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016-2018 船用声光报警信号器 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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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7 . 020 . 99 U 6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4016—2018
代替 GB/T 14016—1992
船用声光报警信号器 通用技术条件
Marineacousticandopticalalarm signaller—Generalspecification
2018-05-14 发布 2018-12-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401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4016—1992《船用声光报警信号器 通用技术条件》,与 GB/T 14016—1992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包括:
—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1992 年版的第 2 章);
— 增加了术语的英文对应词(见第 3 章);
— 修改了声信号的定义(见 3 . 1 , 1992 年版的 3 . 1) ;
— 修改了光信号的定义(见 3 . 2 , 1992 年版的 3 . 2) ;
— 删除了环境条件要求(见 1992 年版的 4 . 1) ;
— 修改了绝缘线圈极限允许温升要求(见表 6 , 1992 年版的表 8) ;
— 删除了运输要求(1992 年版的 4 . 7) ;
— 增加了不应使用石棉材料的相关要求(见 4 . 1) ;
— 修改了外壳防护等级的相关要求(见表 11 , 1992 年版的表 14) ;
— 删除了滞燃试验相关要求(见 1992 年版的 5 . 17) 。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杭州华雁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猛、姚崇、李环亭、王孝峰、邱心涛、曹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016—1992 。
GB/T 14016—2018
船用声光报警信号器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声光报警信号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船上与安全有关的声光报警信号器,如:指示灯、旋转闪光灯或不带此类闪光灯的机电式报警器及电子式报警器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场合使用的报警器:
a) 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的特殊条件下使用的报警器;
b ) 船舶之间或船与岸之间航行用的报警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 . 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低温
GB/T 2423 . 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GB/T 2423 .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a:盐雾
GB/T 2423 .18—2012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
GB/T 2423 . 10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倾斜和摇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241—2010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3—2008 船用低压电器基本要求
GB/T 3785 . 1—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 1 部分:规范
GB/T 3785 . 2—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 2 部分:型式评价试验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4214 . 1—2000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7345—2008 控制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 10250—2007 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IMO A. 1021(26)决议(2009)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CODE ON ALERTS AND INDICATOR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声信号 acousticsignals
由例如钟、蜂鸣器、喇叭、号笛、电子装置等音响装置所发出的信号。
3.2
光信号 opticalsignals
由例如闪光灯、旋转灯或其他发光装置所发出的信号。
GB/T 14016—2018
3.3
机电式报警器 electromechanicalalarm
以电气和机械相结合的构造方式使诸如电铃、蜂鸣器和电笛等发出声信号的报警器。
3.4
电子式报警器 electronicalarm
由电子器件组装的诸如电子喇叭等,可单独发出声信号,亦可同时发出声信号和光信号的报警器。
3.5
快速双音调 fastdualtone
由转换调频率为 800 Hz/1 000 Hz,周期 0.5 s 构成的一种音调。
3.6
单音长鸣调 toneringingtone
仅由单音调频率为 200 Hz构成的一种音调。
3.7
连续调频调 continuousfrequencymodulation
系统频率由 200 Hz 滑变到 600 Hz,约 3.5 s,再由 600 Hz 滑变到 200 Hz,约 3.5 s,周期共为 7 s 构
成的一种音调。
3.8
正常工作 normaloperation
产品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其性能、参数变化均在预定范围内的工作状态。
3.9
可靠工作 reliableoperation
产品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能够无故障工作的状态。
3 . 10
报警 alarm
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和状态,按优先顺序分为四种:紧急报警、报警、警告和当心。
4 技术要求
4 . 1 材料和结构
4 . 1 . 1 材料
4 . 1 . 1 . 1 报警器的绝缘零部件应采用耐久、滞燃、耐潮和耐霉材料制造。 不宜采用有毒材料以及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材料。
4 . 1 . 1 . 2 报警器的导电部件宜采用铜、铜合金、银等材料制造,其接触部分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当采用非铝制电气零件与铝相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电腐蚀措施。
4 . 1 . 1 . 3 报警器中安装导电部件的绝缘材料应采用瓷制件、酚醛混合物等材料。
4 . 1 . 1 . 4 绝缘衬套、垫圈、隔离物或挡板可采用硬化纸板,但不应仅用硬化纸板作为不小于 50 V 的无绝缘导电部件的单个支承。
4 . 1 . 1 . 5 金属零部件除其材料本身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能外,其外表面应有可靠的保护层。
4 . 1 . 1 . 6 报警器所有材料不应包含石棉材料。
4 . 1 . 2 结构
4 . 1 . 2 . 1 报警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和维修,并能用一般工具迅速拆装,若需专用工具时,应由制造厂
GB/T 14016—2018
供给。
4 . 1 . 2 . 2 工作电压不小于 50 V 的报警器,其金属外壳均应有可靠接地措施。 并应有明显、清晰、耐久的接地标志
4 . 1 . 2 . 3 金属铸造外壳和金属薄板外壳应有可靠的机械强度,且能耐受使用中的碰撞,而不至于变形和损坏。
4 . 1 . 2 . 4 非金属外壳和非金属材料的外壳部件应具有可靠的机械强度,且其构造应能确保工作部件免受损坏。
4 . 1 . 2 . 5 报警器外壳接线盒内应具有足够的空间,以容纳所有连接导线,且避免导线的绝缘和内部零件产生损伤。
4 . 1 . 2 . 6 报警器外壳接线盒的配置方式应能确保报警器在按预定方式安装后,能便于维修和检查接线。
4 . 1 . 2 . 7 内部导线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报警器内部所有导线应均匀成束,采用捆扎、线夹、扎带或其他等效的方法,固紧在支承上,以避免由于振动而引起绝缘损伤;
b ) 导线敷设应避免被锐边、铆钉、螺钉和类似零部件所损坏或由于铰链和类似运动部件的移动而引起损坏;
c ) 导线的扭曲应不超过 360°;
d ) 导线的敷设不应过紧,以免产生张力;
e) 导线通过活动部位(例如用铰链接合的箱盖上的部件)时,导线或导线束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并使用线夹固定,以防零部件之间相互影响或损伤绝缘;
f) 不同电压的内部接线之间应采用线夹或其他等效设施确保绝缘导线的相互隔开;
g) 导线间应通过接线端子进行连接;
h ) 报警器内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图或接线图。报警器的接线端头,应具有相应于图样的耐久标志或符号。
4 . 1 . 2 . 8 无绝缘的带电部件应具有防松装置或其他等效的设施予以紧固,防止带电部件的移动和移动而造成间隙的减小。
4 . 1 . 2 . 9 报警器内的指示灯,应尽可能做到不使用任何工具就能更换。
4 . 1 . 2 . 10 同类报警器的易损零部件应能互换,凡需要调整的零部件,经调整后应能正常工作。
4 . 2 电源
4 . 2 . 1 报警器应采用表 1 规定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
表 1 报警器额定电压和频率
4 . 2 . 2 机电式报警器应在下列规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变化下正常工作:
a) 交流电源的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10%~+6%,频率变化为额定频率的 ±5% ;
b) 直流电源的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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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蓄电池电源的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25%~+20%。
4 . 2 . 3 电子式报警器应能在表 2 规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变化范围内正常工作。
表 2 报警器电压和频率波动
注:对于蓄电池供电的报警器,考虑由于充放电特性引起的-25%~+30%的电压变化,包括充电装置引起的波动
电压。
4 . 3 环境适应性
4 . 3 . 1 高温
报警器在 55 ℃的环境温度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 . 3 . 2 湿热
4.3.2. 1 报警器应具有耐潮湿性能,在经受 55 ℃交变湿热试验 2 周期后,应能正常工作,并应符合
4.3.2.2~4.3.2.5 的规定。
4 . 3 . 2 . 2 报警器的冷态绝缘电阻和湿热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4.3.2.3 湿热试验后,金属电镀的镀层腐蚀区域面积之和占该零件表面面积 5%~25%的零件数应不超过该台报警器零件总数的 1/5,但允许个别零件的镀层腐蚀区域面积大于 25%及个别金属零件出现锈点。
4 . 3 . 2 . 4 湿热试验后,报警器表面油漆层允许有轻微失光变色、少量针孔等缺陷。 表面上任一平方分米内,直径为 0.5 mm~1 mm 的气泡不应多于 2 个,不准许出现直径大于 1 mm 的气泡。且漆膜附着力要求在九个 1 mm2 方格中底漆脱落不超过 1/3 面积。
4 . 3 . 2 . 5 湿热试验后,绝缘材料和橡塑零件不应有变形、发黏、开裂等缺陷。
表 3 报警器绝缘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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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3 盐雾
4.3.3. 1 报警器的金属电镀件应具有耐盐雾侵蚀性能,经 48 h 的连续喷雾试验后,其外观变化应符合
表 4 的规定。
表 4 报警器盐雾试验
4.3.3.2 安装在露天甲板处的报警器,应对整机进行四个循环(每一循环为 7 d)盐雾试验。试验后,其
外壳涂覆层、材料及零部件应无腐蚀、质变现象,且报警器应能正常工作。
4 . 3 . 4 低温
报警器在-25 ℃的环境温度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 . 3 . 5 倾斜、摇摆
报警器的耐倾斜、摇摆性能应符合 GB/T 2423 . 101—2008 的要求,在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均应能正常工作。 报警器应无机械损伤、紧固件松动等现象。
注:根据报警器结构即可判断其性能不受摇摆影响,可免做此项试验。
4 . 3 . 6 振动
报警器应具有耐振动性能,在试验期间和试验后,报警器应无机械损坏、误动作、接触不良、紧固件松动和其他异常现象,并能正常工作。
4 . 4 声光报警性能
4 . 4 . 1 报警器应具有不小于表 5 中所规定的各档最小 A计权声压级的输出。
表 5 报警器声光报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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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续)
4 . 4 . 2 对于与人命安全有关的声信号和光信号的显示,应在船舶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可靠工作,符合 IMO A. 1021(26)决议(2009) 。
4.4.3 声信号的频率范围应为 200 Hz~2 500 Hz。
4.4.4 间断声信号的脉冲频率应在 0.5 Hz~2 Hz之间,该频率也同样适用于双调声信号、颤音或类似信号。
4.4.5 闪光指示的脉冲频率范围应为 0.5 Hz~1.5 Hz。
4 . 4 . 6 光信号的光照亮度应在产品技术条件中予以具体规定。
4 . 4 . 7 电子式报警器的基准频率、声压级、音调及灯光颜色等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4 . 5 极限允许温升
报警器的各部件在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下的极限允许温升应不超过表 6 的规定。 高发热元件(如电阻元件、热元件)连接处的极限允许温升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表 6 报警器极限允许温升 单位为开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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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续) 单位为开尔文
4 . 6 介电强度
4 . 6 . 1 报警器的无绝缘带电部件与不带电金属部件之间,以及在不同极性的无绝缘的带电部件之间应具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其数值应不小于表 7 的规定,以保证产品能正常工作。
表 7 报警器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单位为毫米
4 .6 .2 机电式报警器在表 8 中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电压历时 1 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表 8 机电式报警器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单位为伏
4 .6 .3 电子式报警器在表 9 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电压历时 1 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表 9 电子式报警器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单位为伏
4 . 7 电源端端子电磁干扰性
报警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电源端端子电磁干扰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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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 报警器电源端端子电磁干扰性
4 . 8 耐久工作性能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报警器经受通电和断电交变工作后,机电式报警器应正常工作。
4 . 9 外壳防护
报警器的外壳防护型式和等级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表 1 1 报警器外壳防护等级
5 试验方法
5 . 1 电源试验
5 . 1 . 1 机电式和电子式报警器直流流电源在额定电压变化 ±10%的情况下,各运行 15 min,报警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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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可靠工作。
5 . 1 .2 机电式和电子式报警器交流电源在额定电压下按照表 12 中每一种组合各运行 15 min,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5. 1 .3 机电式和电子式报警器蓄电池电源,充电期间接于蓄电池额定电压变化为-25%~+30%,充电期间未接于蓄电池额定电压变化为-25%~+20%,各运行 15 min,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5 . 2 高温试验
试验按 GB/T 2423 .2—2008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机电式报警器试验持续时间为 2 h,电子式报警器试验持续时间为 16 h,在试验中和试验后,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表 12 报警器电源电压变化
5 . 3 湿热试验
5.3. 1 报警器设置在试验箱内,调节箱温至 25 ℃ ± 3 ℃ ,使报警器达到温度稳定,然后按表 13 所示周期循环 2 次 。
表 13 报警器湿热试验条件
5.3.2 在第一个周期高温高湿阶段的开始 2 h,及第 2 个周期高温高湿阶段的最后 2 h,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5 . 3 . 3 试验结束后,将报警器从箱内取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允许用手将报警器所有能接触到的表面和部件上的水渍抹去)。在 2 h 内,完成报警器主要性能测试。测试时,首先测量绝缘电阻,然后进行介电强度试验,试验应历时 1 min,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试验后,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5 . 4 盐雾试验
5 . 4 . 1 报警器的金属 电镀件和室外整机耐盐雾性能试验按 GB/T 2423 . 17—2008、GB/T 2423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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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 . 4 . 2 金属电镀件试验结束后,用室温下的流动清水轻轻冲洗试验样品表面盐沉积物,再在蒸馏水中漂洗,然后检查试验表面,应符合表 4 中的规定。
5 . 4 . 3 室外整机试验结束后,将报警器置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 将报警器用室温下的流动清水轻轻冲洗,除去盐的沉积物,然后立即干燥,检查报警器应符合 4 . 3 . 3 . 2 的要求。
5 . 5 低温试验
按 GB/T 2423 .1—2008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机电式报警器试验持续时间为 2 h,电子式报警器试验持续时间为 16 h,在试验中和试验后,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5 . 6 倾斜、摇摆试验
按 GB/T 2423 . 101—2008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报警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向前、后、左、右
四个方向倾斜22.5°,各方向试验时间为 15 min;前后、左右两个水平轴各摇摆 ±22.5°,其周期为 10 s,各方向试验时间为 15 min。带电机报警器试验时间以轴承温升稳定为原则,并只做电机轴向二方向的倾
斜试验。 试验结束后,进行性能指标的测量和对外观、结构的检查,在试验中和试验后,报警器应能可靠工作。
5 . 7 振动试验
5 . 7 . 1 报警器应采用与在船上相同的安装状态和方式刚性地固定在振动台上,并通电进行工作。 按表14 规定的频率与振动往复扫描 1 次~3 次。检查有无共振现象,扫描方式应为对数或线性,对数扫描速度 1 倍频程/min,线性扫描速度 15 Hz/min。
表 14 报警器振动试验条件
5.7.2 在最大共振点作 2 h 的耐久振动。若无明显的共振点,则在 30 Hz频率上作 2 h 耐久振动。
5 . 7 . 3 检查危险频率,振幅放大率一般应不大于 5 。
5 . 7 . 4 报警器应在三个轴向(垂、横、纵)依次进行上述试验。
5 . 7 . 5 报警器如有多种安装方式,则对每种方式都需考核。
注:带减振器的产品,带减振器一起做。
5 . 8 声光报警性能试验
5 . 8 . 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声学测量仪器应符合 GB/T 3785.2—2010 中规定的 2 型或 2 型以上声级计,也可采用其他同等性能的测量仪器,光学测量仪器包括照度器和频闪测量仪;
b ) 声级计、滤波器和声级校准器的检定,应符合 GB/T 3785 .1—2010 中规定的定期检定;
c) 传声器采用无规入射型,并符合 5.8.1a)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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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当频谱分析时,使用的 1/1 或 1/3 倍频程滤波器应符合 GB/T 3241—2010 中的要求;
e) 每次测量始末,测量系统应采用准确度高于+0.5 dB 的声级校准器进行校准,前后两次校准之差应不大于 ±1 dB,否则测量无效。
5 . 8 . 2 被测报警器的安装及工作状况
5 . 8 . 2 . 1 被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被测量的报警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式安装,任何情况下应紧固在一个金属底板上,其重量应大于
被测报警器的 10 倍,且至少应为 30 kg;被测量报警器在测量过程中,不准许引起底板、地面或周围结构
比较明显的附加振动,如产生这种现象,则需将被测报警器设置在弹性基础上。
5 . 8 . 2 . 2 工作状况包括:
a ) 被测报警器应达到稳定运行时方可进行测试;
b) 被测报警器一般应在额定状态(额定负荷、额定频率、额定电压或额定转速)下进行测试。
5 . 8 . 3 测试环境
5 . 8 . 3 . 1 报警器性能试验的测试环境包括:
a) 提供一个反射面上方自由场的实验室,如半消声室;
b) 提供近似于一个反射面上方自由场的户外场所或普通房间;
c) 提供自由场的实验室,如消声室。但消声室只适用于球面布点测量的各类报警器。
5 . 8 . 3 . 2 报警器在消声室中进行试验时,消声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被测声源的有效放声频率范围内,声源与测试传声器之间声场符合 1/r 规律,其误差不大于± 1 dB。
b ) 室内噪声级应低于被测声源发出平均声压级 20 dB。
c) 提供混响场的实验室,如混响室,并符合 GB/T 4214.1—2000 中附录 A 的要求。
5.8.3.3 背景噪声的频带声压级或 A计权声压级比各测点测得的频带声压级或 A计权声压级低于 10 dB以上时,测量值不作修正;若小于 10 dB 时,应进行修正,并将测量值减去表 15 中的背景噪声修正值。
表 15 背景噪声修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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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 户外测量时,风速应小于 6 m/s(相当于 4 级风),并应使用风罩。
注:若无消声室,亦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室外进行。
5 . 8 . 4 测量的量
测量的量包括:
a ) A计权声压级;
b) 倍频程声压级,1/3 倍频程声压级;
c ) 照度 ;
d ) 频闪。
5 . 8 . 5 测量距离
测量时,传声器应距报警器 1 m;高度离地面 1.2 m,传声器膜片指向声源,除操作人员外传声器的1 m 范围内不应有反射物。
5 . 8 . 6 测点布置
报警器测点布置要求如下:
a) 对指向性强的报警器,其测点应设置在噪声最大位置上;
b) 对于一般报警器,其测点应采用包括最大声级位置的 5 点法测量:设备的前、后、左、右及上方。
5 . 8 . 7 测量结果
测得的最大 A计权声压级、照度、频闪应符合 4 . 4 的规定。
5 . 9 极限允许温升试验
按 GB/T 3783—2008 和 GB/T 7345—200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极限允许温升试验。
5 . 10 介电强度试验
5 . 10 . 1 机电式报警器介电强度测量部位包括:
a) 各有关带电部位与接地的金属件(或外壳)之间;
b ) 不同电极的带电部位之间;
c) 绝缘外壳的报警器,在各导电部分与外壳的支架之间。
5 . 10 . 2 电子式报警器交流侧介电强度试验:先将交流侧各输入端连接在一起,然后进行其与接地框架之间的介电强度试验。
5. 10.3 按表 8 和表 9 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台的电源容量不小于 0.5 kVA,频率为 25 Hz~100 Hz的任何一点上试验 1 min。试验时,应从试验电压的 1/3 开始,在 10 s 内均匀地升到规定值。保持1 min,然后均匀地降到试验电压的 1/3,切断电源。
5 . 1 1 电源端端子电磁干扰性测量
报警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按 GB/T 10250—200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 . 12 耐久工作性能试验
5. 12. 1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机电式报警器通电和断电各 5 min,进行 48 个周期(8 h)交变工作后,再连续运行 72 h。
5. 12.2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电子式报警器通电和断电各 1 s,进行 500 000 周期后,再连续运行168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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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3 外壳防护试验
按 GB/T 4208—2017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外壳防护试验。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 ) 型式检验;
b ) 出厂检验。
6 . 2 型式检验
6 . 2 . 1 检验时机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鉴定;
b ) 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c ) 因产品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足以影响报警器性能;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检验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 . 2 . 2 检验样品数
报警器型式检验抽样按 GB/T 2828 . 1 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抽样方案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
6 . 2 . 3 检验项目及顺序
报警器型式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 16 。
6 . 2 . 4 合格判据
报警器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为型式检验合格。 若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报警器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 目,则判报警器型式检验不合格。
6 . 3 出厂检验
6 . 3 . 1 报警器出厂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 16 。
6 . 3 . 2 每个报警器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6 . 3 . 3 出厂检验的项 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报警器判该报警器出厂检验合格。 否则,判该报警器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表 16 报警器检验项目和顺序
GB/T 14016—2018
表 16(续)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 1 标志
报警器应在易见部位装设由滞燃、耐久、耐腐蚀材料制成的铭牌,标志应清晰和易于识别。 报警器标志如下:
a ) 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
b )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 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 产品主要参数;
e) 防护等级;
f) 船检标记。
注: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对上述各项内容适当增减,必要时,还可按实际情况列入其他所需内容。
7 . 2 包装
7 . 2 . 1 报警器及其附件在包装前,应对所有已经加工又无油漆或电镀层保护的金属表面采取临时性的涂封保护措施。
7 . 2 . 2 报警器的包装应紧固结实,且能适应多次装卸和运输的要求,具有防雨或防潮的性能。
7 . 2 . 3 包装箱箱面的标志应清楚、整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产品名称;
b ) 产品数量;
c) 体积(长 ×宽 ×高);
d) 净重与毛重;
e )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 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GB/T 14016—2018
g) 包装、贮运标志,如“船用电器”“小心轻放”等。
7 . 2 . 4 必要时,包装部分可规定产品随机文件,如:
a ) 产品合格证;
b ) 产品说明书;
c ) 装箱单;
d) 随机备附件清单;
e ) 安装图;
f) 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7 . 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对包装箱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并有防雨淋和防溅水措施。
7 . 4 贮存
报警器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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