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123-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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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060 T 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123—2015代替 GB/T 19123—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Tri-wheelvehiclesand low-speed goodsvehicles—
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ofturn signallamps
2015-05-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9123—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19123—2003《农用运输车 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本标准与 GB/T 19123—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标准名称由 “农用运输车 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修改为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 将 “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低速汽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三轮汽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 “低速货车 ”;
—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
— 增加了 5类装置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的要求 ;
— 增加了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 调整了多缸低速货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 增加了转向信号灯安装高度不高于 750 mm 的配光测量要求 ;
— 增加了试验设备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大学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吕树盛 、陈戈 、王博 、关朋 、闽海涛 、郎志中 、陈昆山 、林连华 、靳文生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9123—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转向信号灯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转向信号灯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3 术语、定义和分类
3. 1 术语和定义
GB/T 19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1
可组合单灯 combinativesinglelamp
可以用作单灯 ,也可以组合成双灯的单灯 。
3.2 分类
按照转向信号灯安装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的位置 、功用和光分布最小角 ,分类如下(见图 1) :
a) 1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小于 40 mm 的前转向信号灯 ;
b) 1a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大于 20 mm、小于 40 mm 的前转向信号灯 ;
c) 1b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小于 20 mm 的前转向信号灯 ;
d) 2a类装置 :安装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部 、具有一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
e) 2b类装置 :安装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部 、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
f) 5类和 6类装置 :用于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装用 1类 、1a类 、1b类和 2a类 、2b类装置场合的辅助侧转向信号灯 。
GB/T 19123—2015
a) 1、1a和 1b类 b) 2a和 2b类
c) 5 类和 6 类
注 : 图中箭头指示向前行驶方向 。
图 1 转向信号灯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
图 1 中垂直角 V 为相对于水平的角度 ,水平面以上为正 ,水平面以下为负 ;水平角 H 为相对于基准轴线和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 ,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 ,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 , 以左为负 。
4 技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 转向信号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 即使受到振动 ,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要求 。
4. 1.2 转向信号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T 19119的规定 。
4. 1.3 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 GB/T 19119的规定 。
4.2 灯泡的要求
各类装置中应使用符合 GB/T 15766. 1规定的灯丝灯泡 。
4.3 配光性能
4.3. 1 对光度分布的要求见图 2, 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 ,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1、1a、1b、2a、2b)或 A方向(6类)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 ,A方向即 H = 5°、V=0°方向 。
a) 1、1a、1b、2a、2b类
b) 6 类
图 2 发光强度分布
4.3.2 各类装置基准轴线方向和 A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4.3.3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见图 2)内 ,除基准轴线方向和 A方向外 :
a) 其他各方向上相应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 1 发光强度的最小值与相应方向标明的百分数的乘积 ;
b) 在该范围内发出的光应均匀 , 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意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的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
4.3.4 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见图 1)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发光强度应符合 :
—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1b类装置不小于 0. 56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 0. 7 cd;
—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1、1a、2a和 2b(白昼) 类不小于 0. 24 cd, 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
0. 3 cd;
—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2b(夜晚)类装置不小于 0. 056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0. 07 cd;
—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5类装置不小于 0. 5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 0. 6 cd。
b) 与(即5±( °H、V50、)±,15、之() 强,;
表 2 10。视场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c) 在 15°视场(即 H = ±15°、V= ±15°) 外 , 1a和 1b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 3 的限值 ;在
表 3 15。视场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4.3.5 在可以观察到装置的任何方向 ,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 1 的最大值 。
4.3.6 对于 2b类装置 ,应测量它在白昼和夜晚使用状态下 , 自 电源接通时起至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达到光源连续发光时初始测量值的 90%所需的时间 ,对应于 夜 晚 的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对 应 于 白 昼 的时间 。
4.3.7 当装置的高度不高于 750 mm , -5°以下测量点和区域不进行测量 。
5 试验方法
5. 1 一般要求
5. 1. 1 试验暗室 、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T 19124的规定 。
5. 1.2 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
5.2 配光测试电压
5.2. 1 对 装 用 可 更 换 灯 丝 灯 泡 的 装 置 , 配 光 性 能 测 量 应 使 用 相 应 类 型 的 标 准 灯 丝 灯 泡 , 并 且 在GB/T 15766. 1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
5.2.2 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 ,应在 6. 75V、13. 5 V或 28. 0 V 电压下进行测量 。
5.2.3 对于需用特殊电源的装置 ,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 ,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
5.2.4 对于使用附加装置获得夜晚发光强度的 2b(夜晚)类装置 ,为测量夜晚发光强度而施加于附加装置的电压应等同于测量白昼发光强度而施加于灯泡的电压 。
5.3 各类装置配光性能的测量
5.3. 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 ,应用装置内现有的光源 。
5.3.2 当装用数只灯丝灯泡 ,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在 6. 75V、13. 5 V或 28. 0 V 电压下进行测量 ,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 ,按 4. 2相应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 75 V、13. 5 V 或 28. 0 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 ,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 ;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 ,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
5.3.3 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 ,经过 1 min和 30 min的闪烁模式(f= 1. 5 Hz,灯亮时间与
1 min时的各点的发光强度 ,应通过点亮 1 min和 点 亮 30 min时 在 HV 上 的 发 光 强 度 的 比 值 与 点 亮
30 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出 。
5.3.4 对于因装置结构的限制 ,使用发光二极管(LED) 或者需要间歇工作才能避免过热的情况下 ,允许在闪烁状态下进行测量 。
a) 应在 f= (1. 5±0. 5) Hz的频率下转换开关 ,并且在 95%光强度峰值时测量 , 脉冲持续时间应
b) 在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中 ,灯丝灯泡应在试验光通量下点亮 。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 ,使用 5. 2 中规定的电压 , 电压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不超过 0. 01 s。
c) 在闪烁测量的情况下 ,最终测量的发光强度结果是最大发光强度 。
5.3.5 配光性能测量前 ,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 ,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
5.3.6 进行配光测试时 ,应进行适当的遮蔽 , 以避免杂散光 。
5.3.7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
5.3. 8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测时 ,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 10'~ 1°之间 。
5.3.9 在图 1 中任一测量方向上测量时 ,其角度偏差不应大于 15'。
5.3. 10 装置安装在车上 ,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 ,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置 ,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
5.3. 11 按 4. 1. 3 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 A(色温 2 856 K)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 ,则应各自在6. 75V、13. 5 V或 28. 0 V 电压下进行测量 。用目视观察图 2 区域外的光色变化 。
6 检验规则
6. 1 转向信号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 ,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 、光分布最小角 ,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种类等) ;
c) 装置的类别 。
但灯丝灯泡的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
6.2 转向信号灯的检验
转向信号灯的检验有两种 :
a) 型式检验 ;
b) 出厂检验 。
6.3 转向信号灯装置的灯泡
转向信号灯装置的灯泡 ,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6.4 转向信号灯的型式检验
6.4. 1 转向信号灯同一型式判定按 6. 1 的规定 。
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
— 标明装置的类型 、基准轴线 、基准中心和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的安装位置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
— 技术说明书 。 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外 ,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的类型 。
— 检验样品 2 只(对可更换光源式转向信号灯 ,应包含灯丝灯泡) 。对于 2b类装置 ,需要时应提供获得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附加装置 。
6.4.3 检验样品均应符合 4. 1、4. 2、4. 3. 6 的规定 。
6.5 转向信号灯的出厂检验
6.5. 1 对已通过型式检验批量生产的产品,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 。
6.5.2 按第 5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 4. 1 和 4. 3 的规定 。但允许其中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 4. 3规定值的 80% ,并且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 4. 3规定值的 120% 。
6.5.3 在供需方一致同意时也可以用目视方法检验光色 , 以试验电压供电 , 由检验人员判定 ,样品的光色应满足使用要求 。
6.5.4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