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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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1. 120 A 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0003. 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
Specialproceduresforthedevelopmentofstandards—
Part1:Standard related to patents
2014-04-28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0003. 1—2014
前 言
GB/T 20003《标准制 定 的 特 殊 程 序》与 GB/T 1《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GB/T 20000《标 准 化 工 作 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 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共同构成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 。
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拟分为若干部分 ,本部分为 GB/T 20003的第 1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6)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益谊 、朱翔华 、杜晓燕 、白殿一 、潘峰 、牛朝晖 、赵文慧 。
GB/T 20003. 1—2014
引
言
由于技术的发展和更新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多 。为统一规范涉及专利的标准制修订规则 ,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涉及专利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 、透明 ,特制定本部分 。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
1 范围
GB/T 20003的本部分规定了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要求和特殊程序 。如无特别说明 ,本部分所提及的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
本部分适用于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可参照使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 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 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 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必要权利要求 essentialclaim
实施标准时 ,某一专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权利要求 。
3.2
必要专利 essentialpatent
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 。
3.3
关联者 affiliate
直接或间接控制法律实体 A,或受法律实体 A控制 ,或与法律实体 A共同受另一个法律实体 B 控制的法律实体 。
注 : 控制是描述一个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个法律实体中超过 50%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在未达到前述 50%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 ,拥有决策权的状态 。关联者不包括以国家作为关联者的法律实体 。
3.4
技术建议 technicalcontribution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 以书面或电子媒介的形式直接或者通过代理间接正式提交的关于标准技术内容的建议材料 。
4 专利处置要求
4. 1 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4. 1. 1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披露自身
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 ,宜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参与的组织或个人包括项目提案方 、工作组的所有成员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等 。
4. 1.2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
4. 1.3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 ,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录 A 的表 A. 1) ,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所属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 , 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 ,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
4.2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4.2. 1 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表 A. 2)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表 A. 3) 。
4.2.2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时 ,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a)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 、合理 、无歧视基础上 ,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
b)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 、合理 、无歧视基础上 , 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 ;
c)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
4.2.3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 ,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 ; 只有后提交的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 、更优惠时 ,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
4.2.4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 ,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 4. 2. 2 中所作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 。对于已经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 ,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 ,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
4.2.5 标准制修订或者实施过程中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 ,专利申请被驳回 、撤回 、视为撤回 、视为放弃或恢复 ,专利权无效 、终止或恢复等 。
4.3 相关信息的公布
4.3. 1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 、全国专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网 站 、国 家 级 期 刊 等 渠 道 公 布 标 准 或 标 准 草 案 中 涉 及 专 利 的信息 。
4.3.2 公布的相关信息应至少包括涉及了专利的标准或标准草案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见表 A. 4) 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 。
4.3.3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根据收到的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填写 。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如有更新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应至少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起草阶段和审查阶段结束时 ,将更新后的已披露的专利清单报送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4.4 会议要求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会议期间 ,会议主持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 ,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 ,并将结
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
4.5 文件要求
在工作组讨论稿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 ,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置(见第 5 章) ,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直至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的引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 。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尚未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 ,应在标准报批稿和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的前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 。封面 、引言和前言中与专利有关的内容应与 GB/T 1. 1—2009附录 C 中给出的表述相符合 。
4.6 以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为基础制修订国家标准
4.6. 1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化文件制修订国家标准时 ,该国际标准化文件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依然适用于国家标准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只需填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报送 。
4.6.2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 , 以及以其他国际标准组织或国家的标准化文件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时 ,应按照第 5 章的规定处置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 。
4.7 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规范性引用了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 ,应按照第 5 章的规定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实施许可声明 。
5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特殊程序
5. 1 预研阶段
5. 1. 1 项目提案方应尽可能广泛地收集项目提案所附的标准建议稿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 ,并应按照4. 1 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 ,宜按照 4. 1 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
5. 1.2 项目提案方在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提交的项目提案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 。
5. 1.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将项目建议书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时 ,应同时提交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
5. 1.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 ,按 4. 1 的规定披露本人 、委员所在单位及其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 ,宜按照 4. 1 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 拥有的必要专利 。具体的期限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自行规定 。
5. 1.5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项 目建议书和标准建议稿时 ,应同时报送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
5.2 立项阶段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公示时 ,应同时公布涉及专利的标准建议稿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 ,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 。
5.3 起草阶段
5.3. 1 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应按 4. 1 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 ,宜按照 4. 1 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
5.3.2 不属于工作组 ,但向正在制修订的标准提供技术建议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按 4. 1 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 ,宜按照 4. 1 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拥有的必要专利 。
5.3.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联系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并按照 4. 2的规定获取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书面实施许可声明 。
5.3.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将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及时通知工作组 。
5.3.5 如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签署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或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选择了 4. 2. 2 c) 的许可方式 ,则标准草案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 。具体的期限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自行规定 。
5.3.6 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交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
5.4 征求意见阶段
5.4. 1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应按 4. 3 的规定公布标准相关信息 ,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按 4. 1 的规定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有关组织和个人宜按照 4. 1 的规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
5.4.2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前 ,按 4. 1 的规定披露委员本人 、委员所在单位及其关联者拥有的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关的必要专利 ,宜按照 4. 1 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
5.4.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新收到的必要专利披露信息应按照
5. 3. 3 至 5. 3. 5 的规定处置 。
5.5 审查阶段
5.5. 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对涉及了专利的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 ,应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至少包括 :标准是否满足 4. 5 的文件要求以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 ,并给出审查意见 。
5.5.2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标准草案报批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
5.6 批准阶段
5.6. 1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证明材料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 , 以及处置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 ,应退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 。
5.6.2 对于符合报批要求的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标准发布前按 4. 3 的规定公布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信息 。公示期为 30天 。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标准 ,可依申请将其公示期延长至6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按 4. 1 的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披露其知悉的其他必要专利 。
5.6.3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及时通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5.6.4 在标准批准之前 ,如果发现了新的必要专利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 口单位应申请中止标准报批稿的批准程序 ,并对新披露的必要专利按照 5. 3. 3 至 5. 3. 5 的规定进行处置 ,然后再行报批 。
5.7 出版阶段
标准按 4. 5 的要求出版 。
5. 8 复审阶段
5. 8. 1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
5. 8.2 在复审过程中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信息进行核实 ,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标准的复审结论 。
6 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处置
6. 1 标准发布后 ,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并提交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6.2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依据 4. 2. 2 中 a)或 b)选项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国家标准 ,并责成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修订该标准 。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标准制定过程中处置涉及的专利所使用的表格格式
表 A. 1 至表 A. 4 给出了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在进行披露 、实施许可声明和公布时所使用的表格格式 。表 A. 1用于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 ,表 A. 2用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对具体必要专利进行的实施许可声明 ,表 A. 3用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针对某一项标准就其拥有的所有相关必要专利进行的实施许可声明 ,表 A. 4是对已披露的必要专利信息进行公布时所使用的专利清单 。
下列表格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表格行 。
表 A. 1 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表 A.2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表 A.3 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表 A.4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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