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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231-20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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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35 . 100 . 0 1 L 7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6231—2017

  代替 GB/T 26231—2010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

  (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Informationtechnology—Opensystemsinterconnection—

  Nationalnumberingsystem andoperationcodeforobjectidentifier(OID)

  2017-12-29 发布 2017-12-29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6231—20 17

  GB/T 26231—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 GB/T 26231—2010《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ID 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注册规程》,与 GB/T 26231—2010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原有标准名称改为《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OID) 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 第 1 章 c)改为 OID 的注册规程(见第 1 章,2010 版的第 1 章);

  — 增加了第 1 章 d) OID分支机构的申请规程和 e) OID解析服务申请规程(见第 1 章);

  — 第 5 章标题变更为“概述”,删除原有内容,增加了 OID操作规程概述内容(见第 5 章,2010 版第 5 章);

  — 增加了 OID命名语法规定,修改了 a) ~e)各分支的编号规则,并在原有 OID 国家编号体系中增加重要领域 OID分支(见 6 . 4 , 2010 版的 6 . 4) ;

  — 修改了第 7 章的标题为 OID编号注册规程(见第 7 章,2010 版的第 7 章);

  — 增加了 7 . 1 注册规程概述(见 7 . 1) ;

  — 原标准 7 . 1 变更为 7 . 2,在注册流程图中增加仅申请数字值的流程内容(见 7 . 2 , 2010 版 7 . 1) ;

  — 删除了第 8 章“注册机构的职责”(2010 版的第 8 章);

  — 增加了第 8 章“OID分支机构申请规程”(见第 8 章);

  — 删除了第 9 章“注册机构的信息”(2010 版的第 9 章);

  — 增加了第 9 章“解析服务获取规程”(见第 9 章);

  — 增加了第 10 章“注册机构的信息”(见第 10 章);

  — 删除了附录 A“OID应用实例”(2010 版的附录 A) ;

  — 增加了附录 A“OID格式要求”(见附录 A) ;

  — 删除了附录 B“注册申请信息”(2010 版的附录 B) ;

  — 增加了附录 B“OID应用实例”(见附录 B) ;

  — 删除了附录 C“注册机构信息”(2010 版的附录 C) ;

  — 增加了附录 C“国家机关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C) ;

  — 增加了附录 D“国家标准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D) ;

  — 增加了附录 E“行业标准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E) ;

  — 增加了附录 F“地方标准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F) ;

  — 增加了附录 G“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G) ;

  — 增加了附录 H“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H) ;

  — 增加了附录 I“备用号段的 OID编号方案”(见附录 I) ;

  — 增加了附录J“注册申请信息”(见附录 J) ;

  — 增加了附录 K“OID注册解析申请表示例”(见附录 K)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交通运

  GB/T 26231—20 17

  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臣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北京鑫通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文静、吴东亚、黄姗姗、高峰、汤凯、沈炯、刘桂才、杜绍明、尹国伟、杨硕、汤学军、沈丽宁、温战强、李世东、顾红波、陈锋、张原、刘永强、李红臣、高俊、任晓涛、朱彤、王东柱、梅恪、陈娟、孔 宁、娄 智 军、曾 芳 芳、崔 友 昌、高 庆、曹 志 月、王 宗 国 、陈 天 恩、卢 宪 祺、陈 英 杰、张 颖、高海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6231—2010 。

  GB/T 26231—20 17

  引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7969 . 1《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SI 登记机构的操作规程 第 1 部分:一般规程》制定。 GB/T 17969 . 1 规定了适用于开放系统互连环境(OSIE)范围内的对象注册规程、注册命名域的分层(级)结构等。

  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要求在全球基础上定义无歧义、可标识的标准化信息对象。 这些信息客体(对象)可由不同的组织(例如政府、ISO/IEC、ITU-T 或者商务机构)定义,表示各种各样的实际客体(对象)(例如人、信息处理系统、文档等)。

  为满足这种需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建立了一种信息对象注册的分层结构(树)。 在这种结构

  中,“joint-iso-itu-t(2)”和 “iso(1)”是分层结构的第一层节点,“国家成员体”节点位于第二层“iso(1) member-body(2)”节点下;“国家”节点位于“joint-iso-itu-t(2) country(16)”节点下。我国的“国家成员

  体”节点和“国家”节点及其分支由国家 OID注册中心管理。

  在该分层结构下,信息对象由对象标识符(OID) 唯一地标识,该 OID 由从分层结构(树)的根到叶子节点的各部分共同组成。 由于从根节点到每个节点在注册机构分配的值是唯一的,故 OID 唯一 。

  国家 OID注册中心负责对 {iso(1) member-body(2) cn(156)} 和 {joint-iso-itu-t(2) country(16) cn

  (156) }节点及其分支节点的注册、管理和维护。

  GB/T 26231—20 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

  (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OID编号体系、OID命名语法、OID 的注册规程、OID 分支机构的授权申请规程和OID解析服务获取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 OID 的注册、管理、运营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88—199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4657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GB/T 16262 . 1—2006 信息技术 抽象语法记法一(ASN . 1) 第 1 部分:基本记法规范

  GB/T 16263 . 1—2006 信息技术 ASN . 1 编码规则 第 1 部分:基本编码规则(BER)、正则编码规则(CER)和非典型编码规则(DER)规范

  GB 18030—2005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GB/T 35299—20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ISO/IEC 29168 : 2011 , MOD)

  GB/T 35300—2017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用于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运营机构的规程

  ISO/IEC 9834-3 : 2005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SI 注册机构操作规程 ISO 和 ITU-T联合

  管理的顶级弧下的对象标识符弧的登记 ( Information technology—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OSI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 Registration of object identifier arcs be- neath the top-level arc jointly administered by ISO and ITU-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字母数字 OID alphanumericobjectidentifier

  由申请方提供标识其管辖对象的字母数字类型的对象标识符辅值。

  3.2

  中文 OID Chineseobjectidentifier

  由申请方提供的标识其管辖对象的中文类型的对象标识符辅值。

  GB/T 26231—20 17

  3.3

  数字 OID integerobjectidentifier

  由注册机构分配的标识申请方的对象标识符主值。

  3.4

  对象标识符 objectidentifier

  用于无歧义地标识对象的全局唯一值,又名客体标识符。

  注:改写 GB/T 16262 . 1—2006,定义 3 . 6 . 47 。

  3.5

  主值 primaryvalue

  分配给 RH 名称树弧的特定类型值,能够在始于其上级结点的弧的集合中无二义性标识该弧。

  3.6

  RH 名称树节点名称 RH-name-treenodename

  标识 RH 名称树中节点的 RH 名称的一种类型。

  [GB/T 17969 . 3—2008,定义 3 . 4 . 2]

  3.7

  辅值 secondaryvalue

  与一条弧关联,为读者提供有用的附加标识,但不是通常无二义性标识该弧,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包括在计算机通信的某一类型值。

  注:在本标准中,有字母数字 OID 和中文 OID两种类型的辅值。

  3.8

  注册机构 registryagency

  在所维护的 OID节点下,具有资质和能力建设和管理下级 OID分支注册机构的机构组织。

  注:在所维护的 OID节点下,只为其他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与 OID标识相关的业务服务,并无能力建设和管理下级OID分支注册机构的组织不纳入本标准的“注册机构”范畴中。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DI: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OID:对象标识符(Object Identifier)

  ORG:对象标识符解析网关(Object Identifier Resolution Gateway)

  ORS: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Object Identifier Resolution System)

  RFID:射频识别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H-name-tree:注册分层名称树(Registration-Hierarchical-name-tree)

  SWG:特别工作组(Special Working Group)

  TC:技术委员会(Technology Commission)

  WAPI:无线局域网鉴别保密基础结构(WLAN Authentication Privacy Infrastructure)

  5 概述

  国家 OID注册中心(以下简称“OID注册中心”)应依据第 6 章的 OID 编号规则,为注册 OID 号码的机构分配唯一的 OID 编号。 注册申请规程见第 7 章 。 已注册 OID 号码的机构可依据第 8 章的授权申请规程成为 OID注册中心的分支机构,并可依据第 9 章提供解析服务。 操作规程见图 1,概述如下:

  GB/T 26231—20 17

  a) 申请者在申请 OID相关业务时,应首先向注册机构注册 OID 编号(规程见第 7 章),并在获得OID编号的前提下,开展 b) ~d)相关业务的申请工作;

  b) 注册获得 OID编号后,申请者应考虑是否成为管理该 OID 编号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类型见 8 . 1),若是,应依据第 8 章的规定提交注册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待注册机构审定通过后,成为注册机构的分支机构;

  c) 获得授权成为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的申请者应依据 9 . 2 的规定,接入到注册机构维护的根解析服务器,并决定是否使用第 9 章所提供的解析托管服务或者解析系统部署服务;

  d) 无论是否成为注册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者都可以申请使用解析托管服务或者解析系统部署服务,如需使用服务,应依据第 9 章的规程,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获得相关的解析服务。

  注:OID注册中心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其他注册机构可参考本标准。

  图 1 OID相关服务的操作规程示意图

  6 OID编号体系

  6 . 1 RH 名称树顶级 OID分配

  6 . 1 . 1 GB/T 16263 . 1—2006 要求根结点下仅有三个弧,其主值分别为 0 、1 和 2,并规定值 0 和 1 的弧下最多可有 40 个子弧,其数字值从 0~39。 OID顶级弧的主值、辅值和管理机构见表 1 。

  GB/T 26231—20 17

  表 1 OID顶级弧

  6. 1 .2 字母数字 OID itu-t、iso 和joint-iso-itu-t可用作“NameForm”(见 GB/T 16262.1—2006 的 31.3)并标识相应的数字 OID。

  6. 1 .3 字母数字 OID ccitt和joint-iso-ccitt分别是 itu-t 和 joint-iso-itu-t 的同义词。

  6.2 ISO管理的 OID的分配

  6 . 2 . 1 在 iso(1)下,规定了四个弧,它们的主值和辅值分别见表 2 。

  表 2 iso(1)下的 OID分配

  6 . 2 . 2 iso(1) 的“成员体”下的弧具有 GB/T 2659 中所规定的国家代码整数值,并且由相应的国家成员体管理。 根据 GB/T 2659,我国的国家代码为“156”,“1 . 2 . 156”下的弧由中国国家成员体管理,具体由OID注册中心负责。

  6.3 ISO和 ITU-T联合管理的 OID的分配

  ISO/IEC 9834-3 : 2005 规定了 ISO 和 ITU-T联合管理的 OID 的注册规程,根据 ISO/IEC 9834-3 : 2005,弧“2 . 16 . 156”由 OID注册中心负责。

  6.4 OID国家编号体系

  OID有数字 OID、字母数字 OID 和中文 OID三种方式,由 RH 名称树上从树根到叶子结点全部路

  径值顺序组成,如:1.2.156、iso.member-body.cn、中国.国家 OID 注册中心等。OID 编号格式应符合附

  录 A 的要求。 OID注册中心应提供数字 OID、字母数字 OID 和中文 OID 三种方式的 OID 注册服务。数字 OID为主值,应由 OID 注册中心分配,字母数字 OID 和中文 OID 为辅值,由注册申请者提供,这三种值紧密联系,均被捆绑到申请者申请的对象上。

  向 OID注册中心提交申请的注册申请者可单独申请数字 OID,也可在申请数字 OID 的同时,注册申请字母数字 OID、中文 OID等其他类型的辅值。 如果注册申请者只申请数字 OID,将来可再申请字母数字 OID或者中文 OID,并与之前所注册的数字 OID关联。 一个字母数字 OID仅与一个给定的数字 OID关联,并且不同于其他的字母数字 OID。 一个中文 OID也仅与一个给定的数字 OID关联,并且不同于其他的中文 OID。 OID 的应用实例参见附录 B。

  OID注册中心维护“1 . 2 . 156”以及“2 . 16 . 156”中国 OID 分支节点。 “1 . 2 . 156”及“2 . 16 . 156”下 OID的分配方案见图 2 。为方便起见,本标准均选取“1 . 2 . 156”下的 OID分支作为示例。

  GB/T 26231—20 17

  图 2 国家 OID编号体系

  图 2 中:

  a) 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见 GB/T 4657)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详见 GB/T 2260) 。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C。

  b) 重要领域:包括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应用领域以及相关承担机构,例如智能制造领域、智慧城市领域等。

  c)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其他标准等。 OID编号方案如下:

  1)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的 OID标识前缀为 5001(即

  1 . 2 . 156 . 5001),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D ;

  2)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的 OID标识前缀为 5002(即1 . 2 . 156 . 5002),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E ;

  3) 地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 OID标识前缀为 5003(即1 . 2 . 156 . 5003),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F ;

  4) 其他标准: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企业标准等。 其他标准应使用 1 . 2 . 156 . 5001、1 . 2 . 156 . 5002 、 1 . 2 . 156 . 5003 之外的其他预留 OID编码,本标准对此不作要求。

  d) 标准化机构:按照一定程序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合法组织,如: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等。 OID编号规则如下:

  1)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在一定专业领域内设立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机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G ;

  2) 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 SWG。 工作组的 OID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H ;

  3) 公共团体:包括社会团体、技术联盟、第三方机构等组织;

  4) 备用:预留或者待扩展的 OID注册对象。 OID编号方案参见附录 I ;

  5) 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包括公司、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

  7 OID编号注册规程

  7 . 1 注册通用要求

  任意数字 OID都可以拥有一个字母数字 OID 和一个中文 OID作为辅值。

  通常国际 OID树所使用的 OID为数字 OID 和字母数字 OID。 中文 OID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

  GB/T 26231—20 17

  实际应用所规定的特定辅值 OID。 因此,本标准仅对数字 OID 和字母数字 OID 的申请和注册规程规范,针对中文 OID 的申请和注册规程不再额外规定。 中文 OID 的申请和注册规程只需参考字母数字OID 的申请和注册规程即可。

  7 . 2 申请和注册规程

  7 . 2 . 1 OID 的申请

  7 . 2 . 1 . 1 一般要求

  申请者可以:

  a) 同时申请数字 OID 和字母数字 OID,应符合 7 . 2 . 2 . 2 和 7 . 2 . 2 . 3 的规程要求;

  b) 仅申请数字 OID,应符合 7 . 2 . 2 . 2 的规程要求;

  c) 仅申请字母数字 OID(与以前注册的数字 OID关联),应符合 7 . 2 . 2 . 3 的规程要求。

  7 . 2 . 1 . 2 申请规程

  OID 的申请规程如下:

  a) 申请 OID注册时,申请者应通过注册机构的网站(www.china-oid.org.cn)提交网上注册申请,同时把相关纸质材料(材料信息清单参见附录J,应用示例参见附录 K)提交到注册机构;

  b) 数字 OID 由注册机构分配;字母数字 OID 的申请是可选的,若需要,应由申请者提供字母数字OID 的建议;

  c) 申请者可以同时申请上述两种类型的 OID;

  d) 申请者可以只申请数字 OID;

  e) 已分配了数字 OID 的申请者可在以后申请关联的字母数字 OID。 申请者应提交已申请的数字 OID信息和希望注册的字母数字 OID 的注册请求;

  f) 通常只允许申请者申请注册一个 OID,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申请注册多个 OID,但应提交多个申请。

  7 . 2 . 2 OID编号的注册

  7 . 2 . 2 . 1 注册流程

  申请者应在注册机构的网站(www.china-oid.org.cn)和纸质材料中声明是否仅需要注册 OID,还是需要注册机构提供与 OID有关的其他服务。

  如果申请者仅需要注册 OID,应依据 7 . 2 . 2 . 2、7 . 2 . 2 . 3 的流程注册 OID。

  注册流程如图 3 。

  7 . 2 . 2 . 2 数字 OID注册

  数字 OID注册流程如下:

  a) 申请者无需提供 OID,应由注册机构按照第 6 章指定。 该号码是唯一的,不应分配给其他申请者;

  b) 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以及分配的数字 OID应记录在注册数据库中;

  c) 注册信息应在审查完毕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向申请者发出。

  7 . 2 . 2 . 3 字母数字 OID 注册

  字母数字 OID注册流程如下:

  GB/T 26231—20 17

  a) 申请者应提供需要注册的字母数字 OID, 如果这是 后 续 申 请(即 先 前 已 申 请 注 册 了 数 字OID),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已注册的数字 OID;

  b) 如果字母数字 OID值不符合 6 . 4 规定的要求,申请应被退回修改;

  c) 提供的值应与数据库中记录的其他字母数字 OID 比对,如果重复,申请应被拒绝;

  d) 如果申请由于上述 b)、c)两条被拒绝,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e) 申请者提供的字母数字 OID应在审核通过后,被公示 20 个工作 日 。在公示期内,如果字母数字 OID名字无争议,把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以及分配的字母数字 OID记录在注册数据库中;

  f) 对所提供的字母数字 OID 的发布通知应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发送给申请者。

  图 3 注册流程示意图

  7 . 2 . 2 . 4 批准注册的准则

  批准注册的准则为:

  a) 申请者应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或拥有合法身份、具

  GB/T 26231—20 17

  备民事主体的自然人;

  b) 申请的 OID应用于标识申请组织(或个人)以及组织机构(或个人)内部维护的信息对象;

  c) 若申请者申请 OID用于为其他组织或机构分配子 OID,应依据第 8 章的规程获得授权。

  7 . 2 . 2 . 5 拒绝注册的准则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申请 OID号码应被拒绝:

  a) 申请者不符合 7 . 2 . 2 . 4 的要求 ;

  b) 申请者属于 7 . 2 . 2 . 3b) 和 c)所列情况。

  7 . 3 争议处理规程

  7 . 3 . 1 争议规程的启动

  本标准规定争议处理规程主要解决字母数字 OID 的注册争议问题,争议的产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 接收争议意见反馈。 公示期内,注册机构若接收到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网站争议反馈等多种方式的 OID质疑意见,应及时受理,并在 3 个工作 日 内通知争议提交方出示争议说明的书面材料,该材料中应指明公示期中的字母数字 OID有何争议,并指明该争议的正当理由。

  b) 重复申请冲突。 如果注册机构收到了与正在公示中字母数字 OID相同名称的注册申请,应:

  1) 注册机构通知该申请者此字母数字 OID 当前正在公示中,询问是否要启动争议规程,提交方有 10 天的答复时间;

  2) 如果提交方同意启动争议规程,按照 7 . 3 处理;

  3) 如果提交方不同意启动争议程序,或者注册机构 10 个工作 日 内没有收到答复,提交方的注册申请被退回。

  7 . 3 . 2 争议响应规程

  在收到 7 . 3 . 1 中定义的争议后,注册机构应:

  a) 对公示中有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作出标记,注明争议启动的 日期;

  b) 通知争议相关各方,争议规程已经启动。

  7 . 3 . 3 争议解决规程

  争议解决过程如下:

  a) 注册机构收到争议各方接收解决方案的书面通知后,应进入下面程序:如果被争议的正在公示方成功消除争议,认定无效,争议标记应从公示中删除,公示应依据图 3 的注册流程,公示期结束日期不受影响;

  b) 如果争议方提供的争议材料被认定有效,注册机构应依据这个理由拒绝正在公示方,并把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从公示中删除;

  c) 如果正在公示方和其他相关方收回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注册机构应从公示中删除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

  7 . 3 . 4 争议未解决处理方法

  如果六个月内争议相关方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注册机构应从公示中删除争议的字母数字OID,并把结果反馈争议方,并拒绝正在公示方对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 的申请。

  GB/T 26231—20 17

  7 . 4 OID维护

  7 . 4 . 1 记录

  注册机构应维护本机构的注册组织(或个人)OID 的数据库,包括数字 OID 和字母数字 OID,以及相关注册信息。

  注册机构应按照 6 . 4 规定的编码体系向申请组织分配合适的数字 OID。

  7 . 4 . 2 更改注册信息

  在与一个注册的组织相联系的所有信息中,数字 OID、初始申请组织名称和地址、以及注册的初始日期不得更新。 初始申请组织可提交字母数字 OID 的更改请求。

  初始申请组织如对注册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更改,应及时通知注册机构。

  7 . 4 . 3 注销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状态应在条目有效或删除时更新。

  注册机构应对注册信息定期核实,如果不期望在某一注册弧下进一步分配 OID 时,应把该 OID标记为删除(但仍保留)。标记为删除的弧的 OID应不再用于新弧。

  7 . 4 . 4 OID备案

  已申请 OID 的组织可在其业务范围内分配子号码,如有需要,应把分配的子号码向 OID 注册中心备案。

  OID备案信息可通过 OID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

  8 OID分支机构的授权申请规程

  8 . 1 概述

  任何符合 GB/T 35300—2017 中 5 . 2 . 1 . 1 要求的法人机构均可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

  申请者可以申请成为以下分支机构:

  a) 仅在被授权范围内对外提供 OID注册服务的分支机构;

  b) 在被授权范围内同时对外提供 OID注册和解析运营服务的分支机构。

  8 . 2 申请规程

  申请者申请成为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的规程如下:

  a) 申请者应通过注册机构的网站(例如 www.china-oid.org.cn) 提交网上注册,选择成为何种类型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b) 申请成为 8 . 1a) 的申请者应提交关于 9 . 3d)API接口兼容性证明文件;申请成为 8 . 1b) 的申请者在提交符合 9 . 3d)API接口兼容性证明文件同时,还应依据 GB/T 35300—2017 的规定申请。

  c) 申请者提交的纸质材料应和网上电子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并且真实、完整。

  d) 在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拟成为的分支机构信息应在注册机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0 个工作 日 。

  e) 公示期内,若收到争议,注册机构应启动争议处理规程(见 8 . 3) 裁决,若无争议,注册机构应和

  GB/T 26231—20 17

  申请者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授权该申请者成为 OID分支机构,并在注册机构网站上发布,合作协议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维护的 OID 编号;

  2) 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的中英文名称;

  3) 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的授权年限;

  4) 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的授权使用范围。

  8 . 3 争议处理规程

  8 . 3 . 1 争议启动原因

  争议启动原因如下:

  a) 分支机构授权使用范围与申请者的实际业务范围不符;

  b) 申请者针对同一使用范围存在重复申请的现象;

  c) 申请者不具备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的申请资格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伪造文件等欺骗行为;

  d) 其他原因。

  8 . 3 . 2 争议处理规程

  争议处理规程应依据 7 . 3 。

  9 解析服务获取规程

  9 . 1 解析服务获取规程概述

  注册机构应依据 GB/T 35299—2017 和 9 . 1 的规定,通过与 OID 注册者协商、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解析服务。 解析服务分为解析系统对接服务、解析系统托管服务和解析系统部署服务。 申请者应依据本标准 9 . 1 的规定,申请以下服务:

  a) 申请解析系统对接服务 —执行 9 . 2 中规定的规程;

  b) 申请解析系统托管服务 —执行 9 . 3 中规定的规程;

  c) 申请解析系统部署服务 —执行 9 . 4 中规定的规程。

  9 . 2 解析系统对接服务申请规程

  申请解析系统对接服务的规程如下:

  a) 申请解析系统对接服务时,申请者应通过注册机构的网站(www.china-oid.org.cn) 注册,选择OID 的解析服务方式为解析系统对接方式,解析系统对接方式有两种— ORS 解析对接和ORG解析对接,申请者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两种对接方式中的一种;

  b) 申请者在网上选择 ORS解析对接方式时,应同时提交 OID标识对象信息所在解析服务器(包括主解析服务器和备份解析服务器)的 DNS地址;

  c) 申请者在网上选择 ORG解析对接方式时,应同时提交 OID标识对象信息所在的 ORG 服务器地址,若 ORG服务器有安全访问权限设置要求,应提交 ORG服务器访问的用户名和密码;

  注 1 : ORS服务器是指符合 GB/T 35299—2017 要求的,依据规范的 OID解析功能,提供对外信息访问的服务器。

  注 2 : ORG服务器是指需要附加解析配置转换功能支持才能符合 GB/T 35299—2017 要求,提供对外信息访问的服务器。

  d) 申请者在提交解析系统对接服务的网上申请信息后,应把相关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清单参见附录 H)提交到注册机构。

  GB/T 26231—20 17

  9 . 3 解析系统托管服务申请规程

  申请解析系统托管服务的规程如下:

  a) 申请解析系统托管服务时,申请者应通过注册机构网站(例如 www.china-oid.org.cn)注册,选择 OID解析服务方式为解析系统托管服务。 解析系统托管服务有三种方式:面向组织机构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面向对象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面向对象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申请者应依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三种对接方式中的一种;

  注 1 :面向组织机构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是指注册机构通过开设虚拟站点,为申请者提供符合 7 . 2 和 9 . 2 要求的对外解析系统托管服务。 申请者使用 OID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所维护 OID节点的下级节点组织机构的标识注册和解析系统对接服务。 本服务的申请者应为已获得 OID注册机构分支机构授权资格的用户。

  注 2:面向对象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是指注册机构通过开设虚拟站点,为申请者提供面向对象的 OID 自动赋码服务和符合 9 . 2 要求的解析系统对接服务。

  注 3:面向对象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是指注册机构通过开设虚拟站点,为申请者提供所维护 OID节点的子 OID 号码上传备案服务和符合 9 . 2 要求的解析系统对接服务。

  b) 申请者在网上选择解析系统托管服务时,应同时在网上提交包含所维护 OID节点的子节点分配方案、子 OID节点的应用规模、单/多子站点应用情况、OID 注册管理方法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注册机构应依据申请者提供的基本材料,为其开设虚拟站点,并创建站点账户(包含用户名和密码),提供解析系统对接服务;

  c) 完成申请后,申请者可登陆站点账户,获取相应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

  d) 获取面向对象的解析系统托管服务的申请者,应依据注册机构网站上所提供的 API 接 口,自动上传申请者所维护 OID节点的子 OID号码信息到注册机构备案。

  9 . 4 解析系统部署申请规程

  申请解析系统部署服务的规程如下:

  a) 申请者在网上选择解析系统部署服务时,应同时提交包含所维护 OID 节点的应用情况描述、子 OID节点分配方案、子 OID节点的应用规模、单/多子站点应用情况、OID 注册管理方法、软硬件设施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b) 针对已获得解析系统部署服务的申请者,注册机构应依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评估系统功能,部署符合 GB/T 35299—2017 和本标准第 7 章和第 9 章要求的系统,提供对外服务。

  GB/T 26231—20 1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OID格式要求

  A.1 概述

  一个完整的 OID(类似于 1 . 2 . 156) 称之为“OID 名字”,通常长度不超过 100 个字符(包含“.”分隔符)。“OID名字”一般不直接写入条码、二维码、RFID 等感知媒体中,而是经过一定的算法(压缩算法或者映射机制)处理后再使用。

  OID名字通过分隔符(即“.”)把 OID分为不同的部分,这些不同的部分称为“OID标签”,根据不同的格式,OID标签分为三种:

  a) 数字 OID标签;

  b ) 字母数字 OID标签;

  c) 中文 OID标签。

  为了保证 OID名字向载体映射以及 OID解析、应用处理的一致性与兼容性,应对 OID标签的格式做出要求,详见 A. 2、A. 3、A. 4 。

  A.2 数字 OID标签

  数字 OID标签的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非负整数;

  b ) 标签的最高位不为零(单独的数字零除外);

  c) 数字 OID标签长度不超过 63 个字符。

  A.3 字母数字 OID标签

  字母数字 OID标签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编码格式大小写无关,且包含至少一个字母;

  b ) 字母数字 OID标签长度不超过 63 个字符;

  c) 若采用 ORS解析或者其他互联网应用,编码字符范围应为英文 26 个字母、10 个阿拉伯数字及“-”;

  d) 如果不采用 ORS方式解析,编码字符范围应遵从 GB/T 1988—1998 。

  A.4 中文 OID标签

  中文 OID标签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可以包含数字、字母,但应包含至少一个中文字符;

  b ) 中文 OID标签长度不应超过 20 个字符;

  c) 编码字符范围应遵从 GB 18030—2005。

  GB/T 26231—20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OID应用实例

  B.1 OID定义

  OID是网络通信环境中标识对象唯一身份的标识符,因此 OID 具有“唯一标识”和“注册”两个特性 。某个对象的 OID一旦注册,它在世界范围内永久有效。 OID可广泛地标识某个组织、通信协议、标准中的某个模块、密码算法、数字证书以及文档格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OID 已广泛应用于 RFID、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移动通信等技术中,OID也应用于医学影像等其他领域。

  B.2 OID在 EDI电子邮件系统中的应用

  在 ISO/IEC 10021-9 中,“EDIBodyPartType”定义为 OID类型,用来标识“电子邮件报文的编码信

  息类型(即:对象)”,有下列几种报文体格式:

  ● EDIFACT: ISO 646 | Recommendaztion T.61 | UNDEFINED OCTETS

  ● ANSIX12 : ISO646 | Recommendation T.61 | EBCDIC| UNDEFINED OCTETS

  ● UNTDI: ISO 646 | Recommendation T.61 | UNDEFINED OCTETS

  ● PRIVATE: UNDEFINED OCTETS

  ● UNDEFINED: UNDEFINED OCTETS

  B.3 OID在 WAPI中的应用

  B.3 . 1 利用 OID标识算法,实现 WAPI协议

  WAPI协议采用的公钥密码算法是椭圆曲线密码算法 ECC,其中签名算法的长度、配套使用的杂凑算法以及椭圆曲线参数均有多种选项,为了在运行环境、未来扩展以及算法选择上保持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使用 OID方式标识定义通信双方所使用的算法及其算法参数。 同时,WAPI 协议采用的签名算法是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的 基 于 SHA-256 杂 凑 算 法 的 ECDSA-192 椭 圆 曲 线 数 字 签 名 算 法,用 1

  (ISO) .2(member-body) .156(cn) .11235(bwips) .1(crypto) .1(ECC) .1(ECDSA192-with-SHA256) 来标识;用 1(ISO) .2(member-body) .156(cn) .11235(bwips) .1(crypto) . 1 (ECC) .2 (curve) . 1 (curve 1) 来标

  识另一子项。

  B.3 . 2 利用 OID标识 WAPI管理信息库(MIB),为网络管理系统提供可被管理的标准信息

  MIB是一个树状结构的数据库,管理对象是树中的叶子节点,它按照模块的方式组织,每个对象的父节点表示该对象属于上层的哪一个模块。 而且 OSI 为树中的每个节点定义唯一的一个标识符,这样树中的每个节点都可以用从树根开始到目的节点的一串数字来表示,如 1 . 3 . 6 . 1 . 2 . 1 . 1 表示了 MIB II 中系统组子树,而 1 . 3 . 6 . 1 . 2 . 1 . 1 . 1 . 0 表示系统组中的系统描述对象。 每个对象的一连串数字称为对象标识符 OID,相关的一组对象集合称为一个 MIB模块。

  在 GB 15629 . 11 标准中,定义了一个与 WAPI协议相关的管理信息库,用 1 . 2 . 156 . 11235 的子项值

  GB/T 26231—20 17

  1(ISO) .2(member-body) .156(cn) .11235(bwips) .15629(GB 15629) .11(GB 15629.11) .1(GB 15629.11-

  mibs).1 (GB 15629.11-wapi-mib) 来标识,以方便网络管理系统对无线局域网设备的管理,譬如设置WAPI是否启用、WAPI启用时的鉴别方式、密码套件、超时时间、重传次数等参数,以及监视 WAPI 协议的运行状态,如重传计数、各种错误计数、端口状态、鉴别方式、密码套件等,为网络管理提供服务。

  GB/T 26231—20 17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国家机关的 OID编号方案

  C.1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数字 OID编号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的 OID号码可由 OID 国家标识前缀和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两部分组成。 其中,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可依据 GB/T 4657 编制 。各部分以“.”分隔。

  示例 :以农业部为例,农业部所获得的 OID号码为 1 . 2 . 156 . 326 。

  C.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 OID编号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 OID编号可依据表 C. 1,由 OID 国家标识前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 OID编号组成。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 OID编号可依据 GB/T 2260,选取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编制。 各部分以“.”分隔。

  表 C.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 OID编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表 C. 2,为其下属的市、县级国家机关分配数字 OID 编号,也可 自主定义 OID 编号。

  表 C.2 各市、县级国家机关的数字 OID编号

  各市、县级国家机关的数字 OID 编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OID 标识前缀,各市、地区、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县编号,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编号三部分共同组成。 各部分以“.”分隔。 如果缺省,可补零。

  示例 :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为例,该县依据表 C. 2 所获得的 OID号码为 1 . 2 . 156 . 37 . 08 . 32 。有缺省时,例如,济宁市依据表 C. 2 所获得的 OID号码为 1 . 2 . 156 . 37 . 08 . 00 。

  GB/T 26231—20 17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国家标准的 OID编号方案

  D.1 概述

  国家标准的数字 OID 编号见 D. 2,字母数字 OID编号的推荐方案见 D. 3 。

  国家标准的管理者可通过为该标准的 OID分配子 OID 的方式,标识、索引其中某个技术点或者某章节等内容。

  D.2 数字 OID编号方案

  国家标准的数字 OID编号由国家标准 OID 标识前缀、国家标准代号、标准系列号、出版年代号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见表 D. 1 。其中:

  a) 国家标准 OID标识前缀:1.2.156.5001 ;

  b ) 国家标准代号:为已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代号;

  c) 标准系列编号:为系列标准的标准顺序号,若本编号为 0,应代表该国家标准无系列标准;

  d) 出版年代号:为本标准的发布年代号,若本编号为 0,应代表所对应的国家标准为最新版本国家标准号,否则为 4 位数字格式的年代编号。

  表 D.1 国家标准的数字 OID编号

  示例 :以 GB/T 16262 . 4—2006、GB/T 26231—2010、GB/T 26231 国家标准为例,GB/T 16262 . 4—2006 的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5001 . 16262 . 4 . 2006;GB/T 26231—2010 的数字 OID 为 1 . 2 . 156 . 5001 . 26231 . 0 . 2010, GB/T 26231 的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26231 . 0 . 0 。

  D.3 字母数字 OID编号方案

  国家标准的字母数字 OID 由 国家标准 OID 标识前缀、国家标准编号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见表 D. 2 。

  国家标准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标准系列编号、出版年代号三部分组成,格式要求见表 D. 2 。其中标准系列编号可连同“.”缺省,缺省表示该国家标准无系列标准。 出版年代号也可缺省,缺省表示该国家标准为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表 D.2 国家标准的字母数字 OID编号

  GB/T 26231—20 17

  示例 :以 GB/T 16262 . 4—2006、GB/T 26231—2010、GB/T 26231 国家标准为例,GB/T 16262 . 4—2006 的字母数字OID为 1 . 2 . 156 . 5001 . 16261 . 4—2006;GB/T 26231—2010 的字母数字 OID 为 1 . 2 . 156 . 5001 . 26231—2010, GB/T 26231 的

  字母数字 OID为 1.2.156.5001.26231-。GB/T 16262.4—2006 字母数字 OID 编号同样可以表示为 iso(1) member-body (2)cn(156)GB16261.4—2006(16262.4.2006),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字母数字 OID 编号同样可符合此编号方式,为此不再

  额外说明。

  GB/T 26231—20 17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行业标准的 OID编号方案

  E.1 概述

  行业标准的数字 OID 编号见 E. 2,字母数字 OID编号的推荐方案见 E. 3 。

  任何行业标准的管理者可通过为该行业标准的 OID分配子 OID 的方式,标识、索引其中某个技术点或者某章节等内容。

  E.2 数字 OID编号方案

  任意行业标准的数字 OID 编号由行业标准 OID 标识前缀、行业标准分类数字编号、行业标准代号、标准系列编号、出版年代号五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见表 E. 1 。其中:

  a) 行业标准 OID标识前缀:1.2.156.5002 ;

  b ) 行业标准分类数字编号:针对我国现有的各类行业标准分类所分配的唯一数字编号,具体参见表 E. 2 ;

  c) 行业标准代号:为已正式发布的行业标准的代号;

  d) 标准系列编号:为系列标准的标准顺序号,若本编号为 0,应代表该行业标准无系列标准;

  e) 出版年代号:为本标准的发布年代号,若本编号为 0,应代表所对应的行业标准为最新版本行业标准号,否则为 4 位数字格式的年代编号。

  表 E.1 行业标准的数字 OID编号

  表 E.2 行业标准分类编号

  GB/T 26231—20 17

  表 E.2(续)

  GB/T 26231—20 17

  表 E.2(续)

  E.3 字母数字 OID编号方案

  任意行业标准的字母数字 OID 由行业标准 OID标识前缀、行业标准分类字母数字编号、行业标准编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详见表 E. 3 。

  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系列编号、出版年代号三部分组成,格式要求见表 E. 3 。其中标准系列编号可连同“.”缺省,缺省表示该行业标准无系列标准。 出版年代号也可缺省,缺省表示该行

  GB/T 26231—20 17

  业标准为最新版本的行业标准。

  表 E.3 行业标准的字母数字 OID编号

  示例:以 SJ/T 50063.4—2004、SJ/T 11291—2003、WS/T 431 行业标准为例,SJ/T 50063.4—2004 的数字 OID 为

  1.2.156. 5002. 10. 50063. 4. 2004, 字 母 数 字 OID 为 1. 2. 156. 5002. SJ. 50063. 4—2004 ; SJ/T 11291—2003 的 数 字 OID 为

  1.2.156.5002.10.11291.0.2003 , 字母数字 OID为 1.2.156.5002.SJ. 11291—2003 ; WS/T 431 的数字 OID 为 1.2. 156.5002.

  51 . 431 . 0 . 0,字母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5002 . WS.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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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地方标准的 OID编号方案

  F.1 概述

  地方标准的数字 OID编号方案见 F. 2,字母数字 OID编号的推荐方案见 F. 3 。

  地方标准的管理者可通过为该地方标准的 OID分配子 OID 的方式,标识、索引其中某个技术点或者某章节等内容。

  F.2 数字 OID编号方案

  任意地方标准的数字 OID编号参见表 F. 1,由地方标准 OID标识前缀、地方标准分类数字编号、地方标准代号、标准系列编号、出版年代号五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详见表 F. 1 。其中:

  a) 地方标准的 OID标识前缀:1.2.156.5003 ;

  b ) 地方标准分类数字编号:针对我国现有的各类地方标准分类所分配的唯一数字编号,具体参见表 F. 2 ;

  c) 地方标准代号:为已正式发布的地方标准的代号;

  d) 标准系列编号:为系列标准的标准顺序号,若本编号为 0,应代表该地方标准无系列标准;

  e) 出版年代号:为本标准的发布年代号,若本编号为 0,应代表所对应的地方标准为最新版本行业标准号,否则为 4 位数字格式的年代编号。

  表 F.1 地方标准的数字 OID编号

  表 F.2 地方标准分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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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F.2(续)

  F.3 字母数字 OID编号方案

  任意地方标准的字母数字 OID 由地方标准 OID标识前缀、地方标准分类字母数字编号、地方标准编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编号方案见表 F. 3 。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系列编号、

  GB/T 26231—20 17

  出版年代号三部分组成,格式要求参见表 F. 3 。其中标准系列编号可连同“.”缺省,缺省表示该地方标准无系列标准。 出版年代号也可缺省,缺省表示该地方标准为最新版本的地方标准。

  表 F.3 地方标准的字母数字 OID编号方案

  示例 :以 DB 13/T 1416 . 2—2011 、DB 37/T 1436—2009、DB 11/T 325 地方标准为例,DB 13/T 1416 . 2—2011 的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5003 . 13 . 1416 . 2 . 2011,字母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5003 . DB13 . 1416 . 2—2011;DB37/T 1436—2009 的数字OID为 1 . 2 . 156 . 5003 . 37 . 1436 . 0 . 2009,字母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5003 . DB37 . 1436—2009;DB11/T 325 的数字 OID 为 1 . 2 .

  156 . 5003 . 11 . 325 . 0 . 0,字母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5003 . DB11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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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 OID编号方案

  各个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数字 OID 为 1 . 2 . 156 . 12 × × × ,其中× × ×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 TC 编号。 位数不足三位者,高位补零组成三位。

  示例 :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8 为例,其数字 OID为 1 . 2 . 156 . 12028

  GB/T 26231—20 17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的 OID编号方案

  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 OID 编号由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 OID 标识前缀、工作组编号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以“.”分隔,详见表 H . 1 。

  未来可能出现、但未列入表 H . 1 的 SWG 数字编号即为其 SWG 的编号。 例如,蜂产品工作组为SWG2,所对应工作组的数字编号为 2,字母数字编号为 SWG2 。

  表 H.1 全国标准化技术特别标准工作组的 OID编号

  示例: 以磁力材料及设备标准工作组为例,该工作组获得的 OID 号码为 1 . 2 . 156 . 10000 . 12,为阅读方便,也可以使用该 OID号码的字母数字 OID 1 . 2 . 156 . 10000 . SWG12 。其中,工作组数字编号“12”等同于字母数字编号“SW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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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备用号段的 OID编号方案

  备用号段的 OID编号列表见表 I. 1 。

  表 I.1 备用号段的 OID编号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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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J

  (资料性附录)注册申请信息

  J.1 概述

  本附录定义了注册机构所使用相关表格的信息内容。 为方便申请者使用,可把所列各表信息合并,表格使用方式可由注册机构 自行决定。 本附录给出了 OID 注册解析申请表格的示例,具体参见附录 K。

  对于注册机构与申请者之前所签署的合作协议,本标准不做要求。

  J.2 OID注册信息

  J.2 . 1 注册申请

  本表格包含或指出一些信息,该信息能够指导组织确定其注册要求和注册的适当性,并指导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申请者可提供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中英文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中英文地址;

  c) 申请组织联络人的名称、职务、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若同时申请数字和字母数字 OID,应要求提供字母数字 OID 的申请建议;

  e) 申请用途;

  f) 对于字母数字 OID权利声明;

  g) 申请组织对其合格的声明;

  h) 若这是一次对一个与之相关的字母数字 OID 的随后请求,应指出先前所指定的数字 OID。

  J.2 . 2 拒绝

  J.2 . 2 . 1 申请拒绝 —不适合注册

  本表格可包含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地址;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所申请的字母数字 OID;

  e) 拒绝原因。

  J.2 . 2 . 2 申请拒绝 — 字母数字 OID错误

  本表格可包含以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地址;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点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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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所申请的字母数字组织名称值(若提供);

  e) 拒绝原因;

  f) 分配的数字 OID。

  J.2.3 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可包括:

  a) 申请组织的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地址;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公示开始日期;

  e) 公示结束日期;

  f) 申请的字母数字 OID。

  J.2.4 注册通告

  J.2.4. 1 数字 OID

  本注册通告用来向申请者通知已被指定和注册的数字 OID,应由注册机构加盖公章,可包含下列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地址;

  c) 分配的数字 OID;

  d) 注册员及注册日期;

  e) 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J.2.4.2 字母数字 OID

  本注册通告用来向申请者通知已被注册的字母数字 OID,应由注册机构加盖公章,可包含下列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地址;

  c) 分配的字母数字 OID;

  d) 注册员及注册日期;

  e) 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J.2.5 争议注意事项

  提交争议可包含如下信息:

  a) 争议方和被争议方的名称;

  b ) 争议方和被争议方的地址;

  c) 争议方和被争议方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

  J.2.6 申请更新注册信息

  本申请用于更新注册条目。 申请者可提供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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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申请组织的地址。

  c) 申请组织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已注册的数字 OID。

  e) 申请更新的信息项:

  1) 信息项的旧值;

  2) 信息项的新值。

  J.3 注册机构分支机构授权信息

  J.3 . 1 分支机构申请信息

  申请者在申请成为注册机构分支机构时,可提供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中英文名称;

  b ) 申请组织的中英文地址;

  c)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d) 申请组织联络人的名称、职务、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

  e) 申请组织技术联系人的名称、职务、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

  f) 申请组织的授权服务范围,包括地区范围、对象使用范围、OID对外服务类型;注:对外服务类型仅限于仅 OID注册、仅 OID解析、OID注册和解析三种类型服务。

  g) 申请组织符合注册机构的 API接口兼容性证明文件;

  h) 符合 GB/T BBBBB—20XX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

  J.3 . 2 分支机构争议处理信息

  J.3 . 2 . 1 争议启动纪录信息

  注册机构接收到来自争议方的争议申请,可记录争议启动信息如下:

  a) 申请组织的组织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争议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d) 申请组织和争议组织双方联系人的名字、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

  e) 争议申请信息;

  f) 争议正式启动时间;

  g) 争议原因说明及佐证材料。

  J.3 . 2 . 2 争议解决信息

  申请方和争议方经协商一致后,可提交争议解决方案信息如下:

  a) 申请组织的组织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争议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d) 申请组织和争议组织双方联系人的名字、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

  e) 争议解决日期;

  f) 争议解决方案。

  J.3 . 3 分支机构授权拒绝信息

  本表格可包含如下信息:

  GB/T 26231—20 17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所申请的注册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e) 拒绝原因。

  J.3 . 4 分支机构授权范围更改信息

  本表格可包含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名称;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申请/授权的注册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e) 授权服务范围更改说明;

  f) 变更后的授权日期。

  J.3 . 5 分支机构通告信息

  本表格可包含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申请/授权的注册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e) 授权服务范围;

  f) 授权年限;

  g) 公示 日期。

  J.3 . 6 发布信息

  本表格可包含如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d) 申请/授权的注册机构分支机构名称;

  e) 授权服务范围;

  f) 授权日期。

  J.4 OID解析服务信息

  J.4 . 1 解析服务申请信息

  J.4 . 1 . 1 解析对接服务申请信息

  申请者在向注册机构申请获得解析对接服务时,可提交以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的解析服务范围;

  GB/T 26231—20 17

  d) 申请组织的解析服务时限信息;

  e) 申请组织技术联系人的名字、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

  f) 申请组织的解析对接服务方式(选填 ORS解析对接和 ORG解析对接的任意一种类型);

  g) 申请组织的主解析服务器地址、备份解析服务器地址或者 ORG 服务地址(若有安全设置,提交 ORG服务器的访问用户名和密码)。

  J.4. 1 .2 解析托管服务申请信息

  申请者在向注册机构申请获得解析托管服务时,可提交以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的解析服务范围;

  d) 申请组织的解析服务时限信息;

  e) 申请组织技术联系人的名字、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

  f) 申请组织的解析托管服务方式(选填面向组织机构的注册解析托管服务、面向对象的注册解析托管服务、面向对象的解析托管服务的任意一类);

  g) 申请组织的 OID节点子节点分配方案信息;

  h) 子 OID节点的应用规模信息;

  i ) 单/多子站点应用信息;

  j) OID注册管理办法信息;

  k) 申请组织符合注册机构的 API接口兼容性证明文件(如需);

  l ) 其他 。

  J.4. 1 .3 解析系统部署申请信息

  申请者在向注册机构申请获得解析系统部署服务时,可提交以下信息: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c) 申请组织的解析服务时限;

  d) 申请组织的解析服务范围;

  e) 申请组织技术联系人的名字、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

  f) 申请组织的软硬件环境设施信息;

  g) 申请组织的 OID节点子节点分配方案信息;

  h) 子 OID节点的应用规模信息;

  i ) 单/多子站点应用信息;

  j) OID注册管理办法信息;

  k) 其他。

  J.4.2 解析服务中止信息

  注册机构中止解析服务时,可通知申请者的信息如下: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c)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d) 解析服务类型信息;

  e) 解析服务中止说明信息。

  GB/T 26231—20 17

  J.4 . 3 解析服务变更信息

  申请者变更解析服务时,可通知注册机构的信息如下:

  a)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 ) 申请组织内的联络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传真号码;

  c) 申请组织已注册的 OID 编号;

291411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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