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65 . 020 . 0 1 B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6854—2018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Rulesforcontainerfumigation
2018-09-17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36854—2018
GB/T 3685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A/TC 271)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舒茨测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庆林、张瑞峰、楼旭 日 、陈佳、陈智勇、陈默、任荔荔。
GB/T 36854—2018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装载的进出境动植物产品、木质包装及铺垫材料、水果等鲜活货物和空集装箱的熏蒸处理操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产品、木质包装及铺垫材料、水果等鲜活货物和空集装箱的熏蒸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4 溴甲烷原药
GB/T 5452 56%磷化铝片剂
GB/T 20478 植物检疫术语
SN/T 3401 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7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熏蒸剂 fumigant
在所要求的温度和压力下能产生对有害生物致死的气体浓度的化学药剂。
3.2
集装箱熏蒸 containerfumigation
采用集装箱作为密闭空间,在一定的温度下投入一定剂量的熏蒸剂,密闭一定时间,从而杀灭集装箱内货物或空集装箱内的有害生物。
4 基本要求
4 . 1 场地
待熏蒸的集装箱应单层平放在平整场地,熏蒸密闭期间不能挪动。 熏蒸的集装箱与生活或工作区的距离应摆放在上风口不少于 50 m 或下风口不少于 200 m,集装箱箱间距 0 . 5 m 以上。
4 . 2 温度
集装箱熏蒸应在熏蒸密闭空间内的温度高于 5 ℃的情况下实施。 溴甲烷熏蒸应采用药剂汽化装置投药,汽化装置水温不低于 65 ℃ ,药剂出口温度不低于 20 ℃ 。
4 . 3 检测数据上传
集装箱熏蒸处理熏蒸剂浓度检测应具备数据实时采集上传功能,其检测数据上传至中国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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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平台。
4 . 4 安全
熏蒸密闭期间和通风散气期间应在明显处张贴警示标志,熏蒸剂安全浓度符合 SN/T 3401 要求。
4 . 5 从业单位和人员
4 . 5 . 1 从业单位
从事集装箱熏蒸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取得熏蒸处理资格。
4 . 5 . 2 人员
熏蒸处理监管人员应具有检疫处理签证资格,具有农业或卫生类专业背景,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熏蒸处理操作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具有熏蒸安全操作和防护方面的知识。
4 . 6 不适宜熏蒸的货物
不宜用溴甲烷、硫酰氟和磷化氢熏蒸的货物见附录 A。
5 方法和步骤
5 . 1 药剂、仪器和用具
5 . 1 . 1 药剂
溴甲烷、硫酰氟、磷化氢是集装箱熏蒸中常用的三种熏蒸剂,熏蒸剂应是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齐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溴甲烷:有效含量不低于 98%。 使用按照 GB 434 生产的产品。
硫酰氟:有效含量不低于 95%。
磷化铝:有效含量不低于 56%。 使用按照 GB/T 5452 生产的产品(水解产生磷化氢)。
5 . 1 . 2 熏蒸剂气体浓度检测仪器
热导式浓度检测仪:灵敏度不低于 0 . 1 g/m3 。
红外浓度检测仪:灵敏度不低于 0 . 1 g/m3 。
光声光谱浓度检测仪:灵敏度不低于 0 . 1 g/m3 。
气相色谱仪:检测精度为 1 mL/ m3 。
熏蒸剂空间浓度残留检测仪:检测精度 1 mL/ m3 。
5 . 1 . 3 磅秤
称量范围 0 kg~150 kg,感量 0.1 kg。
5 . 1 . 4 温湿度设备
水银温度计:测温范围 0 ℃ ~100 ℃ ,精度 0 . 1 ℃ 。
数字式测温仪:测温范围- 10 ℃ ~100 ℃ ,精度 0 . 1 ℃ 。
远红外测温仪:测温范围-20 ℃ ~300 ℃ ,精度 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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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度检测仪:湿度检测范围 0%~100%,精度 1% 。
5 . 1 . 5 压力计
压力计:测量范围 0 Pa~500 Pa,精度 10 Pa。
5 . 1 . 6 其他器材
熏蒸剂汽化器、盛药盘(或袋)、投药管、测毒采样管、气袋、湿度计、计时器、采样泵、熏蒸警示标志、防毒面具、手套、胶粘带、剪刀、计算器、防护服等。
5 . 2 操作步骤
5 . 2 . 1 准备工作
5 . 2 . 1 . 1 现场查看
现场检查集装箱箱体有无明显的破损或漏洞,是否适合熏蒸;箱内货物有无不透气的包装材料。
5 . 2 . 1 . 2 拟定熏蒸方案
了解货物和气象等相关情况,根据被熏蒸货物及有害生物等,拟订熏蒸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审核。
5 . 2 . 1 . 3 测定温湿度
用测温装置分别测定集装箱内和被熏蒸货物的温度。 将感温探头插入被熏蒸货物中心并停留10 min 以上,以准确测定其内部温度,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温度数值。 同时将感温探头放置在集装箱内中部并停留 10 min 以上,以准确测定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温度数值。
如果集装箱空间温度大于被熏蒸货物中心温度,以集装箱空间温度为熏蒸处理温度。 如果集装箱空间温度小于或等于被熏蒸货物中心温度,两者温度差值小于或等于 5 ℃时,以集装箱空间温度为熏蒸处理温度;两者温度差值大于 5 ℃时,则以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和被熏蒸货物中心温度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 。如果被熏蒸货物中心温度和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均低于 5 ℃ ,则不可在集装箱内实施熏蒸处理。
对于鲜活货物的熏蒸需要测定集装箱内的湿度,从而确定熏蒸剂量和熏蒸密闭时间。
5 . 2 . 1 . 4 密封集装箱
首先用胶粘带密封集装箱的前后通气孔,然后检查集装箱门的密封条是否完好,门的四角及中缝是否压封严实;如不严实,应进行密封。
5 . 2 . 2 气密性检测
5 . 2 . 2 . 1 打压
安装好压力计后,采用风机或压缩气体钢瓶向集装箱内打压,当 U 型压力计显示集装箱内压力大于或等于 250 Pa 时,停止打压。
采用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参见附录 B)进行熏蒸的可采用系统自带气密性检测功能实现气密性测定。
5 . 2 . 2 . 2 计时测定及判定
当集装箱内的压力由 250 Pa衰减至 200 Pa 时开始计时,计算集装箱内压力由 200 Pa衰减至 100 Pa的时间。
GB/T 36854—2018
当集装箱内压力由 200 Pa衰减至 100 Pa 的时间超过 10 s视为气密性检测合格。 未达到 10 s 的集装箱需查找原因后再进行气密性检测直至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气密性检测的集装箱不准许实施熏蒸处理。
5 . 2 . 3 投药
5 . 2 . 3 . 1 溴甲烷和硫酰氟熏蒸的投药
集装箱熏蒸投药前,在集装箱内布好测毒采样管,分别为箱门内上部、箱中部和箱内底部。
集装箱密封完成后,依据熏蒸方案确定投药量,在箱门缝顶部中央准确投药。 投药人员佩带好防毒面具和手套等防护用具,将钢瓶阀门慢慢打开,投药速度控制在 1 kg/min~2 kg/min 左右。 投药结束时间作为熏蒸正式开始时间。
采用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的可采用系统自带自动投药及汽化模块进行溴甲烷投药。
5 . 2 . 3 . 2 磷化氢熏蒸的投药
按照剂量先计算好用药量,并将所需的磷化铝制剂平均分装于数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然后将这些盛药盘或盛药袋均匀地布放于货物表面或集装箱内前后壁上;放好药盘(袋)后关闭箱门并密封集装箱;密封完成时间作为熏蒸开始时间。
5 . 2 . 4 浓度检测
5 . 2 . 4 . 1 基本要求
按照熏蒸处理技术指标规定的时间进行熏蒸剂浓度检测并满足要求。
5.2.4.2 投药后 30 min的浓度检测
此时的浓度检测结果能够说明集装箱的气密性、渗漏情况、货物对药剂的吸附情况、错误的药量计算结果和不当的投药方法。 此时箱内的药剂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 78%以上(在汽化投药和有外力如风扇帮助气体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应检测集装箱内三个测毒采样管的浓度值,这三点的浓度值误差不大于 ±5%,如果误差大于 ±5%,就需要排空熏蒸剂重新熏蒸。
采用磷化氢熏蒸的集装箱不检测投药后 30 min 的浓度。
5 . 2 . 4 . 3 散气前的浓度检测
检测箱门内上部一个点,散气前的浓度值应符合熏蒸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的最低浓度值。
5 . 2 . 4 . 4 用气相色谱仪检测
按照规定检测时间在现场将进气口接采样袋,将采样袋带回实验窒进行检测,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检测值。
5 . 2 . 4 . 5 用其他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测
按照规定检测时间在现场将进气口接采样管,出气口接回到要检测的集装箱中,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检测值。
5 . 2 . 4 . 6 熏蒸补救措施
溴甲烷、硫酰氟熏蒸,散气前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减去实际浓度值小于或等于 5 g/m3 ,延长熏蒸时间
8 h~12 h;大于 5 g/m3 的,应按式(1)补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 12 h~2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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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 )
式中:
A —补充投药量,单位为千克(kg) ;
B —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浓度,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 ;
K — 系数(木包装 2 . 0,其他货物 1 . 6) ;
C —熏蒸空间的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 。
磷化氢熏蒸,如果散气前磷化氢的浓度检测值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相差小于或等于 25%,可以延长熏蒸时间 24 h加以补救,如果大于 25%,应重新熏蒸。
5 . 2 . 4 . 7 浓度检测不合格判定
浓度检测不合格的,采取补救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更换集装箱重新熏蒸。
5 . 2 . 5 通风散气及回收再利用
5 . 2 . 5 . 1 通风散气及熏蒸剂空间残留浓度检测
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 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则可以结束熏蒸进行通风散气。
通风散气时,熏蒸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将集装箱门打开,并将通风孔的胶条去掉。
集装箱门打开后应由专人值守,严防无关人员进入造成事故。
持续自然通风 12 h~24 h 或采用机械通风 2 h 以上,确保熏蒸剂空间残留浓度符合 SN/T 3401 的要求。
5 . 2 . 5 . 2 熏蒸剂回收再利用
熏蒸通风散气前,对熏蒸剂排放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对熏蒸剂实施回收再利用。
5 . 2 . 6 磷化氢残渣的处理
熏蒸结束通风后,应将磷化氢的盛药盘(或袋)及时取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 水果等鲜活农产品熏蒸处理
水果等鲜活农产品集装箱熏蒸需用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进行处理,且水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装载率不超过 67%,温度应在 15 ℃以上。 根据鲜活农产品种类及被处理有害生物类别,通过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实现熏蒸剂的快速循环分布和快速通风。
7 结果评定
熏蒸结束后,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 5 . 2 . 4 . 3 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则可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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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宜用溴甲烷、硫酰氟和磷化氢熏蒸的货物
A.1 不适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
汽车;精密电子仪器设备;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含镁制品;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 X 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等。
A.2 不适宜用硫酰氟熏蒸的货物
所有食用或饲料用货物。
A.3 不适宜用磷化氢熏蒸的货物
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一切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经冲洗的照相胶片等。
GB/T 36854—2018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技术要求
B.1 系统简介
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是指利用集装箱尺寸标准化的原理,替换原集装箱门,采用替换门及其上的各种设备开展熏蒸处理工作。 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由替换门、支撑装置、升温装置、循环装置、检测设备和熏蒸剂排放回收设备等组成。
B.2 主要技术参数
B.2 . 1 替换门
按照集装箱门规格制造替换门,替换门制造材料可为钢铁、铝合金或其他材料。 替换门采用液压或气动夹持器等可固定在集装箱上,替换门作为集装箱熏蒸的载体集成集装箱熏蒸的各类设备接口,通过替换门实现集装箱熏蒸升温、循环、检测和熏蒸剂快速排放回收。
B.2 . 2 升温装置
当环境温度低于 5 ℃时,集装箱熏蒸需开启升温装置。 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配备的升温装置应确保集装箱内温度升至 5 ℃的时间不超过 30 min,并确保熏蒸处理期间集装箱内温度持续高于5 ℃ 。
B.2 . 3 循环装置
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配备的循环装置应确保集装箱内气体循环大于或等于 5 次/h。
B.2 . 4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参见 5 . 1 . 2 。
B.2 . 5 熏蒸剂排放回收设备
便携式集装箱整箱熏蒸系统配备的熏蒸剂排放回收设备应确保集装箱内熏蒸剂气体 2 h 内实现排放回收,集装箱内熏蒸剂空间残留浓度符合 SN/T 340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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