . 12) ;

  — 增加了车辆应具有静电释放功能(见 3 . 14) ;

  — 增加了接口尺寸要求(见 3 . 15) ;

  — 明确了铝合金、不锈钢材质的具体要求(见 4 . 4 , 2006 年版的 4 . 3) ;

  — 增加了橡胶弹性元件的要求(见 4 . 6) ;

  — 增加了货车制造的焊接和铆接的基本要求(见 5 . 1 . 1、5 . 1 . 2) ;

  — 修改了转向架通用技术要求执行的标准(见 5 . 3 , 2006 年版的 5 . 2 . 2) ;

  — 增加了制动装置零部件要求(见 5 . 4 . 3、5 . 4 . 4) ;

  — 修改了车辆标志的要求(见第 6 章,2006 年版的第 6 章);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车辆安全技术要求”(见附录 A) ;

  — 修改了敞车、棚车、平车的结构要求(见 B. 1 , 2006 年版的 A. 2) ;

  — 修改了棚车车体钢结构要求[见 B.2.1b) , 2006 年版的 A.3.1] ;

  — 删除了平车的端、侧门等制造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A. 3 . 6、A. 3 . 7 和 A. 3 . 8) ;

  — 修改了集装箱平车的制造要求(见 B. 2 . 12 , 2006 年版的 B. 3 . 2) ;

  — 删除了家蓄(禽)车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B. 5) ;

  — 删除了罐车的牵枕装置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C. 3 . 4) 。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中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北京二七车辆有限公司、中车西安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俊莉、雷青平、贺茂盛、林结良、张四梅、王志明、刘文胜、田葆栓、刘罛原、宋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600—1985、GB/T 5600—1997、GB/T 5600—2006 。

  GB/T 5600—2018

  引

  言

  在铁路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中,货 车 整 车 标 准 除 GB/T 5600《铁 道 货 车 通 用 技 术 条 件》外, 还 有TB/T 1667—1985《棚车车体设计参数》、TB/T 1668—1985《煤炭漏斗车车体设计参数》、TB/T 1788 — 1986《敞车车体设计参数》、TB/T 1950—1987《铁路罐车车体设计参数》、TB/T 2039—1989《铁路通用平车车体设计参数》、TB/T 2835—1997《铁道重载列车用货车的基本要求》和 TB 1560—2002《货车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根据铁道标准系列整合规划,GB/T 5600 将上述标准内容合并修订。

  本标准未涉及结构和运用有特殊要求的货车(如:长大货物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本标准部分条款适用于特殊要求的货车,结构和运用有特殊要求的货车可参照执行。

  GB/T 5600—2018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轨距铁道货车的一般要求、材料要求、制造要求、涂装与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 120 km/h、轴重小于或等于 30 t 的标准轨距新造铁道货车。最高运行速度大于 120 km/h、轴重大于 30 t 或结构和运用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铁道货车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6 . 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702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 4806 .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T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 25024 铁道货车二轴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5343(所有部分) 铁路应用 轨道车辆及其零部件的焊接

  GB/T 28791 铁道车辆标志

  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NB/T 47013(所有部分)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TB/T 60 机车车辆用制动软管连接器

  TB/T 456 铁道车辆用车钩、钩尾框

  TB/T 493 铁道车辆车钩缓冲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T 1335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TB/T 1558(所有部分) 机车车辆焊缝无损检测

  TB/T 1808 铁道机械冷藏车电气装置和制冷加温装置

  TB/T 1900 铁道车辆储风缸

  TB/T 1961 铁道车辆缓冲器

  TB/T 1979 铁道车辆用耐大气腐蚀钢

  TB/T 2206 车辆用 103/104 型空气分配阀橡胶件

  TB/T 2231 . 2 铁道车辆制动系统 第 2 部分:货车

  TB/T 2843 机车车辆用橡胶弹性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TB/T 2911 铁道车辆铆接通用技术条件

  TB/T 2942 机车车辆用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5600—2018

  TB/T 2950 机车车辆车钩连接轮廓

  TB/T 2978 铁道货车手制动机

  TB/T 3138 机车车辆阻燃材料技术条件

  TB/T 3144 铁道货车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B/T 3224 铁道货车脱轨自动制动阀

  TB/T 3304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

  TB/T 3319 铁道罐车用呼吸式安全阀

  TB/T 3421 铁道货车用铝合金板材及型材

  TB/T 3443 . 3 机车车辆车种、车型和车号编码规则 第 3 部分:货车

  TB/T 3462 铁道货车用不锈钢钢板(带)

  JJG 140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

  JJG 184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

  3 一般要求

  3 . 1 货车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3.2 货车应能适应-40 ℃ ~+40 ℃运用环境温度。需进解冻库的货车应满足在 110 ℃连续放置 3 h恢复常温而不降低性能的要求。

  3.3 货车制动系统应满足主管定压 500 kPa。如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主管压力 600 kPa 的要求。

  3 . 4 车辆制动率应能满足在规定紧急制动距离内停车的要求。

  3 . 5 外形轮廓应符合 GB 146 . 1 的规定。

  3 .6 连挂时应能通过最小半径为 145 m 的水平曲线。

  3 .7 货车应具有自动制动装置和人力制动装置,二者应能独立工作,人力制动装置应能保证 20‰坡道的驻车作业要求。

  3 . 8 货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3 . 9 车辆强度设计应符合 TB/T 1335 的规定。

  3 . 10 整车动力学性能应符合 GB/T 5599 的规定。

  3 . 1 1 车辆上设置的装载加固装置应满足 TB/T 3304 的规定。

  3 . 12 有盖货车或其他货车的操纵室、押运间应具有防止雨、雪浸入性能;无盖货车结构应利于排水。

  3 . 13 货车宜能通过车辆减速器和机械化驼峰,不能通过驼峰或机械化编组站的车辆应有禁止通过驼峰标志。

  3 . 14 车辆应具有静电释放功能。

  3 . 15 货车的接口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空车状态车钩中心线高度为 880 mm±10 mm;

  b) 自动车钩的连接轮廓应符合 TB/T 2950 的规定;

  c) 制动软管的连接尺寸应符合 TB/T 60 的规定。

  4 材料要求

  4. 1 车体材料应满足车辆强度、刚度、疲劳、冲击和耐腐蚀性要求,中梁材料- 40 ℃的低温冲击吸收能量 KV2 不应小于 24 J。

  4 . 2 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分别符合 GB/T 699、GB/T 700、GB/T 1591 的

  GB/T 5600—2018

  规定。

  4 . 3 耐大气腐蚀钢应符合 TB/T 1979 的规定。

  4 . 4 铝合金应符合 TB/T 3421 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应符合 TB/T 3462 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4 . 5 铸钢件应符合 TB/T 2942 或相关的规定。

  4 . 6 橡胶弹性元件应符合 TB/T 2843 的规定。

  4 . 7 制动系统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 TB/T 2206 的规定。

  4 . 8 其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以及非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 制造要求

  5 . 1 工艺要求

  5 . 1 . 1 焊接应符合 GB/T 25343(所有部分)或相关技术规范。 焊缝无损检测应符合 TB/T 1558(所有部分)或 NB/T 47013(所有部分)的规定。

  5 . 1 . 2 铆接应符合 TB/T 2911 等相关规定。

  5 . 2 车体

  5.2. 1 中梁组成后中梁旁弯和底架组成后侧梁旁弯,在全长内小于或等于基本尺寸的 0.06% ,每米内小于或等于 3 mm。两从板座同一工作面之间的相对位移小于或等于 1 mm;牵引梁磨耗板处内侧距为

  330 mm;前后从板座工作面的距离为 625 - mm。上心盘安装平面的平面度公差为 1 mm。

  5 .2 .2 底架组成后,底架长度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 ±0 .08% ,宽度极限偏差为 ±5 mm,对角线之差分别为:底架长度小于或等于 15 m 时,其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 8 mm,底架长度大于 15 m 时,其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 12 mm,两心盘中心距的极限偏差为基本尺寸的 ±0.07%。

  5.2.3 上心盘中心线对枕梁处的底架中心线的横向偏移量应小于或等于 3 mm。

  5 . 2 . 4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两枕梁间的中梁和侧梁应预制上挠,枕梁以外的下侧梁和牵引梁上翘或下垂小于或等于 5 mm,牵引梁甩头小于或等于 5 mm。

  5.2.5 底架组焊后,四个上旁承磨耗板的下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 2 mm。

  5 . 3 转向架

  转向架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5024 的规定。

  5 . 4 制动装置

  5 . 4 . 1 人力制动装置应符合 TB/T 2978 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5 . 4 . 2 空气制动装置的组装应符合 TB/T 2231 . 2 的规定。

  5 . 4 . 3 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应符合 TB/T 3144 的规定。

  5 . 4 . 4 脱轨自动制动阀应符合 TB/T 3224 的规定。

  5 . 5 车钩缓冲装置

  5 . 5 . 1 车钩、钩尾框应符合 TB/T 456 的规定。

  5 . 5 . 2 缓冲器应符合 TB/T 1961 的规定。

  5 . 5 . 3 车钩缓冲装置的组装应符合 TB/T 493 的规定。

  5 . 6 车辆落成

  5.6. 1 车钩中心线高为 880 mm±10 mm,同一辆车的 1、2 位车钩高度差不应超过 10 mm。

  GB/T 5600—2018

  5.6.2 底架同一端梁上平面距轨面的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 12 mm。冷藏车除外。无端梁上盖板车辆

  换算成在两侧梁处测量。

  5 . 6 . 3 装用常接触弹性旁承的车辆,弹性旁承压缩量和旁承间隙应符合相关规定。

  5 . 6 . 4 心盘与心盘磨耗盘间应无润滑脂。

  6 涂装与标志

  6 . 1 防护和涂装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6 . 2 车辆标志应符合 GB/T 28791 和 TB/T 3443 . 3 的规定。

  7 各车种要求

  各车种的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 B~附录 E 的规定。

  GB/T 5600—201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铁道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A.1 一般要求

  A.1 . 1 凡外露易伤人的零部件应采取倒棱、倒角等安全措施。

  A.1 . 2 货车地板应根据需要设置货物固定装置。

  A.1 . 3 车下紧固、悬吊的部件应采取防松、防脱措施,必要时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可拆卸的阀盖等附件应装有防止丢失或防止意外开启、拆卸的防护措施。

  A.2 供调车作业使用的扶手、扶梯和脚蹬的设置和要求

  A.2 . 1 货车侧面靠近 1 、4 位车端处应设置脚蹬和扶梯或扶手。

  A.2 . 2 凡需弯曲和扭转成型的扶手、扶梯和脚蹬体应热加工成型。

  A.2 . 3 脚蹬体应具有使用所需要的强度和刚度。 采用热轧扁钢制作时,扁钢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2 mm×50 mm。采用其他型材制作时,其强度和刚度亦不应低于扁钢结构。

  A.2 .4 脚蹬最下一阶处应有护板。空车状态,脚蹬最下一阶距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 mm。脚蹬各阶间距离不应大于 400 mm,内宽不应小于 290 mm。

  A.2 . 5 扶手、扶梯和脚蹬均不允许安装于活动的零部件上,脚蹬应铆装于车体钢结构上。 单个扶手和扶梯安装于钢质零件上时应采用铆接。与扶手、扶梯铆接处的零件板厚不应小于 5 mm(不足 5 mm 时允许加垫)。单个扶手、扶梯安装于木质零件上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头部与木质零件间应加钢质垫圈或垫板。 螺栓应由车内穿向车外。

  A.2 . 6 货车允许装用组焊一体式扶梯。 梯阶若用圆钢制作时,应将梯阶与梯架铆装或将梯阶穿出梯架孔焊固。 组焊一体式扶梯应具有足够的安装强度。

  A.2.7 扶梯或组焊一体式扶梯采用圆钢制作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6 mm,扶梯的内侧宽不应小于380 mm。

  A.2.8 扶梯各阶间距及脚蹬最上一阶距扶梯最下一阶的距离均应在 350 mm~450 mm 之间,且间距力求均匀。

  A.2 . 9 车体 1 位端上应安装扶手或扶梯,其安装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安全地由车侧跨入车端或踏上人力制动踏板。若手制动轮中心线距车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 1 000 mm,则可不安装车端扶手或扶梯。

  A.2 . 10 车体 1 位端墙上脚制动机右侧靠近上端梁或车顶处应安装扶手,供操作人员使用。

  A.2. 1 1 车侧扶梯和脚蹬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车端。二者的对称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大于 100 mm。

  A.2 . 12 棚车、冷藏车等需进入站台装货的有盖货车侧面 1 、4 位角柱附近的最上一阶扶梯距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 700 mm。

  A.3 其他用途的脚蹬、走板、扶手、栏杆和内梯及外梯(罐车)的设置和要求

  A.3 . 1 凡需攀登车顶进行作业的有盖货车应安装车顶扶手或栏杆。

  A.3 . 2 车顶扶手(栏杆)宜铆接或螺栓安装。 采用螺栓安装时应加装弹簧垫圈、防松螺母或开口锁,也

  GB/T 5600—2018

  可采用将螺母与螺栓焊固的防松措施。

  A.3 . 3 罐车应安装攀登车顶作业用的侧梯或端梯。

  A.3 . 4 侧梯或端梯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人员攀爬要求。 采用热轧扁钢制作时,应符合 GB/T 702的规定。 采用其他型材制作时,其强度和刚度不应低于扁钢结构。

  A.3 . 5 设有车顶装货口并需站在车顶作业的货车应设置车顶走板和防护栏杆。 罐车应设置防护栏杆,若因结构限制,栏杆难以设置于走板外侧时,可在走板内侧设置相同高度的扶手,支架可焊装于罐体上。

  A.3.6 车顶走板应用厚度不小于 4 mm 的拉网钢板制作或采用其他相似结构。

  A.3.7 设有防护栏杆的车顶走板,走板宽度不应小于 300 mm,无防护栏杆的车顶走板,其宽度不应小于 400 mm。

  A.3.8 车顶防护栏杆顶部距走板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 mm,当受空间限制栏杆高度无法达到500 mm时,可适当调低栏杆高度,一般不应小于 300 mm。栏杆或扶手用圆钢制作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6 mm,若用钢管制作时,钢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DN15 。

  A.3 . 9 需要从车顶进入车内作业的有盖货车及罐车,除要求设置扶手、走板和防护栏杆外,还应设置方便人员进出的人孔和内梯。 内梯的安装除使用弹簧垫圈外,还应加装开口销。

  A.3. 10 侧墙内高大于 1 000 mm 的无盖货车,根据需要应在车内侧设置作业人员进出的脚踏。

  A.3 . 1 1 货车运行中有人作业或通过的处所(手或脚制动踏板除外)应设置防滑走板和保护栏杆或扶手。栏杆顶部距走板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800 mm。

  A.4 走行装置和制动装置的安全要求

  A.4 . 1 制动系统的储风缸应进行水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 TB/T 1900 的规定。 各种拉杆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拉力试验。

  A.4 . 2 人力制动装置轴链、拉杆链、链条应符合 TB/T 2978 的规定。 人力制动踏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踏板宽度不应小 于 250 mm。长度不应小 于 600 mm, 与客车连挂 的踏板长度不应小 于500 mm。

  A.4.3 手制动机手轮高于上端梁或车顶时,手轮下缘距上端梁或车顶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mm,敞车的手制动手轮不应侵入车内净空。 手轮与人力制动机连接、人力制动机与车体连接应采用拉铆等可防松、防脱的联接方式;人力制动链条与人力制动拉杆连接销应采用拉铆等可防松、防脱的联接方式;人力制动立拉杆、链条应设置防脱结构。

  A.4 . 4 上拉杆、下拉杆、制动梁、交叉杆、横跨梁、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等应有安全防护。

  A.4 . 5 货车转向架基础制动装置中的闸瓦插销应安装闸瓦销环。

  A.4 . 6 人力制动装置位置应满足货车与客车连挂时不发生干涉的要求,人力制动机手轮安装高度应满足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要求。

  A.5 车钩缓冲装置的安全要求

  A.5 . 1 车钩提杆手把距底架侧梁外侧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350 mm。

  A.5.2 上作用车钩处于闭锁位置时,提钩链应保有 45 mm~55 mm 的松余量,车钩提杆的横向允许串动量不应大于 50 mm。

  A.5 .3 下作用车钩钩提杆扁平部位长度不小于 250 mm,扁平部位中心偏离钩提杆座不大于 50 mm,与钩提杆座的扁孔间隙不大于 2 mm。

  A.5 . 4 钩尾销托梁、钩尾框托板和安全托板与牵引梁的连接件应具有防松功能。

  GB/T 5600—2018

  A.6 其他安全要求

  A.6 . 1 需控制车门开度的棚车,应设置开度控制装置。

  A.6 . 2 具有上翻式下侧门的货车应设置下侧门上翻时的固定装置;该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安全可靠性。

  A.6 . 3 设有活动侧板的平车,应设置侧板放下时的固定装置。

  A.6 . 4 设有活动顶棚或活动侧墙的棚车,应设置顶棚或侧墙的开启、锁闭固定装置。

  A.6 . 5 罐车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阀等安全装置。

  A.6 . 6 装运腐蚀性介质的罐车罐体外部应设置溢流液体的导流装置。

  A.6 . 7 车体地板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时,应在闸瓦上方车体部位设置防火板。

  A.6 . 8 漏斗车底门应设置开启、锁闭固定装置。

  A.6 . 9 需要攀登车顶作业的货车应涂打安全标记:“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字样。

  GB/T 5600—201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敞、棚、平车技术要求

  B.1 结构要求

  B.1 . 1 敞车

  B.1 . 1 . 1 通用敞车应满足煤炭、矿石、建材、机械设备、钢材及木材等散装及集载货物运输的要求,能满足人工和机械化装卸,适应翻车机卸车作业。

  B.1 . 1 . 2 通用敞车应设置车门及车门锁闭装置,车门型式、尺寸和数量应满足货物装卸要求,车门锁闭装置应能防止车门在车辆运行中或翻车作业时开启。

  B.1 . 1 . 3 敞车外形尺寸应适应装卸设施要求。 上翻车机作业的车辆、翻车机应相互匹配。 侧墙应满足翻车机靠车板、压车梁及振车器等作业要求。

  B.1 . 1 . 4 底架两端应设置牵引钩。 通用敞车车体内、外侧应设置拴结点,拴结点布置应满足货物装载加固要求。

  B.1 . 1 . 5 专用敞车应满足承运货物的装运及装卸货设施要求。

  B.1 . 2 棚车

  B.1 . 2 . 1 棚车应能满足免受 日 晒、雨雪侵袭的箱装、袋装及各种零担货物运输要求,满足人工和机械化装卸作业。

  B.1 .2.2 通用棚车应设置侧门及侧门锁闭机构,车门锁闭机构距轨面高度不应大于 1 800mm。侧门宜采用推拉式、塞拉式结构。 塞拉式结构车门锁闭侧的门框与门柱、门檐间应有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搭接量 。推拉式结构车门应具有防脱落功能。

  B.1 . 2 . 3 通用棚车地板应采用木质、竹材或其他满足装载需要的材质,门口部位应设置防滑防护地板。端、侧墙及车顶内衬或隔热材料应满足车体隔热性能的要求。

  B.1 . 2 . 4 通用棚车应设置车窗和通风装置,并预留便器安装接 口,车窗操作部位距地板面高度不大于1 800mm。

  B.1 . 2 . 5 底架结构、门孔尺寸应适应机械装卸作业要求。

  B.1 . 2 . 6 活动侧墙、车顶和车门应开闭灵活、锁闭可靠,可在地面上或站台上操作,应设置车门防脱装置和全开位止挡。

  B.1 . 3 平车

  B.1 . 3 . 1 通用平车、平车-集装箱共用平车(以下简称共用平车)应满足大型机械、轮式和履带式车辆、钢材和建材等货物运输的要求。 集装箱平车、共用平车应满足集装箱运输要求。

  B.1 .3.2 通用平车、共用平车底架四周应设置拴结点,拴结点的间距不大于 2 200 mm。

  B.1 . 3 . 3 通用平车、共用平车两端应设置滚装货物在两车之间 自行通过的渡板,渡板及其下部支撑的强度应能适应轮式货物通过要求。

  B.1 . 3 . 4 共用平车、集装箱平车应设置专用锁闭装置,活动式锁闭装置应转动灵活,工作位置时应能锁固。

  B.1 . 3 . 5 单层集装箱平车底架上应设置集装箱箱门门挡,双层集装箱平车车体上应设置下层集装箱装

  GB/T 5600—2018

  载导向装置。

  B.1 .3.6 设置柱插的平车,柱插间距不宜大于 2 200 mm,高度不小于 140 mm, 内部开口尺寸不小于90 mm×90 mm。

  B.2 制造要求

  B.2 . 1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

  a) 敞车钢质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 15 mm/m2;压型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 5 mm/m2;门板的平面度公差: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 4 mm/m2 ,非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 6 mm/m2 。

  b) 棚车钢质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 30 mm/m2;压型侧、端板的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 15 mm/m2;门板的平面度公差: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 10 mm/m2 ,非压型门板应小于或等于 15 mm/m2;棚车车顶板沿车体纵向下凹小于或等于 25 mm/m2 。

  B.2.2 敞车车门门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 0.3%。

  对接式车门门缝间隙和搭接式车门与各搭接件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 6 mm;搭接式压型的中侧门上、下四角的局部间隙应小于或等于 8 mm。

  门板与各搭接件的搭接量:上沿应大于或等于 5 mm,下沿应大于或等于 8 mm。对开式中侧门两侧与侧柱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8 mm,两扇门中间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10 mm;下侧门两侧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15 mm。

  B.2.3 敞车钢结构组成后,上侧梁、上端梁旁弯,每米内小于或等于 3 mm,全长范围在 1 m~5 m 之间时应小于或等于 5 mm,大于 5 m 时应小于弯曲处弦长的 0.1%。角柱对水平面垂直度公差每米小于或等于 6 mm。全高范围内小于或等于 10 mm。

  B.2.4 棚车车门门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对角线基本尺寸的 0. 15%;门缝局部间隙应小于或等于4 mm(局部指局部间隙总长不超过该边的 1/5)。单开式拉门锁闭侧的门框与门柱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20 mm,车门上框与门檐的搭接量应大于或等于 25 mm。

  B.2 . 5 棚车车窗应开闭灵活,各部不应有卡阻现象,车窗与窗孔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其对角线基本尺寸的 0 . 6% 。

  B.2.6 无钢地板的底架落成后,任一横断面中梁与侧梁、侧梁与侧梁上平面高度差小于或等于 6 mm;有钢地板的底架,钢地板的平面度公差为 7 mm/m2 ,钢地板下平面与各梁间在焊缝连接处的间隙小于或等于 2 mm。

  B.2 . 7 集装箱平车、共用平车锁闭装置组装尺寸应满足表 B. 1 的要求。

  表 B.1 锁闭装置相对位置 单位为毫米

  GB/T 5600—2018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罐车通用技术要求

  C.1 结构要求

  C.1 . 1 罐车应满足液体及粉状等货物的运输要求,并与所装运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相适应。

  C.1 .2 罐体空容积应根据装载介质的性质计算决定,在此基础上另将罐体空容积与有效容积之比增加0.5%~2%作为容积裕度。

  C.1 .3 粉状类介质罐车卸货残存量不应大于 0.3%,液体类介质罐车应能排卸干净。

  C.1 .4 罐体应设置人孔,人孔内径不小于 450 mm。

  C.1 .5 罐车应根据介质的物理、化学等特性设置安全装置。运输液体介质罐车的安全装置应符合

  TB/T 3319等有关规定。

  C.1 .6 罐体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罐体上的联接件与罐体之间宜焊装厚度不小于 6 mm 的

  垫板。

  C.1 .7 装运强腐蚀性介质的罐车宜设置中梁。

  C.1 .8 无中梁罐车在罐体与牵枕装置间应设置连接板,厚度不应小于 10 mm。牵枕装置的牵枕与筒体的连接包角不应小于 120°。

  C.1 .9 罐体内梯与罐体底部应采用活动联接。底架上可设置通过台。

  C.1 . 10 液体类介质罐车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罐体内设置容积标尺或在罐体外设置液位显示(测量)装置;

  b) 根据介质的特性确定装卸方式,上卸式罐车应在罐体底部设置聚液窝;

  c) 需加温卸货的罐车应设置加温装置;

  d) 需保温运输的罐车应设置保温装置;

  e) 罐体内部有防腐保洁要求时,可采用喷涂或设置内衬等方法对罐体内表面进行处理;

  f) 对于装运 GBZ 230 规定的中度及以上毒性介质罐车应采用密闭装卸方式。 C.1 . 1 1 粉状类介质罐车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罐体的装料口盖应设置紧固密封装置,并具有防雨水渗入的功能;

  b) 罐体内应设置流化装置,透气层应具有均匀良好的透气性;

  c) 罐体外应设置球阀、蝶阀、安全阀等进气、排气装置和卸灰装置。

  C.2 制造要求

  C.2 . 1 封头

  C.2. 1 . 1 封头应整体成形,宜采用整板压制。

  C.2. 1 .2 拼接成形的封头,其拼接焊缝的内表面以及影响成形质量的拼接焊缝的外表面,在成形前应

  打磨至与母材平齐。

  C.2. 1 .3 用弦长不小于封头内径 3/4Di 的内样板检查封头形状偏差(见图 C. 1) ,其最大间隙小于或等

  于 15 mm。

  GB/T 5600—2018

  图 C.1 封头形状偏差

  C.2. 1 .4 封头直边向外倾斜小于或等于封头直边高度的 6% , 向 内倾斜小于或等于封头直边高度的

  5% 。

  C.2. 1 .5 封头直边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小于或等于封头内径 Di 的 0. 8%,且小于或等于

  25 mm。

  C.2. 1 .6 封头外圆周长偏差为-3 mm~+9 mm。

  C.2 . 2 筒体

  C.2 .2 . 1 筒节纵向长度不宜小于 300 mm,环向拼板长度不宜小于 500 mm。

  C.2.2.2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圆柱形筒节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 E,用弦长等于 1/6 内径 Di , 且不小于 300 mm 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见图 C.2) ,其 E值小于或等于 5 mm。

  C.2.2.3 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 E(见图 C.3) ,用长度不小于 300 mm 的直尺检查,其 E值小于或等于 5 mm。

  a) b)

  图 C.2 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环向棱角 E

  a) b)

  图 C.3 直尺检查轴向棱角 E

  C.2 . 3 罐体

  C.2.3. 1 罐体长度的极限偏差为罐体长度基本尺寸的 ±0.13%。

  GB/T 5600—2018

  C.2.3.2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圆柱形罐体直线度公差为 20 mm。

  C.2.3.3 除图样另有规定外,在两枕梁处,圆柱形罐体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小于或等于该断面内径 Di 的 1% 。

  C.2.3.4 罐体(包括封头、筒体)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 b(见图 C.4):当钢板厚度 t为 8 mm~12 mm 时, b小于或等于 2 mm;当板厚 t大于 12 mm 时,b小于或等于 3 mm。

  C.2.3.5 复合钢板的对口错边量 b(见图 C.5)小于或等于钢板复层厚度的 50%,且小于或等于 2 mm。 C.2.3.6 对口错边量 b以较薄板厚度为基准确定,在测量对口错边量 b时,不应计入两板厚度的差值。

  a) b)

  图 C.4 对接接头对口错边量 b

  a) b)

  图 C.5 复合钢板对接接头对口错边量 b

  C.2.3.7 罐体不应出现十字焊缝,筒节与筒节、筒节与封头间纵向焊缝外圆弧长距离不应小于 80 mm。

  C.2.3.8 罐体上被补强圈(板)、垫板等覆盖的焊缝,当焊缝余高大于 2 mm 时,应在施焊前修整成与母

  材齐平,修整后出现缺陷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2.3.9 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造的罐体,其与介质接触的不锈钢内表面应进行

  酸洗、钝化处理。

  C.2.3. 10 罐体上的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应有合格证明书,并应在装配前对安全阀进行规

  定的性能试验,对压力表进行校验,试验、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C.2.3. 1 1 罐体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无损检测,受结构限制难以进行的可采用磁粉或渗透检

  测,无损检测应符合 NB/T 47013(所有部分)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注明。

  C.2 .3 . 12 焊接工艺评定按 NB/T 47014 进行。除不锈钢复合钢板、铝及铝合金板以及厚度大于12 mm的钢板对接接头焊缝余高 e按图样规定外,罐体对接接头焊缝余高 e(见图 C.6)应为 0 mm~3 mm。

  a) b)

  图 C.6 对接接头焊缝余高 e

  GB/T 5600—2018

  C.2 .4 牵枕装置与罐体组焊

  C.2.4. 1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两者接触处应密贴,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 2 mm。

  C.2.4.2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圆柱形罐体枕梁腹板中心线与枕梁上盖板中心线的偏差小于或等于 15 mm;非圆柱形罐体按图样及技术要求执行。

  C.2.4.3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时,两枕梁中心线的距离(两侧梁外侧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 8 mm;两对角线之差小于或等于 10 mm。

  C.2.4.4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罐体中心线与牵枕中心线的横向偏移小于或等于 10 mm。

  C.2.4.5 罐体与牵枕装置组焊后,四个上旁承磨耗板的下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

  2 mm。

  C.2 .5 有中梁罐车罐体与底架的组装

  C.2.5. 1 有中梁罐车罐体与底架间装有木质或非金属座垫时,座垫要求如下:

  a) 纵座垫厚度应在 52 mm~72 mm 范围内,且应高出纵向托铁上边沿 5 mm;

  b) 座垫三分之一的接触面积应密贴,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 2 mm。

  C.2 .5 .2 有中梁罐车上、下鞍连接螺栓或拉铆钉紧固后局部间隙不大于 0 .5 mm,上、下鞍纵向错位小于或等于 15 mm。

  C.2.5.3 采用卡带连接的罐车,在卡带被紧固后,卡带与罐体应密贴,其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 1 mm,长度小于或等于 100 mm,每根卡带局部间隙应不超过 3 处。卡带下有焊缝处的间隙小于或等于3.5 mm。

  C.2 . 6 计量要求

  C.2.6. 1 罐体应按 JJG 140、JJG 184 进行容积检定,容积表号喷涂在罐体上。

  C.2.6.2 多人孔铁路罐车计量口(一般为靠近一位端的人孔)铰链对面筒体表面应涂打“计量口”标志。

  GB/T 5600—2018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机械冷藏车技术要求

  D.1 性能要求

  D.1 . 1 机械冷藏车应满足易腐货物冷藏运输的要求,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D.1 .2 车上各种设备应能承受车辆正常运用中的振动冲击,振动冲击的最大加速度为:纵向 4g,横向1g,垂直方向 1.5g,并能在纵倾 3°、横倾 6°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D.1 . 3 机冷货物车及单节机械冷藏车降温及加热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冷却未预冷的水果蔬菜到 4 ℃的持续时间不超过 48 h;

  b) 夏季日平均温度 36 ℃时,货物间应达到-20 ℃ ,冬季-40 ℃使用时,货物间应达到 14 ℃ ;

  c) 车内温度不均匀性 t≤3 ℃(空车,在- 18 ℃时测定)。

  D.1 .4 机冷货物车及单节机械冷藏车静止时车体的综合传热系数(K 值):K≤0.27 [W/(m2 · K)]。

  D.1 .5 机冷货物车及单节机械冷藏车气密性:静止状态的车辆,使车体内部保持超压 50 Pa±1 Pa 的供气量 Q≤40 m3 /h。

  D.1 . 6 机冷发电车宜设主柴油发电机组、生活用柴油发电机组等,带乘务室的机械冷藏车应配备乘务工作和生活需要的设施。

  D.1 .7 机冷发电车的采暖设备,保证在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35 ℃时,乘务室平均温度t≥18 ℃ ,机器间平均温度 t≥5 ℃ ,卫生室和配电室温度不低于 16 ℃ ,并应有在极端低外气温度下的应急加温措施。 D.1 .8 对有空调设备的机械冷藏车,夏季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 35 ℃ ,计算相对湿度为 60% ,乘务室内平均温度 t≤28 ℃。

  D.1 . 9 机冷发电车及带乘务室的机械冷藏车静止时车内噪声限值:

  a) 配电室小于 80 dB;

  b ) 乘务室小于 70 dB。

  注:静止时的车内噪声限值系指车辆静止、柴油发电机组及制冷机组同时按额定负荷开启时车内所允许的噪声。

  D.1 . 10 机冷发电车及带乘务室的机械冷藏车车内照度标准值及照度均匀度(uo ) 不宜低于表 D. 1 的规定。

  表 D.1 车内照明标准值

  D.2 结构要求

  D.2 . 1 转向架

  转向架宜采用两系弹簧悬挂、具有油压减振装置的两轴转向架或其他适宜的两轴转向架。 D.2 . 2 制动装置

  带乘务室的机械冷藏车车内应设紧急制动阀。

  GB/T 5600—2018

  D.2 . 3 柴油机系统

  D.2.3. 1 柴油发电机组和直接驱动制冷加温装置的柴油机应能在车外环境温度- 45 ℃ ~45 ℃、海拔不超过 2 000 m 条件下正常工作。

  D.2.3.2 柴油机与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匹配比宜采用 1.4 ∶ 1。

  D.2 . 3 . 3 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运转时间累积功能;水冷柴油机应具有转速、水温、油温、油压 自动保护装置;风冷柴油机应具有转速、缸温、油温、油压自动保护装置。

  D.2 . 3 . 4 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车上或远程控制功能。

  D.2.3.5 油箱容积应满足不小于 240 h 连续运行所需燃油储量的要求。

  D.2 . 4 电气装置和制冷加温装置

  电气装置和制冷加温装置应符合 TB/T 1808 的规定。

  D.2 . 5 采暖和通风装置

  机冷发电车应有独立的采暖装置。温水供暖管路应进行 196 kPa水压试验,保压 1 min 不应泄漏。

  温水采暖装置应进行注水试验,各管接头处不应泄漏。 采暖装置注水试验后,应进行点火、通电试验,自然循环、强迫循环和各阀的作用应良好。

  通风装置的吸风口应有防护网。

  D.2 . 6 给水装置

  带乘务室的机械冷藏车内应设冷水和热水供给装置,水箱不应采用对水质有害的材料制作。 给水装置组成后,应进行注水试验,不应泄漏。

  D.2 . 7 离水格子

  货物间离水格子应能承受 TB/T 1335 叉车工况的载荷。

  D.2 . 8 其他

  D.2 . 8 . 1 设置检查制冷机组的工作台与护栏。

  D.2 . 8 . 2 机冷发电车应配备适用于电气装置和油类的灭火器具。

  D.2 . 8 . 3 货物间应设风循环系统,保证车内在满载状态下的空气循环。

  D.2 . 8 . 4 货物间内壁的非金属材料应满足食品卫生、食品容器相关标准的规定。

  D.2 . 8 . 5 隔热料应吸水率小、导热系数小、透气性小,并具阻燃性、抗腐蚀性,其余车体用阻燃材料应符合 TB/T 3138 的规定。

  D.2 . 8 . 6 机冷货物车车体钢结构与内墙板之间不应有金属件贯通。

  D.2 . 8 . 7 货物间应便于清洗,并设有不影响气密性能的排水装置。

  D.3 制造要求

  D.3 . 1 货物车端墙、侧墙、车顶和底架钢结构部件之组装连接外侧焊缝应为满焊,车顶钢结构组成后,焊缝不应有渗漏。

  D.3.2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端墙对底架垂直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 5 mm,车体横断面对角线差应小于或等于 12 mm,装货门孔对角线差应小于或等于 3 mm。

  D.3 . 3 车体木结构所有木梁、承木、垫木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GB/T 5600—2018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其他车种技术要求

  E.1 漏斗车

  E.1 . 1 结构要求

  E.1 . 1 . 1 漏斗车应适应散装货物运输要求,并与货物装卸设施相匹配。 粮食漏斗车应适应防尘、防雨水、防潮的运输要求。

  E.1 . 1 . 2 漏斗车端墙板、漏斗板的角度,纵向漏斗与横向漏斗的夹角均应大于所运输货物的安息角。漏斗车内部结构应能避免货物积存。

  E.1 . 1 . 3 漏斗车应设有底部卸货口及底门开闭机构。

  E.1 . 1 . 4 漏斗车底门开闭机构、卸货位置和底门开度等应满足用户的具体要求或与地面设施相互匹配。

  E.1 . 1 . 5 漏斗车设置两种底门驱动机构时应能独立动作,并有转换装置。 漏斗车人力驱动机构应灵活省力,操作力矩不应大于 80 N ·m。

  E.1 . 1 . 6 石砟漏斗车设置操纵室时,应具有保温内衬结构,应设置端门、侧窗和观察孔。

  E.1 . 1 . 7 石砟漏斗车应具有控制底门开度的功能。

  E.1 . 1 . 8 粮食漏斗车应设置具有锁闭装置的装货口盖,并设置施封锁。

  E.1 . 1 . 9 粮食漏斗车与粮食接触部位应涂装内壁涂料食品漆,油漆应符合 GB 4806 . 10 的规定。 采用不锈钢、铝合金等材质时可不涂漆。

  E.1 . 2 制造要求

  E.1 . 2 . 1 漏斗车车体组装应采用专用组对装置,漏斗口尺寸、漏斗口对角线差应符合图样要求。

  E.1 . 2 . 2 底门组装后,底门的外形尺寸、平面度、直线度,同一底门各折页孔的同轴度等应符合图样要求。

  E.1 . 2 . 3 漏斗车底门组装应采用专用组对装置。 底门与车体组装后,底门与漏斗之间间隙、底门开度及连接拉杆偏心距等应符合图样要求。

  E.1 . 2 . 4 车辆落成后,应逐辆进行空车开关门试验,要求底门锁闭安全可靠,开闭灵活,手动开关门力矩或风动开、关门的最低风压符合有关要求。

  E.2 小汽车运输车

  E.2 . 1 结构要求

  E.2 . 1 . 1 与汽车车轮接触部位应设有紧固装置的安装接口 。

  E.2 . 1 . 2 车体两端应设置适应小汽车进出的活动端门。 端门关闭时应采用锁闭装置与车体锁闭牢固。

  E.2 . 1 . 3 车体两端应安装小汽车行驶通过的渡板。

  E.2 . 1 . 4 车体结构应便于汽车装载时的通风、采光要求。

  E.2 . 1 . 5 侧墙应设置小汽车车门开启防碰撞带。

  GB/T 5600—2018

  E.2 . 2 制造要求

  E.2.2. 1 侧墙板平面度公差为 18 mm/m2 。

  E.2 . 2 . 2 端门组装后各扇门转动灵活,锁固可靠。

  E.3 自翻车

  E.3 . 1 结构要求

  E.3 . 1 . 1 通常两侧均可卸货。

  E.3. 1 .2 车厢倾翻角度应大于所装货物的安息角,宜采用 40°~55°。

  E.3 . 1 . 3 倾翻动力源采用压缩空气或液压。 当采用压缩空气为动力源时,其倾翻主风管压力应满足500 kPa和 600 kPa 的要求。也可采用卸货现场的外接气源,其倾翻风管压力应满足 700 kPa~1 000 kPa的要求。

  E.3 . 1 . 4 侧门应在未达到最大倾翻角度前,提前打开。

  E.3 . 2 制造要求

  E.3 .2 . 1 底架同侧倾翻缸支座轴承安装座的平面度公差为 3 mm;转轴中心线平面度公差为 2 mm。

  E.3.2.2 车厢底架应有 0 mm~5 mm 的上挠度,转轴上座的圆弧顶面平面度公差为 2 mm。同侧侧门折页销轴孔和倾翻缸销轴孔的同轴度公差为 2 mm。

  E.3.2.3 侧门关闭,侧门与地板的间隙小于或等于 10 mm, 1 000 mm 范围内的局部间隙小于或等于15 mm。

  E.3.2.4 侧门向内弯曲小于或等于 20 mm,向外弯曲小于或等于 10 mm。

  E.3.2.5 侧门与端墙高度差小于或等于 10 mm,侧门与端墙间隙小于或等于 10 mm。

  E.3.2.6 同侧折页孔、折页轴承孔、吊承板孔中心同轴度公差为 2 mm。侧门板平面度公差应小于或等于 5 mm/m2 。

  E.3 . 2 . 7 侧门开闭装置滚轮和各关节用手转动时无明显的卡滞现象,滚轮应能连续自由旋转 1 周以上。

  E.3 .2 .8 车厢纵向中心线相对于底架纵向中心线的对称度公差为 5 mm。

  E.3.2.9 倾翻装置管路的气密性能应满足每分钟压力下降不应超过 20 kPa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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