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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975-2020 增材制造用钽及钽合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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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60;25 . 030 H 7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8975—2020

  增材制造用钽及钽合金粉

  Tantalum andtantalum alloypowderforadditivemanufacturing

  2020-07-21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897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和全国增材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62)共同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广东省材料与加工研究所、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广州赛隆增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航迈特粉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株洲高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学、中机研标准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佳致新材料研究院、广东致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广晟稀有金属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慧萍、贺卫卫、朱纪磊、向长淑、杨坤、刘辛、陈斌科、郭瑜、邱沙、吴艳华、赖运金、张国军、唐建中、于君、李海斌、任萍、肖海波、吴理觉、郑世林、黄双、张涛。

  GB/T 38975—2020

  增材制造用钽及钽合金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增材制造用钽及钽合金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等离子旋转电极法、等离子雾化法、等离子球化法、氢化脱氢法等工艺制备的增材制造用钽及钽合金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79(所有部分) 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GB/T 1480 金属粉末 干筛分法测定粒度

  GB/T 1482 金属粉末 流动性的测定 标准漏斗法(霍尔流速计)

  GB/T 5162 金属粉末 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 取样方法

  GB/T 15076(所有部分) 钽铌化学分析方法

  GB/T 19077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

  YS/T 1297 钛及钛合金粉末球形率测定方法

  3 技术要求

  3 . 1 化学成分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 Ta1、Ta2、TaNb3 三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 1 化学成分

  3 . 2 粒度

  产品按用途分为三类,其粒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GB/T 38975—2020

  表 2 粒度

  3 . 3 松装密度

  产品的松装密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松装密度

  3 . 4 振实密度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振实密度

  3 . 5 流动性

  产品的流动性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流动性

  3 . 6 外观质量

  产品呈银灰色,应无目视可见夹杂物。

  3 . 7 其他

  需方如对粉末球形率及空心粉率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GB/T 38975—2020

  4 试验方法

  4 . 1 化学成分分析按 GB/T 15076 的规定进行。

  4 . 2 粒度组成测定按 GB/T 1480 的规定进行,粒度分布测定按 GB/T 19077 的规定进行。

  4 . 3 松装密度测定按 GB/T 1479 的规定进行。

  4 . 4 振实密度测定按 GB/T 5162 的规定进行。

  4 . 5 流动性测定按 GB/T 1482 的规定进行。

  4 . 6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检查。

  4 . 7 球形率测定按 YS/T 1297 的规定进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空心粉率测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和验收

  5 . 1 . 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45 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牌号、同一粒度范围的产品组成。

  5 . 3 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检验项目及取样

  5 . 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4 . 1 产品的化学成分、粒度、松装密度、振实密度、流动性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2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瓶/袋产品不合格。

  GB/T 38975—2020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产品的包装瓶/袋上应做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和类别;

  d) 生产批号;

  e) 粒度范围;

  f) 净重、毛重 ;

  g) 包装 日期;

  h) 本标准编号;

  i) “易燃”“防火”“防潮”“向上”“禁止翻滚”等标识。

  6 . 2 包装

  产品应以洁净的金属瓶、塑料桶或铁桶等为容器单元,采取充惰性气体保护封装或者真空包装,或采用厚塑料袋抽真空塑封,包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环境避免污染。 产品包装质量分为 1 kg、2 kg、5 kg、 10 kg 四种规格,也可以根据需方需要进行包装。 包装容器应保证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且不应破损、受潮或者使产品接触到外来污染物质。

  6 . 3 运输

  产品应在有遮盖物的环境下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雨淋受潮,严禁剧烈碰撞和机械挤压,搬运过程应轻装轻卸、切勿倒置,严禁接近火种及火源。

  6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无腐蚀性侵蚀的环境中,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类一起存放,并避免阳光直晒。

  6 .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和类别;

  d) 批号 ;

  e) 粒度范围;

  f) 净重和数量;

  g)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h) 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i) 本标准编号;

  j) 包装 日期。

  GB/T 38975—2020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和类别;

  c) 粒度范围;

  d) 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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