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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813.2-2015 青瓷器 第2部分:陈设艺术青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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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81. 060.20 Y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0813.2—2015代替 GB/T 10813. 2—1989

  青瓷器

  第 2 部分 : 陈设艺术青瓷器

  Celadon porcelain ware—

  Part2: Ornamentalceladon porcelain ware

  2015-10-09发布 201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0813.2—2015

  前 言

  GB/T 10813《青瓷器》分为 4个部分 :

  — 第 1部分 : 日用青瓷器 ;

  — 第 2部分 : 陈设艺术青瓷器 ;

  — 第 3部分 :纹片釉青瓷器 ;

  — 第 4部分 :青瓷包装容器 。

  本部分为 GB/T 10813的第 2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部分代替 GB/T 10813. 2—1989《青瓷器系列标准 陈设艺术青瓷器》。 与 GB/T 10813. 2—1989相比 ,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

  — 增加了吸水率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 1、6. 1) ;

  — 修改了产品质量等级(见 4. 3,1989年版的 3. 2) ;

  —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 7章 ,1989年版的第 6章) 。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 日用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5)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宜兴碧玉青瓷有限公司 、龙泉青瓷宝剑研究院 、龙泉哥弟窑青瓷有限公司 、铜川耀州窑文物复制厂 、宜兴市中远青瓷厂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谈志坚 、陈坤怀 、卢士俊 、林建康 、赖铁霞 、袁西成 、陈小平 、蔡镇通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0813. 2—1989。

  青瓷器

  第 2 部分 : 陈设艺术青瓷器

  1 范围

  GB/T 10813的本部分规定了陈设艺术青瓷器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规则 。

  本部分适用于釉以氧化铁为着色剂 ,在还原气氛下烧成的陈设艺术青瓷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828.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3、GB/T 5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陈设艺术青瓷器 ornamentalceladon porcelain ware

  用于陈设 、装饰及收藏用的青瓷器制品 。

  4 产品分类

  4. 1 按产品的形式和用途分为雕塑类 、器皿类 、其他类 。

  4.2 雕塑类 、器皿类和 其 他 类 的 规 格 按 各 类 产 品 最 大 部 位 尺 寸 计 算 , 分 为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特 型 , 见表 1。

  表 1 单位为毫米

  GB/T 10813.2—2015

  4.3 按产品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 、合格品 。

  5 技术要求

  5. 1 吸水率不大于 3. 0% 。

  5.2 产品放在平面上 ,应平整稳定 ;产品釉面光润 、色泽美观 。

  5.3 成套产品协调一致 ,产品配件 、附件与主体吻合相称 。

  5.4 产品不允许有炸釉 、磕碰 、裂穿 。雕塑人物 、动物头脸和器皿类的 口 部 , 优 等 品 不 允 许 有 裂 纹 、缺釉 、釉泡 、熔洞 、落渣缺陷 。

  5.5 产品的缝合线痕迹不明显 。

  5.6 产品各等级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 2规定 ,并符合下列要求 :

  a) 优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 3种缺陷 ;

  b) 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 5 种缺陷 。

  表 2

  表 2 (续)

  6 试验方法

  6. 1 吸水率测定

  按 GB/T 3299执行 。

  6.2 产品的口径或高度误差、缺陷尺寸测定

  按 GB/T 3301执行 。

  6.3 变形测定

  按 GB/T 3300执行 。

  7 检验规则

  7. 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

  7.2 交收检验

  7.2. 1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 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

  7.2.2 交收检验项目为 5. 2、5. 3、5. 4、5. 5、5. 6规定的内容 。

  7.2.3 交收检验按 GB/T 2828. 1—2012 的各项规定执行 。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 、接收质量限 、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 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及判定按表 4进行 。

  表 3

  表 4

  表 4 (续)

  7.2.4 受检产品可按产品的形式和用途 、单件 、等级 、器型等形成批 ,必要时还可细分 。

  7.2.5 样本的抽取按以下要求进行 :

  a) 单件产品按表 3 的规定从交货批中直接随机抽取样本量 。

  b) 成箱配套产品根据交货批产品数量对照表 3 的要求查出相应的样本量 ,用样本量除以每箱内的产品数 ,其商若是整数则以此数值为抽取的箱数 ;其商若是小数 ,则去除小数 ,在整数位加 1 为抽取的箱数 。从交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确定箱数的成箱配套产品,然后从抽取的箱中随机抽取该批产品的样本量(每箱中抽出的样本数应大致相等) 。

  c) 当产品批小于或等于样本量时 ,则全部抽取 。

  7.2.6 交收检验项目中 ,如有一项不合格 ,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 ,方可再一次提交检验 。

  7.3 型式检验

  7.3. 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其中吸水率每半年进行一次 ,其他项 目每一年进行一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产品原料改变时 ;

  b) 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c) 停产 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d) 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 ;

  e) 合同有要求时 。

  7.3.2 型式检验按 GB/T 2829—2002的规定执行 ,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判别水平 、不接受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 5。有合同要求时 ,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商定 。

  表 5

  7.3.3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 ,如有一项不合格 ,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 1 产品的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按 GB/T 3302规定执行 。

  8.2 成套产品包装时要求配套无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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