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119-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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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060 T 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119—2015代替 GB/T 19119—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Tri-wheelvehiclesand low-speed goodsvehicles—
Prescription forinstallation of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devices
2015-05-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9119—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 准 代 替 GB/T 19119—2003《农 用 运 输 车 照 明 与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 本 标 准 与GB/T 19119—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标准名称由 “农用运输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修改为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 将 “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三轮汽车 ”,将 “四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低速货车 ”;
— 调整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
— 明确了灯具的光色和安装要求 ;
— 修改了远光灯的发光强度要求 ;
— 调整了近光灯 、转向信号灯 、制动灯 、牌照灯 、后位灯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的位置要求 ;
— 调整了转向信号灯的布局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 山东时风(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 司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双力车辆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 草 人 : 张 咸 胜 、陈 戈 、董 云 雷 、吕 树 盛 、闽 海 涛 、郎 志 中 、林 连 华 、靳 文 生 、王 侠 民 、王亚飞 、宫增民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9119—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977—2008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横截面 transverseplane
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
3.2
空载 unladen
无驾驶员 、乘客或载荷 ,但带有充足的燃料 、备用车轮和随车工具 。
3.3
装载 laden
装载着制造厂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
3.4
装置 devices
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 。
3.5
灯具 lamp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 。
3.5. 1
灯丝灯泡的光源 lightsourceoffilamentofbulb
即灯丝本身 ,如灯泡具有几个灯丝 ,则每个灯丝构成一个光源 。
3.5.2
等效灯 equivalentlamps
具有相同功能 ,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 。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 ,等效灯可以具有与低速
GB/T 19119—2015
汽车通过型式检验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
3.5.3
独立灯 independent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转向信号灯 ,发光面不存在时 ,用透光面取代) 、分开的光源和分开的灯体的装置 。
3.5.4
组合灯 grouped 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转向信号灯 ,发光面不存在时 ,用透光面取代) ,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
3.5.5
复合灯 combined 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转向信号灯 ,发光面不存在时 ,用透光面取代) ,共同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
3.5.6
混合灯 reciprocallyincorporated lamps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如光学的 、机械的 、电气的差异) 工作的单一光源 ,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转向信号灯 ,发光面不存在时 ,用透光面取代)和共同灯体的装置 。
3.5.7
单功能灯 single function lamp
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信号功能的部分 。
3.5. 8
远光灯 drivingbeam(main-beam) headlamp
照明低速汽车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
3.5.9
近光灯 passingbeam(dipped-beam) headlamp
照明低速汽车前方道路 ,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不造成眩目 ,或产生不舒适感的灯具 。
3.5. 10
转向信号灯 direction-indicatorlamp
用于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低速汽车将向左或右转向的灯具 。
3.5. 11
制动灯 stop lamp
向低速汽车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低速汽车正在制动的灯具 。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的装置点亮 。
3.5. 12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rear-registration plate illuminatingdevice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 ,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
3.5. 13
前位灯 frontposition lamp
从低速汽车前方观察 ,表明低速汽车存在和宽度的灯 。
3.5. 14
后位灯 rearposition lamp
从低速汽车后方观察 ,表明低速汽车存在和宽度的灯 。
3.5. 15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 , 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低速汽车存在的装置 。在本标准中 ,回复反射牌照板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
3.5. 16
危险警告信号 hazard warningsignal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 , 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 ,低速汽车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
3.5. 17
前雾灯 frontfoglamp
用于改善在有雾 、雪 、雨或尘埃的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
3.5. 18
后雾灯 rear foglamp
在大雾情况下 ,从低速汽车后方观察 ,使低速汽车更为易见的灯具 。
3.5. 19
倒车灯 reversinglamp
照明低速汽车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低速汽车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
3.5.20
示廓灯 end-outlinemarkerlamp
安装在低速汽车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车顶 ,用来表明低速汽车宽度的灯具 。
3.6
照明、信号装置或回复反射器的透光面 transparentluminoussurfaceoflighting, signaldevices or
retro-reflector
透明材料外表面的部分或全部 。该表面由制造厂在其图样上标明 。具体见附录 A。
3.7
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
(见附录 A) 3.7. 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ofalightingdevices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 。或者 ,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 ,投影透镜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 。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 ,则使用于 3. 7. 2 的定义 。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反射镜口径的 一部分 ,则只考虑该部分投影 。对于近光灯 ,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 。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 ,则应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
3.7.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ofalight-signallingdeviceotherthan a
retro-reflector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 ,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 。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 。在基准轴线的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 98%的发光强度 。 为了确定发光面的上 、下以及横向各边缘 ,屏蔽面的边缘应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
3.7.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ofa retro-reflector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 。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器基准轴线 ,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 。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 、下和横向边缘 , 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 。
3. 8
视表面 apparentsurface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 ,按制造厂要求 ,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a-b) ;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 ,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 ,且与配光镜最外面的点相切 。
3.9
基准轴线 axisofreference;referenceaxis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 ,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 ,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
基准中心 centerofreference
由制造厂确定的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 。
3. 11
几何可见度 anglesofgeometricvisibility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 。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 ,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 ,赤道与地面平行 。 以基准轴线为基准 ,水平方向角 β表示经度 ,垂直方向角 α 表示纬度 。 当从远处观察时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 ,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 ,则观察方向应平行移动 , 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 ,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以不考虑 。若安装灯具时 ,其视表面受到低速汽车部件的部分遮蔽 ,则应提供证明 ,表示在此情况下 ,仍满足要求的配 光 值 。 然 而 , 当 水 平 面 以 下 的 垂 直 方 向 几 何 可 见 度 角 减 至 5°(灯 的 离 地 高 度 小 于750 mm) 时 ,安装后的灯具 ,其配光测量范围可减至水平以下 5°。
3. 12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 ,且与低速汽车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 。下列凸出物除外 :
—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 ;
—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
— 后视镜 ;
— 侧转向信号灯 ,示廓灯 ,前 、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
3. 13
车宽 overallwidth
3. 12 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
3. 14
单灯 asinglelamp
一种装置或装置部件 ,具有一种功能 、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 、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低速汽车安装 ,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 ,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 ,均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上的视表面投影 ,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60% 。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 、近光灯和前雾灯 。
3. 15
双灯或偶数灯 two lampsoran even numberoflamp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装置 。且透光面对称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 ,其两端至低速汽车外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 400 mm ,透光面长度不小于 800 mm ,光源不少于两个 ,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 ;透光面也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 ,此时 ,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各单个透光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60% 。
3. 16
两灯间距 distancebetween two lamps
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 。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 ,则不需要确定视表面的精确边缘 。
3. 17
“工作”指示器 operatingtell-tale
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 ,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
3. 18
“接通”指示器 closed-circuittell-tale
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 ,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
3. 19
选装灯 optionallamp
一种由制造厂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
3.20
地面 ground
基本水平的低速汽车停放面 。
3.21
正常使用状态 normalcondition ofuseofa vehicle
低速汽车准备行驶 ,发动机已起动 。
4 技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低速汽车正常使用状态下 , 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特别是不能失调 。
4. 1.2 照明装置的安装 ,应保证便于将其正确地调整 。
4. 1.3 对所有的信号装置 ,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低速汽车在道路上的停放面 , 每个方向上的允差应为 ±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安装规定 ,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
4. 1.4 如无特殊说明 ,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 ,低速汽车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 。低速汽车应处于 3. 21规定的状态 。
4. 1.5 如无特殊说明 ,成对配置的灯具应 :
a)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 ,对称地安装在低速汽车上(依灯具外形判断 , 而不是 3. 7 中的发光面边缘) 。
b)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 ,相互对称 。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 。
c)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
d) 具有基本相同的配光性能 。
4. 1.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低速汽车 ,也应尽可能满足 4. 1. 5 的要求 。
4. 1.7 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光色 、安装位置 、方向 、几何可见度 、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 ,则彼此可以组合 、复合和混合 。
4. 1. 8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 。对近光灯 ,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 :反射镜 、配光镜 、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若(最大和最小)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 ,则不需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
横向安装位置 ,对于全宽度 : 由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
对于灯具间的间距 , 由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的诸内缘确定 。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 ,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
4. 1.9 如无专门说明 ,在灯具工作期间 ,光学系统特性(如发光强度 、颜色 、视表面等)不应改变 。
4. 1. 10 如无专门说明 ,只有转向信号灯 ,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
4. 1. 11 任何灯具的配光特性因下 列 条 件 而 出 现 变 化 , 是 允 许 的 , 只 要 这 些 变 化 符 合 相 关 灯 具 的 技 术要求 :
a) 相对环境光 ;
b) 因启动其他灯具而造成的 ;
c) 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 。
4. 1. 12 对于 3. 5 中的诸灯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 ,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 ,低速汽车内部的灯除外 。如有异议 ,应按下述方法检验 :
a)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 : 当观察者在车前 25 m 处横截面的 Ⅰ 区(见附录 B)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
b)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 : 当观察者在车后 25 m 处横截面的 Ⅱ 区(见附录 B)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 ,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 Ⅰ 区和 Ⅱ 区范围如下 :
1) 高度 : 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 1 m 和 2. 2 m 的水平面限定 。
2) 横向 :车前和车后 ,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 。该两个垂直面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成向外 15°角 ,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 ,平行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 面 的 接 触 点 。若有多个接触点 ,则车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 ,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 。
4. 1. 13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
4. 1. 14 电路连接应保证 , 即只有当 4. 1. 13 中的诸灯打开时 ,远光灯 、近光灯和前雾灯(若安装) 才能打开 。然而 , 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 , 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 ,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 ,则这些要求不适用 。
4. 1. 15 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 ,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 。本标准中的 “接通 ”指示器可以用 “工作 ”指示器替代 。
4.2 灯具光色、安装要求和色度要求
4.2. 1 灯具的光色采用 GB/T 3977—2008中 1913XYZ规定的色度系统 。
4.2.2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按 GB/T 3978的规定 。
4.2.3 灯具的光色和安装要求应符合表 1规定 ,选装表 1未规定的灯具时 ,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
表 1 灯具的光色和安装要求
表 1 (续)
4.2.4 灯具的色度特性应符合表 2规定 。色度特性的检验按 GB/T 7922的规定进行 。
表 2 灯具的色度特性
4.2.5 低速汽车上灯具的安装数量 ,应符合 4. 3. 1~4. 3. 13中相应的规定 。
4.2.6 除回复反射器外 ,所有的灯具 ,在装有灯泡之后 ,均应能正常工作 。
4.3 特殊规定
4.3. 1 远光灯
4.3. 1. 1 数量
两只或四只 。三轮汽车允许安装一只 。
4.3. 1.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 1.3 位置
4.3. 1.3. 1 横向 :无特殊要求 。对单灯制的三轮汽车 ,其几何中心应位于三轮汽车纵向对称平面上 。
4.3. 1.3.2 高度 :无特殊要求 。
4.3. 1.3.3 纵向 :安装在低速汽车前面 ,反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低速汽车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
4.3. 1.4 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 ,包括从观察方向看似乎不发光区域的可见度 ,应保证在发光面周长上众母线形成的扩散区域内 。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 5°。 发光面在配光镜最前部分横切面内的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 。
4.3. 1.5 方向
朝前 。方向把转向的三轮汽车远光灯可随着方向把转动 。
4.3. 1.6 电路连接
4.3. 1.6. 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 。 当近光变远光时 ,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 。 当远光变近光时 ,所有的远光灯应同时关闭 。
4.3. 1.6.2 远光灯打开时 ,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
4.3. 1.7 指示器
低速货车和装有封闭驾驶室的三轮汽车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其他可选装 。
4.3. 1. 8 其他要求
同时打开各前照灯 ,其总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 225 000 cd。但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最大发光强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每个前照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之和即为总的最大发光强度 。
表 3 远光灯的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4.3.2 近光灯
4.3.2. 1 数量
两只 。三轮汽车允许安装一只 。
4.3.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2.3 位置
4.3.2.3. 1 横向 :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 ,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 500 kg的低速货车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mm。若低速汽车宽度小于 1 300 mm ,则上述间距可减小至 400 mm。
对单灯制的三轮汽车 ,其安装位置应位于纵向对称平面上 。
4.3.2.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500 mm ,不大于 1 200 mm。
4.3.2. 3. 3 纵向 :装在车前 。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低速汽车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
4.3.2.4 几何可见度
由 3. 11定义的 α 和 β角确定 。
α: 向上 15°, 向下 10°。
β:对于单灯制 , 向左 、向右均为 45°;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 , 向外 45°, 向内 10°。
4.3.2.5 方向
朝前 。方向把转向的三轮汽车近光灯可随着方向把转动 。
4.3.2.6 前照灯调节装置
前照灯调节装置应是可调的 ,允许采用手动无级调节 。手动前照灯调节装置应坐在驾驶座椅上就能操作 。
4.3.2.7 电路连接
变换近光时 ,应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远光灯打开时 ,近光灯允许开着 。
4.3.2. 8 指示器
选装 。
4.3.2.9 其他要求
4. 1. 5b)要求不适用于成对配置的近光灯 。近光灯不应随转向角度而转动 。
4.3.3 前雾灯
4.3.3. 1 数量
两只 。
4.3.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3.3 位置
4.3.3.3. 1 横向 :在基准轴方向上 ,离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体外缘端面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4.3.3.3. 2 高度 : 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 mm。 在基准轴方向上 , 整个视表面应在 近 光 灯 视 表 面 最 高 点以下 。
4.3.3.3.3 纵向 :装在车前 ,该灯的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体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
4.3.3.4 几何可见度
由 3. 11定义的 α 和 β角确定 。
α: 向上 、向下 5°。
β:向外 45°, 向内 10°。
4.3.3.5 方向
朝前 。其方向应不随转向角变化 ,发射光不应对迎面车辆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 。
4.3.3.6 电路连接
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 、近光灯或任何远近光灯 。
4.3.3.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一种独立的非闪烁型指示灯 。
4.3.4 倒车灯
4.3.4. 1 数量
一只或两只 。
4.3.4.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4.3 位置
4.3.4.3. 1 横向 :无特殊要求 。
4.3.4.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 mm ,不大于 1 200 mm。
4.3.4.3.3 纵向 :装在车后 。
4.3.4.4 几何可见度
由 3. 11定义的 α 和 β角确定 。
α: 向上 15°、向下 5°。
β:向左 、向右均 45°(一只倒车灯) ; 向内 30°, 向外 45°(两只倒车灯) 。
4.3.4.5 方向
朝后 。
4.3.4.6 电路连接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 ,而且发动机的点 、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能工作的状态 ,倒车灯才可以打开 ,否则打不开 。
4.3.4.7 指示器
选装 。
4.3.5 转向信号灯
4.3.5. 1 分类(见图 1)
转向信号灯分为 1、1a、1b、2a、2b、5 和 6类 。第 5类和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为选装件 。各类转向信号灯的组合 、布局构成见图 1。
侧转向信号灯向后的可见度死角上限为 5°,d≤1 800 mm;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 500 kg的车型 ,d≤2 500 mm。
图 1 转向信号灯布局
4.3.5.2 数量
根据布局而定 。
4.3.5.3 布局(见图 1)
4.3.5.3. 1 两只 1类或 1a类或 1b类前转向信号灯 ,适用于下述情况 , 即在基准轴方向上前转向信号灯的视表面边缘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视表面边缘间的距离不小于 40 mm。若上述间距大于 20 mm ,小于40 mm ,则配备两只 1a类或 1b类前转向信号灯 。若上述间距不大于 20 mm ,则配备两只 1b类前转向信号灯 。
4.3.5.3.2 两只(2a类或 2b类)后转向信号灯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车型可选装两只 2a类
或 2b类后转向信号灯 。
4.3.5.3.3 两只 5类或 6类侧转向信号灯(最低要求) :
a) 第 5类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500 kg的车型 ;
b) 第 6类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 500 kg的车型 ;
c) 允许用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代替第 5类 ;
d) 为满足 4. 3. 5. 5 的可见度要求 , 当配备的转向信号灯兼有前转向信号灯(1、1a、1b类)和侧转向信号灯(5类或 6类)功能时 ,可以再配备两只附加的侧转向信号灯(5类或 6类) 。
4.3.5.4 位置
4.3.5.4. 1 横向 :在基准轴方向上 ,离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 , 到车体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选装的后转向信号灯除外) 。
在基准轴方 向 上 , 相 邻 两 视 表 面 内 边 缘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600 mm。 若 低 速 汽 车 宽 度 小 于1 300 mm , 上述间距可减至 400 mm。
4.3.5.4.2 高度 :
a) 第 5类或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离地高度 ,从最低点测量 ,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 500 kg的车 型 , 应 不 小 于 350 mm , 其 他 车 型 应 不 小 于 500 mm , 从 最 高 点 测 量 不 大 于1 500 mm。
b) 第 1、1a、1b、2a和 2b类转向信号灯的离地高度 ,按 4. 1. 8规定测量时 ,应不小于 350 mm ,不大于 1 500 mm。
c) 若车型结构 不 能 保 证 上 述 的 诸 离 地 高 度 上 限 , 则 第 5 类 或 第 6 类 侧 转 向 信 号 灯 为 不 大 于2 300 mm , 第 1、1a、1b、2a和 2b类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 2 100 mm。
d) 选装灯具的安装 ,在兼顾横向安装位置 、灯具对称性 、车身形状的情况下 ,应尽可能位于高处 ,与应配备灯具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600 mm。
4.3.5.4.3 纵向(见图 1) :侧转向信号灯(第 5类或第 6类)透光面到标志低速汽车全长前边界的横向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1800 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可见度角时 ,该距离可增至为不大于 2 500 mm。
4.3.5.5 几何可见度
4.3.5.5. 1 水平方向角 :见图 1。
4.3.5.5.2 垂直方向角 :对于第 1、1a、1b、2a、2b和 5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 、下各 15°,若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 ,则水平面以下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对于第 6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 30°,水平面下 5°。
若选装的灯离地高度不小于 2 100 mm ,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4.3.5.6 方向
按制造厂安装规定 。方向把转向的三轮汽车该灯可随着方向把转动 。
4.3.5.7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他的灯 。在低速汽车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 ,应由一个开关控制同时打开或关闭 ,并同步闪烁 。
4.3.5. 8 指示器
装有封闭驾驶室时 ,前 、后转向信号灯应配备工作指示器 ,可以是指示灯(视觉的) ,或发声器(听觉的) ,或者两者兼有 。若是指示灯应是闪烁的 , 当前或后转向信号灯任一发生故障时 ,该指示灯或熄火 ,或不再闪烁 ,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频率闪烁 。若为发生器应响声清晰 ,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
4.3.5.9 其他要求
闪光频率为(90±30)min- 1 。启动光信号开关后 ,在不大于 1 s时间内发光 ,在 1 s~ 1. 5 s时间内首次熄灭 。若某一转向信号灯发声故障(短路除外)时 ,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 ,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
4.3.6 危险警告信号
4.3.6. 1 数量
危险警告信号应由诸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 。数量按 4. 3. 5. 2 的规定 。
4.3.6.2 布局
按 4. 3. 5. 3 的规定 。
4.3.6.3 位置
按 4. 3. 5. 4 的规定 。
4.3.6.4 电路连接
由单独配置的开关打开全部转向信号灯 ,并同步闪烁 。
4.3.6.5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 闪光警告指示灯可与 4. 3. 5. 8规定的指示器一起工作 。
4.3.6.6 其他要求
按 4. 3. 5. 9 的规定 。
4.3.7 制动灯
4.3.7. 1 分类
制动灯分为 S1类和 S2类两类 。
4.3.7.2 数量
S1或 S2类制动灯两只 。
4.3.7.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7.4 位置
4.3.7.4. 1 横向 :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500 kg的车型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 ,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无特殊要求 ;对于其他车型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mm ,若车宽小于 1 300 mm 可减至 400 mm。
4.3.7.4.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350 mm ,不大于 1500 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500 mm 内 ,可增至 2 100 mm。
4.3.7.4.3 纵向 :装在车后 。
4.3.7.5 几何可见度
4.3.7.5. 1 水平方向角 :低速汽车纵向轴左 、右各 45°。
4.3.7.5.2 垂直方向角 :水平向上 、向下各 15°,若安装高度小于 750 mm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对于离地高度不小于 2 100 mm 的选装灯具 ,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4.3.7.6 方向
朝后 。
4.3.7.7 电路连接
当使用行车制动装置时 ,制动灯应点亮 。制动灯可以使用缓速器或类似装置点亮 。
4.3.7. 8 指示器
选装 。若配备 ,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报警工作指示灯 , 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 ,该指示灯开启 。
4.3. 8 后牌照照明装置(牌照灯)
4.3. 8. 1 数量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4.3. 8.2 布局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4.3. 8.3 位置
横向 、高度 、纵向位置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4.3. 8.4 几何可见度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4.3. 8.5 方向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
4.3. 8.6 电路连接
按 4. 1. 11的规定 。
4.3. 8.7 指示器
选装 。若配备 ,其功能应由前 、后位置灯指示器完成 。
4.3. 8. 8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 ,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 ,则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 ,牌照灯的光度特性可以予以修正 。
4.3.9 前位灯
4.3.9. 1 数量
两只 。
4.3.9.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9.3 位置
4.3.9. 3. 1 横 向 : 在 基 准 轴 线 方 向 上 , 两 视 表 面 内 边 缘 间 的 距 离 , 对 于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小 于 或 等 于3 500 kg的车型无特殊要求 ;对于其他车型应不小 于 600 mm ,若 车 宽 小 于 1 300 mm , 该 间 距 可 减 至400 mm。
4.3.9.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350 mm ,不大于 1500 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500 mm 内 ,可增至 2 100 mm。
4.3.9.3.3 纵向 :无特殊要求 。
4.3.9.3.4 当前位灯与其他灯混合时 ,应使用其他灯在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来验证是否满足上述的位置要求 。
4.3.9.4 几何可见度
两个位置灯的水平方向角为向内 45°, 向外 80°。垂直方向角为水平面上 、下各 15°。 当灯的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 时 ,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4.3.9.5 方向
朝前 。
4.3.9.6 电路连接
按 4. 1. 11的规定 。
4.3.9.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该指示器应是非闪烁的 ,若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打开 ,则可省去 。
4.3. 10 后位灯
4.3. 10. 1 数量
两只 。
4.3. 10.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 10.3 位置
4.3. 10. 3. 1 横向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两视表面内缘间的距离 ,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500kg的车型 ,无特殊要求 ;对于其他类车型 ,应不小于 600 mm ,若车宽小于 1 300 mm ,则该
间距可减至 400 mm。
4.3. 10.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350 mm ,不大于 1500 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500 mm 内 ,可增至 2 100 mm) 。
4.3. 10.3.3 纵向 :装在车后 。
4.3. 10.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 为 向 内 45°, 向 外 80°。 垂 直 方 向 角 为 水 平 面 上 、下 各 15°。 若 灯 的 离 地 高 度 小 于750 mm ,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4.3. 10.5 方向
朝后 。
4.3. 10.6 电路连接
按 4. 1. 11的规定 。
4.3. 10.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并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
4.3. 11 后雾灯
4.3. 11. 1 数量
一只或两只 。
4.3. 11.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 11.3 位置
4.3. 11.3. 1 横向 :若只配备一只后雾灯 ,则应安装在低速汽车前进方向的左侧 ,其基准中心也可位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上 。
4.3. 11.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 mm ,不大于 1 000 mm。
4.3. 11.3.3 纵向 :装在车后部 。
4.3. 11.4 几何可见度
由 3. 11 中规定的 α 和 β角确定 。
α: 向上 、向下均为 5°。
β:向左 、向右均为 25°。
4.3. 11.5 方向
朝后 。
4.3. 11.6 电路连接
4.3. 11.6. 1 只有当远光灯 、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 ,后雾灯才能打开 。
4.3. 11.6.2 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 。
4.3. 11.6.3 电路连接还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之一 :
a) 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 ,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 。之后 ,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直至再次打开 。
b) 除了应配备的指示器(见 4. 3. 11. 7) 外 ,应至少配置一种音响报警装置 ,无论远光灯 、近光灯或前雾灯开启与否 , 当点火开关闭合 ,或点火钥匙取出 、驾驶室门未关的同时 ,后雾灯开启时 , 给出报警信号 。
4.3. 11.6.4 除了上述要求外 ,后雾灯的工作应不受其他任何灯开 、关的影响 。
4.3. 11.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该指示器是一种独立的非闪烁警告指示灯 。
4.3. 11. 8 其他要求
在所有情况下 ,后雾灯与每个制动灯的间距应大于 100 mm。
4.3. 12 示廓灯
4.3. 12. 1 数量
车前两只 ,车后两只 。
4.3. 1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 12.3 位置
4.3. 12.3. 1 横向 :前和后 :尽量靠近低速汽车的外缘端面 。 当在基准轴方向上 ,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 400 mm 时 , 即满足要求 。
4.3. 12.3.2 高度 :
a) 前 :在基准轴 方 向 上 , 与 视 表 面 上 边 缘 相 切 的 水 平 面 应 不 低 于 与 挡 风 玻 璃 上 边 缘 相 切 的 水平面 ;
b) 后 :在考虑车宽 、设计和操作要求 , 以及灯具对称性的情况下 ,尽可能达到最大高度 。
4.3. 12.3.3 纵向 :无特殊要求 。
4.3. 12.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 : 向外 80°。垂直方向角 :水平面向上 5°,水平面向下 20°。
4.3. 12.5 方向
满足朝前和朝后的可见度要求 。
4.3. 12.6 电路连接
按 4. 1. 11的规定 。
4.3. 12.7 指示器
选装 。其功能应由前 、后位灯指示器完成 。
4.3. 12. 8 其他要求
只要满足所有的其他要求 ,则位于低速汽车同侧的车前可见的灯和车后可见的灯 ,可以复合成一种
装置 。
示廓灯与相应位置灯的相对位置要求如下 : 即在两灯各自的基准轴方向上 ,视表面上最相邻的点在一横向垂直平面内的投影间距应不小于 200 mm。
4.3. 13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4.3. 13. 1 数量
两只 ,其性能应符合 Ⅰ A类回复反射器的要求 。 只要不损害应配备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有效性 ,允许安装和使用附加的回复反射器和回复反射材料 。
4.3. 1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
4.3. 13.3 位置
4.3. 13.3. 1 横向 :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 回复反射器两视表面内边 缘 间 的 距 离 : 对 于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大 于3 500 kg的低速汽车 ,无特殊要求 ;对于其他车型 ,应不小于 600 mm ,若车宽小于 1 300 mm ,则该间距可为不小于 400 mm。
4.3. 13.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 mm ,不大于 900 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900 mm 内 ,可增至 1 500 mm。
4.3. 13.3.3 纵向 :装在车后 。
4.3. 13.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 : 向内和向外各 30°。
垂直方向角 :水平面上 、下各 10°,若回复反射器的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4.3. 13.5 方向
朝后 。
4.3. 13.6 其他要求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可与装在车后其他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
5 试验方法
5. 1 灯的位置
3. 5定义的诸灯具的位置(横向 、高度和纵向)应按 3. 6、3. 7、3. 8、3. 12、4. 1. 4 和 4. 1. 8规定的通用要求
进行检验 。
距离的测量值应满足各种灯的各自规定 。
5.2 灯的几何可见度
5.2. 1 几何可见度应按 3. 11规 定 检 验 。 角 度 的 测 量 值 应 满 足 各 种 灯 的 各 自 规 定 , 但 4. 1. 3 中 规 定 的±3°安装角度允差除外 。
5.2.2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应按 4. 1. 10规定检验 。
5.3 电路连接和指示器
打开由低速汽车电器系统供电的所有灯具 ,检查其灯和指示器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 以及每种灯的特殊规定 。
5.4 发光强度
远光前照灯总的最大发光强度及每只远光前照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按 4. 3. 1. 8 的规定进行检验 。
5.5 灯具的配备、数量、光色、布局以及类别
使用目视方法进行检验 ,包括相应的标记以及每种灯的特殊规定 ,应符合第 4章要求 。光色有异议时按 4. 2进行检验 。
6 检验规则
6. 1 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低速汽车 ,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
a) 尺寸和外形 ;
b) 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 ;
c) 低速汽车变化和差异不改变对所讨论车型规定的安装灯具的种类 、数量 、位置和几何可见度 ,有无安装 、选装灯具 。
6.2 型式检验
6.2. 1 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进行型式检验 :
a) 设计鉴定 ;
b)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到照明信号装置的安装及其特性 ;
c) 正常情况下的质量监督 。
6.2.2 进行某种车型照明信号装置型式检验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
a) 有关车型的外形和尺寸 、各种装置安装数量和位置 、前照灯调节系统和悬挂系统的说明书 。
b)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整体安装图 ,标明各装置在低速汽车上的安装位置 。
c) 能显示每种灯具发光面 、透光面 、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外形图 , 以及有关视表面确定方法的说明 ,但牌照灯除外 。
6.2.3 进行某种车型照明信号装置型式检验的生产企业需提供被检车型的空载车一辆 ,其上装有整套照明和信号装置 ,按第 5 章进行检验 ,并应符合第 4章的相应要求 。
6.3 出厂检验
对已按型式检验合格的批量生产的产品,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 。按 5. 3、5. 5 规定的项 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并符合第 4章的要求 。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几种定义的图示
A. 1 灯具表面 、基准轴线 、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角度见图 A. 1。
说明 :
1— 发光面 ;
2— 基准轴线 ;
3— 基准中心 ;
4— 几何可见角度 ;
5— 透光面 ;
6— 以发光面为基准的视表面 ;
7— 以透光面为基准的视表面 ;
8— 可见度方向 。
注 : 视表面应与透光面相切 ,本图仅为示意图 。
图 A. 1 灯具表面、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角度
A.2 发光面与透光面之间的比较见图 A. 2。
注 : 发光面边缘是 a 和b,透光面边缘是 c 和 d。
图 A.2 发光面与透光面之间的比较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前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
图 B. 1 前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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