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1029-2021 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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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5 . 020 CCS E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1029—2021
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 Specificationforoffshorewellabandonmentoperationofoil&gasdrilling
2021-12-31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1029—202 1
GB/T 41029—202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5)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星亮、陈建兵、孙东征、苗典远、韦红术、刘兆年、朱新华、张贺恩。
GB/T 41029—202 1
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中弃井作业规程和资料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等。 在境外的水域作业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39 油井水泥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底井口遗留物 wellresiduumonseabed
弃井作业结束后,遗留在海底(内水水域时为水体底部)井口附近泥面以上的物体。
3.2
特殊井 abnormalwell
根据油气井弃置前的最终状态,满足以下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的油气井:
a) 气井及标准状态下气油比超过 350(m3 /m3 ) 的油井;
b) 地层含 H 2 S、CO2 等腐蚀性流体、弃井后易发生腐蚀的井;
c) 最大地层孔隙压力当量密度高于 1 . 30 g/cm3 的井。
4 弃井作业总体要求、原则及规程
4 . 1 总体要求
4 . 1 . 1 弃井作业前,应评估井筒完整性,对不符合完整性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4 . 1 . 2 弃井作业后,应有效封隔油气层和其他渗透性地层,使不同压力层系之间的地层流体不能相互窜通,应至少有两级屏障保证地层流体无泄漏到海底泥面的通道。
4 . 1 . 3 没有达到有效水泥封隔的套管及环空不应作为永久弃井的隔离屏障。
4 . 1 . 4 射孔段、裸眼以上套管内或尾管悬挂器上方第一个水泥塞应探水泥塞顶并试压合格。
4 . 1 . 5 永久弃井最后一个封隔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 50 m,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 4 m~30 m。
4 . 1 . 6 永久弃井时,用水泥塞封堵油、气、水渗透层之间流动通道时,单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少于 50 m;大斜度井及水平井的油、气、水渗透层顶部以上水泥塞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30 m。
4 . 1 . 7 在领海以内水域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桩等的切割位置应深于海底泥面 4 m。在领海以外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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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井口遗留物,不应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4 . 2 临时弃井作业规程
4 . 2 . 1 套管或尾管射孔完成探井
4 . 2 . 1 . 1 应在每组射孔段顶部以上 15 m 内注水泥塞或下入可钻式桥塞并倾倒水泥封隔油气层。 顶部油气层以上 15 m 内应下入可钻式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少于 30 m 的水泥塞。 层间距较短时,用可钻式桥塞进行封隔时桥塞顶部应倾倒水泥。
4 . 2 . 1 . 2 对于特殊井,油气层间用注水泥封隔时水泥塞长度不应少于 30 m;层间距较短时,用可钻式桥塞进行封隔时桥塞顶部应倾倒水泥。 顶部油气层以上 15 m 内应下可钻式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2 . 1 . 3 在环空有有效水泥封固的内层套管内,向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特殊井此位置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 100 m),探水泥塞顶面。 水泥塞位置宜靠近表层套管鞋。
4 . 2 . 1 . 4 在水面以上保留井口时,完成最后一个弃井水泥塞作业后,根据需要在水泥塞以上采取防腐、防冻措施;在水面以下保留井口时,应装好井口帽或泥线悬挂器的防护帽,根据需要可采取防腐、防水合物等措施。
4 . 2 . 1 . 5 弃井结束,应设置井口标志物和安全保护设施。
4 . 2 . 1 . 6 临时弃井结束,应对弃井作业资料进行归档备案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 2 . 2 裸眼或裸眼筛管完成探井
4 . 2 . 2 . 1 根据井况,在裸眼井段或筛管内充填保护油气层的完井液或钻井液。
4 . 2 . 2 . 2 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 30 m 内坐封一只可钻式桥塞并试压合格,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 30 m 的水泥塞。 特殊井应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 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2 . 2 . 3 在环空有有效水泥封固的内层套管内,向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水泥塞位置宜靠近表层套管鞋,探水泥塞顶面。 特殊井应在此位置坐封一只可钻式桥塞,试压合格并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50 m 的水泥塞。
4 . 2 . 2 . 4 后续按 4 . 2 . 1 . 4、4 . 2 . 1 . 5、4 . 2 . 1 . 6 的要求完成作业 。
4 . 2 . 3 开发井
4 . 2 . 3 . 1 钻遇异常压力层段、油气层段下套管(或尾管)固井后未射孔的井应全井筒试压合格,井口应安装可监控井口压力并能提供压井通道的井口装置。 水下井口宜下入一个可回收式桥塞并试压合格。
4 . 2 . 3 . 2 已射孔井或裸眼完成井宜下入生产管柱、安装采油树并对井口装置试压合格,或通过下桥塞、注水泥塞和安装临时井口等措施至少实现两道地层流体控制屏障。 其他井况参照 4 . 2 . 1 、4 . 2 . 2 执行。
4 . 2 . 3 . 3 后续按照 4 . 2 . 1 . 4、4 . 2 . 1 . 5 和 4 . 2 . 1 . 6 的要求完成作业 。
4 . 3 永久弃井作业规程
4 . 3 . 1 套管或尾管射孔完成探井
4 . 3 . 1 . 1 油气层层间封隔
自每组油气层底部以下不少于 30 m 向上注水泥塞,水泥塞顶面应不低于射孔段以上 30 m,层间距较短时可连续注水泥塞一次性封隔多层;特殊井宜在层间下桥塞,并向上继续注水泥塞封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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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1 . 2 顶部油气层封堵
4 . 3 . 1 . 2 . 1 最上部油气层的水泥返高不应低于射孔段顶部以上 50 m,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或在最上部射孔段顶部以上 15 m 内下入桥塞、试压合格,并在桥塞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
4 . 3 . 1 . 2 . 2 特殊井宜在顶部射孔段以上 15 m 以内下入挤水泥封隔器,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挤入量应满足封固射孔段或最高挤入压力达到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 挤水泥结束后,应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3 . 1 . 3 尾管悬挂器、分级箍封堵
在尾管悬挂器、分级箍以下约 30 m 处向上注长度不小于 60 m 的水泥塞。
4 . 3 . 1 . 4 上部套管段封堵
4 . 3 . 1 . 4 . 1 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且环空有有效水泥封固的内层套管内,向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确认。
4 . 3 . 1 . 4 . 2 特殊井应在表层套管鞋深度附近且环空有有效水泥封固的内层套管内坐封一只桥塞,试压合格后在其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确认。
4 . 3 . 1 . 5 上部套管回收
切割、回收套管和套管头。 最后一层套管切割深度要求见 4 . 1 . 7 。
4 . 3 . 1 . 6 套管割口封堵
在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割口位置以下至少 30 m 处向上注水泥塞,水泥塞向上覆盖至切割位置以上
至少 30 m。
4 . 3 . 1 . 7 海底井口遗留物清除
按海区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 . 3 . 1 . 8 资料备案
永久弃井结束后,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料备案。
4 . 3 . 2 裸眼或裸眼筛管完成探井
4 . 3 . 2 . 1 油气层层间封隔
4 . 3 . 2 . 1 . 1 在裸露井眼井段,对油、气、水等渗透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 50 m 水泥塞,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者流出海底。 裸露井眼段无油、气、水时,在最后一层套管鞋以下和以上各打至少 30 m水泥塞。
4 . 3 . 2 . 1 . 2 在裸眼筛管井段,若井况允许可采用封隔裸眼井段的方式进行封堵,或者在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 30 m 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水等渗透层挤水泥。
4 . 3 . 2 . 2 顶部油气层封堵
4 . 3 . 2 . 2 . 1 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下 30 m 附近向上注水泥塞,水泥塞顶面应高出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 50 m,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3 . 2 . 2 . 2 特殊井宜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 30 m 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采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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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挤入量应满足封固挤水泥封隔器以下套管环空和剩余裸眼段要求或最高挤入压力达到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 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3 . 2 . 3 后续作业
后续按 4.3.1.3~4.3.1.8 的要求完成作业。
4 . 3 . 3 井内管柱可以回收的开发井
4 . 3 . 3 . 1 管柱回收
压井并起出井下生产管柱。
4 . 3 . 3 . 2 裸眼段层间封隔
用水泥塞封堵裸眼井段或封隔裸眼筛管井段的油、气、水渗透层之间流动通道,单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少于 50 m。用水泥塞封堵油、气、水层时,应自所封堵油、气、水层底部 30 m 以下向上覆盖至所封堵层顶以上不少于 30 m。
4 . 3 . 3 . 3 射孔段层间封隔
4 . 3 . 3 . 3 . 1 自每组射孔段底部以下不少于 30 m 向上分段注水泥塞,水泥塞顶面应高出每组射孔段顶部不少于 30 m。层间距较短时可连续注水泥塞一次性封隔多层;特殊井宜在层间下桥塞,并向上继续注水泥塞封隔。
4 . 3 . 3 . 3 . 2 用分层管柱开采或注入但层间距短时,可关闭分层管柱上部滑套,一次性向下挤注水泥封堵相邻产层,水泥塞顶面应高出所封堵层段顶部不少于 30 m。
4 . 3 . 3 . 4 顶部油气层封堵
4 . 3 . 3 . 4 . 1 封固顶部油、气、水层的水泥返高应高于所封堵层顶部不少于 50 m,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3 . 3 . 4 . 2 特殊井宜在油气层顶部、裸眼上层套管鞋或筛管顶部封隔器以上 30 m 内坐封一只挤水泥封隔器,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的方法向油气层挤水泥,挤入量应满足封固油气层段要求或最高挤入压力达到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 挤水泥结束后,在挤水泥封隔器上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3 . 3 . 5 后续作业
后续作业按 4.3.1.3~4.3.1.8 的要求完成作业。
4 . 3 . 4 井内生产管柱不能全部回收的开发井
井内生产管柱不能全部回收的开发井宜采取以下措施:
a) 在无法解封的封隔器或落物鱼顶以上避开接箍打孔或割断生产管柱,进行洗井和压井作业,然后切割、回收上部自由生产管柱;
b) 上部生产管柱回收后,在井内残存管柱内距打孔或割断位置以上 2 m~ 5 m 坐封挤水泥封隔器;
c) 通过挤水泥封隔器,采用试挤注、间歇挤水泥方法进行挤水泥作业,设计最小挤入量满足封固产层段要求或最高挤入压力达到该井段原始地层破裂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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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挤水泥封隔器上部注长度不小于 50 m 的水泥塞,探水泥塞顶面并试压合格。
4 . 4 其他弃井原则及要求
4 . 4 . 1 不再使用的生产井段应按永久弃井方式弃置。
4 . 4 . 2 弃井水泥应按照 GB/T 19139 的要求检测合格。
4 . 4 . 3 下桥塞井段应保证桥塞坐封质量,水泥封固井段应保证水泥与套管壁的胶结质量。
4 . 4 . 4 浮式钻井装置完成弃井作业前后,宜分别下入遥控潜水器(ROV) 对井口周围(半径 30 m 内范围)检查、摄影以及绘制海底井口遗留物图。
4 . 4 . 5 自升式或固定式钻井装置完成弃井作业后,必要时可进行水底检查、摄影以及绘制海底井口遗留物图。
5 弃井资料和报告
5 . 1 弃井计划编制
5 . 1 . 1 探井设计
探井钻井设计应包括弃井设计。
5 . 1 . 2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应包括弃井方案。
5 . 1 . 3 弃井作业计划书
作业前应编写弃井作业计划书,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计划书应包括:
a)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估。
b) 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5 . 2 弃井报告编写与收存
5 . 2 . 1 收集和整理弃井作业资料并编制弃井作业报告。
5 . 2 . 2 弃井作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油田/区块名称与所在海域地理位置;
b) 井名以及井位坐标;
c) 水深与转盘补心海拔高度;
d) 弃井作业过程概述,包括弃井作业起止日期等;
e) 井身结构和各层套管尺寸、实际下入深度;
f) 各层套管外各级固井水泥返高和试压数据;
g) 各组油气层深度以及油气层原始压力、射孔层段及深度;
h) 桥塞下入数量、下入深度及试压数据;
i) 水泥塞数量、深度、长度、密度及试压数据;
j) 各层套管切割深度;
k) 弃井、清除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l) 弃井作业最终井身结构示意图。
5 . 2 . 3 弃井作业报告作为井史的一部分内容,应完整收录和保存。
GB/T 41029—202 1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1 号,2017 年 11 月 4 日)
[2] 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海洋局,2002 年 6 月 24 日)
[3]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25 号令、78 号令)
[4] API BULLETIN E3 Environmental Guidance Document : Well Abandonment and Inactive Well Practices for U.S.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Operations
[5] NORSOK Standard D-010 Well integrity in drilling and well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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