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669-2012 燃料用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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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5. 160 B 6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669—2012
燃 料 用 竹 炭
Bamboo charcoalfor fuel
2012-09-03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669—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 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遂昌碧岩生态资源开发行 、浙江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 、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 、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 、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邱宏伟 、雷先土 、涂志龙 、陈文照 、王正郁 、叶新军 、方云剑 、徐建成 。
Ⅰ
GB/T 28669—2012
燃 料 用 竹 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用竹炭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 、标签 、包装和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燃料用途的竹炭及成型竹炭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17664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燃料用竹炭 bamboo charcoalfor fuel
用于燃烧获取热能的竹炭 ,包括原竹炭和成型竹炭 。
3. 2
原竹炭 raw bamboo charcoal
以竹材为原料热解得到的固体炭 。
3. 3
成型竹炭 molded bamboo charcoal
具有规则形状的固体炭 ,包括以竹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经粉碎 、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A 型)和以竹炭粉为原料加入添加剂经成型 、干燥等工艺获得的固体炭(B型) 。
4 分类和标记
4. 1 分类
4. 1. 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
4. 1. 2 按工艺
按工艺分为原竹炭 、成型竹炭 A 型和成型竹炭 B 型 。
1
GB/T 28669—2012
4. 2 标记
原竹炭标记为 YT,成型竹炭 A 型标记为 CT-A,成型竹炭 B 型标记为 CT-B。
5 要求
5. 1 感官
产品本身无异物 、无异味 ;燃烧时无烟 、无异味 。
5. 2 原料
用于加工的原料不应带入影响加工和燃烧的异物 。
5. 3 添加剂
使用添加剂应无毒 、无异味 。
5. 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5. 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原竹炭
成型竹炭 A 型
成型竹炭 B 型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一级品
合格品
全水分/%
≤
8. 5
12. 0
8. 5
12. 0
8. 5
12. 0
灰分/%
≤
3. 5
4. 0
3. 5
4. 5
6. 0
7. 0
挥发分/%
≤
10. 0
15. 0
10. 0
15. 0
13. 0
18. 0
固定碳/%
≥
85. 0
80. 0
85. 0
80. 0
80. 0
75. 0
小于 10 mm 颗粒或粉末量/%
≤
5. 0
6. 0
5. 0
6. 0
5. 0
6. 0
发热量/(MJ/kg)
≥
29. 00
27. 00
29. 00
27. 00
27. 00
25. 00
6 试验方法
6. 1 感官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 ,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 。
6. 2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
2
GB/T 28669—2012
6. 3 理化指标
6. 3. 1 全水分的测定
按 GB/T 17664中全水分测定方法执行 。
6. 3. 2 灰分的测定
按 GB/T 17664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 。
6. 3. 3 挥发分的测定
按 GB/T 17664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 。
6. 3. 4 固定碳的测定
按 GB/T 17664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 。
6. 3. 5 小于 10 mm 颗粒或粉末量的测定
按 GB/T 17664中小于 10 mm 颗粒或粉末量测定的方法执行 。
6. 3. 6 发热量
6. 3. 6. 1 测试样品按 GB/T 17664制备后 ,按 GB/T 213的条件和方法测定弹筒发热量 。
6. 3. 6. 2 按照 GB/T 214的方法测定全硫含量 。按 GB/T 213的方法计算干基高位发热量 ,作为产品的发热量 。符号记作 Qgr,d,单位为 MJ/kg,保留 2位小数 。
6. 3. 6. 3 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误差不超过 0. 12 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 0. 30 MJ/kg。
7 检验规则
7. 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 1. 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 , 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按批号抽样 。
7. 1. 2 抽样方法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5 kg。产品包装时 ,包装产品规格小于 2. 5 kg的 ,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最小偶数包装 ;包装产品规格超过 2. 5 kg,抽取两个包装 。 当产品为散装时 ,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 3%随机抽取样本 ,抽样数量不少于 5 kg。
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 ,所抽取样品用干净的 0. 08 mm 以上厚度的塑料袋密封 ,随即贴上标签 。标签内容应包括 :样品名称及编号 、生产单位 、型号 、批号 、等级 、采样日期 、采样者姓名 。
所采样品一份用于检验 ,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
7. 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7. 2. 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 ,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 。检验
GB/T 28669—2012
GB T 28669 2012
— /
项目为感官 、净含量偏差 、水分 ,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 ,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 。
7. 2. 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长期停产 ,恢复生产时 ;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e) 正常生产时 ,每半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 目 。
7. 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仍不合格时 ,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
8 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
8. 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产品名称 、净含量 、执行标准 、生产 日期 、质量等级 、生产企业名称 、产地等 。
8. 2 包装、贮存
产品包装应牢固 、整洁 、防潮 ,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 。 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 、产品类别 、净重等应 一致 。产品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 ,不能接触强氧化剂 。为了安全 ,新烧制的竹炭摊放 3 d后再行加工 、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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