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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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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 080 A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services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1725—2015

  GB/T 3172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3)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侯非 、柳成洋 、曹俐莉 、王世川 、曾毅 、李涵 、杨朔 、张雨辰 。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早期教育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服务人员 、服务场所 、服务设施 、学习资料 、服务实施 、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早期教育服务的管理 、实施与评价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6997 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 术语

  GB/T 27689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儿童滑梯

  GB 27952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 28007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8231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GB/Z 28828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9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早期教育服务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services

  在托儿所 、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 ,面向 0 岁至 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 , 由相应组织提供 , 旨在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 。

  注 : 家长包括监护人及监护人委托人 。

  3.2

  服务提供者 serviceprovider

  依法登记注册 、提供早期教育服务(3. 1)的组织 。

  3.3

  顾客 customer

  早期教育服务(3. 1)的接受者和购买者 。

  GB/T 31725—2015

  4 服务提供者

  4. 1 基本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 ,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专职服务人员 ,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

  4.2 服务管理要求

  4.2. 1 服务活动管理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服务活动 :

  — 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 ;

  — 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 ,注重趣味性 ;

  — 面向全体婴幼儿 ,重视个别差异 ;

  — 坚持鼓励 、启发 、诱导等正面教育 。

  4.2.2 人力资源管理

  4.2.2. 1 服务提供者应聘用符合第 5 章要求的服务人员 。

  4.2.2.2 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全体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

  注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道德 、专业知识 、专业能力 、沟通技巧等 。

  4.2.2.3 服务提供者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服务人员体检 。

  4.2.2. 4 在服务实施过程中 , 服务提供者宜将常规学习活动内的教学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 控 制 在1 ∶ 8及以内 。

  4.2.3 顾客信息管理

  4.2.3. 1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顾客信息管理制度 ,按照 GB/Z 2882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管理顾客信息 。

  4.2.3.2 服务提供者应在顾客同意的情况下 ,收集 、使用顾客信息 ,所收集的顾客信息应是满足服务需求的最少信息(例如顾客姓名与联系方式 、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服务的经历) 。

  4.2.3.3 服务提供者应保护顾客信息安全 , 防止顾客信息泄露 、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 、丢失时 ,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不应以出售等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顾客信息 。

  4.2.4 安全管理

  4.2.4. 1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配备安全与应急设备用品 ,对服务人员 、顾客进行安全培训 。

  4.2.4.2 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符合 GB 24613等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服务设施 、学习资料 。

  4.2.4.3 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人员 、服务场所 、服 务 设 施 、学 习 资 料 、服 务 实 施 的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第 5章 、第 6章 、第 7章 、第 8章 、第 9章的相关要求 。

  4.2.5 卫生管理

  4.2.5. 1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卫生管理制度 。

  4.2.5.2 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使用符合 GB 27952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卫生消毒用品 。

  4.2.5.3 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人员 、服务场所 、服务设施 、学习资料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第 5 章 、第 6 章 、第 7章 、第 8章 、第 9章的相关要求 。

  5 服务人员

  5. 1 基本要求

  5. 1. 1 服务人员包括教学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 。

  5. 1.2 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应符合附录 A规定 ,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

  5. 1.3 服务人员的工作语言和行为应 :

  — 文明 、健康 、礼貌 、得体 ;

  — 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 ;

  — 能够引导 、帮助婴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言语习惯和意志品质 。

  5. 1.4 服务人员的工作服饰应 :

  — 柔软 、安全 、无毒 ,无安全隐患 ;

  — 卫生 、干净 、整洁 、无异味 ;

  — 符合婴幼儿审美特点与社会主流价值观 ,美观 、大方 、得体 ;

  — 便于服务实施 。

  5. 1.5 在室内实施服务时 ,服务人员应穿着干净 、卫生 、柔软的袜子 、袜套或鞋套 ,不应赤足 ; 非一次性袜子 、袜套和鞋套应每日清洗 、消毒 、更换 。

  5. 1.6 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道德 、专业知识 、专业能力 、沟通技巧等培训 ,持续提高服务能力 。

  5.2 教学人员

  5.2. 1 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 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

  — 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 ,或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 、用于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 ;

  —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并完成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或接受过从事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系统培训 。

  5.2.2 教学人员应对早期教育服务具有正确理解与认识 ,认同早期教育服务教学人员的专业性和独特性 ,关爱婴幼儿 ,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 ,重视婴幼儿生命安全 。

  5.2.3 教学人员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

  — 关于婴幼儿生存 、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不同年龄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 、规律和促进婴幼儿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

  — 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 以及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婴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

  — 其他满足早期教育服务正常开展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

  5.3 其他服务人员

  5.3. 1 其他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咨询接待 、反馈处理 、活动场所与设施检修 、安全管理 、卫生管理等工作 。

  5.3.2 其他服务人员应具备支持早期教育服务顺利实施的工作能力 ,其中从事需有国家统一资格要求职业的其他服务人员 ,应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

  6 服务场所

  6. 1 基本要求

  6. 1. 1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独立的 、满足早期教育服务需求的固定服务场所 。

  6. 1.2 服务场所内应设置婴幼儿学习活动场所 、咨询接待场所 、鞋和衣物更换场所等不同功能区域 ,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 ,宜设置婴幼儿卫生间 ,并可根据需求设置母婴哺乳场所 、备餐场所 、顾客休息场所等功能区域 。

  6. 1.3 在早期教育服务实施过程中 ,婴幼儿人均所占有的实际学习活动场所面积不应小于 4 m2 。

  注 : 服务实施过程中 ,婴幼儿人均所占有的实际学习活动场所面积= 实际使用的婴幼儿学习活动场所面积/同时接受服务的婴幼儿数量 。

  6. 1.4 服务场所应全面禁烟 。

  6.2 安全要求

  服务场所安全应符合附录 B规定 。

  6.3 环境与卫生要求

  6.3. 1 服务场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 ,卫生 、整洁 ,环境 、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应符合 GB/T 18883等相关标准的卫生要求 ,预防性消毒参照附录 C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实施 。

  6.3.2 服务场所应采光充足 ,通风良好 ,远离噪声与电磁干扰 ,符合 GB 309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6.3.3 服务场所中应设置防蚊 、蝇 、虫 、鼠等设备 ,并放置于婴幼儿无法接触到的地方 。

  6.3.4 服务场所的设计 、布置应有利于激发婴幼儿好奇心和求知欲 ,符合婴幼儿审美观 。

  7 服务设施

  7. 1 基本要求

  7. 1. 1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不同服务场所功能和服务需求 ,其大小 、高度等应与婴幼儿身高 、坐高 、手臂 、跨度相符合 。

  7. 1.2 服务设施应定期维护 、及时更新 、数量充足 、功能完善 ,满足正常服务交付的需求 。

  7.2 安全要求

  服务设施应光滑 、牢固 ,无尖锐棱角 、锋利切面 、毛边 、倒刺 、零件脱落 、绳索等安全隐患 。

  7.3 卫生要求

  服务设施应卫生 、无毒 ,符合 GB 28231等相关标准的卫生要求 ,预防性消毒参照附录 C 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实施 。

  7.4 婴幼儿盥洗和卫生设施

  服务场所宜参照附录 D 的要求 ,设置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 。

  7.5 专用设施

  专用设施应能满足特定服务需求 ,规格 、性状 、安全性等符合 GB/T 27689等相关标准要求 。

  注 : 专用设施包括滑梯 、秋千 、婴幼儿游泳池 、沙池等 。

  7.6 服务家具

  服务家具应符合 GB 28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

  8 学习资料

  8. 1 基本要求

  8. 1. 1 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服务内容 、目标与特点 ,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学习资料 ,建立学习资料库并适时更新 。

  8. 1.2 学习资料的引进 、更新 、研发 ,应经过科学性 、先进性 、适用性论证 ,并进行试点试验 。

  8. 1.3 教学人员所用学习资料应突出科学性 、专业性 ,能帮助教学人员创设服务氛围 、组织学习活动 。

  8. 1.4 婴幼儿所用学习资料应符合婴幼儿心理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 ,颜色 、画面 、形状等应符合婴幼儿心理特征 ,趣味性强 ,能够激发婴幼儿好奇心和求知欲 ;并特别突出操作性 ,便于婴幼儿实施学习和操作行为 ,帮助婴幼儿集中注意力 、深入参与学习活动 。

  8. 1.5 家长所用学习资料应通俗易懂 、科普性强 ,能够传递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和理念 ,指导家长有效参与学习活动 ,强调家庭对于婴幼儿发展的重要性 ,引导家长对婴幼儿科学实施早期教育 ,共同巩固早期服务效果 。

  8.2 安全要求

  8.2. 1 学习资料应由安全材料制成 ,不具有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 。

  注 : 婴幼儿所用学习资料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包括表面不光滑 、带有尖锐棱角和锋利切面 、带有绳索 、小于婴幼儿口腔直径 、组零件或电池易拆卸 、含 毒 或 重 金 属 、可 能 引 发 窒 息(如 面 具) 、可 能 引 发 爆 炸 或 燃烧(如氢气球) 、易碎 、易散落 、面料或填充料不合格等 。

  8.2.2 服务实施前 ,学习资料的安全性应得到检查确认 ,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学习资料不应被使用 。

  8.2.3 服务实施过程中 ,教学人员应对顾客说明学习资料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并对学习资料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观察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示例 :及时收集清理游戏过程中破裂的玩具碎片 。

  8.3 卫生要求

  学习资料均应定期清洁 、消毒 ,预防性消毒参照附录 C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实施 。

  9 服务实施

  9. 1 服务信息提供

  9. 1. 1 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服务相关信息 ,主要包括 :

  — 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 ;

  — 服务内容 、活动安排 ;

  — 教学人员基本情况 ;

  — 所采用的学习资料 ;

  — 全部费用及明细 , 以及支付变更规定 ;

  — 服务变更手续 ;

  — 服务承诺和风险提示 。

  9. 1.2 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对顾客希望了解的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解释说明 ; 咨询渠道应方便 、快捷 、畅通 。

  9. 1.3 服务信息应真实 、准确 、完整 ,具有时效性 , 与实际的服务交付一致 , 以顾客能够理解的方式(例如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 、婴幼儿易理解的图片等)提供 。

  9.2 需求与特征分析

  服务提供者应对顾客的需求进行分析 ,包括希望婴幼儿获得的身心健康 、习惯养成 、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发展目标 , 以及顾客期望早期教育服务所采用的方式与形式 、服务时间与长度等 ,并对婴幼儿的年龄 、性别 、曾接受早期教育服务的经历 , 以及现有发展水平等进行特征分析 。

  9.3 服务方案确定

  9.3. 1 服务提供者应根据需求与特征分析的结果确定服务目标 。

  9.3.2 服务提供者应以服务目标为依据 , 为顾客选择设计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 、服务时间等 ,形成服务方案 。

  9.3.3 服务方案的内容和实施条件应得到顾客认可 。

  9.4 服务协议订立

  9.4. 1 服务提供者应与顾客订立书面服务协议 。

  9.4.2 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与地点 、全部费用及明细 、服务变更手续 、投诉与纠纷解决方法 、隐私保护 、风险警示 , 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等内容 , 同时应对影响服务质量的其他关键要素进行约定 。

  9.4.3 服务协议应体现公平 、公正的原则 ,在双方平等 、自愿的前提下订立 。

  9.4.4 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告知义务 ,提醒顾客注意协议中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告知形式包括 口头告知 、书面告知 、公示告知等 。

  9.5 支付

  9.5. 1 服务提供者应向顾客说明支付的有关信息并达成一致 ,主要包括 :

  — 全部费用及明细 ;

  — 支付方式 ;

  — 支付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措施 。

  9.5.2 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多种支付方式 , 当选用某种支付方式将产生额外费用时 ,应在支付前向顾客说明 。

  9.5.3 在支付完成后 ,服务提供者应向顾客提供支付凭证 。

  9.6 服务交付

  9.6. 1 服务提供者应确保实际服务交付的内容与服务协议约定的一致 。

  9.6.2 在服务交付过程中 ,服务人员应 :

  — 维护婴幼儿正当权益 , 尊 重 婴 幼 儿 人 格 和 自 尊 心 , 保 护 婴 幼 儿 隐 私 , 将 保 护 婴 幼 儿 安 全 放 在首位 ;

  — 不虐待 、歧视 、体罚和变相体罚 、侮辱婴幼儿 ;

  — 引导顾客注意服务交付过程的安全卫生 ,提示顾客注意安全隐患 , 降低安全风险 ;

  —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方法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理应急事件 ;

  其中 ,教学人员亦应 :

  — 充分利用学习活动场所 ,组织开展满足服务需求 、符合婴幼儿特点的活动 ;

  — 注意培养婴幼儿生理 、心理 、审美和品德素质 ,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 、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 ;

  — 关注 、尊重婴幼儿个体差异 ,根据婴幼儿的具体需求与特点提供服务 , 帮助婴幼儿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获得全面发展 ;

  — 保障服务交付适合婴幼儿的总体发展水平和需求 ,使全体婴幼儿都有成功的活动体验 。

  9.7 效果评价

  9.7. 1 概述

  服务提供者应在服务交付过程中和完成后 ,对婴幼儿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 ,判断服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及时调整服务项目与安排 。

  9.7.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

  — 婴幼儿身心健康 、习惯养成 、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学习发展水平与所约定服务目标的比对情况 ;

  — 婴幼儿在学习活动中的表现等 。

  9.7.3 评价方法

  观察 、交流 、测试 、调查等 。

  9. 8 沟通与反馈

  9. 8. 1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沟通管理机制 , 明确反馈时限 ,按时答复 、安排处理顾客诉求 。

  9. 8.2 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沟通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平等 、公开 。

  9. 8.3 在与婴幼儿沟通交流时 ,服务人员应尊重婴幼儿 ,关注婴幼儿年龄特征 ,使用婴幼儿易于理解的语言 ,选择与婴幼儿年龄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词汇 。

  9. 8.4 在与家长沟通交流时 ,服务人员应 :

  — 及时告知关于婴幼儿的信息 ;

  — 传递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和理念 ;

  — 强调家庭对于婴幼儿发展的重要性 ;

  — 与家长建立平等 、尊重 、信任 、富有建设性的合作关系 ,引导家长有效配合 、共同促进儿童发展 。

  10 服务质量评价

  10. 1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服务评价管理机制 ,定期收集来自内外部的评价信息并加以分析 。

  10. 2 服务提供者可根据不同评价目标 ,依据第 4章 、第 5 章 、第 6章 、第 7章 、第 8章 、第 9章内容 ,从服务提供者 、服务人员 、服务场所 、服务设施 、学习资料 、服务实施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实施具体评价活动 。

  10.3 服务提供者应分析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制定整改措施 ,持续改进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服务人员健康要求

  A. 1 服务人员不应患有以下疾病(史) :

  — 精神病(史) ;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从事早期教育服务的疾病(史) 。 A.2 当患有以下疾病时 ,服务人员应立即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 :

  — 流感 、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

  — 痢疾 、伤寒 、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

  — 淋病 、梅毒 、滴虫性阴道炎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应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其他疾病 。 A.3 当出现以下症状时 ,服务人员宜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 :

  — 发热 、腹泻等症状 ;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宜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其他症状 。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服务场所安全要求

  B. 1 概述

  B. 1. 1 服务场所应设置于符合 GB 50016等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建筑 。

  B. 1.2 服务场所宜设于三层及以下 ,不应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B.2 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服务场所应按照 GB 289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管理 、使用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并告知顾客位置和使用方法 。

  B.3 地面与墙面

  B.3. 1 服务场所地面与墙面应采用暖性 、弹性材料 ,不应使用尖锐 、易碎 、毛边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建筑与装饰配件 ,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墙面应采用光滑材料 。

  B.3.2 墙角 、窗台 、暖气罩 、窗口竖边等阳角部位应设置为平滑圆角形状 。

  B.4 楼梯与台阶

  服务场所内不宜设置楼梯和台阶 。

  B.5 门

  B.5. 1 服务场所内 , 门 均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 开 启的 门 扇 不 应 影 响 疏 散 通 行 ; 门 的 双 面 均 应 平 滑 、无棱角 。

  B.5.2 婴幼儿使用的功能区域内 ,应设置双扇平开门 , 不 应 设 置 转 门 、弹 簧 门 、推 拉 门 , 不 应 设 施 金 属门 ; 门净宽不应小于 1. 20 m , 门 下 不 应 设 置 门 槛 ; 门 附 近 应 张 贴 防 夹 手 足 安 全 警 示 , 宜 进 行 防 夹 手 足处理 。

  B.6 窗户、玻璃与镜面

  B.6. 1 服务场所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 60 m ,距地面 1. 50 m 内不应设平开窗 。

  B.6.2 窗台距地面高度低于 0. 90 m 应采取防护措施 , 防护高度由室内地面计算不应低于 0. 90 m。

  B.6.3 在距地面 1. 20 m 以下 ,不应安装易碎玻璃 、镜面 。

  B.7 扶手与栏杆

  B.7. 1 服务场所应根据需求设置婴幼儿扶手 ,扶手高度应不大于 0. 60 m。

  B.7.2 服务场所内 ,外廊 、阳台 、平台等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 ,栏杆应以牢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采用防止幼儿攀爬的构造 ,荷载能力应满足服务需求 。

  B.7.3 栏杆从地面计算净高不应小于 1. 10 m ,0. 60 m 以下应采用实体护栏 ;采用垂直杆件设置的栏杆 ,其杆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 11 m。

  B. 8 其他

  B. 8. 1 服务场所应使用安全型插座 ,婴幼儿使用的功能区域内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 80 m。

  B. 8.2 具有婴幼儿手触安全风险的建筑材料 、装饰物等距地面距离不应低于 1. 70 m。

  B. 8.3 具有婴幼儿头触安全风险的建筑材料 、装饰物等距地面距离不应低于 1. 40 m。

  B. 8.4 绿化装饰不应选用有毒 、带刺 、有飞絮 、病虫害多 、有刺激性的植物 。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

  早期教育服务的服务场所 、服务设施 、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如表 C. 1所示 。

  表 C. 1 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汇总表

  表 C. 1 (续)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建设参数

  D. 1 服务场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装置 ,婴幼儿专用盥洗池距地面高度宜为 0. 50 m~ 0. 55 m ,进深宜为 0. 40 m~0. 45 m ,水龙头的间距宜为 0. 35 m~0. 40 m。

  D.2 婴幼儿专用沟槽式大便器宽度宜为 0. 16 m~0. 18 m ,坐式大便器高度宜为 0. 25 m~ 0. 30 m ,每个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板 ,并安装高度不超过 0. 6 m 的婴幼儿扶手 。

  参 考 文 献

  [1] GB/T 20002. 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 1部分 :儿童安全

  [2] GB/T 26158-2010 中国未成年人人体尺寸

  [3] JGJ 39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号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 幼儿园管理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

  [9]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03]13号

  [10] 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 . 卫生部妇幼卫生局

  [11]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 教育部 . 教基二[2012]4号

  [12] 幼儿园工作规程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5号

  [13]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 教育部 . 教基〔2001〕20号

  [14]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卫生部令第 76号

  [15]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 卫生部 . 卫妇社发〔2012〕35号

  [16]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 教育部 . 教师〔2013〕1号

  [17]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2

  [18] 中国 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 . 卫生部 . 2009

  [19]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 .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及大纲(试行)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11

  [20]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 卫生部 . 为监督发[200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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