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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62-2017 钼条和钼板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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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60 H 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62—2017

  代替 GB/T 3462—2007

  钼条和钼板坯

  Barsandplateblanksofmolybdenum

  2017-07-12 发布 2018-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62—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3462—2007《钼条和钼板坯》。 与 GB/T 3462—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产品牌号;

  — 删除了产品用途;

  — 修改了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

  — 修改了产品尺寸及外形;

  — 修改了取样数量及位置;

  — 删除了“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 6 个月”。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科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龙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先端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大伟、王虎、惠军胜、卜春阳、俞叶、杨晓青、柳兴光、苏国平、孔澎、王郭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462—1982、GB/T 3462—2007 。

  GB/T 3462—20 17

  钼条和钼板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条和钼板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和熔炼法制取的钼条和钼板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 密度测定方法

  GB/T 4325(所有部分) 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 要求

  3 . 1 产品分类

  产品牌号按化学成分不同分为 Mo-1、Mo-2 两个牌号。

  3 . 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

  GB/T 3462—20 17

  表 1(续) %

  3 . 3 密度

  Mo-1 垂熔条密度应不小于 9 . 3 g/cm3 ; Mo-1 烧结条和板坯密度应不小于 9 . 6 g/cm3 。

  3 . 4 断面晶粒度

  Mo-1 断面晶粒度提供实测值。

  3 . 5 尺寸及外形

  3.5. 1 钼方条:(15~20)mm × (15~20)mm ×(L)mm,长度 L 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2 钼圆条:φ(15~90)mm ×(L)mm,长度 L 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3 钼板坯:(12~100)mm × ( ≥45)mm ×(L)mm,长度 L 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4 Mo-1 垂熔条的弯曲度不大于 4 mm。

  3 . 5 . 5 需方对尺寸公差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 6 外观质量

  3.6. 1 Mo-1 产品表面呈灰色或暗灰色金属光泽,不应有吸水现象。 校直条表面允许有氧化色。

  3 . 6 . 2 烧结条和板坯允许有产品与产品、产品与烧结炉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

  3.6.3 Mo-1 产品不应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表面粗大结晶,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掉边、掉角、麻坑。

  3.6.4 Mo-1 垂熔条的夹头部分应切除。

  4 试验方法

  4 . 1 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 GB/T 432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4 . 2 产品的密度测定按 GB/T 3850 的规定进行。

  4 . 3 产品断面晶粒度测定按 GB/T 6394 的规定进行。

  4 . 4 产品尺寸及外形用相应精度工具测量。

  4 . 5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和验收

  5 . 1 . 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GB/T 3462—20 17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 每批产品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 3 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 2 。

  表 2

  5 . 4 检验结果判定

  5 . 4 . 1 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2 密度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 4 . 3 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规格、批号、净重。

  6 . 2 包装

  产品用木箱或纸箱外包装,内用槽型泡沫板或防潮纸包装。 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 . 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6 . 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

  6 .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GB/T 3462—20 17

  b) 产品名称、牌号、规格;

  c) 批号 ;

  d) 净重 ;

  e) 本标准编号;

  f) 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检验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牌号、规格;

  c) 要求 ;

  d) 产品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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