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77 . 160 H 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62—2017
代替 GB/T 3462—2007
钼条和钼板坯
Barsandplateblanksofmolybdenum
2017-07-12 发布 2018-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62—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3462—2007《钼条和钼板坯》。 与 GB/T 3462—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产品牌号;
— 删除了产品用途;
— 修改了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
— 修改了产品尺寸及外形;
— 修改了取样数量及位置;
— 删除了“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 6 个月”。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科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龙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先端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大伟、王虎、惠军胜、卜春阳、俞叶、杨晓青、柳兴光、苏国平、孔澎、王郭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462—1982、GB/T 3462—2007 。
GB/T 3462—20 17
钼条和钼板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条和钼板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和熔炼法制取的钼条和钼板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 密度测定方法
GB/T 4325(所有部分) 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 要求
3 . 1 产品分类
产品牌号按化学成分不同分为 Mo-1、Mo-2 两个牌号。
3 . 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
GB/T 3462—20 17
表 1(续) %
3 . 3 密度
Mo-1 垂熔条密度应不小于 9 . 3 g/cm3 ; Mo-1 烧结条和板坯密度应不小于 9 . 6 g/cm3 。
3 . 4 断面晶粒度
Mo-1 断面晶粒度提供实测值。
3 . 5 尺寸及外形
3.5. 1 钼方条:(15~20)mm × (15~20)mm ×(L)mm,长度 L 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2 钼圆条:φ(15~90)mm ×(L)mm,长度 L 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3 钼板坯:(12~100)mm × ( ≥45)mm ×(L)mm,长度 L 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4 Mo-1 垂熔条的弯曲度不大于 4 mm。
3 . 5 . 5 需方对尺寸公差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 6 外观质量
3.6. 1 Mo-1 产品表面呈灰色或暗灰色金属光泽,不应有吸水现象。 校直条表面允许有氧化色。
3 . 6 . 2 烧结条和板坯允许有产品与产品、产品与烧结炉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
3.6.3 Mo-1 产品不应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表面粗大结晶,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掉边、掉角、麻坑。
3.6.4 Mo-1 垂熔条的夹头部分应切除。
4 试验方法
4 . 1 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 GB/T 432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 . 2 产品的密度测定按 GB/T 3850 的规定进行。
4 . 3 产品断面晶粒度测定按 GB/T 6394 的规定进行。
4 . 4 产品尺寸及外形用相应精度工具测量。
4 . 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和验收
5 . 1 . 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GB/T 3462—20 17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 每批产品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 3 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 2 。
表 2
5 . 4 检验结果判定
5 . 4 . 1 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2 密度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3 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规格、批号、净重。
6 . 2 包装
产品用木箱或纸箱外包装,内用槽型泡沫板或防潮纸包装。 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 . 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6 . 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
6 .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GB/T 3462—20 17
b) 产品名称、牌号、规格;
c) 批号 ;
d) 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f) 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检验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牌号、规格;
c) 要求 ;
d) 产品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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