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314-2017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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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8 1 . 040 . 30
Q 3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0314—2017
代替 GB/T 20314—2006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
Thinfloatglassforliquidcrystaldisplay(LCD)applications
2017-09-07 发布 2018-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0314—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0314—2006《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与 GB/T 20314—200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06 年版的第 3 章);
— 由原标准按质量等级分类修改为按质量要求分级(见第 4 章,2006 年版的 4 . 1) ;
— 修改了厚度分类(见 5 . 2 , 2006 年版的 4 . 3) ;
— 取消了厚薄差分级,修改了厚度偏差和厚薄差指标要求(见 5 . 2 , 2006 年版的 5 . 2) ;
— 修改了尺寸偏差和对角线差指标要求(见 5 . 1 , 2006 年版的 5 . 2) ;
— 断面缺陷调整至外观质量要求中(见 5 . 3 , 2006 年版的 5 . 3) ;
— 外观质量中,修改了片的规格;雾斑及锡点并入点状缺陷;擦伤并入划伤;增加了线道(见 5 . 3 , 2006 年版的 5 . 5) ;
— 取消了微观波纹度分级,修改了厚度 0 . 55 mm 的微观波纹度指标要求(见 5 . 4 , 2006 年版的5 . 4) ;
— 修改了厚度 0 . 55 mm 的弯曲度指标要求(见 5 . 5 , 2006 年版的 5 . 4) ;
— 修改了外观质量、微观波纹度和弯曲度的试验方法(见 6 . 5、6 . 6 和 6 . 7 , 2006 年版的 6 . 2、6 . 4、6 . 6和 6 . 7) ;
— 增加了检验分类条款,修改了抽样及部分要求项目的接收质量限条款(见第 7 章,2006 年版的第 7 章);
— 删除了附录 A(见 2006 年版的附录 A) 。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47)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包装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寿、马立云、张冲、任红灿、董伊春、杨建强、钱学君、刘沐阳、孙亚明、荣超、倪植森、王国强、孙新艳、曹志强、丁佐鑫、左辉霞、江小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0314—2006 。
GB/T 20314—20 17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 1 . 10 mm 的 TN、STN 型液晶显示器用钠钙硅薄浮法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16 外径千分尺
GB/T 2680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 2828 .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056 金属直尺
GB 11614—2009 平板玻璃
GB/T 15764 平板玻璃术语
GB/T 18680—2002 液晶显示器用氧化铟锡透明导电玻璃
JB/ T 2369 读数显微镜
SJ/ T 10793 电子技术用玻璃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 11614—2009、GB/T 15764、GB/T 18680—2002、SJ/T 10793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3.1
TN型液晶显示 TN-LCD
扭曲向列型液晶显示。
3.2
STN型液晶显示 STN-LCD
超扭曲向列型液晶显示。
3.3
断面缺陷 edgedefects
玻璃板断面裂纹、凸出或残缺等现象。 包括爆边、边部凹凸、缺角等缺陷。
3.4
微观波纹度 micro-waveness
玻璃表面的微小起伏不平的程度。
GB/T 20314—20 17
3.5
弯曲 warp
玻璃表面与参考平面间的不吻合现象,用弯曲度表示。
4 分级
按质量要求的不同分为 A 级、B级。
5 要求
5 . 1 尺寸偏差和对角线差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应切裁成矩形,其长度和宽度的尺寸偏差应不超过 ±2 mm,对角线差应
不大于 0 . 2% 。
5 . 2 厚度偏差和厚薄差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按常用厚度分为 1. 10 mm、0. 70 mm、0. 55 mm、0. 40 mm、0. 33 mm、 0.25 mm、0.20 mm、0.15 mm 和 0.10 mm,厚度偏差和厚薄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厚度偏差和厚薄差 单位为毫米
5 . 3 外观质量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外观质量
GB/T 20314—20 17
表 2(续)
5 . 4 微观波纹度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微观波纹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观波纹度
5 . 5 弯曲度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弯曲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弯曲度
GB/T 20314—20 17
5 . 6 可见光透射比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 91%。
6 试验方法
6 . 1 尺寸偏差
按照 GB 11614—2009 中 6 . 1 的规定进行。
6 . 2 对角线差
按照 GB 11614—2009 中 6 . 2 的规定,测量两条对角线的长度。 对角线长度的差值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百分比即为对角线差。
6 . 3 厚度偏差
用符合 GB/T 1216 规定的分度值为 0 . 001 mm 的外径千分尺,在垂直于玻璃板拉引方向上测量 5点:距边缘约 15 mm 向内各取一点,在两点中均分其余 3 点 。 实测值取小数点后三位。 实测值与公称厚度之差即为厚度偏差。
6 . 4 厚薄差
用 6 . 3 同样方法,测出一片玻璃板 5 个不同点的厚度,计算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6 . 5 外观质量
6 . 5 . 1 点状缺陷、点状缺陷密集度、划伤、光畸变点、线道、表面裂纹和表面污渍
6 . 5 . 1 . 1 试样清洗、烘干后输送至 100 000 级洁净度的暗室。 被检测点光强为 2 500 lx、与光源及观察位置的间距各 300 mm,分别在无光泽的黑、白背景下,通过反射光[如图 1 a)所示]和透射光[如图 1 b )所示],任意角度观察试样。
6 . 5 . 1 . 2 在侧面光检测仪上,距离被检测点 300 mm,任意角度观察试样。
6 . 5 . 1 . 3 用符合 JB/ T 2369 规定的分格值为 0 . 001 mm 的读数显微镜测量点状缺陷的最大尺寸和划伤宽度,用符合 GB/T 9056 规定的分度值为 1 mm 的金属直尺测量两个点状缺陷的最小间距和划伤长度。
a)反射 b)透射
图 1 检验外观质量示意图
6 . 5 . 2 断面缺陷
用符合 GB/T 9056 规定的分度值为 1 mm 的金属直尺测量爆边的长度和宽度,用符合 JB/ T 2369
GB/T 20314—20 17
规定的分格值为 0 . 001 mm 的读数显微镜测量爆边深度。 对单个爆边进行测量时,边部沿板面凹进最大处与板边的距离为爆边宽度、边部沿厚度方向凹进最大处与板边的距离为爆边深度、沿板边方向的最大爆边尺寸为爆边长度。
6 . 6 微观波纹度
6 . 6 . 1 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玻璃原片,按垂直于玻璃板拉引方向等分为 300 mm × 300 mm 左右的试样。
6 . 6 . 2 在不受外界光线影响的环境中,如图 2 所示,试样放置在光检台上,被检测面光强为 100 lx~ 250 lx。检测时,在 0°<α<45°(α为光检台与光源的夹角)之间调节光检台,通过光的反射,目视试样反射在白色屏幕上的条纹影像,选取最亮或最暗影像对应的玻璃部位。
6 . 6 . 3 以选取的玻璃部位为中心,用表面形貌仪检测。 检测时,试样锡面朝上,沿垂直于拉引方向扫描,设截止波长为 0 . 8 mm~8 . 0 mm,扫描长度不小于 150 mm,测量结果取任意 20 mm 长度测得的最大值。
图 2 微观波纹度光检示意图
6 . 7 弯曲度
6 . 7 . 1 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玻璃原片,按垂直于玻璃板拉引方向等分为 300 mm × 300 mm 左右的试样。
6 . 7 . 2 按照 GB/T 18680—2002 中 9 . 4 规定的黑箱点阵法测量。 根据同一白点的反射图像和测试图像的分离状况判定弯曲度。 其中,当白点直径为 9 . 52 mm 的反射图像和测试图像为两个分离的圆时,弯曲度大于 0 . 15%;当白点直径为 9 . 52 mm 的反射图像和测试图像为两个相交的圆时,弯曲度小于或等于 0 . 15%。 当 白点直径为 6 . 35 mm 的反射图像和测试图像为两个相交的圆时,弯曲度小于或等于
0 . 10%;当白点直径为 6 . 35 mm 的反射图像和测试图像重合部分大于或等于一半时,弯曲度小于或等于
0 . 05% 。
6 . 8 可见光透射比
随机抽取 3 片玻璃试样,按照 GB/T 2680 规定的方法测定可见光透射比,取 3 片试样的平均值。
7 检验规则
7 .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GB/T 20314—20 17
7 . 2 出厂检验
7 . 2 . 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
7 . 2 . 2 组批
相同原材料、相同配方、相同工艺条件下,在规定时间(不大于 2 h) 内生产的相同厚度玻璃为一批。
7 . 2 . 3 抽样
7 . 2 . 3 . 1 对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抽样方案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 1 200 片时,以每1 200 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 表 5 依据 GB/T 2828 . 1—2012,按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 Ⅱ、AQL= 6.5。
表 5 抽样方案表 单位为片
7 . 2 . 3 . 2 对尺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偏差、厚薄差、微观波纹度和弯曲度进行检验时,沿原板垂直于玻璃板拉引方向,依次抽取原板宽度方向的全部原片样本试样各 1 片 。
7 . 2 . 3 . 3 对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检验时,连续生产的同一厚度玻璃(相同原材料、相同配方、相同工艺、相同或不同批),从其他项目均合格的玻璃中随机抽取 3 片 。
7 . 2 . 4 判定规则
7 . 2 . 4 . 1 单片判定规则
对尺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偏差、厚薄差、外观质量、微观波纹度和弯曲度进行检验时,一片玻璃其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应条款要求,则该片玻璃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 . 2 . 4 . 2 批次判定规则
7 . 2 . 4 . 2 . 1 对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对照表 5 中的样本量,若不合格片数量小于表 5 中拒收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
7 . 2 . 4 . 2 . 2 对尺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偏差、厚薄差、微观波纹度和弯曲度进行检验时,若检验结果分别符合相应条款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对应项目指标合格。
7 . 2 . 4 . 2 . 3 对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检验时,若检验结果符合 5 . 6 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
7 . 2 . 4 . 2 . 4 若上述 7 . 2 . 4 . 2 . 1 、7 . 2 . 4 . 2 . 2 和 7 . 2 . 4 . 2 . 3 均判定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
GB/T 20314—20 17
7 . 3 型式检验
7 . 3 . 1 总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 熔窑冷修后恢复生产时;
c) 原材料或工艺参数有较大变化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 . 3 . 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 目 同 7 . 2 . 1 。
7 . 3 . 3 组批
同 7 . 2 . 2 。
7 . 3 . 4 抽样
7 . 3 . 4 . 1 对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同 7 . 2 . 3 . 1 。
7 . 3 . 4 . 2 对尺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偏差、厚薄差、微观波纹度和弯曲度进行检验时,抽样方案应符合表 6 的 规 定。 当 该 批 产 品 批 量 大 于 1 200 片 时,以 每 1 200 片 为 一 批 分 批 抽 取 试 样。 表 6 依 据GB/T 2828.1—2012,按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验水平 S-1、AQL=2.5。
表 6 抽样方案表 单位为片
7 . 3 . 4 . 3 对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检验时,同 7 . 2 . 3 . 3 。
7 . 3 . 5 判定规则
7 . 3 . 5 . 1 单片判定规则
同 7 . 2 . 4 . 1 。
7 . 3 . 5 . 2 批次判定规则
7 . 3 . 5 . 2 . 1 对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同 7 . 2 . 4 . 2 . 1 。
GB/T 20314—20 17
7 . 3 . 5 . 2 . 2 对尺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偏差、厚薄差、微观波纹度和弯曲度进行检验时,对照表 6 中的样本量,若不合格片数量小于表 6 中拒收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
7 . 3 . 5 . 2 . 3 对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检验时,同 7 . 2 . 4 . 2 . 3 。
7 . 3 . 5 . 2 . 4 若上述 7 . 3 . 5 . 2 . 1 、7 . 3 . 5 . 2 . 2 和 7 . 3 . 5 . 2 . 3 均判定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 . 1 包装
8 . 1 . 1 产品包装现场应洁净、无飞尘。 玻璃板之间应保持干净、干燥,应衬防霉纸或采取其他防霉措施 。 防霉纸面平整、光滑、洁净,不准许有手感可触及到的纸结。
8 . 1 . 2 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用塑料薄膜严密包裹后装入木箱或其他包装物,塑料薄膜内应放入干燥剂 。操作时应轻取正放,不准许裸手接触玻璃表面。
8 . 2 标志
玻璃包装上应有标志或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注册商标、厂址、标准编号、质量等级、颜色、厚度、尺寸、数量、生产日期、拉引方向、玻璃锡面(或空气面)、防潮、易碎和开箱方向。
8 . 3 运输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雨措施,应轻起轻放、妥善排列,应防止剧烈晃动、碰撞、滑动和倾倒。
8 . 4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有防雨设施的地方,以免玻璃发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