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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001.3-2015 制冷陈列柜 第3部分:试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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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 130.20 J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1001.3—2015代替 GB/T 21001. 3—2010

  制冷陈列柜

  第 3 部分 :试验评定

  Refrigerateddisplay cabinets—

  Part3:Testrating

  2015-09-11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1001.3—2015

  GB/T 21001.3—2015

  前 言

  GB/T 21001《制冷陈列柜》分为三个部分 :

  — 第 1部分 :术语 ;

  — 第 2部分 :分类 、要求和试验条件 ;

  — 第 3部分 :试验评定 。

  本部分为 GB/T 21001的第 3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部分代替 GB/T 21001. 3—2010《冷藏陈列柜 第 3部分 :试验评定》,与 GB/T 21001. 3—2010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EN 378-2”改为“SB/T 10345. 2—2012,NEQ”;

  — 将 4. 2. 1 中的最后修改为额定值为 -5℃的陈列柜 ,并修改相应技术指标 ;

  — 在表 1 中增加了 4. 1. 4. 2凝结水的不合格说明及分类 ;

  — 修改了表 1 中 7. 2 d)中有关陈列柜电源信息的不合格说明及分类 ;

  — 删除了表 1 中原 7. 3 c) 6)的最大负荷量(kg)的判定 ;

  — 表 1 中增加了关于排热率的具体标记内容 ;

  — 修改了表 1 中对温度显示的不合格说明及分类 ;

  — 修改了表 1 中第 4项和第 5项中情况的不合格分类情况 ;

  — 修改了表 3 中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的部分内容 ,并在表后增加了说明 。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9)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 司 、广 东 星 星 制 冷 设 备 有 限 公司 、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冷机系统(常熟)有限公司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开利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零售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商业大学 、集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中国制冷学会 、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刘小 朋 、杨 萍 、肖 杨 、程 凯 、孙 钟 皓 、蒋 小 林 、苏 功 兵 、丁 剑 波 、唐 学 平 、陈 拥 军 、杨波 、徐叶 、王铭国 、程贵亮 、申江 、张建一 、王铁 、纪志坚 、张竟浩 、胡朝龙 、马洪奎 、李红旗 、杨一凡 。

  本部分于 2010年 8 月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制冷陈列柜

  第 3 部分 :试验评定

  1 范围

  GB/T 21001的本部分在 GB/T 21001. 2 的基础上 ,补充规定了用于销售和陈列食品的制冷陈列柜的安全和性能的试验评定方法 , 以及评定依据标准 。

  本部分适用于用于销售和陈列食品的制冷陈列柜 。

  本部分不适用于制冷自动售货机和拟用于餐饮的非零售用的制冷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4706. 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GB 26920 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1001. 1—2015 制冷陈列柜 第 1部分 :术语[ISO 23953-1:2005+Amd.1:2012(E) ,IDT]

  GB/T 21001. 2—2015 制冷陈列柜 第 2部分 :分类 、要求和试验条件[ISO 23953-2:2005+Amd.

  1:2012(E) ,IDT]

  SB 1042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部分 : 自携或远置冷凝机组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特殊要求

  SB/T 10345. 2 制冷系统和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第 2部分 :设计 、建造 、试验 、标记与文件编制(SB/T 10345. 2—2012, EN 378-2:2008,NEQ)

  ISO 817 制冷剂 编号(Refrigerants—Designation system)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001. 1—2015和 GB/T 21001. 2—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额定值 rated

  由制造商标称的数值 ,如 :总展示面积 TDA,容积 ,柜内温度 ,能耗 。

  4 要求

  4. 1 结构

  4. 1. 1 总则

  应符合 GB/T 21001. 2—2015 中 4. 1 的要求 。

  GB/T 21001.3—2015

  4. 1.2 几何尺寸

  按 GB/T 21001. 2—2015的规定进行测量的外形线性尺寸(如总安装尺寸) 值与额定值的误差不应超过 ±0. 3%额定值 ±3 mm。

  4. 1.3 总展示面积(TDA)和净容积(有效容积)

  按 GB/T 21001. 2—2015的规定 ,实际测量的总展示面积应不小于额定值 , 实际测量的净容积(有效容积)应不小于额定值 。

  4. 1.4 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 4706. 1—2005和 SB 10424 的要求 。

  4.2 运行特性

  4.2. 1 温度

  陈列柜的温度性能应符合 GB/T 21001. 2—2015表 1 所规定的制造商明示的类型之一 ,其温度性能应按 GB/T 21001. 2—2015 中 5. 3. 3所说明的条件和试验方法进行验证 。

  陈列柜应满足 GB/T 21001. 2—2015表 1规定的温度要求 , 特殊类型的应满足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 。特殊类型中制造商只规定柜内温度额定值而未规定温度范围时 ,应满足下列要求 :

  — 额定值为 -5℃以上温度的陈列柜

  最热 M-包的最高温度 θah≤额定值 +5K,

  最冷 M-包的最低温度 θb≥额定值 -5K;

  — 额定值为 -5℃及以下温度的陈列柜

  最热 M-包的最高温度 θah≤额定值 +3K,

  所有 M-包的总平均温度 θm ≤额定值 。

  4.2.2 能耗

  按 GB/T 21001. 2—2015的规定 , 陈列柜的排热率和电能消耗实际测量值均不应超过额定值 。

  4.2.3 能效

  按 GB/T 21001.2—2015的试验方法得出的能耗系数不应超过额定值 ,能效等级应符合 GB 26920的要求 。

  5 检验规则

  5. 1 型式检验

  5. 1. 1 要求

  当检验陈列柜的性能时 ,所有的检验都应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 。这些检验也可单独用于一些特殊性能的研究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部分表 1 中所列的全部项 目 。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鉴定 ;

  b) 正式生产的产品,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c) 正常生产的产品,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 ,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宜每年不少于一次 ;

  d) 停产一年以上的产品,恢复生产时 ;

  e) 产品的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表 1列出了所需进行的型式检验项 目 ,不合格分类 A,B,C按表 2 执行 , “— ”为暂不评定 。在使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 , 陈列柜应符合 GB/T 21001相关部分的规定 。

  型式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 ,当批次或周期数量不超过 100台时抽样 1 台 ,超过 100台时抽样 2 台 。如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客户有要求时 ,则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

  表 1 型式检验项目和评定

  表 1 (续)

  表 1 (续)

  表 1 (续)

  表 1 (续)

  表 1 (续)

  5. 1.2 评定规则

  型式检验按表 1进行单项评定后 ,按表 2进行综合评定 。

  不合格项的分类和数量达到或超过表 2 中所示的任一情况时型式检验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

  型式检验中的安全检验项目只要出现一台项 A类不合格 ,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 同时判定该周期产品不合格 。

  型式检验时 ,如果未出现安全检验项目的 A类不合格 ,抽样 2 台均为综合评定不合格 ,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如果仅 1 台综合评定不合格 ,则增加两台进行型式试验 。若其中仍有一台综合判定不合格 ,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如果该两台型式检验合格 ,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综合评定为合格 。

  型式检验的样品不能作为合格品交付订货方 。

  表 2 型式检验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况表

  5.2 出厂检验

  5.2. 1 要求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 、要求 、方法见表 3,其具体的性能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参照表 1。如订货方要求的检验项目超出表 3 中的出厂检验项目时 ,应按订货方要求增加出厂检验项 目 。

  出厂检验采用逐台检验方式 。

  表 3 出厂检验项目

  除 GB 4706. 1—2005附录 A 规定的 “接地连续性试验 ”、“电气强度试验 ”、“功能试验 ”以外的其他出厂检验项 目 ,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可根据工厂质量控制要求简化 。 简化的技术要求和出厂试验方

  法由制造厂自行制定 ,但其试验结果应能与型式试验的结果大致对应 。例如 ,柜内温度的出厂试验 ,可先对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柜内一个或多个特定空间点 ,使用一个或多个特征温度传感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进行空箱降温试验 ,对柜内温度 、环境温度 、降温时间和输入电流等参数 ,绘制试验结果曲线或编制表格 ,设定误差允许范围 ,用于对应条件的出厂检验判定 。

  5.2.2 评定规则

  出厂检验中的安全检验项目出现一台项 A类不合格(参见表 1) , 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出厂产品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均应合格后 ,方能作为合格品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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