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012-2011 报废照明产品 回收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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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9. 140. 01 K 7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012—2011
报废照明产品 回收处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wastelightingproductsrecycling anddisposal
2011-10-31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8012—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道德宁 、屈素辉 、吴国明 、陆光明 、张俊斌 、秦碧芳 、杨小平 、付宝成 、李维升 。
Ⅰ
GB/T 28012—2011
引 言
为规范报废照明产品回收处理行为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保护环境 ,保障人民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本规范的目的 ,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照明产品,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 、再循环使用和其他形式的回收 , 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照明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商 、消费者 ,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照明产品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
Ⅱ
GB/T 28012—2011
报废照明产品 回收处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照明产品的防治 , 以及回收再利用 、再循环的处理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照明电器产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22908 废弃荧光灯回收再利用 技术规范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QB/T 2940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1
报废照明产品 wastelightingproducts
使用寿命到期或使用过程中丢弃的照明电器产品,包括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和消耗件 。 3. 2
防治 prevention and cure
旨在减少报废照明产品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 。
3. 3
再利用 reuse
将报废照明产品或者其组件用于该产品设计的同一用途的行为 。
3. 4
再循环 recycling
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他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 。
3. 5
处理 treatment
报废照明产品为防止污染被运送到一设施进行分解 、切碎 、回收或处置而实施的操作 。 3. 6
处置 disposal
将报废照明产品置于 与 环 境 相 对 隔 绝 的 场 所 , 避 免 其 中 的 有 害 物 质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或 污 染 环 境 的过程 。
4 要求
4. 1 产品设计
4. 1. 1 照明产品的设计应考虑有利于报废产品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 ,特别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案 。
1
GB/T 28012—2011
4. 1. 2 应选择无毒无害物质 、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 。
4. 1. 3 必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 QB/T 2940的规定 。
4. 2 分类收集
报废照明产品不应作为普通垃圾处理 ,应专门分类收集处置 。
4. 3 回收处理
报废照明设备的处理回收应使用最佳的回收 、处理和循环技术的系统 。
5 回收处理要求
5. 1 安全要求
5. 1. 1 报废照明产品中含有多氯化联(二)苯的电容器 、含有汞的组件 、含有多溴联苯或多溴二苯醚(不包括十溴二苯醚)阻燃剂的组件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以及高度和直径大于 25 mm 的电解电容应先拆除 。
5. 1. 2 5.1.1 中要求拆除的组件的处置不应危害人类 健 康 和 损 害 环 境 , 不 得 遗 弃 、倾 倒 , 也 不 得 任 意处置 。
5. 1. 2. 1 含汞(包括汞齐)荧光灯按 GB/T 22908处置 ; 高强度放电灯的含汞放电管 ,及其他含汞组件先行拆除后 ,参照 GB/T 22908处置 。
5. 1. 2. 2 填充85Kr等放射性物质的放电管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方法处置 。
5. 1. 3 上述要求拆除的组件处理后 ,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达到 GB 5085.3—2007所规定的值 ;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
5. 2 一般要求
5. 2. 1 经过上述处理的报废照明产品的组件可以再利用的应尽量用于原产品的生产 。
5. 2. 2 不能再利用但 可 以 再 循 环 的 组 件 , 应 尽 量 用 于 原 产 品 组 件 材 料 或 类 似 材 料 的 生 产 , 防 止 二 次污染 。
5. 2. 3 完全不能再利用 、再循环的部分 ,应按照国家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置 。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 1 标志
装载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应有标明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清晰和牢固的标志 。
6. 2 包装
包装应安全可靠 ,包装箱内应附有写明相应处理规范的说明书 。
6. 3 储存
装载有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的干燥通风的室内 ,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
6. 4 运输
装载有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在运输中应防止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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