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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374-2015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要求 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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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 030 Z 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1374—2015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要求

  复印机

  Requirementsofdisassembly and treatmentforwasteelectricaland

  electronicproduct—Copier

  2015-02-04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1374—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

  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工作委员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程涛 、果荔 、杨檬 、高旭光 、闫梨 、苑杰 、田晖 、向东 、韩红涛 、杨冬青 。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要求

  复印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复印机拆解处理的一般要求 、场所和设备要求 、工作程序与要求 、污染控制和安全卫生要求以及文件记录和保存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50 固定式压力容器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171. 1 小功率电动机 第 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 5226. 1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52 破碎设备 安全要求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3685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376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要求 液晶电视机及其显示设备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8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复印机 copier

  从书写 、绘制或印刷的原稿得到等倍 、放大或缩小的复印品的装置 。

  GB/T 31374—2015

  3.2

  电子电气产品 electricaland electronicproduct;EEP

  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 、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 ,额定工作电压在直流电不超过 1 500V、交流电不超过 1 000 V 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

  3.3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 wasteelectricaland electronicproduct

  已进入生产消费领域 ,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在生产 、运输 、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等 。 3.4

  有害物质 hazardoussubstance

  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对人 、动植物和环境等有危害的物质 。

  3.5

  破碎 shred

  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卸或解体后的拆解产物进行粉碎 , 以便于再利用和处置的过程 。 3.6

  拆解处理企业 disassembling and treating enterprise

  从事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活动的企业 。

  3.7

  主体结构 main structure

  复印机的输纸系统 、传动系统以及紧固零件 、连接零件等机械结构 。

  4 总则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5 拆解处理场所与设备要求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场所与设备应符合 A. 2 的规定 。

  6 拆解处理工作程序与要求

  6. 1 拆解处理工作程序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 工 作 程 序 应 遵 循 环 保 和 循 环 利 用 的 原 则 , 按 照 图 1 所 示 的 程 序 进 行 拆 解处理 。

  图 1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工作程序

  6.2 拆解处理层级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层级如表 1所示 。 除再使用的元器件或部件外 ,拆解处理企业应至少完成Ⅲ级产物的拆解 ,有资质的拆解处理企业应完成 Ⅳ级产物的处理 。其中 , Ⅱ级产物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拆解 ; Ⅲ级产物应尽可能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拆解 ,无法用人工方式拆解的 ,可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

  拆解处理 。

  表 1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处理层级

  6.3 检查和登记

  除符合 A. 3. 2 的规定外 ,废弃复印机进入拆解处理企业后的检查和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废弃复印机进入企业后首先应检查是否有油墨和碳粉的泄漏 ,如发现油墨或碳粉的泄漏 ,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 。

  b) 废弃复印机进入企业后应检查光源是否破裂 ,如发现光源破裂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其中危险物质 。

  c) 废弃复印机按类别分为静电复印机 、热敏复印机 、光化学复印机和喷墨式复印机等 。

  6.4 堆场

  废弃复印机的堆场应符合 A. 3. 3 的规定 。

  6.5 暂存

  废弃复印机的暂存应符合 A. 3. 4 的规定 。

  6.6 拆解

  6.6. 1 拆解顺序

  废弃复印机宜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拆解 :

  a) 拆除外部电缆 、外壳 、玻璃盖板等废料废件 ;

  b) 拆除附录 C所列出的元器件 、零部件及装置 ;

  c) 剩余的主体结构可进行进一步精细拆解或集中处理 。

  6.6.2 拆解要求

  除符合 A. 3. 5 的规定外 ,废弃复印机的拆解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废弃复印机破碎前应预先拆除附录 C 的元器件 、零部件及装置 ,预先拆出的所有元器件 、零部件及装置等严禁丢弃 ,应分类存放 ,并清楚地标识 ;

  b) 拆除复印机废光源应使用适当的工具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灯管破损造成危险物质泄露 ;

  c) 拆除感光鼓和墨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墨粉和墨水的泄漏 ,并避免墨粉的吸入和与皮肤的接触 ;

  d) 残存在报废感光鼓和墨盒中的鼓粉和油墨应分类回收 ,若采用排空方式 ,各种鼓粉和油墨的排空率应不低于 90% ;也可采用固化等其他防止外泄的有效方式 ;

  e) 不应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废弃复印机进行破碎或者直接熔炼处理 。

  6.7 破碎

  除符合 A. 3. 6 中的规定外 ,废弃复印机的破碎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必要时 ,废弃复印机拆解产物应分类破碎 ;

  b) 废墨盒及墨水 、膏体和墨粉处理过程应设置适当的系统(如排风系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理操作间墨粉和有机溶剂的浓度增加引起爆炸 ;

  c) 机械破碎法处理废感光鼓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多余的墨粉 , 防止粉尘泄漏 ;

  d) 机械破碎法处理废墨盒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多余的液体 、膏体和墨粉 , 防止废液抛洒或粉尘泄漏 ;

  e) 处理过感光鼓或墨盒的机械破碎设备 ,应经过清理后方可用于其他物料的破碎 。

  6. 8 收集

  废弃复印机拆解产物的收集应符合 A. 3. 7 的规定 。

  6.9 贮存

  废弃复印机拆解产物的贮存应符合 A. 3. 8 的规定 。

  废弃复印机的下列拆解产物 ,应单独分类贮存 ,统一进行专业回收处理或送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处置 :

  a) 废墨水 、墨粉 ;

  b) 废感光鼓及其破碎产物 ;

  c) 废墨盒及其破碎产物 ;

  d) 废光源及其破碎产物 。

  7 拆解处理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除符合 A. 4 中的规定外 ,废弃复印机拆解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

  6. 9a) ~ d)所列拆解产物以及化学法清洗感光鼓/墨盒的废水和污泥应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处置 。

  8 拆解处理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废弃复印机拆解处理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 A. 5 的规定 。

  9 文件记录和保存要求

  废弃复印机拆解处理的文件记录和保存要求应符合 A. 6 的规定 。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通用要求

  A. 1 总则

  A. 1. 1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处理应采取适合的技术及必要的措施 ,优先采用节能 、环境友好的技术及措施 ,确保拆解处理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危害 ,不产生二次污染 。

  A. 1.2 应按照便于再使用 、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顺序进行拆解处理 。

  A. 1.3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时 ,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 ,宜将不同的材料分 开 , 提 高 材 料 再 生 利用率 。

  A. 1.4 对于含有印 制 线 路 板 的 废 弃 电 子 电 气 产 品,废 印 制 线 路 板 的 拆 解 处 理 应 满 足 A. 2~ A. 6 及附录 B 的要求 。

  A. 1.5 拆解处理企业应建立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并保存有关数据 。 必要时 ,拆解处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 、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

  A. 1.6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不允许直接填埋 ,拆解处理产物不宜直接填埋 。

  A. 1.7 对于无使用价值的拆解处理产物应采用合理的技术进行安全处置 ,并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

  A. 1. 8 对于涉密载体 ,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

  A. 1.9 对于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应按照相关要求单独处理 。

  A. 1. 10 应对操作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

  A.2 拆解处理场所与设备要求

  A.2. 1 拆解处理场所要求

  A.2. 1. 1 拆解处理场所的划分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处理场所应至少划分为如下区域 :

  a) 堆场区用于拆解处理企业分类存放进厂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 ;

  b) 暂存区用于存放待拆解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 ;

  c) 拆解区用于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活动 ;

  d) 破碎区用于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产物的机械破碎 ;

  e) 收集区用于临时存放拆解和/或破碎后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零部件或材料等 ;

  f) 贮存区用于存放拆解处理产物 。贮存区包括产成品贮存区 、一般废物贮存区 、危险废物贮存区 。其中 ,产成品贮存区 用 于 存 放 完 成 全 部 拆 解 处 理 流 程 ,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 入 库 可 供 销 售 的产品 。

  注 : 本标准所述 “区域 ”指有具有明确界限和标识的独立空间 ,其中界限和标识可以是颜色 、容器边界 、标识线 、物理墙体等 。

  A.2. 1.2 拆解处理场所要求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处理场所包括以下要求 :

  a) 各区域的大小应满足设计处理能力 ;

  b) 各区域应有明确的界限和标识 ;

  c) 拆解区 、破碎区 、收集区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 ,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车间应通风 、光线良好 ,安全防范设施齐全 ;必要时 ,堆场区 、暂存区 、贮存区应具有防雨 、防晒 、防尘防污等措施 ,安全防范设施齐全 ,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

  d) 暂存区应根据产品类型设置不同暂存分区 ,并根据处理线的处理能力合理配置暂存量 。暂存区宜靠近拆解线的上料处 ,便于转运 ;

  e) 拆解区应全室通风或局部通风 ,噪声应符合安全防护标准 ;

  f) 破碎区中的破碎 、分选 、除尘等高噪声设备应合理放置 ,并采取隔音 、降噪措施 。破碎区应设除尘设施 ,收集的粉尘应妥善处理 ;

  g) 收集区应便于操作人员分拣拆解处理产物 ,并合理放置各种周转容器 。拆解处理产物应按种类或材质不同分类存放 ,标识清楚 ;

  h) 贮存区中 ,一般 废 物 贮 存 区 应 符 合 GB 18599 的 要 求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区 应 符 合 GB 18597 的要求 。

  A.2.2 拆解处理设备要求

  A.2.2. 1 在同种功效的基础上应选择低污染 、低能耗的工艺及设备 。

  A.2.2.2 拆解破碎工具应满足 GB 5226. 1、GB/T 5171. 1 的规定 。破碎设备应符合 GB 18452的要求 。 A.2.2.3 拆解处理设备应具备必要的防护装置及功能 ,必要时配备突发事件报警系统 , 以保障运行维护过程中操作人员的安全 。

  A.2.2.4 拆解处理设备的标识 、操作界面等技术说明应至少包括中文 。

  A.2.2.5 拆解处理设备中的电气设备内的所有电缆的保护等级应按 GB 4208的要求达到 IP54,室外电气设备的保护等级应达到 IP67。

  A.3 拆解处理工作程序与要求

  A.3. 1 拆解处理工作程序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处理应遵循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宜按照图 A. 1 所示的程序进行拆解处理 。

  图 A. 1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工作程序

  A.3.2 检查和登记

  A.3.2. 1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进厂后应先检查其结构完整情况 ,并按产品类别进行分类 。

  A.3.2.2 应对分类后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登记 , 内容应至少包括 A. 6. 1 a) ~ d) ,并符合 A. 6. 2 的要求 。

  A.3.3 堆场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登记完毕后 ,应转运至堆场区 。

  A.3.4 暂存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前 ,可采用周转容器在暂存区对待处理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进行暂存 。

  A.3.5 拆解

  A.3.5. 1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应在拆解区进行拆解 。

  A.3.5.2 拆解过程中 ,首先应尽量清除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及其拆解产物表面的污泥 、杂物等 。

  A.3.5.3 需单独处理的元器件 、零部件和装置应在破碎前预先拆除 ,预先拆出的所有元器件 、零部件及装置等严禁丢弃 ,应分类存放 ,并清楚地标识 。

  A.3.5.4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特性分类贮存 、标识 ,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理 。

  A.3.5.5 无需破碎的拆解产物应进行分类收集 。

  A.3.6 破碎

  A.3.6. 1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应在破碎区进行破碎 。

  A.3.6.2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应分类破碎 。

  A.3.7 收集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处理产物应在收集区进行分类收集 。

  A.3. 8 贮存

  A.3. 8. 1 拆解处理产物应用专用容器贮存 。其中 ,含液体物质 、易挥发或易渗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应用密封容器贮存 。其中 ,储存废制冷剂的钢瓶应符合 GB 150的要求 ,并单独存放 。

  A.3. 8.2 拆解处理产物应按照其属性分别放入产成品贮存区 、一般废物贮存区 、危险废物贮存区进行贮存 。

  A.4 拆解处理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A.4. 1 拆解处理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环保管理制度 。

  A.4.2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拆解处理产物扬散 、流失 、渗漏等 。 不应在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倾倒 、堆放拆解处理产物 。

  A.4.3 拆解处理厂区收集的清洗水和其他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 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达到相关 排 放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放 。 拆 解 处 理 企 业 的 污 水 经 处 理 后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的 水 质 应 满 足GB 8978 的要求 。

  A.4.4 拆解处理产生的有害烟气不应直接排放 ,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 GB 16297 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

  A.4.5 拆解处理企业应采取隔音 、降噪措施 。厂界噪声应满足 GB 12348的要求 。

  A.4.6 拆解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控 。

  A.5 拆解处理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A.5. 1 拆解处理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等 ,并形成相应的管理文件 。

  A.5.2 拆解处理操作人员应配备和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 、防尘面罩 、防尘口罩 、减噪耳塞 、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等 。

  A.5.3 拆解处理过程应防止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燃烧 、火灾 、爆炸 、触电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 。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拆解处理区域 ,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

  A.6 文件记录和保存要求

  A.6. 1 拆解处理企业应建立记录制度 ,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a)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名称 、类型 ;

  b)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进厂时间 ;

  c)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质量/数量等信息 ;

  d) 来源单位 、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e)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暂存 、拆解处理时间 ;

  f) 拆解处理产物的种类 、名称 、质量(或数量)和去向 。

  A.6.2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有关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处理的记录 、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等其他相关记录和文件应保持清晰 、易于识别和检索 , 以适当方式贮存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相关记录应保存不少于 3 年 , 以备核查 。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废印制线路板的拆解处理特殊要求

  B. 1 拆解处理流程与要求

  B. 1. 1 废印制线路板的拆解处理流程宜按照图 B. 1进行 。

  图 B. 1 废印制线路板的拆解处理流程

  B. 1.2 拆解之前应先按照来源对废印制线路板进行分类 :

  a) 含电子元器件的废印制线路板 ;

  b) 不含电子元器件的废印制线路板(PCB裸板) ;

  c) 废印制线路板边角料 。

  B. 1.3 含电子元器件的废印制线路板应先将线路板上完整无损的元器件拆解捡出 。其中 :

  a) 经鉴别为含有危险物质的废印制线路板 ,应使用专用拆解工具将含有危险物质的元器件或零部件拆解捡出 ,避免损坏含有危险物质的元器件或零部件 ;

  b) 含有贵金属材料的废印制线路板可用手工方法进行预拆解 ,将价值较高部分拆解捡出 。

  B. 1.4 拆解下来的电子元器件应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分为电阻器 、电感器 、电容器(高度大于 25 mm、直径大于 25 mm 或类似体积的电解电容器应单独分类) 、集成电路 、半导体三极管 、半导体二极管和废印制线路板裸板等几大类 。

  B. 1.5 废印制线路板上拆解出的芯片 、含金连接器及其他含贵金属的废料可通过溶蚀 、酸洗 、电解及精炼等工艺方法回收其中的金 、银 、钯等贵金属 。不应采用无环保措施的工艺提取金 、银 、钯等贵重金属 。 B. 1.6 废印制线路板上拆解出的含多氯联苯的电解电容器等应送具备资质的处置厂处置 。

  B. 1.7 废印制线路板裸板粉碎后 ,分选方法可采用环境友好的方法进行 ,分选得到的树脂/纤维粉末和金属粉末应分别贮存 。

  B.2 污染控制与安全卫生要求

  B.2. 1 废印制线路板的拆解处理设备应有相配套的环保设施 ,废酸废碱 、残渣不得随意排放 。

  B.2.2 采用加热法拆解处理废印制线路板时 ,应对加热工序产生的烟气设置处理系统 ,排放的烟气应满足 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

  B.2.3 采用热解方法处理废印制线路板时 ,应符合 HJ/T 176的要求 ,应设有烟气处理等设施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时 ,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

  B.2.4 废印制线路板的处理若采用化学方法 ,则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 、密闭性良好 、具有防化学试剂溢出等措施的设备进行处理 ;储存化学品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 、容器 ,应具有必要的防溢出 、防渗漏 、事故报警等安全措施 。

  B.2.5 废印制线路板若采用水力摇床分选 ,则应设置处理系统 ,对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理 。 B.2.6 经分选后得到的不含金属的废印制线路板粉末应封装储运 ,储运过程中应严禁烟火 。

  B.2.7 对废印制线路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生利用的粉尘 、淤泥 、废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

  B.2. 8 废印制线路板粉末经资源化处理后的产品不得用作玩具和同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 。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应预先拆除的元器件、零部件及装置

  表 C. 1规定了废弃复印机中应预先拆除的元器件 、零部件及装置 。

  表 C. 1 应预先拆除的元器件、零部件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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