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9 1 . 020 P 5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4335—2017
风景名胜区管理通用标准
Generalstandardformanagementofscenicandhistoricareas
2017-09-29 发布 2018-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4335—20 17
GB/T 34335—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49)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北京大学、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黄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丹、李振鹏、宋峰、吕雄伟、黄林沐、代莹、张同升、刘敏、帅晓艳、张阳志、章红、安超、刘红纯、阴劫、何露、马莉、杨小茹、金建成、屠珂科、孙杰、刘雪野、魏京京。
GB/T 34335—20 17
引
言
为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 474 号)确定的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范化管理,提升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服务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总结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广泛征求意见,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所涉及的资源保护、资源利用、科研科普、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等管理技术要求,并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合理、可行的标准化技术指导。
GB/T 34335—20 17
风景名胜区管理通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管理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9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
风景名胜资源 scenicandhistoricresources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支持科学研究活动和历史文化教育活动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名胜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分为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
3.2
自然景观资源 naturalscenicandhistoricresources
在自然因素作用下形成和演变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水系景观、生物景观、气象景观等资源。
3.3
人文景观资源 culturalscenicandhistoricresources
在人类作用下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景观、传统村落景观、建筑景观、传统技艺景观、民族民俗景观、宗教礼仪景观等资源,分为物质文化景观资源和非物质文化景观资源。
3.4
重点风景名胜资源 highvaluescenicandhistoricresources
资源价值评价中处于特级、一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分为重点自然景观资源和重点人文景观资源。
3.5
游客活动强度 intensityoftouristactivities
游客活动的人数、活动方式、活动范围等各项指标的综合强度。
3.6
极限游客容量 limitsoftouristcarryingcapacity
以非高峰日合理游客容量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安全要求、设施最大承载力、最佳组织保障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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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对整个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区和游览区段在游览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所能容纳的最大游客量;可分为 日极限游客容量、瞬时极限容量。
3.7
特殊活动 specialevents
风景名胜区中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大型活动,包括集会、节事庆典、体育赛事、影视作品拍摄、实景演出、大型游乐活动等。
3.8
分时游览 tourbytimesheet
把游览时段划分成若干个错峰时间段的游览组织方式。
3.9
分区游览 tourbyzone
把各景点组合成若干个游览区段的游览组织方式。
4 资源保护
4 . 1 一般要求
4 . 1 . 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每 5 年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及其保护状况开展 一次全面普查和评价,每 3 年对重点风景名胜资源及其保护状况开展一次专项调查和评价。
4 . 1 .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属性与类型采取相应的基础性保护措施,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和保护状况采取相应等级的保护措施。
4 . 1 . 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资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并应配备必要的资源保护和监测设施。
4 . 1 . 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和研究等相关信息和材料电子化,建立并动态更新资源基础数据库。
4 . 1 . 5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和科研宜委托具备相应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研究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开展,第三方机构包括高等院校、规划设计院、专业研究中心与研究所和非政府组织等。
4 . 2 资源调查与评价
4 . 2 . 1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对象、内容与成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对象、内容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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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续)
4 . 2 . 2 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应从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四个维度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开展评价。
4 . 3 资源保护措施
4 . 3 . 1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性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具体措施参见附录 A:
a) 应根据风景名胜资源调查与评价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识;
b) 应保护自然景观资源的 自然过程、自然状态及其完整性,应保护人文景观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 应提升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资源的质量。
4 . 3 . 2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基础较好的风景名胜区可适当提高保护等级。
表 2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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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续)
4 . 4 资源动态监测
4 . 4 . 1 根据资源价值、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制定资源动态监测方案、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和设定重点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对象应包括紧急保护、重点保护和重点监测的资源。
4 . 4 . 2 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评估,应更新相应的资源保护状况信息与保护等级和措施,并应提出下 一年资源保护与监测的重点 目标。
4 . 5 科学研究
4 . 5 . 1 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应以支持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与永续利用为原则。
4 . 5 . 2 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前应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应阐明研究内容、进度安排、空间范围以及研究活动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可能影响等内容。
4 . 5 . 3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内容和成果参见附录 C。
5 规划建设
5 . 1 -般要求
5 . 1 .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符合 GB 50298 的规定,批准实施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5 . 1 . 2 建设活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5 . 2 规划审查
5 . 2 . 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应包括主导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各专业构成;主导领域应包括风景园林和城乡规划;相关领域宜包括地质地理、生物生态、建筑、环境、水文、旅游、文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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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 2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5 . 3 标界立桩
5 . 3 . 1 风景名胜区边界和核心景区界限的确定应与设立时审定的范围或者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并宜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基础上加密重要节点的经纬度坐标。
5 . 3 . 2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碑界桩的设置内容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界碑界桩的设置、标注
5 . 3 . 3 标界立桩工作应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的 1 年内完成。
5 . 3 . 4 标界立桩的文档资料应包括图纸和文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图纸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基础地形图,并应标注界碑和界桩分布点、界桩序号;
b) 文本应包括划定依据和原则、管控要求、资料汇总表。
5 . 4 分区管控
5 . 4 . 1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实施分区管控。
5 . 4 . 2 分区管控的控制要求和内容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分区管控的控制要求和内容
5 . 5 建筑总量控制
5 . 5 . 1 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总量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调控,并按游览设施和居民点等分类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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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2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预测的游客规模及每年游客规模变化趋势,应对现有游览设施的用途和规模采取拆除、增建等调整措施。
5 . 5 . 3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居民点调控类型,应对现有的居民点建设采取缩小、控制、聚居等调控措施。
5 . 6 建设活动管理
5 . 6 . 1 建设活动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设施的建设;
b) 必要的游客中心、标志标牌等解说教育设施建设;
c) 必要的游客安全、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环境卫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火防灾、防震抗震、应急救援等基础工程设施建设;
d) 必要的餐饮、住宿、购物、医疗、银行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e) 适度的传统文化展示、传统文艺表演等文化设施建设;
f) 其他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
5 . 6 . 2 建设活动的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项目的功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项目的选址、设计方案、建设与运营对风景名胜区景观与资源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c) 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景观恢复、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措施或预案等。
5 . 6 . 3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指标不得突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控制要求;
b) 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及影响分析;
c) 项目的景观风貌应与环境景观协调;
d) 项目建设不应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游客安全。
5 . 6 . 4 风景名胜区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点内的下列活动应结合规划进行控制:
a) 住宅的新建、改建、加建等;
b) 道路、停车场、绿地等的建设;
c) 构筑物、相关配套设施等的设置;
d) 建筑景观风貌。
6 运营管理
6 . 1 -般要求
6 . 1 . 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遵循资源保护利用和游客服务公共性的原则,开展各类游览活动和经营活动;营利性项目应实行特许经营,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6 . 1 . 2 风景名胜区开展的各类游览活动和经营活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并应根据各类自然景观资源和文化景观资源的性质与特点,明确允许、限制、禁止开展的各类项 目 。
6 . 1 . 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游客进行必要的资源保护科普和安全教育,对不同游览活动类型制定相应的游览行为准则。
6 . 1 . 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共服务信息,提供游客投诉受理与处理的渠道。
6 . 1 . 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社区进行风景名胜区重要意义和资源价值的宣传教育,培育社区保护文化;引导社区开展符合风景名胜区公益性、有效展示风景名胜资源的业态,并应在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要求的经营场地范围内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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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 游览组织
6 . 2 . 1 游客活动
6 . 2 . 1 . 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监测和预判游客活动强度,当游客活动强度有可能会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损害时,应采取限制游客人数、限制活动方式、缩小活动范围等措施。
6 . 2 . 1 . 2 游客活动地点的选择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指定的游览区域和规划批准的活动线路和地点。
6 . 2 . 2 游客量调控
6 . 2 . 2 . 1 游客量调控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合理游客容量和极限游客容量为基础,并以此制定游客量调控预案和开展游客量动态监测。
6 . 2 . 2 .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发布游客量预报、预警等公共服务信息;游客量达到极限游客容量和合理游客容量的 70%时应启动游客安全预警,游客安全预警等级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游客安全预警等级
6 . 2 . 2 . 3 游客量调控措施应采取分时游览和分区游览等疏导组织方式,实时调控和监测。
6 . 2 . 3 解说教育
6 . 2 . 3 . 1 解说教育活动的开展应以宣传风景名胜区重要意义和资源价值为原则,并以此制定解说教育规划。
6 . 2 . 3 . 2 解说教育规划应包括解说教育活动、解说内容、解说方式、解说设施和解说教育交流合作等内容。
6 . 2 . 3 . 3 解说教育方式应涵盖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人员解说教育方式应包括咨询讲解服务、户外导览活动、讲座等;非人员解说教育方式宜包括博物馆和游客中心展览、标志标牌解说、实地资源解说及演示设备展示、网站展示、出版物及其他宣传资料等。
6 . 2 . 3 . 4 解说教育参与对象应包括游客、学生、社区居民等。
6 . 2 . 3 . 5 风景名胜区开展的青少年教育合作宜包括与学校开展的合作,结合学校的自然、历史等方面的相关课程,在风景名胜区开展野外实践活动。
6 . 2 . 4 特殊活动
6 . 2 . 4 . 1 特殊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内容、应急事件处理等事项应制定相应的预案或管理规则。
6 . 2 . 4 . 2 活动举办方应采取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并应在特殊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与恢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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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运营维护
6 . 3 . 1 交通组织
6 . 3 . 1 . 1 风景名胜区的区外交通高峰时段的拥堵信息和疏导方案及措施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6 . 3 . 1 . 2 风景名胜区的区内交通组织宜实行人车分流,科学调度运营车辆,并应制定高峰时段的应急预案。
6 . 3 . 2 安全与应急
6 . 3 . 2 . 1 资源环境的潜在威胁、事故和紧急情况等资源安全应建立监测体系。
6 . 3 . 2 . 2 游客活动的潜在危险、避险、撤退、搜寻、救援、紧急医疗服务等游览安全应建立安全监控和紧急救援救助体系。
6 . 3 . 2 . 3 重大或突发事件制定的安全预案和应对措施应进行事先预演。
6 . 3 . 3 业态管理
6 . 3 . 3 . 1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与协调周边社区和居民参与的权利和利益。
6 . 3 . 3 . 2 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计划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6 . 3 . 3 . 3 日常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环保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内容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
6 . 3 . 4 社区参与
6 . 3 . 4 . 1 社区参与机制的建立应以保证社区参与的有序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6 . 3 . 4 . 2 社区参与的内容应包括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规划与决策、资源保护、解说教育、环境卫生管理、旅游经营、交通运营和紧急救援等风景名胜区公共管理事务等。
6 . 3 . 5 信息化管理
6 . 3 . 5 . 1 风景名胜区应对资源保护、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图纸、数据、文字、视频等。
6 . 3 . 5 . 2 资源保护资料应永久保存,并应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
6 . 3 . 5 . 3 规划建设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应符合 GB/T 50328 的规定。
6 . 3 . 5 . 4 数据信息档案应做好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的备份和动态信息的更新。
7 管理评估
7 . 1 内部评价体系
7 . 1 . 1 以本标准为基础,应本着公开透明、全面和系统的原则,明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风景名胜区管理标准,并宜建立自我评价体系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7 . 1 . 2 应建立管理质量的评价制度。
7 . 2 社会评价体系
7 . 2 . 1 在实施本标准的基础上,宜开展对风景名胜区管理质量的社会评价,内容包括:
a) 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每年开展游客满意度测评;
b) 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管理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c) 网络、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媒体公布的评价。
7 . 2 . 2 社会评价的实行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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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风景名胜资源基础性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资源基础性保护措施见表 A. 1 。
表 A.1 风景名胜资源基础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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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见表 B. 1 。
表 B.1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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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和内容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和内容见表 C. 1 。
表 C.1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内容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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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见表 D. 1 。
表 D.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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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D.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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